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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息訴制度對百姓的權利保護與限制

2023-04-17 13:24王夢睿天津301600
邊緣法學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鄉約宗族百姓

王夢睿 (天津 301600)

[內容提要]

明朝時期“息訟”“無訟”思想在民間廣為興起,甚至成為一種社會制度。本文將明朝息訟制度作為研究對象,討論該制度之下產生的措施以及對于明朝百姓的權利保護與限制。

息訟制度 鄉村治理 泛道德化

一、明朝息訟制度形成的社會基礎

訴訟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矛盾的有效途徑,自古以來就是如此。但是,明朝時期“息訟”、“無訟”思想在民間廣為興起,甚至形成一種社會制度。明朝的息訟制度得以產生并發展,有其強大的理論支撐和社會根源。

(一)思想基礎:儒家的理想訴訟觀——“息訟”

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兩千多年儒家思想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鬃映珜А耙远Y治國”,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孔子推崇“無訟”,主要有兩方面精神內涵:一是和諧精神??鬃诱J為,無訟可以使人們更加容易找到人際關系中的和諧秩序,從而達到社會的和諧。二是“禮”的思想。對于儒家來講,“禮”為“和諧”的實現提供了途徑。儒家認為,社會治理不應依靠嚴峻的刑罰,而應該依靠道德教化,只有讓百姓知恥知禮,才能達到和諧社會的要求。因此,儒家對于“無訟”、“息訟”的追求更為迫切。

南宋學者朱熹言:“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睆倪@里我們可以看出,儒家認為訴訟只是治理了其表面的矛盾,但未能解決更深一層的實際問題,就像禹的父親鯀治水一樣,只是堵塞了水流,卻不能從根本上取得成效。

到了明朝時期,統治階級深知社會治理不可單純利用法律規范人民行為,更要借助傳續千百年儒家的“德治”思想,使百姓畏懼法律,更恥于訴訟。

因此,“息訟”思想成為王侯乃至平民百姓推崇的司法習慣。明朝時期,息訟制度在這種訴訟觀念支持下逐漸發展成熟,成為明朝廣泛推行的司法制度。

(二)社會基礎:家族自治管理導致“息訟”

中國古代有“家國天下”的說法。自商朝以來,王位繼承便和宗法血緣關系緊密連接在一起,嫡長子繼承制使得王室成員間同時具有君臣政治關系和父子兄弟親緣關系。宗法宗族觀念對于封建國家很多領域都有著強烈的影響,促進了家國一體、親貴合一特有體制的構建。進入封建社會以后,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雖然發生了變化,但整個封建時代都以家庭為社會基本構成單位,國家認同族家長自主的治家之權。宗族成為了中國古代社會的基層單位,宗族成員之間和諧相處成為宗族之內的必然要求。

明朝時期,宗族自治的系統與地方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相互依存,族權與政權相關聯。同時,“家本位”思想逐漸發展成熟,形成了民間廣泛應用的家族自治體系,家法族規在確立家族里長幼尊卑等級關系和調解宗族內部關系矛盾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家長對子女的婚姻有絕對的決定權,對家族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以及對家族成員有絕對的懲罰教育權等。而家法幾乎覆蓋了家族內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族籍、長幼尊卑、財產分配、婚姻繼承、祭祖祭祀等方面都可以看到家法管理的影子。

家法族規主要以“父權”“族權”為核心,這種核心思想迎合了當時統治階級的思想要求,在體現封建國家法律規定的同時,也彌補了國家法律上的不足。因此,這種家族自治管理形式在當時被封建統治者所承認。明朝后期,社會階級矛盾不斷激化,對立越發尖銳。國家也借助宗族的力量,由他們自己家族內部解決一系列矛盾,來達到保證社會穩定的目的。

自古中華民族是農業社會,大多平民百姓處于定居生活狀態,社會人口流動性極小。一個村子的人基本上都是熟人或者就是一家人。這種以血緣宗法為內核的社會關系,也催生了以宗族為中心的等級制度。宗族內部按照長幼尊卑排序,尊者掌管宗族內部的治理權。在這種宗法觀念支撐的宗族關系里,如果族內成員間出現了矛盾和爭議,大多也都采取有利于族內團結和睦與協作的方式而非對抗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成為了宗族解決內部矛盾的一條準則。

因此,受宗法觀念的影響,明朝時期百姓大多都會采取族內自行解決而非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矛盾。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宗法宗族觀念對“息訟”思想的發展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三)經濟基礎:脆弱的小農經濟導致“息訴、無訴”傾向

從先秦到明清,小農經濟隨著社會形態而發展,逐漸形成了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在小農經濟占據主要地位的古代中國,大多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男耕女織”,自給自足。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使得社會生產力極為低下,加之“重農抑商”政策的持續打壓,導致明清時期的社會缺乏商品交易的活力,反應在法律層面就是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不完善。

一方面,國家成文法中主要側重于對君權和父權的維護,以此來鞏固社會秩序和倫理綱常,對于商事活動中個人權利的保護沒有那么發達。其次,中國古代對于民事訴訟的程序規范極其不完善,無論民間還是官府,百姓間出現利益矛盾糾紛,大多采取調解等解決方式?!跋⒃A”思想成為當時人們的主要訴訟思想。

另一方面,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受自然界影響的結果十分明顯。農民向來靠天吃飯,稍差一點都有可能會導致糧食減產,家中無糧的慘況。因此,封建社會民眾普遍求穩,追求安逸。因此,生活在底層的平民百姓總是想盡辦法減少各種事故帶來的危害,只好在鄰里之間,親戚之間的關系上入手,避免矛盾,減少因為一些小事訴訟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在封建社會,立案需要承擔各種訴訟費用。一場完整的訴訟所花費的費用大概是一個普通家庭一年的收入,因此大多數的普通百姓被迫接受以“息訟”為核心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

二、明朝息訟制度對百姓權利的保護與限制

為了改善明朝初期百廢待興的社會局面,減少由訴訟引起擾亂日常生活的情況產生,保障百姓的穩定生活,明朝政府由上而下的推行了一些息訟制度,主要有里甲老人制度、申明亭制度和鄉約制度。這些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明初社會穩定的問題,但同時也給百姓維權套上了沉重的枷鎖。

(一)里甲老人制度對百姓權利的保護與限制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明朝初年,開國皇帝朱元璋通過建立里甲制度規范地方社會的權力,形成以地方鄉紳為基層領導的治理結構。每一百一十戶編為一里,每一里設一位里長,除此之外,還增設了“老人”,負責解決地方上的糾紛,督導人民勤懇勞作,勸告人民遵守六倫教訓,并且還負責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里甲老人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百姓權利有所損益。

明太祖朱元璋特設里甲老人在地方,負責當地一里輕微案件的審理。這種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百姓申訴的渠道,不至于被貪官污吏積壓案件,有助于盡快查明案件事實,造成百姓經濟上的損失。設置里甲老人制度不僅解決了當地百姓的訴訟需求,而且減輕了地方官府甚至京城府衙的工作負荷,是明朝初年實行的一個有效的息訟措施。

但是,里甲老人制度也帶來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明朝中期以后,經濟水平直線上升,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人口數量急速增長。普通百姓所分土地不能自給自足,導致“流民”出現。流民的出現使得百姓的地域流動大大提高,原本負責其地方管理的機構喪失了管理能力,里甲體系面臨危機。面對這些新的社會現實,明朝后期開始實行鄉約制度。

(二)申明亭(旌善亭)對百姓權利的保護及限制

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所創的集讀法、明理、彰善抑惡、剖決爭訟小事、輔弼刑治功能于一體的場所。凡設申明亭之地,也必設旌善亭,旌善亭上書寫善人善事,以示褒揚,二亭的作用相輔相成。

申明亭也有處理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權利。設立申明亭后,平民百姓之間產生了比較細微的矛盾,不必再跑去官府提起訴訟,既節省了訴訟的巨大花費,也節省了路上的時間,極大地便利了村中百姓解決矛盾的問題。

旌善亭作為申明亭的輔助工具,常與申明亭一起建于村中,負責展示村中的善人善事和惡人惡事,以示褒貶。通過向村中宣傳好人好事和惡劣事件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使得百姓學習善事,促進社會的良好風氣建設,以維護村中居民的關系穩定與和諧,保障村民的日常生活和生產正常進行。

明朝后期,申明亭制度也逐漸瓦解。申明亭是明朝“息訟”思想下的產物,其目的是維護小農經濟,更加傾向于傳統禮教。由于明政府刻意宣傳“禮教”、“息訟”思想,使平民百姓的思想始終受制于封建禮教,不能充分運用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明朝理學的發展使得儒家學說思想內涵也發生了轉變,過于追求“無訟”的觀念導致社會對于爭訟的態度極度抵觸。因此,在全社會“厭訟”的情況下,就催生了平民百姓也開始學習鐘鳴鼎食之家由內部解決矛盾來取代爭訟,甚至不惜犧牲個人利益。

(三)“鄉約”推行對于百姓權利的保護和限制

民間鄉約起源的時間可以追述到西周時期,而最早的成文鄉約據考證是北宋時期陜西呂大鈞所著的《呂氏鄉約》,南宋時期朱熹又據此鄉約寫了《增損呂氏鄉約》,對南宋鄉村治理起到了極大影響。

明朝時期,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加強,明朝政府也加強了對地方鄉村的治理。明朝后期,由于里甲老人與申明亭制度的逐漸瓦解,鄉約制度受到重視。明朝政府吸納民間鄉約進入官方治理體系,由官方領導督查基層自治管理。有了官方公權力的背書,鄉約制度的發展也更加規范,鄉約制度也逐漸成為明朝政府管理鄉村的一種工具。

鄉約制度對于明朝后期的百姓來說,保護的意義并不是非常顯著,主要意義就是團結和凝聚民心。由于人口流動范圍更加廣泛,各地方鄉村都可能會有外流或者流入的人員,與村中本來的原住居民并無宗族上的聯系,這時的里甲老人就失去了管理的權威。采用鄉約制度,無論是誰,來到這個村莊,就要遵守村中的共同約定,這就使得鄉村管理得到了保障,在一定幾率上保護了原住居民的權利不受損失。

作為明朝政府管理基層鄉村的手段,鄉約制度平定治安、恢復統治,加強對鄉民監控,實行半軍事化管理。由于后期地方官員怠于政務,鄉約的權力逐漸勢大,脫離了官方制定的模板,導致鄉約規定懲罰過于嚴苛,認定犯錯標準過低,使很多百姓無辜受害,百姓的生活苦不堪言。

三、總結與分析明朝息訟制度衰落的原因

明朝息訟制度施行之初,積極影響往往大于它的消極影響,但是到了朝代后期,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息訟制度逐漸流于形式,難以發揮它原本的作用。究其根本,就不得不圍繞息訟制度的思想核心——道德來討論。

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不十分明顯。受長期農耕文明的影響,人民的思想意識里存在著“泛道德化”觀念。中國傳統“禮法結合”是當時的法治基石,而訴訟行為往往被視為對“禮”的踐踏。受儒家學說的影響,西漢及之后的封建王朝大多以“禮”作為國家法律制定的標桿,人們都從“禮”的角度去審視法律的制定和審判的過程,進而模糊“禮”與“法”之間的界限,逐漸將法律道德化。

明朝講究“禮法合一”,同時還確定了“明刑弼教”的治國理念,加上社會大眾“厭訟”“息訟”的傳統思想,使得明朝息訟制度大多是出于道德層面的調解,這種將法律道德化的方式雖然使明朝社會得到一時的安穩。但從更深的方面來說,“泛道德化”具有極強的保守性和隨機性。明朝息訟體系的建立往往植根于百姓的道德約束,而這種道德約束容易使百姓的思維固化。例如樹立賢能榜樣,利用道德模范作用讓人民得到教育,知善惡、明事理。因此,更多的個人意識被歸為“異類”,普通百姓難以接受其與社會現有的秩序脫離,這些“泛道德化”是不可避免的。同樣,“泛道德化”還擁有隨機性。一方面,里甲老人負責解決村里的糾紛和矛盾,但結果明朝后期里甲老人權勢增強,欺侮村民的現象時常發生。另一方面,里甲老人對于問題解決的裁奪往往會因人而異、因時而異,村民的正當權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明朝政府為解決地方繁雜的訴訟問題實行的息訟制度也因為“泛道德化”而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四、明朝息訟制度對現代基層治理的啟示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國共產黨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鄉村建設取得了極大地成功,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從明朝息訟措施看當代社區基層群眾自治

當前,村民委員會承擔了大部分村務,雖然國家政策對于鄉村建設十分重視,扶持投入很大,但是,實施起來卻會遇到許多麻煩。

首先,農村一直以來思想稍微落后,村里的老人依然保有一些傳統的舊觀念。受到歷史上“息訴”傳統思想的影響,有時候還根深蒂固,很多被侵犯了個人權利的老人都選擇了沉默,吃下這個“啞巴虧”。

其次,很多村委會中缺乏專業調解人員。村民之間產生矛盾,村中無人進行調解會造成嚴重的后果?,F在鄉村調解大多靠一些擁有熱心腸的村民,缺乏專業素養。我們可以學習明朝的里甲老人制度,在基層設置專業調解職位,再以法律加以管理,避免其權力過大,濫用職權。

最后,我們應該給基層工作者一定的活動空間。不能夠只有老人參與,還應該有更多的年輕人加入。明朝鄉約制度過度擠壓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空間很容易使其應付差事。只有發揮基層年輕人工作積極性,為鄉村基層群眾自治注入新鮮血液,才能實現真正的鄉村治理。

(二)從明朝息訟措施看當代美麗鄉村建設

明朝后期里甲老人制度的瓦解而后實行的鄉約制度,對于現今的美麗鄉村建設也有巨大的影響。要實現鄉村振興戰略,需要深入挖掘良好的鄉規民約,這有助于形成合理有序的鄉村社會風氣。

首先,鄉規民約代表村民的共同意愿,保障村民的合法訴求。因此,鄉規民約應該站在廣大村民立場上制定,滿足村民的合理訴求,以國家法律為準繩,制定符合當地鄉村情形的鄉規民約,從事實上做到“民本位”。

其次,建設美麗鄉村要挖掘鄉村自身的歷史底蘊。獨特的鄉土風俗是中華大地傳統文化的一部分。美麗鄉村建設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宣揚崇德向善思想,繼承和發揚先賢文化,進而形成新時代鄉村文明風尚。

最后,從明朝鄉約的實行過程來看,后期鄉約制度實質是名存實亡,鄉約的標準逐漸降低,懲罰力度逐漸加強,使當時朝廷法律遭到踐踏。因此,鄉規民約在實施過程中,政府應該合理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使其回到正確的道路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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