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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牛津大學校長職權初探

2023-05-30 09:03徐善偉高天雨
古代文明 2023年2期
關鍵詞:任課教師

徐善偉 高天雨

關鍵詞:校長職權;中世紀牛津大學;教師大會;任課教師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2.007

現代大學的校長制源于中世紀歐洲大學,而牛津大學的校長制則是效仿教師型大學的創始者巴黎大學而來,并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因此,探究中世紀牛津大學校長制的發生與演變,對校長的職責與權力進行考察,以反觀今日大學校長的職權不無裨益。關于中世紀牛津大學校長之職權的闡述,大多散見歐洲大學通史或斷代史的著作中,而且到目前為止,也僅有3篇論文對牛津大學校長的產生及初期發展、林肯主教對牛津大學校長的確認問題進行了探討。?可以說,西方學者的相關研究仍然是零散和不完整的,而中國學者還沒有相關的專文發表。有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對中世紀牛津大學校長職權作一初步探討,以就教于方家。

一、牛津大學校長職位的產生與演變

英文中的大學校長(chancellor)這個職位名稱源自拉丁語cancellarius。據西方學者的考證,它是后古典時代發明的一個詞語,原意為“守衛”。至中世紀,cancellarius的含義發生了變化,意指法庭、修道院、主教座堂理事會的法律干事或書記員,或者指教皇法庭或加洛林統治者法庭的庭長。自12世紀始,隨著主教座堂理事會的書記員(cancellarius)被任命為主教座堂學校的校長,它逐漸成為學校和大學行政管理的一個詞語。cancellarius從此逐漸替代了原來的學校校長的名稱scolasticus或magister scolarum。

在12世紀末和13世紀初期,牛津大學校長被稱為magister scolarum Oxonie。西方中世紀史家通常認為,這是林肯主教阿瓦隆的休(Hugh of Avalon,1186—1200年在任)專門為牛津設立的一個管理學人(scholars)的新官職。至1214年,牛津大學校長職位走向了制度化,其原來的名稱magister scolarum Oxonie也被cancellarius scolarum Oxonie或cancellarius Oxonie所取代。由于1214與1221年教廷使節先后頒布的牛津大學的教皇敕諭都將其校長稱為cancellarius,所以牛津大學校長的這一名稱從此固定下來。

在牛津大學的初創時期,其校長究竟是怎樣產生的呢?一些學者認為校長完全是由林肯主教任命的,但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校長先由教師選舉后由主教對當選者進行確認。就目前已有的資料來看,這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支撐前一種觀點的資料主要是1214年8月牛津市的一個與實施1214年教皇敕諭相關的法令草案,其中提到牛津大學校長“由主教任命”(ab episcopo constituto)。但筆者認為,僅依據該文件難以得出上述結論。至于后一種觀點,所謂校長的“確認”一詞的表述也并非事實,而是帶有某種“欺騙性”。

首先,翻檢1214和1221年教廷使節頒布的4個有關牛津大學的教皇敕諭,筆者并沒有看到ab episcopo constituto的字眼。而在牛津大學的早期階段,教廷實際上默認了林肯主教對牛津大學校長的“確認”(episcopum confirmari)權而非“任命”權。而且在13世紀后期,牛津大學在與林肯主教爭奪校長任命的主導權時,兩者暫時達成妥協的協議中的一句話就昭示了林肯主教的心跡:“你們稱他為選舉(eleccionem)出來的,而我們則稱他為任命的(nominacionem)?!庇纱丝梢酝茢?,牛津大學在早期因弱小而需要主教庇護時,默認了主教對其校長所謂的“任命”,但校長實際上仍然是通過選舉而產生的,主教只不過履行一個確認手續而已。而且,在林肯主教區,也有許多通過選舉而產生的宗教機構的首腦需要主教的確認,但林肯主教通常也使用“任命”這個措辭。這是上述觀點的一個旁證。所以后一種觀點也是不恰當的。

其次,牛津大學是由教師所形成的一個獨立的社團實體,因此其成員的共同意愿要通過協調一致的行動而加以表達,大學官員也要通過其成員選舉而產生。1209年牛津大學師生的撤離事件業已表明,作為一個獨立的社團實體,它已初具雛形,至1216年,它已經完全形成了一個教師社團實體。因此,作為一個實體的大學,其首腦也必須按照慣例由成員選舉產生。由此,林肯主教獨自去任命他們的校長就是不可能的。

再次,支撐他們論點的相關法令草案也是存在問題的。根據編纂牛津大學檔案資料集的著名學者索爾特(H. E. Salter)的考證,該法令草案實際上并不是由牛津市長起草的,而是由林肯主教起草后交給牛津的。3因此,這一法令草案實際上充滿了有利于主教權威的措辭,其中所謂的“由主教任命”也僅僅是顯示其權威的一個虛飾措辭而已。

在早期的中世紀歐洲大學,教師型大學的發展幾乎完全有賴于教會,所以其校長由大學所在地的主教進行一種實質性或形式上的“任命”。如巴黎大學由于身處主教座堂駐地,所以它早期的校長不僅由主教直接任命,而且還是一位來自于校外的主教座堂理事會高級教士。牛津大學校長雖然是一位由教師選舉產生的校內成員,但仍然需要主教形式上的任命,而且大學在早期也一直默認主教的這種做法。但隨著牛津大學的發展壯大,從13世紀后期開始,它便宣稱自己的獨立性,并通過實際行動去加以爭取。在奧利弗·薩頓(Oliver Sutton,1280—1299年在任)擔任林肯主教期間,大學與主教圍繞著校長的選舉及其官職確認的爭斗達到了頂點。至1368年,教皇烏爾班五世(Urban V,1362—1370年在任)頒布敕諭規定:“從此之后,一旦校長由該大學的在職博士和教師合法選舉出來,即被視為已經得到確認,而無需任何其他的確認?!边@樣,牛津大學經過一個多世紀的斗爭,不僅最終獲得了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預而獨立選舉其校長的權力,而且還打破了以前當選校長必須親自到主教面前并接受其“任命”的慣例,從而使其從主教的權威中解脫了出來,獲得了一種獨立的、不依附于主教的尊享地位,以及自主行使大學所賦予的管理權的殊榮。

牛津大學校長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根據1343年的牛津大學選舉法令,校長應從神學系和教會法系中有意愿參選的任課教師(magistrorum regentium)中選舉產生。參加校長選舉投票的共11位任課教師:校長、兩位學監、來自于3個高級系的各一位任課教師、4位藝學系的任課教師,而最終獲得多數票的參選人當選。大學對于選舉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都有所預判并以法令形式對之做了規范。如法令要求每一位投票人“公正地投票”,并宣誓:“在選舉投票中,所有的教師應獨立投票,并且應該寫下他們的選票,而且只應允許他們修改其寫過的選票一次。監票人應在開始其職責之前發誓,他們將忠誠地計票;在結果公開之前,任何一位監票人都不應通過言辭和手勢去顯示計票情況。所有的選票也應該用拉丁語來寫,除非被授予特別的赦免?!边@樣就最大限度地保持了校長選舉的公平公正。

校長在當選后要當眾宣誓,他“將公正而忠實地執行大學的法令、特權、習俗、自由和權利”,以維護大學及其成員的諸種利益。為了保證校長順利履職,大學還以法令形式確保他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各種花費,并懲處那些妨礙校長或其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人。如果校長遭到指控,那么學監就有權召集教師大會對他進行審議,“如果發現對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那么他將有3天的時間來糾正錯誤;如果他在3天內沒有這樣做,那么學監將要求他交出大學印璽”。?因此,當選校長不僅要兢兢業業工作,還要照章行事,否則會遭到勸誡甚至罷免。

1322年之前,校長的任期并不固定,通常為1到3年,有的甚至終生任職。為了結束這種無序狀況,大學于1322年12月2日頒布法令,將校長的任期定為2年。校長在位期間必須住在牛津城,如若缺席或辭職,其職位會暫時由神學系的高級任課教師代理。但上述法令頒布沒幾年,就不斷有校長因受英格蘭王室或教會邀請其擔任教俗要職而缺勤,他們不得不將大學內部事務交給其代表(commissarius)處理。從1450年開始,這位代表被稱為副校長(vicecancellarius)。至15世紀末,校長已經不常駐大學,1549年,大學以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副校長這一職位,并規定校長缺席時由副校長代為行使其所有權力。此后,校長不僅不住在學校,而且其職位也逐漸虛化,成了大學名義上的首腦,副校長則成為管理大學日常事務的實際領導者。此種狀況一直延續至今天的英國各大學。

二、牛津大學校長權力之來源

牛津大學校長代表大學行事,所以其權力來源實際上就是大學權力之來源。首先,校長的權力主要來源于教會和王室所賦予的特權。正如牛津大學校長于1318年向伊利主教約翰·霍瑟姆(John Hotham,1316—1337年在任)控訴大學中的修會修士之“惡行”時所講的那樣,“我們校長和大學的管轄權是由王室和主教的管轄權融合而成的”。這句話道出了大學及其校長管轄權的來源。其次,校長權力還來自于大學自己所制定的各項法令。

(一)源自教會的校長權力主要包括執教許可證(licentia docendi)的頒發以及宗教管轄權

執教資格是基督教會以法令形式對教師教學資質進行規范的手段。它產生于中世紀早期,至1179年,羅馬教廷最終將之制度化。執教資格證的頒發則由地方教會具體執行,而各主教區主教通常將頒發執教資格證的權力交給了主管學校教學的教務長或者主教座堂學校校長。大學成立后,主教將這一權力授給了大學的校長。牛津大學校長自然也就從主教那里獲得了頒發執教資格的特權。

牛津大學校長的宗教管轄專有權(ius uisitandi & corrigendi magistros & scolares)亦來自于林肯主教的授權。在牛津大學初期,校長就獲得了這種權力,但至13世紀末期,隨著牛津大學校長確認權所引發的主教與大學間的斗爭,該職權就成為雙方爭斗的焦點之一。對于牛津大學校長此種職權提出挑戰的主要是兩個事件:一是1281年1月林肯主教薩頓對牛津所進行的一次宗教探察;二是1325年非常駐牛津的執事長加哈杜斯·德·莫塔(Galhardus de Mota)仗勢挑動其代理人與大學校長代理人就宗教管轄權所展開的爭奪。后經坎特伯雷大主教、英國國王等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并簽署了協議,而且這些協議在稍后還獲得了教皇的認可以及英國國王的法令確認。經過這兩場斗爭,牛津大學的宗教管轄權從此就完全牢牢地掌控在了校長手中。

牛津大學之所以能夠與主教在校長確認權、執教許可證、宗教管轄權方面最終獲得勝利,一方面得益于牛津大學遠離林肯主教所在地,受其控制比較弱,更多的則是由于大學憑自己的特殊地位獲得了坎特伯雷大主教、羅馬教廷以及英國國王的大力支持。

(二)源自英格蘭國王的權力主要包括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

大學校長的民事權利涉及大學成員在牛津市區和市郊的房屋租賃及其租價評估,馬匹、衣服、食物等的購買及其質量和價格,借貸和放貸、稅款及其征收、度量衡及其標準等??梢哉f,它涉及了大學成員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2年在位)所頒布的相關法令賦予牛津大學校長及其法庭審理和裁決所有涉及大學成員的民事訴訟,由此奠定了牛津大學校長民事司法權的基礎。愛德華三世(Edward III,1327—1377年在位)進一步強化了牛津大學校長的權威,頒布了很多有利于大學的法令,其中1355年特許狀“實際上確保了校長對于大學成員所參與的所有民事性質的訴訟享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此后,大學成員也就不再受地方市鎮法官的司法管轄。

牛津大學校長的刑事司法權通過教俗統治者所授予的維護牛津和平與安寧的敕諭或特許狀而獲得。1255年,亨利三世頒布的特許狀確認了校長對師生作為被告的刑事案件享有司法管轄權;愛德華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于1275和1290年頒布的特許狀賦予牛津大學校長對于所有發生在牛津城中犯罪案件的審理權,而且只要案件當事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大學成員,都要由校長法庭進行審理。愛德華三世進一步明確將大學成員及所有居住于牛津的當地和外來的宗教或世俗的學人納入校長司法管轄權之內,并且授予校長行使“監禁被逐出教會者”(De excommunicato capiendo)這一法令3年的權力。亨利四世(Henry IV,1399—1413年在位)不僅更為精確地界定了牛津大學校長司法審判權的管轄區,而且將其刑事管轄權擴大到了所有犯有重罪的大學成員及其世俗仆人和從屬。

大學及其校長這些特權是通過與牛津市民的腥風血雨的長期斗爭而獲得的。每一次大規模的大學與城市的斗爭過后,大學都會通過對國王的大力游說而使其特權得以擴大。因此,牛津大學校長的司法管轄權遠超歐陸各大學校長的權力。當然,這是國王以犧牲市民的利益為代價的。15世紀下半葉之后,隨著市民力量的日漸壯大,英格蘭國王轉而討好城市,由此,大學及其校長的權力逐漸被王權收回并重新交還給市民。

三、牛津大學校長的內在職權

牛津大學校長既是一位行政官——即大學教師法人社團的首腦,也是一位大學校長法庭的常任法官(iudex ordinarius),因此牛津大學校長的內在職權主要是指其對大學內部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校長在其助理、學監、司儀官的協助下去行使這些權力。

(一)維持大學和平并對大學成員的道德品質進行監察和糾正

維持大學的和平安寧不僅是教俗統治者所關心的事情,更是大學校長的首要職責。在校長就任、教師入職、新生入學之時,他們都要宣誓維持大學的和平并遵守相關的法令。大學自身為了維持其日常教學與生活秩序,通過教師大會制定了諸多“法令”(statutum)并交由校長負責執行。據筆者統計,自1250年至1516年,該大學先后頒布了12個專門的和平法令,其內容涉及大學成員破壞大學法令或特權、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醉酒、搶劫、盜竊、欺騙、私入民宅、謀殺、私通、在家中招妓、調戲或強奸女性、共謀作惡、賭博、違反宵禁令、在普通法庭而非校長法庭對大學成員提起訴訟、阻礙校長法庭的正常工作、違禁在教堂舉行節日慶典、北方學生與愛爾蘭學生間的爭斗、大學成員與市民的爭斗、攜帶武器、以戰爭武器攻擊人等。對于上述違規和違法行為,大學出臺法令給予相應的處罰,如暫停老師上課、禁止那些沒有學位的學生在兩年內獲得學位、暫停學士和碩士在3年內繼續獲得高級學位以及繼續享有已獲得的任何學位特權、剝奪違法者的大學特權、開除、逐出教會、放逐、處以罰金、監禁。

同時,大學的和平法令亦明確要求,如果大學和平遭到侵害,校長和教師不能繼續享有大學特權等,那么他們將停止授課直至和平恢復;要將犯罪者的名字登記在校長保存的登記冊中,同時還要將罪犯名單尤其是犯罪的教士學人名單送交其所在主教區主教。為了強調校長的權威性,法令還規定:“在破壞和平的案例中,校長的判決不允許上訴?!?/p>

(二)主持教師大會、出席教師宣誓儀式、授予學位和執教資格證書

根據大學法令規定,校長召集并主持大學的兩種教師大會:全體教師大會(Congregatio? Magna,后來被稱為Convocation),成員包括任課教師與非任課教師,是大學最高的立法機構,主要制定大學各種法令;任課教師大會(Congregatio Minor或Congregatio? Regentium),成員全為任課教師,主要負責大學的日常管理與學生學習,尤其是學位及學位恩惠的授予、法令的豁免。在大會的最后,校長宣布那些經會議討論并投票表決通過的章程或法令、各種恩典的授予以及獲得學位者的名單,之后便宣布解散會議。在大會結束后,校長和學監還要負責在15天內把這些法令記錄在冊。同時,校長還主持任課教師大會所進行的每年一度的兩位學監的選舉;代表大學出席教師的宣誓儀式,授予學生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并給符合條件者頒發執教許可證。校長的這些職責賦予該職務以很高的“榮譽”。

(三)校長是名義上的大學財政的最高監管者

自13世紀后期至15世紀,隨著社會與私人捐贈急劇增長,大學錢財也多了起來。同時,大學還通過學位費、各種違規和違法罰金等來獲得收入。所有這些錢財的最高監管者通常是校長與學監。學監具體負責大學的收入與支出并做出詳細的賬目記錄,校長則通過這些賬目進行檢查,從而對大學的財政收支進行監管。在校長卸任時,學校會任命一個委員會對校長所監管的貸款基金等進行審計。

(四)主持校長法庭

校長法庭則是將教俗統治者所賦予的司法管轄權落到實處的一個司法機構。它負責大學的日常司法案件審理,而校長則是其常任法官。校長的這一司法權力可謂是其最具權力象征的職權之一。由于校長法庭所審理的案件涉及的范圍甚廣,校長盡管是其常任法官,但也無法親自審理所有提交到庭的案件,所以他便把普通案件都委托給了教會法系和民法系的學士去審理。?校長則親自審理一些重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任課教師的案件。因為任課教師在大學中的地位最高,所以他們認為其訟案不應交給一位低等法官審理,于是大學規定“任課教師的訴訟案件只能交由校長或其代理人審理”。而當校長作為法官出庭時,兩位學監做他的陪審法官。

牛津大學校長法庭既是一個初審法庭,也是一個上訴法庭。根據大學法令規定,上訴人必須在3天內提起上訴。如果他不滿學士法官或校長代理人的判決,可以向校長本人上訴;如果對校長的判決不滿,可以上訴至任課教師大會;如果對任課教師大會的判決不滿,可以上訴至任課教師與非任課教師大會;如果上訴人對任課教師與非任課教師大會的判決還不滿意,若涉及民事方面的案件則上訴至國王,若涉及道德方面的案件則上訴至教皇。任何人不得違反這一上訴程序,否則將遭到處罰。

校長法庭幾乎每天都會開庭,因此它比較便捷,而不像其他一些法庭那樣每兩周才開庭一次。尤其是校長法庭的司法審理不僅公正,而且訴訟費用還大大低于其他世俗法庭,所以它非常忙碌,從而迅速擴大了校長司法權的影響力。在其鼎盛時期,大學的司法管轄權甚至蓋過了牛津市長的司法權力,校長甚至還可以把市長招來問話。

四、牛津大學校長的對外職權

為了大學的生存和發展,校長往往會利用大學獨特的學術地位和優勢,游走于國王、議會與教皇、地方大貴族與主教等教俗統治者之間,從而為大學爭取各種利益與特權并使之最大化。所以,牛津大學校長還是一位“外交官”。他通常會根據教師大會的授意,起草對外信函,并交給一位忠實的信使送給收信人。對于一些重要的信函,校長通常會親自送達并當面做出說明。1421至1500年是牛津大學早期發展史上的黃金時代,在此期間,校長在對外交往中所肩負的職責主要就是幫助貧窮的大學及其成員獲得外來的捐助,爭取教俗統治者對大學和平和已有特權的保護,并力爭從他們那里獲得更多的特權,推薦畢業生就業以及幫助校友晉升等。

(一)將捐資助學的呼吁落到實處

據筆者統計,在大學的對外信函中,涉及捐助新的神學院以及教會法和民法學院、修葺圣瑪麗教堂、捐獻圖書、資助大學及其各機構與貧窮師生的信函占到了約34. 7%。此外,中世紀牛津大學校長代表大學對外工作的另外兩個最大成就則是大學的10個書院(至1500年)與22個貸款基金的捐建。

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高等教育實體,大學幾乎完全依靠自籌經費辦學,所以它必須借助外來資金才能進行大學的各項建設。一旦有需要,校長就會代表大學發一通信函給各位關系友好的教俗統治者和富有人士,請求他們捐助。如為了修葺破敗的圣瑪麗教堂,自1486至1497年,校長給50多位人士發出了59封信函。再如,面對大學書籍的極其缺乏,校長呼吁社會賢達捐贈圖書。從1430—1489年,大學相關的求助信函發送了42封,其中捐獻圖書最多的則是人文主義的積極支持者格羅斯特公爵漢弗萊(Humphrey,1390—1447)。而在尋求對書院、系、師生捐錢資助的方面,校長也是不遺余力。如為了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大學教師講課基金以解決教師的薪資問題,校長自1432年開始便不斷親自求助著名教俗人士,直到16世紀,這種永久性的講課基金才得以正式建成。

(二)尋求教俗統治者對大學和平與特權的保護

為了維護大學的和平與特權,校長經常要代表大學向國王、議會以及教俗權勢大人物尋求保護,乃至向他們尋求一些新的特權。在大學的對外往來信函中,這一類的信件占了約30.9%。

其中,又以涉及司法特權的信函最多。如前所述,凡是涉及大學成員的案件都必須由校長法庭審理,然而卻不斷有人對大學的這一特權進行侵犯。如1486年,一位大學司儀官遭到了坎特伯雷法庭的傳訊,校長鼓起勇氣致信坎特伯雷大主教,請求他出面干預以避免違反大學司法特權情況的發生??蔡夭状笾鹘袒匦耪f,他不允許任何有損于他們共同的大學之尊嚴或大學司儀官利益的事情。他將始終盡最大努力促進大學的福祉。

為了保護大學的司法特權,校長還不惜與大主教和國王展開斗爭。如1495年,一位市民將大學的一位有名望的教師起訴至坎特伯雷的法庭。大學則針鋒相對地依法把送傳票的人關進監獄,由此引發了對該教師的再次傳訊,并指控他藐視法庭。大學義正詞嚴地致信大主教說:“顯然,一位得到教宗信函豁免并且現在就站在您面前的人,您不能說他藐視法庭。因此,我們請您保護我們羊群中的這只羊;他的案子牽涉到我們所有人的安全?!币嘣?495年,國王致信牛津大學,命令他們將一些遭到指控的大學成員交出來在另一個法庭受審。大學接到國王的信函后迅速做出應對。校長一方面致信當時的外任校長坎特伯雷大主教,請他出面斡旋。另一方面,大學還不卑不亢地給國王回信,懇請他收回成命。國王最后接受了大學的申訴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勸說,將案件交由校長法庭審理??梢?,校長為了維護大學法令與特權,總是利用教會與國王之間的相互牽制而使大學利益得以最大化。

(三)給畢業生就業與校友晉升寫推薦信

推薦畢業生就業以及給已工作的校友的晉升說好話,亦是大學校長的一項重要對外工作。涉及這方面的信函占了約23.5%。在中世紀拉丁西方,影響最大和最為富有的教會所提供的職位最多,待遇很高,所以大學校長的推薦信幾乎都是寫給教皇、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長和修會會長的,而被推薦者大都是神學系和藝學系的碩士或博士。

推薦信的內容基本上千篇一律,充滿了套路。推薦信的開頭是問候語,接下來闡明人才的重要性,而核心部分則是對被推薦者的德行與學識、行為舉止、性格特征進行描述。推薦信通常贊揚被推薦者“具有杰出的美德”,是“一位真正博學而有德行的人”,是“學生們效仿的重要榜樣和人們的偉大楷?!钡?。而他們之所以富有美德與學識,是因為他們“通過一條陡峭而艱難的道路而達到的”。推薦信通常還贊揚被推薦者良好的性格和舉止。如他“老成持重,舉止莊重優雅”“思維敏捷,談吐優雅”、為人處世極其“誠實”“謹慎”,有很強的“自制力”等。信函通常還加蓋大學的印璽,以示其權威性。

牛津大學校長之所以不遺余力地給畢業生推薦工作,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能夠吸引到更多的學生來就學。校長曾在給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信中寫道:“如果善良和博學的人得不到任何回報,而在年老的時候發現自己處于貧困和孤獨凄涼之中,這會對年輕的學子產生怎樣的心理影響?他們難道不會由此而認為追求學問無利可圖嗎?”因此,為了讓學生畢業后獲得一份體面的工作,過上有尊嚴的日子,牛津大學校長懇求大主教通過法令,以處罰其轄區內那些不執行“任用和提拔畢業生”這一專門規定的人。不論哪個時代,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始終是最受大學關注的一個問題,并成為大學校長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

五、結論

牛津大學是由一群以知識的生產與傳播為業的知識分子所組成的一個獨立自主的團體或高等教育者行會。它采取了民主制的管理模式,其最高權力和司法機構是教師大會,而校長就是從該團體的任課教師中選舉出來的一位代表他們行使大學管理權的人,因此校長只是牛津大學教師大會的代言人。牛津大學校長的這一身份可以從大學印璽以及校長所簽發的對外信函中看出來。牛津大學校長的對外推薦信的開頭所寫的都是“牛津大學校長和同心同德的任課教師向所有提供幫助者問好”,而發出的各種信函的最后一句話都是“在我們的大會堂撰寫”或“從我們的大會堂發出”。與此同時,大學對信函加蓋的印璽亦是大學印璽(Universitatis nostre? sigillo)而非校長印璽。流傳下來的一枚13世紀的牛津大學印璽上的文字是“牛津校長與大學印璽”(SIGILL CANCELLARII ET UNIVERSITATIS OXONIENS)。在這枚大學印璽中,穿著大學制服的校長手里拿著一本書坐在正中的一條長椅上,而分坐兩邊的則是6名穿著大學制服的博士,是大學教師大會的座次。所以,大學印璽代表著大學教師大會的意志,是一種團體的行為。牛津大學校長由此而成為擁有高度自治權的大學的象征和代理人,具有崇高的榮譽和權威性。

牛津大學校長的職責范圍甚廣,工作極其繁重,可謂日理萬機。為了使校長更好地履職,大學為其設置了一個管理層。首先是校長的代表。他通常由校長從任課教師中選擇與任命,代為處理一些日常事務。其次是兩位學監。他們每年由任課教師大會從藝學系的任課教師中選舉產生,以協助校長處理大學日常事務。再次是每年從任課教師中選舉產生以協助學監的司儀官。此外,大學還有法定的4位文具商和專職牧師。以校長為首的大學管理層以甚少的人數(約20人)管理著1,000多人的大學,可謂極其高效。尤其是,大學的管理者基本上都是來自于學校的任課教師或擁有學位的學生,而非專職的行政人員,他們卸任后仍然繼續其原來的教學等工作或攻讀更高級的學位。

總之,中世紀牛津大學所創設的校長制奠定了日后英國大學校長制的基礎,直至今日,人們仍然能夠從英國各大學的校長制中看到其古代的影子。同時,這一論題的研究對于完善當今我國的大學校長負責制,尤其是推動大學的去行政化亦具有借鑒意義。

[作者徐善偉(1964年—),上海師范大學世界史系教授,上海,200234;高天雨(1991年—),上海市西外外國語學校教師,上海,201620]

[收稿日期:2023年1月10日]

(責任編輯:王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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