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時期主婦角色的重塑與家庭決策權

2023-07-31 17:07張莉莉
東岳論叢 2023年5期
關鍵詞:主婦家事課程標準

王 蕊 ,張莉莉

(1.山東社會科學院 歷史研究所,山東 濟南 250002;2.山東建筑大學,山東 濟南 250002)

民國時期是傳統家庭向現代家庭變革的關鍵時期,也是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發生轉變的重要時期。1920 年代平均人口5 人的小家庭已經成為民國社會的主流①喬啟明:《山西清源縣一百四十三農家人口調查之研究》,張履鸞:《江寧縣四百八十一家人口調查的研究》,中國社會學社編:《中國人口問題》,上海:世界書局,1932 年版,第272、304 頁。鄧偉志:《近代中國家庭的變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60—164 頁。,民國政府以及知識階層開始把改造社會、建設現代小家庭的希望寄托在婦女身上,認為“社會的健全與否?更視乎各個家庭的是否良善? 家庭的良善與否? 全仗是主婦的主持”②陳伯吹:《責任何等重大》,《婦女雜志》,1927 年第13 卷第1 號,第60 頁。,主婦的角色受到空前重視,如何成為一名模范主婦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然而長期以來學界對于民國時期的“賢妻良母”研究得較多,對“主婦”關注得極少③關于主婦的相關研究參見連玲玲:《打造消費天堂:百貨公司與近代上海城市文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 年版;樊杰:《制造“摩登主婦”——性別秩序下的家政教育文化》,《中國教育:研究與評論》輯刊,2019 年第23 輯。連玲玲考察了上海百貨公司對主婦消費者形象的塑造,樊杰探討了教會女校培養出的摩登主婦對西方資產階級形式化生活方式的追求。二者都只是把民國小家庭中的主婦看做時尚的消費者,并未意識到主婦被賦予的各種權利,忽略了對主婦家庭管理者和決策者身份的考察。,對“主婦”家庭決策權的研究更是付之闕如?!百t妻良母”和“主婦”二者并不相同,“賢妻良母”強調的是女性所承擔的協助丈夫和撫育孩子的責任,“主婦”強調的則是在處理家庭事務的同時享有一定的家庭權利。

“主婦”一詞古已有之,民國時期通過對這一角色的重塑賦予其新的內涵,這正是“男外女內”的性別習俗被打破的情形下國家與社會對女性家庭角色的新期待。在民國時期家庭變革和新生活運動的背景下,主婦被賦予更多的家庭責任與權利,主婦的家庭決策權得到充分的構建,家庭地位發生轉變。追溯傳統社會中主婦角色的轉變及其所享有的家庭權利,從國家和社會兩個層面分析民國時期主婦角色的重塑以及主婦家庭決策權的構建,對于研究其對近代社會帶來的影響有很大必要性。

一、先秦至明清時期主婦角色溯源

“主婦”一詞最早在先秦文獻中出現,代表的只是在婚禮、祭禮、喪禮等各種儀式中的角色和地位,與現在的“家庭主婦”一詞的含義完全不同?!爸鲖D”頻繁出現在《儀禮》《禮記》等文獻記載中?!秲x禮》所載婚禮、祭禮中出現的“主婦”,漢代鄭玄、唐代賈公彥認為是“主人之婦”①(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六《士昏禮》:“主婦闔扉,立于其內”;卷四二《士虞禮》:“主婦洗足爵于房中,酌亞獻尸,如主人儀?!?清)阮元???《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2 年影印本,第973 頁、第1169 頁。?;槎Y中,主婦可以站在關著的門扇后接受女婿的拜見;祭祀儀式中,主婦的職責是擺放祭品,行亞獻禮。關于《禮記》所載喪禮中出現的“主婦”身份,有兩種解釋:一是唐代孔穎達認為主婦為“亡者之妻”,此時主人則是“亡者之子”,即主喪之人②(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九《檀弓下》,(清)阮元???《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2 年影印本,第1302 頁。;二是宋代司馬光認為在“亡者無妻及母之喪”的情況下,主婦就是“主人之妻”③(宋)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五,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年版,第48 頁。。在以上這些重要的儀式中,主婦以主人妻子或亡者妻子的身份出現,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爸鲖D”一詞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少見,《戰國策·魏策一》載:“今臣之事王,若老妾之事其主婦者?!雹?西漢)劉向編集:《戰國策》,賀偉,侯仰軍點校,濟南:齊魯書社,2002 年版,第251 頁。此處“主婦”與上述含義不同,與妾相對應,意為嫡妻??梢哉f,“主婦”在先秦時期主要有這兩種含義。

自漢至隋,考諸文獻,“主婦”一詞的使用基本同先秦時期一致,尚不是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語。唐代“笄女禮”開始由主婦主持,《通典·女笄》載:“笄女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雹?唐)杜佑撰:《通典》卷五六《嘉禮一》,王文錦等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版,第1590 頁。唐代日常生活場景中已出現主婦角色,其“主婦”已有了家庭女主人之意,韓愈在《示兒》中的“主婦治北堂,膳服適戚疏”詩句,“主婦”即此意⑥(唐)韓愈:《韓愈集》,嚴昌校點,長沙:岳麓書社,2000 年版,第94 頁。。五代時期,后晉《舊唐書》的編撰者在評論唐代史事時,曾有“讓家權于主婦”的感慨,此處主婦為少數民族大家庭中家長的妻子,其“家權”包括管理“管龠、家籍、財物”等⑦(后晉)劉昫等:《舊唐書》卷一六一史臣曰,北京:中華書局,1975 年版,第4237 頁;卷一六一《李光進傳》,第4218 頁。,可見唐代少數民族主婦享有較大的家事管理權。

宋元明清時期在文人的詩文集與官修地方志中開始比較頻繁地出現與主婦相關的記載。宋代司馬光述及“女子許嫁笄,主婦、女賓執其禮”時,把“主婦”解釋為“主婦,謂笄者之祖母、母及諸母嫂,凡婦女之為家長者,皆可也?!雹?宋)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二,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年版,第24 頁。從司馬光對主婦角色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宋代主婦具有了家長的內涵,當然與男性家長相比仍處于附屬地位。宋代流傳下來的詩文中多有日常生活場景中的主婦形象。如宋人王炎描述了唐代一位在庭院中看著奴婢為幼兒洗澡的主婦形象,“中庭燕坐必主婦,綠云高髻香羅衣”⑨(宋)王炎:《雙溪文集》卷三《題徐參議所藏唐人浴兒圖》,清抄本。,宋人梅堯臣則描述了月蝕出現時,“主婦煎餅去,小兒敲鏡聲”的救月亮的習俗⑩(宋)梅堯臣:《月蝕》,《梅堯臣詩》,夏敬觀選注,上海:商務印書館,1940 年版,第44 頁。。

宋代主婦有較大的家事管理權,尤其是在作為家長的丈夫一心求取科舉功名或忙于仕途之時。主婦角色并不等同于妻子,在一個家族或大家庭中,只有家長之妻才是主婦。歐陽修因父親去世早,與母親相依為命,其長大成人后自然是“家主”,他專心于朝堂之事,家事都交給夫人薛氏治理,在蘇轍為薛氏寫的墓志銘中有“文忠平生不事家產,事決于夫人,率皆有法”的記載?(宋)蘇轍:《歐陽文忠公夫人薛氏墓志銘》,郭英德主編:《唐宋八大家散文總集》,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7439 頁。。宋人袁采則贊同在丈夫沒有能力或者早逝的情況下,妻子能夠“自理家務”?(宋)袁采:《袁氏世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第44 頁。??梢哉f,宋代主婦擁有的家事管理權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暫時代理丈夫行使的權利,而不是主婦自身所擁有的權利。

元代士人進一步明確了主婦在家庭中的權利。名儒吳澄認為“主婦治一家之女事”?(元)吳澄:《臨川吳文正公集》卷九《賀楊賢可縣尹續弦啟》,明成化二十年(1484)刻本。,即處理家庭中與女性相關的事務是主婦的職責與權利。此外,主婦擁有管理家庭中酒食的權利,如安排相關的家事由誰去做,決定每天準備什么樣的飲食等。元人郭鈺的詩就描繪了這樣的場景:“日午芳園歸,欣然問主婦。甕頭酒如何,杏花開滿樹?!?(元)郭鈺:《靜思先生詩集》卷六《日午》,清道光元年(1821)抄本。

明清社會繼承了宋元士人對主婦角色的定位,主婦繼續輔助丈夫治理家事。明代士人強調了主婦在維護家風、家道方面的作用,認為“夫有主婦,維德之耦;家有壽母,道乃可久”?(明)李東陽:《李東陽集三·岳母孺人陸氏墓志銘》,周寅賓校點,鄭州:岳麓書社,2008 年版,第1286 頁。?!爸髦叙仭比允侵鲖D重要的職責,明代多有描述“主婦能調膳,升堂具旨甘”?(明)袁華:《耕學齋詩集》卷二《為賦春草詞六解》,清抄本?!斑€同主婦供親膳,更課兒童讀古書”①(明)薛瑄:《敬軒薛先生文集》卷七《留贈楊景端二首》,明弘治十六年(1503)刻本。等主婦準備飲食的詩句。官修地方志以及文人們的文集中明確記載了主婦對妾室、婢女的管理權和支配權。明代河南吳思敬的妾趙氏,“主婦不能容,迫令他適”,趙氏不同意,被迫回到娘家后,“懇親通其意,愿執箕帚,以斃于吳,終不納。其父乃訟于官,斷令改適”②雍正《河南通志》卷六七《列女上》,清雍正十三年(1735)刻本,第85 頁b,86 頁a。,可見國家承認和維護主婦對于妾室的管理權。明清之際學者張履祥的文集中則記有某婢女與男主人有染因而被女主人作主嫁掉之事③(清)張履祥:《楊園先生全集》卷三八《近鑒》,清同治十年(1871)刻本,第15 頁a。。由此可知主婦對于妾室和婢女的婚姻有決定權。乾隆《江南通志》對明、清時期江南地區與主婦相關的一些事情也多有記載。如明代一位婢女周氏在丈夫李昌亡故后要殉死,其“主婦命左右守之”;還記載了清代的婢女張桂喜聽“主婦”講古代列女故事之事④乾隆《江南通志》卷一七七《人物志·列女·義烈一》,清乾隆元年(1736)刻本,第34 頁a;《江南通志》卷一七九《人物志·列女·義烈三》,第23 頁b。。明清時期“主婦”雖然仍處于附屬地位,但是對家庭事務的處理已享有一定的決策權。

綜上所述,筆者主要依據四庫全書中先秦至明清時期明確有“主婦”記載的文獻資料,追溯了“主婦”在唐宋時期發生的第一次角色轉變,即從儀式角色向日常生活中的家庭角色的轉變。但是宋元以降,主婦的家庭權利和地位再未發生大的變化,主婦在家庭中的決策權主要與衣食以及家庭女性的事務相關。與男性家長相比,主婦仍處于附屬的不平等地位。在男性家長因仕宦、經商不在家、或去世、兒子尚幼等特殊情況下,主婦才能暫時擁有處分家產如買賣土地和房屋、管理家庭成員等家事的決策權⑤參見阿風《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美)曼素恩:《張門才女》,羅曉翔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進入民國以后,主婦在家庭中的角色發生了第二次轉變,其地位和權利究竟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這就是本文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二、民國主婦角色的重塑與家庭決策權的構建

民國時期小家庭已經成為社會的主流,傳統的大家庭制度日趨崩潰。在由夫妻與孩子組成的小家庭中,婚后妻子便是家庭主婦,這一點與宋元明清大家庭里婆婆才是主婦的情況完全不同。民國時期,主婦被寄予厚望,國家希望她們能夠承擔起“改進家庭生活”和“組織最可愛而有生機的模范家庭”的重任⑥《初級中學家事暫行課程標準》,《陜西教育周刊》,1929 年第3 卷第6 期,第39 頁。,并“能應用科學方法于家庭布置與管理”⑦《初級中學女生勞作課程標準》,《江西教育》,1936 年第22 期,第109 頁。,建立起現代化的小家庭。因此主婦的家庭地位在官方以及知識階層的重塑中逐漸發生根本性改變,其家庭決策權也擴展到各個方面。下面主要從國家和社會兩個層面對主婦角色的重塑和家庭決策權的構建進行分析和闡述。國家主要通過法律制度和學校教育的手段來重塑和構建,社會力量則是知識階層通過在著作以及報刊雜志等媒介中的持續討論來重塑和構建。

(一)民法對主婦家庭決策權的構建

民國小家庭中妻子與主婦的身份一致,所以民法中關于妻子家庭權利的規定,也可以說是主婦在國家法律層面上擁有的家庭權利。民國時期,北洋軍閥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相繼統治,不同時期的司法判決或是民事法律規定中,妻子的家庭權利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主要表現在日常家事代理權、家庭財產管理權以及居住權三個方面。

與清末相比,民國初年大理院在具體的司法判解中賦予女性更多的家庭權利。1916 年大理院的判決承認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權,認為:“妻惟關于日常家事,有代理其夫之一般權限。至于與日常家事無關之處分行為,則非有其夫之特別授權,不得為之。否則,非經其夫追認,不生效力?!雹喙l編:《大理院判決例全書》五年上字第364 號判例,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2 年版,第228 頁。這一判決吸收了清末制定卻未來及施行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355 條的內容⑨《大清民律草案》第1355 條規定:“妻于尋常家事,視為夫之代理人。前項妻之代理權,夫得限制之?!薄洞笄迕衤刹莅浮っ駠衤刹莅浮?楊立新點校,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173 頁。,但是權利有所擴大。其中“日常家事代理權”之范圍應當與《大清民律草案》中“尋常家事”代理權范圍相同,都是對于衣食等日用生活品的選擇和決定權。因為從《大清民律草案》第46 條和第1358 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居住權、家庭財產管理權都屬于“非日常家事”,妻子對于居住地沒有選擇權,“妻以夫之住址為住址”,對于家庭財產也沒有管理權,即便是自己特有的財產也要交給丈夫管理和使用,只有在財產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經過上訴才能取得管理權⑩《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楊立新點校,第7 頁、第173 頁。。1915 年編訂但未施行的《民律草案親屬編》中亦有家屬要按照家長之意設定住址的規定,妻子作為家屬并沒有居住決定權。1915 年的草案中關于家庭財產管理權的規定直接承襲自《大清民律草案》,在家事代理權方面,其第11 條規定:“家政統于家長,但得以家政之一部分委任于家屬?!雹俜删幉闀?《民律親屬編草案》,修訂法律館編:《法律草案匯編》第一集,北京:修訂法律館司法公報處,1926 年版,第2 頁。據此可知妻子作為家屬,應當有一部分的家政管理權。

北洋軍閥政府1926 年編訂的《民國民律草案》也未正式頒行,但是在法院的司法判解中經常被作為內部條例援用。其第1123 條規定:“妻于日常家務,視為夫之代理人。妻如濫用前項權利,或無行使權利能力時,夫得限制或撤銷之?!钡?124 條又規定:“不屬于日常家務之行為,須經夫允許?!雹凇洞笄迕衤刹莅浮っ駠衤刹莅浮?楊立新點校,第353 頁,第346、356 頁。這兩項規定與《大清民事草案》、民初大理院判決例相比,妻子的家事代理權有所擴大。一是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權丈夫不能隨意限制,二是非日常家事之行為亦不再需要丈夫的“特別授權”,只經允許即可。關于居住權,第1077 條規定:“家屬不得反于家長之意設定住址?!弊鳛榧覍俚钠拮语@然沒有住所決定權。1926 年民律草案仍沒有賦予妻子對于家庭財產的管理權。第1144 條規定妻子自己的特有財產雖然仍由丈夫管理,但是丈夫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阻止妻子處分特有財產,并且如果妻子“能證明其處分為有利益者,無須經夫允許”③《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楊立新點校,第353 頁,第346、356 頁。。這項民法條例明顯比清末的相關條例進步很多。

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重新編制“親屬繼承法”,從1931 年至1949 年,一直在國統區施行。其中規定“夫妻于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雹苌虾7▽W編譯社編輯:《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繼承》,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年版,第8 頁,第8 頁,第12-17頁,第37 頁。這一條例明顯把丈夫與妻子視為具有平等地位的人,賦予夫妻二人平等的家事代理權。在居住權方面,“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⑤上海法學編譯社編輯:《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繼承》,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年版,第8 頁,第8 頁,第12-17頁,第37 頁。,妻子仍然沒有住所的選擇和決定權。在家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主要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法定財產制中,妻子盡管擁有特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所有權⑥1931 年民法第1013 條規定“特有財產”包括:“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四、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钡?017 條規定“原有財產”包括:“妻于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鄙虾7▽W編譯社編輯:《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繼承》,第10、11 頁。,但是只有對自己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權,家庭的其他財產都歸丈夫管理和處分。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中妻子對于除了特有財產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管理權,只有經丈夫同意之后的處分權。統一財產制基本與法定財產制相同,只是妻子除特有財產之外的財產所有權轉歸丈夫。分別財產制中妻子擁有的家庭財產權利相對較大,第1044 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雹呱虾7▽W編譯社編輯:《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繼承》,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年版,第8 頁,第8 頁,第12-17頁,第37 頁。即妻子對于自己的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妻子自己的財產主要來源于勞動所得、別人贈與所得、遺產繼承所得⑧上海法學編譯社編輯:《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繼承》,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年版,第8 頁,第8 頁,第12-17頁,第37 頁。。

從民國各個階段的民法規定來看,妻子的家庭權利處于一個逐漸增長的過程。日常家事代理權從妻子為丈夫的代理人到互為代理人。家庭財產管理權方面,從沒有任何權利到享有對自己特有財產的管理權,到1931 年夫妻約定的分別財產制中,妻子和丈夫一樣可以各自享有自己所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權,或在夫妻約定的共同財產制中,妻子享有經夫同意的對于共同財產的處分權。但是也可以看出,民國各個時期,除了分別財產制之外,法律規定中家庭的經濟大權主要是掌握在丈夫手中的。居住權方面,妻子沒有決策權,要跟隨丈夫居住。

總而言之,民國時期妻子在法律上只是享有日常家事決策權(限于衣食方面)以及約定財產制中自己財產的決策權。

(二)學校家事教育對主婦家庭決策權的構建

近代以來,女子可以在學校接受家事教育始自西方在中國創辦的教會女校,主要學習縫紉、刺繡、紡織等傳統技能。從民國時期學校家事教育的對象來看,家事科在中學、師范學校和職業學校中都只是女生學習的課程,培養具有現代化常識的“優良家庭主婦”⑨《職業學校家事科教學科目及時數概要》,《教育與職業》,1936 年第171 期,第44 頁。和“模范主婦”⑩徐玉文女士主編:《女子家事學》,上海:夏光書店,1933 年版,第31 頁。是家事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這一點秉承了西方家政學“推論治家之事而重其責于主婦”的思?(日)下田歌子:《新編家政學》桐城吳汝綸序,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作新社版,第1 頁。。因此家事教育成為國家重塑現代家庭主婦的重要手段。民國時期教育部曾多次發布女生家事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它們散見于各地的政府公報、教育公報和教育類期刊雜志中。根據搜集到的相關資料,主要分析了家事教育在對主婦角色的重塑過程中賦予主婦的三個方面的家庭決策權。

首先,主婦的日常家事決策權擴大。

民國法律中,民國主婦并沒有住所的選擇和決定權,但是家事教育塑造的主婦角色卻打破了這項規定。

北洋政府統治之初,女生在家事課程中要學習與家庭居住相關的內容,如“庭園構造法”等①《教育部部令第十六號:中學校課程標準》,《政府公報》,1913 年第315 期,第8 頁;《教育部令第十五號:師范學校課程標準》,《教育部編纂處月刊》,1913 年第1 卷第3 冊,第30 頁。,后來的家事實習中,又要女生懂得室內陳列和庭園布置的知識②《女子中學校家事科注重實習令(教育部訓令第二一七號)》,《中華教育界》,1919 年第8 卷第1 期,第3 頁。。如果說以上女性的職責還只是限于整理房屋和庭園的話,那么1923 年要求初中女生學習“建筑設計”等相關內容③《新學制課程標準綱要:初級中學手工(女生)課程綱要》,《河南教育公報》,1923 年第15、16、17 期合刊,第41 頁。,則預示著民國政府開始有了把房屋建造這類事情交給女性來完成的傾向。

明確把“住屋選擇”作為初中女生家事學習的內容是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1929 年政府發布的初中家事課程標準不僅要求女生學習如何選擇居住的房屋,而且還要求女生學習“家庭管理”④《中小學暫行課程標準·初級中學家事暫行課程標準》,《陜西教育周刊》,1929 年第3 卷第6 期,第39 頁,第40頁。。這兩項學習內容的增加,表明南京國民政府首次從國家層面認可了女性擁有居住選擇權和負有管理家庭的責任與權利。

南京國民政府在1929 年之后,漸次把“住所選擇”的學習內容納入職業學校、師范學院的女生家事課程⑤《職業學校家事科課程表教學大綱設備概要》,《教育與職業》,1936 年第171 期,第48 頁?!稁煼秾W校勞作(家事)課程標準》,民國教育部師范學校課程標準編訂委員會編:《師范學校課程標準》,上海:商務印書館,1934 年版,第3、4 頁。。1947 年教育部頒布的初中女生家事課程標準中關于居住方面的學習內容更加豐富、具體,主要內容包括:“(一)住宅衛生與環境,(二)住宅之計劃及選擇,(三)舊式住宅之改良,(四)家庭設備及家具之選擇,(五)房屋園庭之布置,……(八)房屋之修繕及家具之整理?!雹蕖冻踔信沂抡n程教部擬定標準草案》,《教育與職業》,1947 年第203 期,第34 頁,第34 頁。至此,舉凡與居住相關的所有事務如住宅的選擇和改良、家具的選擇、房屋的修繕等等,都已經成為女性需要學習和掌握的事情。據此可以說家事教育賦予了女性在居住方面幾乎所有的權利。在實際的日常生活中,民國知識女性也已經認為女性對婚后居所擁有選擇的權利。⑦潤:《理想中小家庭生活》,《家庭星期》,1936 年第1 卷第10 期,第4 頁。

讓女生學習如何選擇住所,可以說是南京國民政府從國家層面承認了女性同男性一樣擁有選擇住所的權利,這是對民國法律規定的妻子只能從夫居的一次重大突破。并且,1947 年教育部擬定的家事課程關于居住的學習內容已經無所不包,家事教育對女性這種權利的構建,使原來屬于男性的居住選擇權及修繕、布置等方面的權利開始轉移到女性手中。

其次,主婦享有家庭財產的管理權。

根據民法規定,民國主婦并沒有家庭財產管理權,但是民國時期的學校家事教育則塑造了主婦全新的家庭管理者形象,賦予了主婦家庭財產管理的權利。

北洋軍閥統治之初,中學女生和師范女生家事課程大綱中已有“經理家產”“家計簿記”的內容,這些內容也被納入1919 年頒布的女生家事課程標準⑧《教育部部令第十六號:中學校課程標準》,《政府公報》,1913 年第315 期,第8 頁;《教育部令第十五號:師范學校課程標準》,《教育部編纂處月刊》,1913 年第1 卷第3 冊,第30 頁?!杜又袑W校及女子師范學校課程標準令(教育部訓令第二十九號)》,《中華教育界》,1919 年第8 卷第1 期,第7 頁。。1927 年女子職業教育中,“家庭簿記”與“家庭經濟”也是重要的學習內容⑨潘昌豫:《以家事教育為中心之女子職業學?!?《教育與職業》,1927 年第82 期,第48 頁。。這一時期家事教育明確了主婦記賬的權利和“經理家產”的權利,“經理家產”應當就是經營和管理家產的意思,但是對于如何經營和管理尚缺少具體的規定。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女生家事課程大綱經過多次修改和調整,關于家庭經濟方面的內容越來越多。學習內容從1929 年的“家庭簿記及會計”⑩《中小學暫行課程標準·初級中學家事暫行課程標準》,《陜西教育周刊》,1929 年第3 卷第6 期,第39 頁,第40頁。,到1932 年的家庭成員衣食預算、“個人用款之審查”“家庭出入款項之研究”?《部頒初級中學勞作(家事)課程標準》,《江西教育旬刊》,1933 年第6 卷第2 期,第42 頁。,再到1936 年的“個人及家庭用款之預算及審查”?《初級中學女生勞作課程標準》,《江西教育》,1936 年第22 期,第110 頁。,這些家事教育內容的規定,除了賦予主婦記賬權之外,還賦予主婦家庭經濟預算權以及對每個家庭成員用款的審查權。

1947 年,在教育部重新擬定的初中女生家事課程草案中,女生不僅要學會家庭預算,還要學會決算?《初中女生家事課程教部擬定標準草案》,《教育與職業》,1947 年第203 期,第34 頁,第34 頁。。至此,家庭主婦被賦予了決算權。家庭預算是根據家庭收入狀況制定各類項目的支出計劃,決算則是一年實際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數目。有了預算權和決算權,主婦就享有了家庭財產管理權。

主婦要制定預算和進行決算,首先要掌握家庭的收入狀況。歸由主婦記賬的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當時通行的王程之、張世杓編寫的教科書中對此有詳細的記述:“一薪俸。二恩恤金、勞績金、獎勵金等。三紅利、官利、及公債票、存款等之利息。四地租、屋租、及雜租等。五田產物。六雜項收入?!雹偻醭讨?、張世杓編:《家事教科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 年版,第144—145 頁,第145—146 頁。該書初版為1915 年。預算的學習在1930 年代的南京國民政府家事課程標準中才開始列入,而王程之、張世杓早在1915 年就在該書中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應當是對1913 年發布的家事課程標準中“經理家產”條例的闡發。1934 年黃季馬對于家庭收入來源的闡述同王程之、張世杓的觀點一樣,其預算支出的具體項目多了旅游、捐款、保險及儲蓄、贍養的費用②黃季馬編著:《實用家事學》,上海:開明書店,1934 年版,第329-330、327 頁。??梢?一個家庭幾乎所有的收入都已經納入主婦的管理范圍之內。

主婦能夠預算的家庭開支種類也特別多,王程之、張世杓編寫的教科書列出的主要有伙食費、衣服費、房租和地租、器具費、雜物費、諸稅、教育費、圖書費、醫藥費、修繕費、交際費、雜費、領用費、仆婢薪資、臨時費等十余種,另外還列出了公債票、股票以及“田地、家屋或建筑費”等項的預算支出③王程之、張世杓編:《家事教科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 年版,第144—145 頁,第145—146 頁。該書初版為1915 年。預算的學習在1930 年代的南京國民政府家事課程標準中才開始列入,而王程之、張世杓早在1915 年就在該書中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應當是對1913 年發布的家事課程標準中“經理家產”條例的闡發。。據此來看,主婦不僅可以支配日常生活的開支,還可以計劃購買田地、房屋等不動產。這些家庭經濟權利對女性來說具有重大意義,尤其是購置田地、房屋的權利,明清時期只有在丈夫去世、兒子年幼的情況下主婦才擁有這項權利。

1937 年,何明齋編寫的《初中勞作家事》是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審定的針對初中女生的家事教學用書,書中提出家庭資產主要包括“儲蓄、房地、證券、放款、商本、暫欠、用具、服飾、圖書、現金等數科目”④何明齋編:《初中勞作(女生用)家事》第三冊,舒新城校,上海:中華書局,1937 年版,第107 頁。。據此,主婦家產管理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對商業或實業進行的投資即商本也開始納入主婦的家產管理范圍。

與民國時期民法規定的家庭財產制度相比,民國學校家事教育賦予主婦的家庭經濟權利遠遠超越了法定的范圍,主婦享有的不只是自己財產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權,而是享有家庭所有財產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權;主婦享有的不只是一般日常用品或日常事項的預算權,還享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預算權,以及對于家庭成員的開支進行審查的權利。

第三,主婦對家庭成員的管理權。

中國傳統社會中,“父家長”處于至尊地位,主宰著家庭中的一切,家中的其他人都要聽命于“父家長”的安排和管理⑤王玉波:《中國家長制家庭制度史》,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 年版,第83 頁。。近代以來,歷經維新變革、五四運動,“男女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家庭財產、家庭成員的管理權已逐漸向主婦手中轉移。

1930 年代,以培養優良家庭主婦為目的的“高級普通家事科”的課程大綱中,要求女生學習管理“各人對家務之職任”⑥《職業學校家事科課程表教學大綱設備概要》,《教育與職業》,1936 年第171 期,第49 頁。。也就是說家庭成員都有承擔家務的責任,但是家庭主婦擁有對每人完成家務的情況進行管理的權利。1935 已有學者提出對于家庭事務,可以仿效工場制度,使家庭成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分工合作,“主婦處于指導監督的地位,不必躬親操勞”⑦晶琺:《經濟的家庭處理法》,《方舟》,1935 年第3 期,第24 頁。。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應當是接受了社會上知識分子們提出的意見,所以1936 年的家事課程標準中增加了相關的學習內容。師范學校女生的家事課程中關于“家庭管理”這一部分要學習如何管理“家人彼此之關系”⑧《師范學校勞作(家事)課程標準》,民國教育部師范學校課程標準編訂委員會:《師范學校課程標準》,上海:商務印書館,1934 年版,第3 頁。。也就是說,家人之間一旦出現矛盾和沖突,家庭主婦應當出面調解和處理,這項內容賦予了主婦對于家庭人際關系的決策權。

1940 年代,女生的家事課程增加了“家風之整飭”的內容⑨《初中女生家事課程教部擬定標準草案》,《教育與職業》,1947 年第203 期,第34 頁。。一個家庭良好家風的形成有賴于主婦的管理。這一點早在1920 年代就已有知識分子提出,認為“主婦須禁止家人吃煙飲酒等無益之舉動”,還要“教育子女使能成器,訓誨傭仆,使知勤勉。此主婦最重之責任也?!雹饬?《主婦之責任》,《晉民快覽》,1924 年第3 期,第9 頁。這些都是約束家人行為,整飭家風的具體表現??梢哉f,主婦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不僅僅是日常生活事務的執行者,更是家庭事務的決策者。家事教育賦予主婦對家庭成員關系和日常行為的管理權,以及來自家風家訓的規訓權。

(三)知識階層對主婦家庭決策權的構建

考諸民國時期的報刊雜志,可以看出知識階層對于“主婦”極其關注。他們在各類報刊雜志發表了諸多討論主婦地位、責任和權利的文章,并編寫了面向女性進行家事教育的教科書和著作,一些婦女、家庭類刊物成為知識階層重構主婦角色的重要的輿論陣地。這些知識階層的著述和言論,與學校的家事教育相比,進一步構建了主婦經營家庭財產的權利,奠定了主婦在家庭中的主導者和決策者的地位。

首先,主婦經營家庭財產的權利。

民國知識階層十分關注婦女的家庭權利。1910 年代《婦女雜志》就開設了“家政”專欄,對此進行討論。早在1915 年,知識女性莊瑛就明確提出家庭經濟的“決算與豫(預)算,其責任皆會計主婦當之,而不容旁貸”①莊瑛:《家事經濟談(續)》,《婦女雜志》,1915 年第1 卷第7 號,第12 頁。。這是知識階層中較早地賦予主婦預算、決算權的言論。

關于主婦的家產經營權,民國學者們構建了家庭主婦“司理儲蓄及投資事業”的權利②何征:《理想中的小家庭生活》,《家庭星期》,1936 年第1 卷第10 期,第3 頁。。就儲蓄而言,“女子對于一家之貯蓄,誠負有莫大之能力與責任”③飄萍:《實用一家經濟法》,《婦女雜志》,1915 年第1 卷第8 號,第25 頁。。主婦可以把富余的現金存到銀行、商店、儲蓄會、郵政儲金局、錢莊等地方獲取利息。就投資而言,方式較多:一是可以購買生命、養老、教育、結婚、火災、海上等各類保險,以備非常之時緩解燃眉之急。二是可以購買公債票、股票。三是可以購買田地和房屋等不動產④參見王程之、張世杓編:《家事教科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 年版,第144—145 頁。端群:《家庭經濟》,《民眾周刊(濟南)》,1933 年第5 卷第10 期,第8 頁。黃季馬編著:《實用家事學》,上海:開明書店,1934 年版,第321—322 頁。芮麟編:《民眾家事講話》,青島:青島市教育局,1937 年版,第191-192 頁。。此外,還可以把家庭的動產、不動產和有價證券等各種財產委托給銀行管理以獲取收益,還可以租用銀行的保管庫和金庫來存放家中的貴重物品。⑤徐玉文主編:《女子家事學》,上海:夏光書店,1933 年版,第49-50 頁。

民國時期銀行等新興行業也鼓勵女性儲蓄和投資,對主婦家產經營權的獲得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1923年,民國東方儲蓄銀公司創辦的金融刊物《東方月刊》發表一系列文章,宣傳婦女儲蓄的重要性⑥參見丁逢甲、蔣鼎成、張鏡蓉等八人各自發表的八篇《婦女與儲蓄》的文章?!稏|方月刊》,1923 年第16 期,第3-11 頁。。1924 年上海成立專門為女子儲蓄服務的“女子商業儲蓄銀行”⑦《女子商業儲蓄銀行已開幕》,《民國日報·婦女周報》,1924 年第40 期,第7 頁。。在女性投資的實踐中,民國才女呂碧城即因投資獲利甚巨。她曾云:“先君故后,因析產構家難。惟余錙銖未受,曾憑眾署券。余習奢華,揮金甚巨,皆所自儲?!雹鄥伪坛?《呂碧城集》,李保民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版,第814 頁。其中“署券”意指簽署的券約,學者一般認為是呂碧城購買的股票,無論是股票,還是房契或地契等,無疑都是呂碧城進行的投資。

主婦家產經營權的獲得使家庭主婦不僅是家庭的消費者,也成為家產增殖的管理者和決策者。擁有了家產經營權,才算是真正擁有了家庭財產的支配權。

其次,夫妻之間家庭決策權的分配。

傳統社會中,女性能夠成為一家之主,一般是在丈夫去世或兒子未成年之時,民國時期這一觀念開始發生改變。1930 年代,主婦為“一家之主”的言論已經比較普遍⑨參見慧:《新家庭主婦之職務》,《玲瓏》,1931 年第1 卷第28 期,第1036 頁;逸珍:《主婦須知》,《上海生活》,1939 年第3 卷第4 期,第61 頁;楊秋悅:《抗戰聲中的知識主婦》,《勝利》,1939 年第42 期,第11 頁。章繩以:《主婦與家庭經濟》,《健康家庭》,1940 年第2 卷第3 期,第16 頁。。當時《玲瓏》雜志發表的文章中有“主婦既為一家之主,處處當以身作則”,并指出主婦應當承擔起管理家庭事務和家庭財政的職責,家庭的“秩序之維持”“過失之糾正”都是主婦的份內之責⑩慧:《新家庭主婦之職務》,《玲瓏》,1931 年第1 卷第28 期,第1036、1037 頁。。關于《玲瓏》在當時流行的程度,張愛玲曾說“一九三○年間女學生們人手一冊的《玲瓏》雜志”?張愛玲:《談女人》,《天地》,1944 年第6 期,第16 頁。??梢哉f,《玲瓏》發表的文章中關于婦女為一家之主的言論應當在知識女性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民國時期一些人明確認為主婦應當擁有家庭事務的決策權和家庭經濟的支配權?!耙患业闹鲖D,是家政的總當家的”?太原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統制處編:《服用土貨十講》,編者刊,1933 年,第7 頁a。,“她有操縱家庭經濟的權威,賦有管理家政財政的特權”?李俊思:《婦女儲蓄問題》,《女鐸》,1934 年第22 卷第9 期,第21 頁。。關于家庭主婦如何實現家庭決策權,民國知識分子也指出了家庭主婦與丈夫之間進行家庭決策共商的理想路徑,在經濟方面的共商被稱之為“家庭經濟合作”。1920 年代,已有人提出“家庭經濟須有夫婦共同管理,為主婦者,尤宜嚴厲監察”?良:《主婦之責任》,《晉民快覽》,1924 年第3 期,第9 頁。。盡管是夫婦共同管理,但監督其他家庭成員的權利卻交給了主婦。

夫婦究竟應該如何共同管理家政? 知識階層對此進行了廣泛地討論,主要有以下觀點:一是夫婦二人一起管理。也就是“共策進行”,“以達到家庭經濟合作底目的”?胡比梨女士:《家政一元論與二元論》,《婦人畫報》,1933 年第10 期,第11 頁。。二是夫婦二人合作管理?!胺驄D二人開始合作的起點,可以選一個空閑的時間,由雙方開誠的商議,丈夫將每月收入的數字,一點沒有隱瞞的公布出來,而妻子對于每月家用所需的數目,也作一個規定”?鄒雅敏:《家庭經濟合作》,《快樂家庭》,1937 年第2 卷第1 期,第48 頁。。夫婦合作管理是妻子和丈夫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分工合作,丈夫負責賺錢養家,妻子負責管理家政和錢財的支出。三是由一方具體承管。夫妻兩人把家庭進款先進行估計,然后把家庭用款進行原則上的分配,最后“由一方承管”,即“由雙方商定原則,一切出入交由主婦管理?!雹偬慈拭?《漫談主婦的薪俸》,《女鐸》,1947 年第32 卷第2 期,第5 頁。

總之,民國時期學者們述及的女性如何理財和經營家產的相關內容,遠遠超越了民國政府民事判決、民法以及家事課程標準中關于女性家產經濟權利的規定。從法律與制度層面來看,家庭主婦只有處置日常事務的權利,家庭錢財的管理權掌握在作為家長的男性手中;從學者們編寫的各學校使用的女生家事課程的教材以及知識階層所發表的相關文章來看,家庭主婦才是家庭經濟的支配者和家事的決策者,除掌管日常開支之外,家庭中的現金、不動產等各種財產都可以由主婦來處置和經營。

三、主婦角色的重塑對近代社會的影響

民國時期,法律條文從制度層面規定了主婦的家庭權利,家事教育擴大了主婦家庭權利的范圍,加深了受教育女性對家庭權利的認知,而社會人士則借助社會輿論普及了主婦的家庭權利,三者共同構建了民國時期理想的家庭主婦的家庭決策權。主婦角色的重塑和家庭決策權的構建對近代社會產生重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推動家庭性別秩序的重建與傳統父權制的消解

傳統社會中家庭事務的處理都掌握在男性家長手中,甚至于“舉家事務,無論大小,悉操于嚴父一人之手”②光輝:《新家庭之根本問題》,《婦女雜志》,1919 年第5 卷第10 號,第3 頁。。民國時期在主婦角色的重塑過程中,家庭主婦與男性家長的角色發生了重大轉變,這是清末以來男外女內的習俗被打破后家庭性別秩序的重建,也是對傳統父權制的挑戰。

主婦從傳統社會家庭中的服從者、執行者逐漸成為家庭的管理者和決策者,家庭權利開始從男性手中逐步轉移到女性手中?!八刂萍彝サ恼?支配家庭的命運,鞏固家庭的基礎,發展家庭的前途?!雹蹆︺?《怎樣做現代主婦》,上海:縱橫社,1946 年版,第1 頁。家庭事務的管理以及家庭經濟的支配等事情逐漸被認為是主婦的職責所在,家庭開始轉向以主婦為中心,她們掌管家庭經濟、經營家庭財產、管理家庭成員的日常行為以及整飭家風、負責家庭的對外交際等幾乎所有事務。主婦的這些家庭權利在1937 年的實際生活中已初見端倪。當時社會上出現四種家庭管理方法:一是家庭錢財完全由主婦管理支配;二家庭錢財完全由丈夫管理支配;三是家庭成員每個月各拿出一部分家庭經費交給主婦支配;四是家庭錢財公開透明,夫婦兩人有平等的支配權力④華勵我:《家庭中的經濟支配法》,《現代家庭》,1937 年創刊號,第21—23 頁;《我之家庭經濟支配法》,《興華》,1931年第28 卷第48 期,第24 頁。。據此可知,作為主婦的妻子管理和支配家庭經濟的情形已經越來越普遍,這種現象的存在實實在在地打破了民法中妻子沒有家庭財產管理權的規定,使主婦的家庭決策權不再只是一種構想。

對男性而言,主婦家庭決策權的全面構建逐漸消解了傳統父權制。中國傳統的經典父權制的主要特點是“從夫居、父系繼承和男性家長掌權”⑤張李璽主編:《中國女性社會學:本土知識建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 年版,第257 頁。,民國時期這三個特點都開始發生改變。

從夫居的狀況發生變化。在主婦角色重塑的過程中,小家庭中的主婦開始享有選擇住所的權利,新婚后夫妻二人可以共同協商租住或購買合適的住所,不再只是根據丈夫的意愿選擇居住之所。

男性家長權利式微。家庭事務的處理、家庭成員的管理、兒女的教育等,這些與家庭相關的一切事務基本都由作為主婦的母親管理,父親從家庭事務中抽身而出,成為旁觀者,在外賺錢養家幾乎成為他們在家庭中唯一的職責。正如時人所言,“謀身養家,是男子的事;治理家政,是女子的事”⑥張銘鼎:《何謂內助》,《婦女雜志》,1927 年第13 卷第1 號,第57 頁。,“一個小家庭,凡是男子有職業的,大都是出外謀生……一個小家庭里的一切事務,終朝是誰負責呢? 這是不必考慮的,就是小家庭的主婦了”⑦節之:《應當怎樣》,《婦女雜志》,1927 年第13 卷第1 號,第70 頁。。主婦家庭決策權的構建使父親逐漸遠離家庭,喪失了在家庭中的傳統權利和地位,這是近代內外領域的性別區分在家庭中的呈現,也是傳統父權制消解的表現。

同時民法的制定與施行打破了傳統的父系繼承習慣。1931 年頒行的親屬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首先為配偶,然后分別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雹嗌虾7▽W編譯社編輯:《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繼承》,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年版,第37 頁。,其中妻子、女兒、母親和姊妹等女性都在繼承之列,從此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得到法律的保障。從以上三點變化來看,傳統父權制在民國時期逐漸消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二)導致近代女性消費群體的崛起

民國建立之初對于家庭主婦角色的重塑,至1930 年代已初見成效。尤其是在1934 年南京國民政府發起的“新生活運動”中,家庭主婦被認為是家庭的綜管者、“生活的指揮者”和“總主宰者”①陳衡哲:《新生活與婦女解放》,南京:正中書局,1934 年版,第15、31、83 頁。。主婦享有的家庭消費決策權正是民國時期所構建的主婦家庭經濟支配權的延伸。

從相關資料來看,1930 年代社會各界已認可婦女的家庭消費決策權。1934 年上海市商會、上海地方協會、上海婦女提倡國貨會、中華國貨產銷合作協會、中華婦女節制會等民間團體和組織都認識到婦女在消費活動中的重要地位,所以聯合舉辦“婦女國貨年”,他們在確定這個名號的宣言中指出:“茲循消費權之行用,知購買力之司令,全在婦女”②《婦女國貨年定號宣言》,《婦女國貨年紀念特刊》,1934 年紀念特刊,第36 頁。,所以要號召婦女購買國貨來助力民族企業的發展。并認為當時“治內者女子,操家庭經濟支配權”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習慣”③馬相伯:《婦女國貨年獻辭》,《婦女國貨年紀念特刊》,1934 年紀念特刊,第37 頁。。

民國時期家庭是消費的主體,家庭消費決策權的獲得使女性成為新興的消費群體。民國時期女性群體的消費能力與日俱增。首先表現為女性成為商場消費的主體。女性在掌握家庭經濟大權的情況下,她們負責購買整個家庭需用的物品,所以經常在商場“大減價”的時候集中采購。1934 年《大眾畫報》刊登了一幅漫畫,畫面中一個婦女正在把五層高的百貨商場大樓用兩手抱回家,大樓上還有“大減價”的招牌隨風飄動,這幅漫畫用夸張的手法形象地刻畫出婦女強大的購買欲和消費能力。④復渠:《百貨商店減價期中的婦女心理》,《大眾畫報》,1934 年第6 期,第40 頁。其次表現在摩登女性的揮霍浪費方面。社會人士紛紛指出“新時代‘摩登’派的婦女們”,“不負責任地任意揮霍”⑤林瀅:《家庭經濟之分擔》,《大眾畫報》,1933 年第2 期,第28 頁。;“摩登婦女之消耗,素足驚人。某女士上月之日記賬支出項下項目為化裝品,情書郵票,電影,燙發……,總數為三百五十六元五角”⑥《摩登婦女的日記賬:洋洋大觀》,《攝影畫報》,1933 年第9 卷第11 號,第11 頁。。這種對摩登女性的譴責正好從反面證實了女性消費的自主性,她們已經可以隨意購買自己喜歡和需要的物品,而不只是家庭成員的生活所需。最后表現在女性購買進口商品的能力方面。1929 年從日本輸入中國的消費品種中,女性經常購買的消費品已占到43%強⑦燮理:《提倡國貨與婦女之責任》,《婦女共鳴》,1933 年第2 卷第7 期,第43 頁。。根據上海國際貿易局的統計,1934 年化妝品、首飾的進口貿易額“達二百余萬元之巨”,比1933 年的160 萬元增長不少⑧《如此婦女國貨年! 婦女首飾化妝品輸入激增》,《申報月刊》,1934 年第3 卷第12 號,第26 頁。。以至于一些社會人士開始呼吁“摩登的女性”要節省消費,使用國貨,來幫助國家減少貿易入超⑨革非:《巨額入超與婦女的消費》,《學校生活》,1934 年第92 期,第16 頁。??梢哉f這些都是女性消費群體崛起的表現。

結 論

綜上所述,“主婦”在先秦文獻中頻繁出現在祭禮、婚禮、喪禮等各種儀式的記載中,考諸四庫全書所收錄的各種文獻,我們發現從唐代開始,主婦才由儀式中的象征角色向家庭角色轉變,這是主婦角色的第一次轉變。之后,宋元明清各個時期,主婦在家庭中主要負責與衣食和女性家庭成員相關的事務,只有在男性家長缺位時,才會享有管理家庭財產和子女教育等諸多重要家事的權利??梢哉f,傳統社會中主婦在家庭中處于附屬地位,享有的家庭權利極其有限,一般只享有與衣食及女性家庭成員相關的家庭事務的決策權。

民國時期,在傳統的父權制家庭向現代化家庭的變遷中,國家與社會通過家事教育和社會輿論,賦予主婦更多的家庭責任和權利。主婦被塑造成擁有現代日常生活常識,能夠處理一切家庭事務的管理者。從民法構建的主婦權利中,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遠遠落后于社會發展的實際情形。在主婦角色的重塑過程中,主婦開始從家庭依附者變為家庭管理者,從家事執行者變為家庭決策者,主婦角色實現了第二次轉變。這也是近代以來家庭領域男女性別權力關系的一次重大轉變。男性家長權威逐漸喪失,家庭權利開始轉向女性家長手中。這種狀況不只是發生在城市知識階層組建的小家庭中,鄉村家庭也開始發生類似的變化。人類學家楊懋春曾對1940 年代鄉村的家庭關系有過這樣的判斷:“根據儒家思想,這時的夫妻關系是‘夫唱婦隨’,實際上可能妻子起主導作用,丈夫聽從她?!雹鈼铐?《一個中國村莊:山東臺頭》,張雄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58-59 頁。

從另一方面來看,國家與社會賦予主婦家庭決策權的同時,也進一步鞏固了女性“主內”的家庭形象,從而實現了在傳統的“男外女內”的性別分工被打破的情形下性別權力關系在內外領域的重建,女性依然被安置在以內為主兼及外部的領域中,男性則可以從家庭的內領域中抽身而出,全力投入到外領域即政界以及工農商等各個行業中去。這種性別權力格局對當代男人和女人的生存狀態影響深遠。

猜你喜歡
主婦家事課程標準
落實《義務教育藝術課程標準(2022年版)》的實踐反思
不做閑置主婦
立足《課程標準》優化一輪復習
穩中求進,不斷替身
——依托《課程標準》的二輪復習策略
俏主婦的篤定 把生活過成詩
陳忠實與我的家事往來
“家事”和“隱私”
用法律丈量“家事”
“紅樓”與“納蘭家事說”
新課程標準下的語文課堂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