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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優化研究

2023-12-22 11:00鄧依琪范興宇
時代金融 2023年12期
關鍵詞:遺產稅限額征管

鄧依琪 范興宇

公益性捐贈作為第三次分配的手段,在國家慈善事業發展、優化稅制環境、國民經濟分配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整體水平相對不足,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還存在捐贈主體結構性失衡、扣除制度不完善等問題?;谖覈F行個人收入、捐贈稅收政策的問題分析,提出了“全面降本+重點關注”的個人捐贈所得稅改進思路,從個人捐贈扣除制度、稅制結構改革、稅收征管信息平臺建設、流程優化以及大數據技術的應用等方面提出綜合治理政策建議,以期系統性提升我國個人捐贈發展動能。

一、引言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報告指出:“要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強化稅收調節作用,同時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比畏峙渥鳛椤把a充之手”,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縮小貧富差距和維護社會和諧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三次分配主要是由社會公眾,以及高收入群體和各企業組織等主體通過慈善捐贈的參與形式進行。近年來,我國對慈善事業的發展格外重視,許多相關慈善事業稅收政策的出臺,為稅收政策的優化提供了方向,不斷強化慈善稅收優惠的監管,為稅收激勵機制的運行提供了保障。

圖1統計了中美 2020年慈善捐贈結構對比。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尚不發達,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存在不足,捐贈結構以企業為主體,個人參與度低,發揮再分配調節力度有限,尤其是在個人所得稅扣除方面,激勵效果不明顯,政策體系不完備,嚴重制約了個人捐贈的積極性。理論和實踐均表明,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等制度安排對公益性捐贈具有明顯的激勵調節作用。因此,進一步優化以扣除制度為核心的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實體政策和征管程序政策是促進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的重要催化環節。

二、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扣除制度規定及所得稅問題分析

(一)捐贈扣除制度規定

1.捐贈扣除的比例。我國的捐贈扣除比例分為限額扣除和全額扣除。除了某些特殊項目實行全額扣除外,普遍采用比例限額扣除。限額扣除的稅前扣除比例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0%,將符合條件的個人公益捐贈支出額與該限額進行比較,若不超出限額,則準予在計算所得額時扣減,超過限額部分則無法抵減,也不能跨年度結轉。全額稅前扣除則對當期符合條件的全部捐贈額給予抵扣。

2.捐贈支出的形式。上述規范是針對現金形式的捐贈,實際中,慈善捐贈支出還包括實物、房產、股權、有價證券等非貨幣資產形式。不同捐贈形式的資產價值評估,按以下規定確定:捐贈貨幣性資產,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捐贈股權、房產,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二)捐贈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扣除比例限額較低。我國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扣除制度的激勵效應不足,統一的扣除比例影響不同群體捐贈積極性的發揮。中高收入捐贈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較低,且扣除制度不允許跨年結轉,進行公益性捐贈的機會成本較高,一定程度上抑制捐贈者的積極性;而低收入者由于收入過低未達到個稅征稅標準,不需繳納個稅,導致扣除制度激勵作用失靈。

2.扣除結轉規定存在弊端。我國現行個稅制度中,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低,只允許按照納稅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0% 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結轉。這種不分年度、不予結轉的規定不利于激勵個人捐贈行為,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個人捐贈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3.稅收征管信息平臺建設滯后。目前,我國稅務信息平臺尚不完善,捐贈人、受益人與稅務機關之間不能完全實現數據信息共享,缺乏定向信息交流溝通,易造成眾多虛假信息。且稅收征管數據收集與存儲存在安全隱患,稅收征管系統的安全水平有待提高。若被非法侵入,惡意竊取或篡改捐贈者數據信息,不僅損害捐贈人利益,對個人公益性捐贈事業也會產生重大影響。

綜上,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面臨較為嚴重的主體結構性失衡問題?,F行個人捐贈所得稅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地通過降低捐贈成本激勵社會公眾進行捐贈行為,且缺乏分類管理、遺產稅等配套制度,不能對高收入、高凈值群體進行服務激勵并產生倒逼機制。因此,就以上問題提出“全面降本+重點關注”的解決方案,全面降低個人捐贈成本,并重點服務、激勵高收入高凈值人群的公益性捐贈。

三、美國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制度安排

(一)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規定

1.扣除比例的規定。美國聯邦稅法對于個人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分為全額扣除和限額扣除兩類。關于限額扣除,美國根據其慈善組織的類型以及捐贈物形式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扣除比例,分為60%、50%、30%、20%四檔。

另外,捐贈支出超過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五年中進行遞延扣除。對于某些特殊捐贈,結轉期限長達15年。

2.對于非現金捐贈的規定。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在個人非貨幣性捐贈方面的規定非常細致:對實物捐贈財產價值的確認一般以受贈組織當天實際收到捐贈物的市場價值作為捐贈額,能夠真實地反映捐贈的價值;對于志愿服務,服務自身的價值很難靠金錢或實物來衡量,因此大部分都不能扣除,但在志愿服務中因提供服務所需要支付的一些特定費用(如運輸費用)準予扣除。

(二)聯邦遺產稅與贈與稅

美國聯邦稅法規定遺產捐贈可以享受100%的稅前扣除優惠,與個人所得稅制相配合并發揮作用。通過捐贈降低遺產稅帶來的稅務負擔,極大地促進了個人慈善捐贈的熱情。個人所得稅主要起正向的激勵作用,即通過稅前扣除減少捐贈成本;遺產稅則起到了反向的“倒逼”作用,如果個人不進行捐贈,就會面臨大額的遺產稅。然而,在我國至今還未開始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綜上,與美國的個人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我國現行的制度安排還較為粗略,主要表現為:扣除比例單一、超過限額部分不得結轉、政策規定不完善等,導致個人公益性捐贈的激勵效果有限。

四、完善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政策建議

(一)優化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扣除制度

1.設置多層次扣除比例,適當提高總體稅前扣除比例。在我國現行個人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中,限額扣除只準予30%的部分,比例低且固定單一。而在美國稅前扣除政策中,根據其慈善組織的類別以及捐贈物形式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扣除比例,從而激勵社會公眾捐贈。適當提高公益性捐贈扣除制度的扣除比率上限,對于提高整個高收入人群的捐贈水平具有明顯的激勵作用。我國應該借鑒學習,適當提高稅前扣除比例,對捐贈物類型和慈善組織性質進行分類整合,設置差異化的扣除比例和等級,加大對捐贈者的稅收激勵力度,提升高收入高凈值人群的捐贈意愿,進而引導社會公眾的捐贈行為,公平地賦予納稅人慈善捐贈稅收優惠。

2.允許捐贈在以后納稅年度進行遞延扣除。捐贈超限能否遞延扣除也會影響捐贈成本,尤其對于大額捐贈。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除限額僅僅只有應納稅額的30%,本年捐贈支出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得遞延以后期間。而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超額部分當年不允許扣除部分準予在以后三個年度內結轉。如果個人能夠享受與企業同等的稅前扣除待遇,允許個人捐贈在以后納稅年度進行遞延扣除,能使捐贈扣除的稅收制度更加科學公平合理。結合我國實際,可先試點對超額捐贈的部分允許結轉2—3年,跟蹤捐贈數據,及時測評政策的激勵效應,適時逐步延長結轉年限。

3.細化非貨幣資金捐贈公允價值認定規則。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扣除政策規定: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但是沒有具體文件對公允價值的計量進行詳細規定,真正實施較艱難。美國聯邦稅務局對其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和總結,根據不同的非貨幣性資產分類制定滿足特定條件及符合各自要求的價值評估方法。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無法精確計量其捐贈額,稅前扣除則無從談起。我國可以先對常見的非貨幣性捐贈財產進行分類,同時建立一套合理適用的實物價值計量標準。對不同種類的實物,成立不同的評估小組,引入獨立的公允價值評估機構,聘請專業評估人員對舊物財產的損耗率、凈值率等進行評估,參考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之后計算出公益捐贈的公允價值。

(二)從高收入高凈值人群精準施策

居民收入對慈善捐贈發展具有顯著影響,居民的捐款收入彈性隨收入增加而遞增,捐款收入彈性更高。因此,可以重點從高收入高凈值人群入手,采取有效激勵和保障措施來促進高收入群體捐贈。從稅收激勵角度,借鑒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經驗,對捐贈、慈善等行為設立相關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制度,制定較為系統的財產稅和遺產稅法,使高收入群體重新考慮財產配置,在進行利益比較時降低慈善的“機會成本”,激勵他們有更大的動力將財產用于捐贈和慈善項目;從道德角度,弘揚“精英慈善文化”,培育高收入群體的現代慈善捐贈意識,在全社會形成行善光榮的良好氛圍,通過公益性捐贈不僅可以合理降低成本,還能從中獲得良好的社會聲譽以及優質社會資源,實現自身價值;從宣傳服務角度,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平臺對不同收入群體精準識別、精準服務,對高收入高凈值人群重點宣傳輔導,采取定向措施,通過樹立典型、加強媒體宣傳等方式表彰,提高勸募效果。

(三)適時制定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捐贈優惠政策

據統計,假設美國未設定遺產稅(個人遺產捐贈可以享受100%的稅前扣除優惠)而僅有個人所得稅,個人慈善捐贈金額將會減少12%。實踐經驗證明,捐贈事業的發展水平與稅制結構的完整程度,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配套協調有很大關系。適時制定遺產稅以及遺產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目前我國激勵富人捐贈的一種有效方式。因此,我國可參考美國的成功經驗,逐漸構建起更加適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體系,并出臺相應的稅前抵扣政策,以建立一個更加完善可與個人所得稅相配套的收入財產再分配稅制系統,鼓勵高收入高凈值群體積極投身于社會慈善事業,從而推動中國社會公益捐贈事業的進步。

(四)完善個人公益性捐贈稅收征管信息平臺建設

為優化稅收征管,應由國家稅務總局領頭,合理利用區塊鏈和大數據信息技術,建設專門的個人公益性捐贈稅收征管信息平臺,獲取多維度、多渠道監督數據,并引入個人慈善捐贈稅務處理所涉及的相關主體,如捐贈人、受贈組織、稅務部門、產權登記部門等,確保平臺信息和數據的客觀真實,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業務信息與平臺系統融合來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和水平,提升納稅人滿意度。稅務部門與各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網上提交核查,加快征管信息化、一體化、現代化步伐。

(五)運用大數據技術對捐贈個人精準管理與服務

通過大數據技術,整合各個區域的社會公眾慈善捐贈資源數據,實時調配資源,統一管理。在保障個人身份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各主體之間的信息交流,確保捐贈行為落到實處,提高慈善項目的真實性和透明度。一方面,鼓勵慈善組織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創新募捐方式,鼓勵社會公眾以合法的支付形式開展捐贈。另一方面,利用大數據技術提高對互聯網公益平臺規范的篩查效率,對數據庫中不同的服務對象進行精準識別,實行分類管理和服務,提供個性化、精準化管理與服務,以便督促與保障慈善募捐平臺高效、合規運行。

五、結論

公益性捐贈作為社會財富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受到稅收政策等第二次分配效應的調節。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設計直接影響捐贈人的捐贈成本和捐贈態度。通過問題分析和對比研究,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在扣除比例、遞延結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政策配套、信息技術應用等方面存在系列問題。本文以“全面降本、重點關注”的思路從稅收實體要素和征管程序兩方面進行政策優化,提出個人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征管政策優化方案,為改善我國慈善捐贈主體結構、促進慈善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經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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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大創項目編號S202210373011X 。

作者單位:淮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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