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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央蘇維埃政權下群眾反腐倡廉

2024-01-22 15:04朱煜
中西法律傳統 2023年4期
關鍵詞:反腐倡廉蘇維埃監督

朱煜

摘 要|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工農民主政權,不僅意味著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偉大成功,更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預演。然而在面對嚴峻復雜的外部環境時,蘇維埃的反腐倡廉工作之所以還能如火如荼地進行,其間主要緣由是依靠工農群眾展開反腐倡廉斗爭,包括工農檢察機關依托群眾、成立群眾監察組織、訴諸輿論監督平臺、建立民主監督制度,使得蘇區政權的合法性得以穩固。而對于反腐倡廉最后一道程序司法審判上,蘇維埃創設的群眾法庭獨具新意,但群眾意見易于隱蔽司法專業性,有干涉司法之虞。整體而言,蘇維埃政權充分運用工農群眾路線,進行反腐倡廉斗爭,構建了一個享譽中外的廉潔政府。

關鍵詞|蘇維埃;工農群眾;監督;反腐倡廉

一、問題的提出

“蘇區干部好作風,自帶干糧去辦公?!边@首簡短的俚歌深入淺出地概括了中央蘇維埃工作人員的廉潔作風。同樣地,與蘇維埃形成鮮明對比的代表城市買辦階級和鄉村豪紳階級[1]的國民黨反動派,積重難返,宿弊難清,逐漸抽空其內在生命,勢必無法完成歷史賦予爭取民族獨立的使命。故此,中央蘇維埃政權應勢而生,接替國民黨去完成歷史使命,但其“盡職”過程中貪污腐敗、官僚浪費等現象又不可避免。如是,為了遏制貪污浪費、強化廉政建設,中央蘇區采取了一整套措施,其中最關鍵一條是最大程度地發揮群眾反腐倡廉力度,這不但極大打擊各地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現象,而且教育了蘇區的干部群眾以及保證了革命隊伍的純潔性。迨無疑義,這也使得蘇維埃成為當時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政府。有鑒于此,人民群眾在中央蘇維埃展開反腐敗倡廉斗爭過程中充當著重要角色,然就現有對于中央蘇區反腐倡廉的研究成果而言,主要聚焦于蘇維埃紀檢監察方面和反腐敗的歷史鏡鑒[1],也有部分成果涉及群眾監督,但僅僅從正面角度闡述群眾的積極意義[2],掛一漏萬,對反腐倡廉的群眾司法角度的負面影響付之闕如。本文通過《紅色中華》《斗爭》等報刊以及結合相應蘇區史料,全面分析中央蘇區時期人民群眾在反腐倡廉效果上呈現的歷史作用,并對群眾監督使司法偏離應有路線作出評價。

二、蘇維埃政權的建立

(一)蘇維埃成立初期的考驗

中央蘇區成立初期,其面臨的國際國內環境嚴峻復雜。外有世界各國列強不斷蠶食中國,國內群眾反抗高潮日盛,“反帝國主義的浪潮在中國正在泛濫出去,千千萬萬新的工農群眾正在走進這一浪潮中去”。[3]內有國民黨持續加強統治基礎,不特在帝國主義的直接組織或指揮下,調動數十萬軍隊,先后對中央蘇區發動了連續不斷的“圍剿”,“這個帝國主義的清道夫,卻集中力量來向著脫離了帝國主義羈絆與率領全中國勞苦群眾進行堅決的反帝爭斗與武裝民眾的民族革命戰爭的中國蘇維埃進攻,[4]”而且在面對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局面上,國民黨軍閥采取投降出賣政策,非但毫無抵抗,完全順從帝國主義,徑直打壓共產黨人領導的運動,施行鎮壓群眾的反帝行為,“下令禁止工人學生反日運動,解散工人反日團體,用武裝軍警包圍學生,鎮壓北京示威學生出境,用綁票的手段,在上海拘捕學生代表”。[5]顯而易見,在激蕩的近代中國歷程上,依靠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國民黨政權實現中國民族獨立業已不切實際,故此,將帝國主義驅逐出中國以及實現民族獨立的雙重任務只能由中央蘇維埃政府領導群眾來完成,蘇維埃領土范圍內已經將帝國主義的勢力驅逐出去,不存在任何帝國主義的勢力。[5]“在中國境內,只有蘇區是脫離了帝國主義統治的地方?!保?]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關于蘇區的工作計劃中初步確立中央蘇區的分野,將湘鄂贛和贛西南劃定為一塊根據地,并形成初級的蘇維埃中央根據地。[7]翌年,在打退蔣介石發動的第三次“圍剿”后,紅一方面軍把贛南和閩西根據地合而為一,創立了中央紅色根據地。中央蘇區政權區域最大的時候包括24個縣城,擁有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和250萬人口。

(二)蘇維埃政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中央蘇維埃作為第一個為廣大工農群眾謀利益的新生政權,以不同于舊政權的全新姿態呈現在人們面前。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蘇維埃政府是由工農群眾為基礎,且其政治權力由最大多數工農群眾掌握和管理。[8]“我們用自己的力量在六分之一的領土內(在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河南、陜西等省的許多地方),開始創造了唯一的真正民主政權—蘇維埃政權,唯一的真正民眾軍隊—工農紅軍了”。[1]正是廣大工農群眾的積極參與,才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的發生和蘇維埃政權的建立,才能讓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在中華土地上站穩腳跟。簡言之,工農群眾是蘇維埃政權的根基。粗粗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其目的在于鞏固蘇維埃工農民主政權,細細觀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2],蘇維埃是以服務廣大民眾為主旨,其發展代表著廣大工農民眾的利益。蘇維埃政府不但在上述政綱上表明其代表工農勞苦群眾的利益,在實際上也是這樣做的。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與工農群眾相稱的《勞動法》《土地法》《關于經濟政策的決議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以達到廣大民眾勞動權、土地權和經濟等權利免受富農、地主和資本家壓迫和剝削的目的。工農群眾對蘇維埃的擁護和愛戴比保護自己的生命都要強烈。[3]

(三)蘇維埃政權反腐倡廉的任務

蘇維埃政權成立后,處于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夾攻中,生活條件艱苦,加上政權內同志到領導地位后容易犯官僚主義的錯誤[4],故而,貪污腐敗、官僚等各種現象不可避免地發生。面對錯綜復雜的革命環境,且為服務于革命斗爭大方向,蘇維埃政權甫經成立以來倡導厲行節約,反對貪污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節省一切費用供給戰爭經費,嚴懲貪污浪費”。[5]誠然,中央蘇區早期已經意識到貪污腐敗帶來的危害并對官僚主義亦有所提防。1927年,江西省委頒布的《蘇維埃臨時組織法》強調蘇維埃是以群眾監督為基礎,政權實際工作也不脫離群眾實際生活,以此避免形成一個官僚主義的政權機關。[6]1929年,中共閩西第一次擴大會議指出蘇維埃的工作問題,“各級政府冗員太多,形成官僚氣息,凡事遲滯”。[7]官僚主義是權力腐敗的先兆,中央互濟會財務部長謝開松既有官僚習氣,也有腐壞、怠工行為,也就表明“貪污與腐化,以及消極怠工,是不可分離的”。[8]雖然中央蘇區在貪污腐化、官僚主義等行為上有一定警覺性,但中央蘇區部分工作人員私吞公款、鋪張浪費、利用職權將沒收來的東西占為己有、對命令敷衍塞責等現象仍在在皆是,“中心區域地方機關中表現得多是貪污浪費,太平無事,散漫松緩;交通便利的地方則發生做投機合股公司的現象;至于官僚主義,則隨處都可以遇見”[9],這些階級異己分子會使地方機關麻木不仁,甚至“在決戰緊急關頭,階級異己分子更無孔不入的企圖混到地方機關中去作敵人進攻的內應”。[10]故而對貪污浪費的懲治,不僅為節約戰爭經費所需,而且直接影響工農群眾對蘇維埃政府的態度,關乎到蘇維埃政權的存亡。

蘇維埃官員貪污浪費之風的形成,一方面破壞干群關系,損害了工農群眾對民主的信任。這股歪風與蘇維埃成立時憲法大綱草案規定蘇維埃是最能夠防止官僚主義、密切聯系群眾的政治組織背道而馳,以致于法律政令視若具文,工農群眾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得不到保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不斷地向群眾相脫節的窠臼回歸,損害黨和蘇維埃政府以及廣大干部在工農群眾心中的形象,最終自毀長城,失去號召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持續腐蝕著新生政權的健康肌體。蘇維埃政權和工農紅軍正處于國民黨經濟封鎖和多次軍事“圍剿”的不利局面,倘若剎不住此類歪風,做不到防患于未然,任由政府官員肆意腐化,將危害著蘇維埃政權的根基和黨的作風建設,戰斗力的下降和革命先機的喪失也是逃不掉的。正如項英認識到貪污浪費的嚴重性,革命戰爭正處于緊要關頭,浪費就是罪惡,破壞革命戰爭,而私吞公款、營私舞弊等行為是反革命行為。[1]蘇維埃政權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雖然主觀上并無破壞革命政權的動機,但從客觀作用看,官員的貪污、浪費腐敗等行為或深或淺地危及蘇維埃政權的政治基礎,破壞蘇維埃與工農群眾的關系和蘇維埃政權合法性,降低蘇維埃政權的聲譽。

中央蘇區能夠成為當時中國最清正廉潔的政府,歸究其原因在于中央蘇區的反腐倡廉工作依靠廣大工農群眾,吸引群眾監督政府,對腐敗分子予以最嚴厲的打擊,實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換言之,工農群眾是蘇維埃政府開展各項工作,特別是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力量,“洗刷蘇維埃機關中一個階級異己分子,不簡單是行政上的手段,而且必須是群眾的斗爭”[2],以此達到維護政權穩定的旨趣。1932年9月12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5號訓令提出,在地方改選蘇維埃政府中“要動員群眾,驅逐貪污腐化官僚等分子出蘇維?!?。[3]中央蘇區率先成立的工農檢察委員會,以圍繞工農群眾開展工作,并輔以突擊隊、青年輕騎隊、工農通訊員群眾組織督管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至關重要的是工農群眾還可以利用各種機關報刊來對腐敗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加以工農群眾行使監督權利還能夠獲得蘇維埃政權制度上的保駕護航,以至于蘇維埃的反腐成績更上一層樓。

三、工農檢察委員會發動群眾反腐敗的實踐

中央蘇區內黨的監察體制、政權監察體制和社會監督體制較為完整,加上各種監察體制與工農群眾緊密相連,進而在蘇區時期運行過程中取得良好效果。工農檢察委員會屬于中央蘇區的政府監察機構,且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會負責蘇區內腐敗官僚等行為的檢舉和懲治。申言之,工農檢察委員會一方面負責監督中央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導地方各級工農檢察部門的反腐敗斗爭和廉政建設工作,同時在其指引下,成立兩隊一通訊員的群眾監督組織。由于群眾處于監督貪污浪費現象和參與反腐倡廉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獲取政府行為督查信息的第一來源,若是脫離群眾的主體作用,反腐敗斗爭難以取得勝利。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的成立和工作都以群眾為依托,牢牢樹立工農群眾為中心的出發點。

(一)工農檢察委員會發動群眾檢舉腐敗行為

工農檢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監督國家機關、國家資本企業、國家合作企業執行法令時是否站在工農群眾利益上。此外,工農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是以工農群眾為主導,“由有經驗的工人、雇農、貧農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組織而成,并隨時可以吸收積極的工農分子來幫助工農檢察的工作”。[4]這類吸納經驗豐富的群眾成立工農檢察機關的做法,既可以保持政權組織的根基永固,且各級工農檢察委員會開展斗爭時廣泛地依賴工農群眾,將蘇維埃各級政權的各種情形及時反映到中央工農檢察機關。[2]工農檢察機關的“首席檢察官”是由何叔衡擔任,何叔衡在《怎樣檢舉貪污浪費》強調“發動群眾檢舉貪污浪費,一個貪污案子如果不發動那一機關的全體群眾就不能徹底根查清白,就不能禁絕以后再產生貪污事件。浪費的徹底消減,也是如此”。[5]具體行動上,何叔衡為拓寬群眾檢舉渠道,先后簽署了控告局和突擊隊的法律文件[1],固化控告局、突擊隊等組織的法律基礎,并側重于發動群眾進行檢舉揭發,形成官方機構檢查和群眾控告共同合力。例如,瑞金縣委組織部長陳景魁被群眾舉報濫用職權、侵占群眾財物,何叔衡親自率隊趕到黃柏進行調查。[2]工農群眾受到貪官欺詐后,往往對此類腐敗行為深惡痛絕,毫無疑問其本身蘊藏著極大參與反腐敗斗爭行為的積極性,工農檢察委員機關毫不例外地能收獲較好反腐效果。

(二)工農群眾組織的反腐敗實踐

中央蘇區除了在工農檢察機關領導下群眾參與了反腐敗斗爭之外,還以工農群眾為基礎,形成群眾組織的反腐敗實踐。蘇維埃依靠工農群眾的力量完成革命任務,而群眾不僅支持政府,同時以各種形式參與政府的工作,反腐倡廉也是如此。人民群眾的監督力量,不僅存于革命斗爭具體實踐中,“每一次群眾會議,每一次少共輕騎隊的襲擊,每一次工農檢察委員會的通信員出發,教育部方面都應給他們具體的任務,向他們指出自己的檢舉問題,指出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3]而且《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也準予了肯定[4]。為號召廣大群眾充當工作上的監督者和批評者,盡可能吸收廣大工農群眾與貪污腐化、消極怠工和官僚主義分子作斗爭,中央蘇區在轄區內成立了群眾性的監督組織。根據工農檢察機關工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突擊隊、青年輕騎隊、工農通訊員,以此襄助工農檢察機關進行檢查監督工作,“我們檢舉時與工農通訊員和突擊隊有聯系...改善我們地方機關的工作”。[5]

1.突擊隊

突擊隊是由所在地方工農檢察機關管轄和指導下的一種工農群眾組織。突擊隊的主要任務是在從屬工農檢察機關的引導下,檢查蘇維埃機關和國家企業是否準確施行政綱政策抑或滋生官僚腐化、貪污受賄現象,等等。突擊隊成立的法律依據是《工農檢察部的組織條例》,其規定工農檢察機關有組織突擊隊檢查國家機構工作之權,而《突擊隊的組織和工作》細化突擊隊的具體工作形式。

該組織之所以稱為突擊隊,其原因與它的工作方式有關。突擊隊有兩種工作方式,一種為公開突然的檢查,另一種為隱匿身份的檢查。[6]這兩種突擊隊的工作方式都與蘇區革命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且革命環境難免出現泥沙俱下、魚龍混雜等亂象,故突擊隊的工作方式顯得尤為重要,但其開展工作不是隨意妄為,乃是依照一定程序,有組織、有領導進行的檢舉。突擊隊在開展工作前,需要得到工農檢察機關的準許,并且還要注意不妨礙該機關的正常工作。完成監督檢查后,工農檢察機關需要獲得突擊隊監督檢查的詳細報告。

突擊隊沒有要求加入人員的成分,所有具備政治權利的人員都能加入突擊隊,但一般都是當地工農群眾。另外突擊隊的人員多寡也未作具體規定,但一般至少3人參加,并由一人擔任隊長。突擊隊人員開展工作都是在利用余暇時間進行,不耽誤正常的生產或工作。[7]

在突擊隊檢查方式過程中,很容易揭破官僚主義腐化分子的事實。長汀縣蘇主席不看勞動部發布通告的官僚作風,以致于突擊隊抓獲。[8]在蘇區極其嚴重的于都事件上,縣委、縣蘇維埃的工作人員對于城市和合作社的問題相互包庇、隱瞞。故此,突擊隊深入群眾開展調查,項英親自上街觀察情形,走訪市民。終于,檢舉工作有突破,發覺了財政部副部長和軍事部部員兩人的問題和市蘇維埃與合作社販賣谷鹽的黑幕。另外突擊隊還查處了一批城區、里仁、潭頭等于都區一級黨和蘇維埃機關的貪污分子[1],蕩滌黨和蘇維埃機關的不良風氣。還有較為著名的財務部長謝開松案件的查處,中央工農檢察部收到中央互濟總會關于控告謝開松生活腐化和官僚作風信后,立即指示成立一支群眾反腐突擊隊,突擊檢查謝開松的情況。經過反復細致的調查,突擊隊查明謝開松貪污公款3000余元的事實。

2.青年輕騎隊

輕騎隊起先由少共中央局組建于1932年,是由各級共青團組織發起,號召青年自覺加入的青年群眾組織?!遁p騎隊的組織與工作大綱》[2]規定輕騎隊的直接領導者是共青團基層組織。輕騎隊的權力只限于控告貪污腐壞等事實,而相關事實的處決權屬于蘇維埃法庭。

輕騎隊的首要任務是對于蘇維埃區域的政府機關、企業、經濟組織和合作社組織的活動,是否存在官僚主義、貪污浪費、消極怠工等現象以及曲解黨和政府的政策。在工作方式上,輕騎隊與突擊隊有類似的地方,譬如輕騎隊也會采取公開的、突然襲擊的方式去監督和檢查;在組織上,輕騎隊受團組織的領導,不隸屬于各級工農檢察機關,若是在業務上與其產生密切聯系,方才聽從工農檢察機關的指導;在具體組織形式上,供應兵源、軍需后勤部門和通信學校都需要組織輕騎隊,而在紅軍部隊一般不成立輕騎隊。地方上只成立兩級輕騎隊,一個是鄉一級的輕騎隊,在機關、企業、地方上的鄉成立輕騎隊;另一個區一級的輕騎大隊,區以上的政權組織不成立輕騎隊。[3]

對于貪污腐壞、官僚主義、消極怠工等現象,輕騎隊吸收廣大的青年工人,農民以及一切勞動者進行斗爭,“中央印刷廠會計科科長楊其茲的貪污罪行,剛開始查了很久查不出,發動了輕騎隊參加了審查委員會,就發覺他的付賬與清算的數目不對”。[4]由于輕騎隊隊員的努力與細心,瑞金縣蘇的浪費與貪污事實大部分已經檢查出來了,并且依靠群眾性大會報告縣蘇的貪污真相。[5]

3.工農通訊員

工農通訊員是工農檢察機關為監督各政府部門、企事業等單位而設置的常規化人員。工農通訊員不但設立在工農檢察機關內部,而且蘇區內國家、企業等都設立了工農通訊員。[6]在職業性質上,工農通訊員屬于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不脫產人員。

工農通訊員的任務是監督和檢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否有違法失職、貪污浪費、違反政策及侵害群眾利益等行為,且以通訊方式向工農檢察機關報告。[7]相比于突擊隊和輕騎隊,工農通訊員選擇標準更高一些。在1933年4月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發布第三號訓令中,要求“各機關、團體、村莊、街道委任‘好的分子”擔任工農檢察通訊員。工農通訊員負責將本機關、本企業、本鄉、本村所發生的事情告知中央及地方各級工農檢察機關。

工農通訊員在工農檢察信息通訊方面上發揮著不可或缺的獨特作用。中央各機關發動本會工農通訊員積極參與反貪污浪費與官僚主義的斗爭。正如上文所述,通訊員將發生在本鄉、村、屋子等的事情傳達給相應工農檢察員,通訊員也能成為一支有力軍隊,領導各地實際斗爭,使這些消息快速地反映到中央,[8]“工農檢察員很迅速的來處理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使每一事件能夠得到正確的解決”[9],財務部長謝開松貪污事件的覺察先“是由本會通訊員的報告與該會主任的控告?!保?0]

群眾化監察機構的設立目的在于“反哺”工農群眾,發動群眾監督政府,使大量貪污腐敗分子無處遁形,項英強調:不僅要善于發動工農群眾的積極分子參加檢舉委員會,而且要通過檢舉委員會里的通訊員、突擊隊來吸收群眾意見,如此,廣大群眾才能成為檢舉運動的主體。[1]另外突擊隊、輕騎隊等具有官民合作背景的組織活動,不但呈現出蘇維埃群眾參與監督工作的熱忱空前廣泛,還使蘇維埃出現了自古未有的活力?!皺z舉運動是廣大群眾斗爭的行動,我們不僅要動員自己的工農通訊員、突擊隊來參加,揭發一切壞現象與壞份子,來幫助檢舉的進行,而在某一機關進行檢舉時,要召集各種會議(如列寧室、工會、青年團等等),報告檢舉的意義來動員群眾積極參加檢舉”[1],僅1934年前兩個月在中央一級機關的被檢舉貪污浪費分子43人,貪污受賄財產有大洋2050.366元,棉花270斤,金戒子4個,并且送法庭制裁的貪污份子29人[2],上述貪污受賄數字看起來只占據很小一部分的財政收入,但在蘇維埃財政經濟困難背景的情況下算是一個巨大的漏洞,無疑會給蘇維埃政權帶來潛在的威脅。蓋因蘇維埃十分重視工農群眾監督的作用,不斷地驅逐反革命分子,才使蘇區的廉政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四、群眾輿論監督反腐敗的實踐

中央蘇維埃時期,黨和政府在反腐倡廉建設中十分注重運用新聞輿論公開監督環節,不斷提高公開度和透明度,盡可能地壓縮腐敗空間。概言之,蘇維埃報刊發揮著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宣傳先進典型、模范等事例以及揭發大量官僚腐敗現象,為蘇維埃干部和群眾樹立榜樣和警示先例;二是刊載中央關于廉政建設的政策法令和黨員干部關涉反腐倡廉的意見,全面地應用好輿論監督的作用。

(一)公布廉政信息

中央蘇區時期,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紅軍總部都創辦了報紙或刊物,拓寬監督渠道,便于群眾監督。譬如影響力較大的中央蘇維埃機關報《紅色中華》、張聞天主辦的中央蘇區中央局機關報《斗爭》、紅軍總政治部開辦的《紅星》,等等。這些機關報擔任了監督政府的職責。換句話說,報刊毫無掩飾地批評黨和政府出現的腐敗行為和不良風氣,發揮群眾監督政府機關喉舌的作用?!都t色中華》作為當時最具影響力的主流報刊,其創刊的發刊詞開宗明義,報刊是工農群眾開展輿論監督的工具,工農群眾借由報刊指出蘇維埃各級政權的工作缺點與錯誤,糾正腐敗、官僚不良風氣,契合工農群眾批評和監督等權利的行使[3]。此外,《紅色中華》開設兩類專欄,一類為“紅板”欄目,另一類為“黑板、鐵棍”和“反貪污浪費”欄目。1934年2月18日《紅色中華》開設光榮的紅板、可恥的黑板欄目?!凹t板”一欄,及時記載蘇區潔己奉公、為革命事業作貢獻的事實,如中央各機關節省開支,把錢都捐做戰爭經費[4],杜志賢為擁護第二次蘇維埃的號召“買了一只五十八斤的羊,并另募大洋五元”[5],“黑板、鐵棍”一欄,揭批政府機關內官僚習氣,破壞群眾根基的人員以無產階級鐵錘痛擊,如“掃除官僚主義者—中央郵政總局局長賴紹堯,專打郵差的女執委—喬口區蘇勞動婦女張桂秀”[6],“反貪污浪費”一欄專用揭露貪污官僚浪費案件以及報道對相關人員的處理結果[7],如趙實成侵害群眾財產以及浪費三四千元、唐仁達貪污大洋二千元等事件處理過程。[8]另外還有突擊隊、輕騎隊、警鐘等專欄,詳細報道工農檢察機關對整個事件的辦理流程,如案件處理意見、上級決定和相關司法判決等,使工農群眾與蘇維埃政府的關系更進一竿。突擊隊專欄報道福建省蘇機關存在著一種隱瞞上級官僚腐氣,十二軍軍醫處的醫生充滿了捧上司欺壓士兵軍閥軍隊的陋習。[1]而且對于一些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報刊進行了持續的追蹤報道,契合好群眾監督的作用。如“左祥云案件”1934年2月18日《紅色中華》公布的《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公布中央印刷廠造幣廠與軍委印刷所之貪污檢舉》詳細說明審判情況,“于都縣貪污官僚案件”,同年3月8日《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檢舉于都縣私營貪污官僚》和3月13日《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公布在于都繼續檢舉情形》兩篇幅內容完整報道從于都縣縣蘇維埃主席到工作人員貪污腐化行為的查處內情,另外,中央工農檢察機關決定公開審判貪污分子,并在3月20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號發布《于都縣蘇主席熊仙壁起訴書和最高法庭判決書》報道案件審判經過,并且中央領導人針對于都事件進行總結,3月29日項英副主席發布《于都檢舉的情形和經過》社論,同月21日張聞天在《斗爭》上發表《于都事件的教訓》,為蘇維埃工作人員敲響警鐘。不寧唯是,報刊對于不廉潔行為下至縣、區、鄉蘇主席及各兵站站長,上至省蘇、中央的領導干部進行登報批評,既有第七中站站長陳瑞蘭、第十四中站站長雷春亭等貪污受賄的刊發[2],也有會昌內務部部長的撤職查辦[3]、中央工農檢察部部長何叔衡犯了嚴重官僚主義,也被登報批評。[4]群眾往往深知腐敗官僚分子具體情況,而公開相關案件信息可以增強群眾反腐倡廉的信心,加強群眾驅逐腐敗分子的動力。經過報紙媒介大量篇幅的說明和披露腐敗和官僚的罪惡,使廣大工農群眾知道蘇維埃政權同上述分子是根本不相容的,從而使廣大群眾對此類行為產生警覺,監督好蘇區政權的權力行使,并最終以群眾的力量來肅清一切貪污浪費份子。[5]

(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通過開展群眾性批評與自我批評,并且在報刊上刊載自我批評的原文,“我們要求各級被批評到到黨的組織,能很快的給我們以確切的回答,到底它們對于所批評到的問題采取了什么具體的辦法去糾正了”[6],才能聽到黨對貪污腐敗、官僚主義分子敲響的警鐘,進而改觀蘇維埃整體工作[7]。而在自我批評工作上,不能僅從形式上進行,“報紙刊物去適合于群眾的需要,鏟除皮相的和無內容的形式主義與革命的‘空炮”[8],而對于政權內發生的官僚主義和貪污腐化現象,單從革職、查糾和懲辦那些分子的角度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發揮好群眾力量,由淺入深推進自我批評工作。[9]而報紙充當著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平臺,通過刊發蘇維埃工作人員的自我批評,一定程度上消滅工農群眾對蘇維埃政權批評的畏懼心理,使工農群眾感覺到他們自己是政權的主人翁[10]。1933年7月8日傅祿同志針對于自己私用公家錢款去買米買菜的貪污腐化行為以及工作上消極怠工和官僚主義開展自我批評的《粉碎腐化官僚主義》[11],1933年8月13日歐陽儀對于重復領取撫恤金的貪污腐化生活以及對上級命令的消極怠工官僚行為開展自我批評的《火力向著貪污腐化》。[12]更進一步,中央印刷廠印刷《紅色中華》過程中出現的嚴重浪費現象,《紅色中華》也未逃避遮羞,相反大膽開展自我批評。[13]

據統計,《紅色中華》從開刊到1933年12月23日的137期,群眾批評性文章見報150余篇。[1]借由大眾報刊在廉潔建設的輿論監督作用,使得蘇區內貪污、浪費、官僚等行為全處于工農群眾監督之下,不單增強了工農群眾對案件處理的認可度,還為工農群眾日后參與到政府機關監督提供了終南捷徑,并最終達到抑止不廉潔行為的效果。

五、蘇維埃政權群眾反腐敗的制度保障

蘇維埃政權的建立是以群眾化路線基礎,無疑工農群眾具有監督政府機關權利。從實質上看,蘇維埃在于推行蘇維埃政權民主化,一刻也不能離開民主,而且要實施寬泛的民主,“蘇維埃的中心任務,是在吸收最廣大的工農群眾參加政權,教育他們自己管理自己的國家”。[2]由是觀之,只有從制度上確保蘇維埃與人民群眾的緊密聯系,工農群眾方才可能履行監督政府的權利,進而從前端上防止產生腐敗和官僚主義等各種現象,筑牢蘇維埃政權塔腳。

(一)人民監督政權的行使

1.民主選舉制度

蘇維埃賦予轄區內工農群眾完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確立群眾民主監督礎石。蘇維埃是最接近于勞苦群眾,是真正的德??死?,勞苦群眾享有一切政治自由和經濟解放。[3]工農群眾在選舉蘇維埃各級機關時,既要保證工農群眾對蘇維埃工作提出意見的權利,既要確保工農群眾對不符合要求的代表行使撤換之權。[4]1934年1月24日,毛澤東向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報告了蘇維埃健全的民主制度[5],如表 1。在選舉工作上,當選的代表要更注重政治表現,“現任蘇維埃工作人員,凡屬犯有貪污腐化、消極怠工、官僚主義、包庇地主富農資本家等重大錯誤沒有改變的,一概不能使他當選”。[6]在評選干部時,倘若有不認真盡職的人員,選民可以在選票名字上標記為“消極、不好、官僚”等文字。通過行為監督規范和選舉制度保障,蘇維埃既激發工農群眾參與政治事務的熱情和積極性,“今年中央區選舉的初步總結中,已經吸引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選民來參加選舉[7],又在群眾充分表達意見同時提高其對蘇維埃政權的歸屬感。

2.市鄉代表會議

蘇維埃的民主,更“見之于市與鄉的代表會議”。[8]市鄉每個代表依據與居民住所遠近分配部分居民,使代表與其領導下的居民發生固定關系,聽取居民意見,進而促進民眾與蘇維埃組織上打成一片。蘇維埃依靠群眾根基深厚的市鄉代表大會,對于脫離群眾抑或壓迫群眾的官僚主義和命令主義,動員群眾對這些不良風氣進行斗爭,拋棄“遮塞在蘇維埃與民眾之間的廢物”。[1]另外,在市鄉代表會議下,“蘇維埃政府下每個革命的人民,都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2],人民群眾又通過代表將監督意見涌現到蘇維埃。通過市鄉代表會議,使工農群眾參與以及監督政府的手段奏效,工農群眾選舉產生的政權機關成員,沒用心履職的人員由工農群眾選票更換,所有的處理方案都是根據民意來決定。這一制度的確立,目的在于助力工農群眾參與國家政權的管理,同時也促進蘇區干部作風建設以及保持黨干部隊伍的純潔性。蘇維埃鼓勵工農群眾行使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等權利,同時它盡可能地提供物質條件的便利,保障工農群眾權利的行使,蘇維?!坝萌罕娬嗟牧α咳〉糜∷C關(報館、印刷廠等),開會場所等”[3],進而工農群眾毫無顧忌地對政府進行監督和批評。人民群眾參與政權的監督,不惟服務于蘇維埃革命環境,也是破解腐敗官僚等難題的重要助力,更是廉政、勤政建設必由之路。

(二)蘇維埃便民反腐敗的行政區域

為便于蘇維埃政權與民眾順暢溝通,蘇維?!叭∠伺f的官僚主義的大而無當的行政區域”[4]。蓋因蘇維埃根據地處于一省一縣抑或數省數縣的偏僻邊界地帶,繼而基層政權區劃過大的現象屢見不鮮,既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關系有損無益,也對政府集中指揮和領導形成一個隱蔽的難題。故此,為簡化鄉村行政,蘇維埃設立省、縣、區、鄉(市)四級地方政權[5],劃分標準為山地人口3000以下為宜,不超過15里;每鄉人口5000以下,土地面積不超過5里;每個區統轄9到12個鄉,每個縣管轄12到15個區。[6]取消相應的行政區域以及改小各級蘇維埃的管轄境界兩種措施齊頭并進,不僅縮小政權與群眾的間距,增加了群眾參加基層政權的機會[7],使得工農群眾的讜議方能倏地反映到蘇維埃政府,而且避免了蘇維埃政權因行政區域過大而成為“信息孤島”,進而腐敗官僚等行為才能得到迅速匡正。

六、蘇維埃政權反腐倡廉的群眾司法評價

(一)群眾審判的正向看待

中央蘇區對于貪污腐敗分子的審判,相當程度上取得了教育警醒的效果。蘇維埃政府的審判工作主要是以最高法院、省裁判、縣區和各級市裁判部機關承擔,而為保障革命民眾的利益,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審判樣式,即群眾法庭,也稱“群眾公審”或“同志審判會”,是一種蘇區內工農群眾通行的公審方式。[8]在審判委員會組織上,從各企業或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大會、附近群眾以及各市場、街道、鄉村的群眾大會中選出三人為審判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組成審判委員會。群眾審判會也可以由機關工作人員大會的三人或五人組成審判委員會。[9]在審判程序上,群眾法庭進行審判時,先由工農檢察機關的代表報告被審判人所犯的事實,經審判主席同意到會群眾可以發言,審判結束后代表和群眾可以提出處罰意見,最后根據多數群眾意見決定處罰標準。法庭審理各企業和各機關的貪污浪費、官僚腐化、消極怠工等行為后,作出的判決標準僅限于“勸告、警告、嚴重警告、撤職、罰款(最高不能超過5元)”。[1]若是違法犯罪行為,公審大會無權審理,遂移送蘇維埃法庭處理。

蘇維埃工農群眾參與審理袁雨山、劉道彬兩位國家銀行出納科職員貪污腐化案。工農檢察機關組織同志審判會,先動員參加審判會的群眾推選審判員,然會上群眾公舉周月林等五人為負責案件審理。審判會上,先是國家銀行代行長李六如報告了袁、劉兩人的貪污腐化行為和偵破經歷,審判委員會分別對兩人進行審問,起先兩人多般辯解,不承認腐敗事實,后在群眾的對證揭發下詞窮理盡,大會判處開除2人公職,移送法庭處理。[2]1933年4月29日下午,在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機關號召之下,中央政府舉行檢舉運動,公審許文亮與劉開兩個貪污腐化的官僚主義者,在參加公審大會全場群眾的熱烈擁護之下,把他們貪污腐化,消極怠工的事實完全揭發了。隨即大會決定開除許文亮中央財政部會計處長之職,開除劉開中央政府總務廳廳長之職。[3]因之,從群眾法庭性質來看,其并不適用于司法審判上的審判流程,相反毋寧看作一種檢察機關為鼓勵工農群眾揭發貪污腐化現象所創設的工作方式?!耙恍┓锤锩肿蛹案骷壵ぷ魅藛T的貪污腐化分子,就是由革命群眾揭發經過法庭審判而得到及時處理的”。[4]

通過審判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一方面把審判機關的工作置于群眾監督之下,鼓勵全蘇區的工農群眾隨時揭發各級政府機關內的貪污腐化、消極怠工和官僚主義現象,“反革命案件一件件的在廣大群眾面前說出來,使群眾了解與仇恨反革命派的罪惡”。[5]另一方面接受群眾的社會監督,也以審判案件為契機,教育群眾遵紀守法,左祥云審判時旁聽庭審者達到數百人。[6]由此可見,中央蘇區的群眾化審判,在司法實踐發揮的作用是明顯的,二者的巧妙糅合不但對審判工作質效的提升大有裨益,而且極大地增強群眾對敵斗爭的積極性,進而取得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和工農群眾雙向教育效果。

(二)群眾審判問題

工農群眾給中央蘇區反腐倡廉帶來巨大成績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弊端。貪污腐敗、浪費官僚等分子的司法審判,逐漸地失卻了原有司法職能,而被動地賦予一種政治功能。在內部肅反運動和外部革命斗爭的兩重壓力下,司法機關的中心任務日漸變成制裁破壞蘇維埃政權的反革命分子,加上受到特定群眾意志的支配,其自身司法功能已遠疏于法律標準,而逐步演化為以群眾意志、群眾要求為主。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成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鎮壓反革命的武器[7],導致法律條文被束之高閣,審判信條也變成工農群眾的意志,這對貪污腐化、官僚浪費分子制裁效果也是實無所補。

1.審判權限不斷擴大

為調動群眾的革命熱情,肅清國內反動勢力[8],裁判部在群眾意見影響下屢次突破法定程序,法律規定日漸式微。譬若蘇維埃政權判決死刑的權力,《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第31條規定,縣裁判部掌握判決死刑的權力,而執行死刑需要經過省裁判部批準之后才能夠執行。張聞天認為區裁判部無死刑判決權力是不適合的,因為添加一道“批準”手續,許多反革命分子保住了性命,反而降低了群眾的斗爭熱情。他認為區裁判部應有執行死刑權,完畢后向縣裁判部備案。[9]1933年6月1日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員部發布《對裁判機關工作的指示》,強調了裁判部違反蘇維埃法令的不規則行為,如區一級的裁判部不經上級裁判部的特許隨意殺人。實踐中也往往出現過群眾意見取法律規定而代之。于都事件中,經過公審大會,當庭把劉士祥、李其芬等反革命分子槍決,正是因為裁判部命令各區“反革命案件,可在當地群眾審判與要求之下當場槍決,不必等縣批準”。[1]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規定,對于反革命和豪紳地主,只要獲得當地革命民眾的擁護,區裁判部可以判決死刑,且有執行死刑的權力,執行后僅需要向上級報告。顯而易見,死刑判決權現象隨著工農群眾的意志逐漸發生下移,即區裁判部逐漸被賦予死刑裁判權和執行權,而這下移的過程也體現了審判權呈膨脹之勢。

2.審判工作中心移位

司法機關的審判工作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蘇維埃司法機關以法律為準繩的衡平標準有轉化為以群眾意志為依據的傾向,“裁判部應時常派代表到各種群眾會議上去做報告,引起群眾對于裁判部的工作的注意。[2]”一則在法庭審判案件上,在法庭未判決前,主審法官應向群眾征求對該案件的意見,[3]且群眾意見與專業法官發生齟齬的情況,不依據專業審判官的判斷,轉而更注重群眾意見,“判決案子之時,可征求群眾意見,若判決方法與群眾意見不同,可交上級處理,[4]”實乃有偏離司法審判工作正軌之嫌。二則蘇維埃司法機關與反革命分子做斗爭時,竟要求“裁判部長特別重要的不是去講究‘手續尋找‘法律條文,而是更多的傾聽群眾的意見和群眾的要求?!保?]換言之,司法機關的審判中心更注重群眾意見和群眾要求,“瑞金的瑞林寨,由反帝大同盟的群眾大會決定殺過人,而裁判部卻不去過問”。[6]更令人吊詭的是,巡回法庭審理一場鄭賢煌等四個反革命分子案件,法庭在聽取了廣大群眾的意見后,作出兩人死刑的判決,群眾卻當庭把犯人擊殺,事后也未受到任何處罰。[7]

不難看出,蘇維埃司法機關做判決時不依據合法而依據“合意”,也即判決結果是否合乎群眾要求,抑或與群眾意見合拍,而不在于案件能不能依法作出。中央蘇區時期,工農群眾無疑是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利器,而工農群眾也經歷了被動式參與反腐倡廉到主動式審判反革命分子的過程,有效遏制了貪污腐敗等分子的滲透。但這個過程也忽視了司法審判具有專業性的特征,致使蘇維埃政權的司法審判程序置之高閣,工農群眾意見常常捆綁法庭審判流程,同時法庭轉變為群眾意志的革命斗爭武器。這不僅毀壞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還無益于中央蘇維埃的法制建設和廉潔政府的構建,給黨的革命事業造成極大的損失。

七、結語

歷史漫漫長河實踐表明,腐敗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隨著執政黨的執政時間越長,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敗現象。中央蘇區建立民主政權,成為了中國革命向前發展的柱石和基礎,然而蘇維埃也并非白璧無瑕,各種貪污、官僚、浪費現象不勝枚舉。于此特殊歷史條件下,蘇維埃在夾縫中能夠樹立起廉政建設的豐碑以及交出一份優異的成績單,乃是因為在限于蘇維埃轄區內創造出一種不同于中國歷史上的反腐倡廉工作路線,即毫不動搖地端賴于群眾進行革命斗爭,并且反腐倡廉專門工作始終與群眾路線須臾不可分離。在貪污腐化分子審判上,產生了一種群眾基礎深厚的群眾法庭,但囿于當時革命環境的需要,群眾意志出現了干預司法審判的現象。從整個中國近代變遷進程來看,蘇維埃政權以反對國民黨反動派、驅逐帝國主義爭取民族獨立為目標,緊緊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腐倡廉,不斷凈化自身,提高政權建設能力,有效維護了國家統一,成為開啟中國走向近代化的鎖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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