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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組織何以生存:基于“制度環境—社會需求”的雙重視角

2024-01-30 09:12黃澤宇
社會建設 2024年1期
關鍵詞:感染者社群艾滋病

汪 明 黃澤宇

一、引 言

1985 年,中國報告第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 多年間,中國政府在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幫助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與此同時,20 世紀90 年代末到21 世紀初,各項國際防艾資金項目進入中國,從事艾滋病防治與群體干預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間組織等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防艾組織成為我國艾滋病防治綜合干預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在2010—2015 年間,隨著國際防艾合作項目陸續結項并從國內撤出,以及我國艾滋病防治政策、制度的不斷調整,防艾組織所面臨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發生了顯著變化,大量防艾組織面臨資金、合法身份以及行動空間上的挑戰,一部分組織順勢調整策略,開始承接政府設立的防艾項目,另一部分組織則由于種種原因而關停。筆者在一家名為“逍遙”①由于本研究涉及的群體對于隱私保護的要求較高,真實信息的曝光可能會導致包括污名、歧視在內的諸多風險,因此,根據相關研究倫理的要求,本文出現的城市、機構、受訪者名稱均經過匿名處理。的防艾組織進行田野調查時發現,其在制度環境與社會需求發生變化的過程中及時調整生存策略,開始通過承接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以及社會組織防艾基金②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基金成立于2015年,主要支持社會組織根據國家和當地艾滋病防治規劃和政策,開展高危行為人群的宣傳教育、預防干預、檢測咨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關懷救助等工作。等項目獲得了賴以生存的資金。為何“逍遙”能夠在轉型時期生存下來并不斷發展,它又如何調整自身的策略以適應環境與需求的變化,是本文關注的重點問題。

現有研究多強調防艾組織在轉型過程中的式微,忽視了部分組織在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下的行動調整?!皣摇鐣笔钱斍吧鐣M織研究的主流視角,主要討論國家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模式,或社會組織在制度監管下的自主性,這兩種范式實際上關注的大多是社會組織在制度環境下靜態的、模式化的行動。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在社會上行動的組織必然受到社會需求的影響,其運作必須順應社會需求,否則難以獲得賴以生存的資源和活動空間。同時,社會需求常常與制度環境發生互動,二者處在不斷變化的狀態之中。因此,靜態看待社會組織行動的視角很難貼近中國社會組織行動的現實,需要將“制度環境—社會需求”的雙重視角作為分析防艾組織行動轉變的突破口,在動態變化的過程中看待防艾組織的行動。因此,本文的研究問題包括兩個方面:首先,相關的制度環境與社會需求發生了什么變化,使得大量活躍的防艾組織暫停運行,并從艾滋病防控領域退場;其次,防艾組織的行動發生了何種轉變,才得以在當下存活并持續活躍于政府及相關社群之中。通過對以上兩個研究問題的探析,本文試圖與社會組織研究對話,一方面承襲社會組織自主性和生存策略研究,明確不同階段防艾組織所面臨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對其行動所產生的影響;另一方面,本文將“制度環境—社會需求”的雙重視角引入對社會組織行動的分析當中,在社會需求與制度環境的互動中窺視社會組織的變遷,試圖對話主流的“國家—社會”視角。

二、文獻回顧:社會組織研究與防艾組織發展

(一)制度環境:社會組織自主性研究的焦點

在國內,社會組織與政府的互動十分密切,因此,針對社會組織的研究將制度環境默認為影響組織行動的重要變量,視國家邏輯為社會組織所面對的主導制度邏輯。具體而言,國家邏輯是指在社會組織領域,基于國家及其代理人的治理意愿,創造并維持的穩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應的行動機制(董慧娜,2023)。簡單來說,國家邏輯就是要探討國家及其制度安排如何影響社會組織的運作與發展。這一視角下的大量研究多在“國家—社會”的理論范式下展開,該范式在社會組織與國家互動的結構性情境中看待社會組織的定位與發展問題,一方面,認為社會組織作為社會的載體,能夠彌補國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強調在國家形塑的制度環境下理解社會組織的發展境遇和特征(黃曉春,2017)。

在這種范式之下,一個重要的議題得以浮現:制度環境與社會組織行動之間的關系如何。學界普遍認為,既有研究圍繞“結構”與“能動”兩個面向展開討論(王詩宗、宋程成,2013;黃曉春、嵇欣,2014)。在結構層面,主要探討國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如何對組織的運作產生影響,關注的是組織獨立性的問題,即關乎組織存續的條件問題,包括制度基礎和物質基礎等,研究者提出了如“分類控制模式”(康曉光、韓恒,2005),“宏觀鼓勵,微觀約束”(俞可平,2006),“合作治理”(敬乂嘉,2014),以及項目制下的“嵌入式監管”(劉鵬,2011)、“吸納嵌入”(林兵、陳偉,2014)、“反向嵌入”(管兵,2015)等概念,在這一層面,學界形成了“資源依賴理論”這一重要的分析視角(崔鳳、艾熳麗,2023;費顯政,2005)。資源依賴理論強調生存問題是社會組織的頭等大事,而生存的基本前提是獲得資源。為了達成這一目的,組織必須從外部環境中獲取資金、人力、信息、社會及政治支持等資源。資源依賴理論關注的是組織與環境的互動過程,組織需要絞盡腦汁從外部獲取生存資源,以提升自身的行動能力(陳天祥、徐于琳,2011)。其實對社會組織而言,所謂的外部環境無非即是政府和“社會”(如企業、民辦基金會等非政府組織),而在當下,政府又是社會組織主要的資源供給方。

在能動層面,不難發現,中國的社會組織對政府存在依賴,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問題成為重要議題。相關研究主要關注社會組織自下而上的生存策略,即組織如何在日常運作中按照自我目標行事(范明林,2010;姚華,2013;張京唐、陳毅,2022)。黃曉春、嵇欣(2014)指出,當前中國社會組織自主性的生產嵌入在一系列不同層次互動過程中,各種約束條件與策略行為相互交織、互為因果,研究者要理解這種自主性生產機制就需要超越“結構約束”或“策略行動”的單一視角。因此,研究者提出了包括“依附式自主”(王詩宗、宋程成,2013)、“非協同治理—策略性應對”(黃曉春、嵇欣,2014)等概念框架,試圖整合“結構”與“能動”這兩個視角,二者實際上都在強調,應當分別看待社會組織面臨的不同制度邏輯,進而探討社會組織在不同邏輯之下多樣化的生存策略及其社會意義。

不過,上述研究視角依舊未突破“國家—社會”的二元結構,強調了制度環境對社會組織行動的決定性作用,進而忽視了“社會”的因素對社會組織生存策略的影響。對于組織而言,社會需求是決定其行動的重要因素,因此,林磊(2018)認為,作為國家與社會的連接點,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既受到“國家—社會組織”關系的影響,亦受到“社會—社會組織”關系的影響。他提出的“在地內生性”概念強調組織所處的具體社會情境(包括社會/社群的需求)對組織行動的影響與塑造。當然,上述強調組織內生性因素的研究大多基于一些資源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其受到的來自結構的影響較其他社會組織要小得多,因而內生性因素可以作為分析其行動的核心概念。此外,社會需求的內容、層次以及形式日益復雜化、多樣化,這對社會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提出迫切要求(朱冬梅,2013)。具體而言,在多元化的社會需求條件下,某些公共服務或服務需求總量較小,營利性的企業因為不具有規模效應而不愿意提供,政府受限于政策決策過程和財政能力,對于居民的公共服務偏好無法作出有效的回應(張曉君、彭正波,2017),這成為社會組織出現和發展的重要原因,也要求社會組織及時在“國家—社會組織—社會”之間溝通與調整。

上述框架給了本文在研究視角上的啟發:對于高度依賴政府資源的防艾組織而言,在探討其生存策略的過程中,既需要考慮組織所處的宏觀制度環境,看到結構對組織行動的促發與約束,同時考慮結構對組織行動的依賴以及組織行動在維持結構上的意義,更要將社會需求納入分析框架中。更為重要的是,這里所指的社會需求并不是單一靜止的,而是隨著國際環境和現實趨勢歷經變化的。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有其各自的特征,其面臨的結構環境和活動領域的社會需求都不盡相同,以上分析框架能否推及所有的社會組織有待商榷。更為重要的是,防艾組織的活動領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政府的互動交往較為密切,需要靠政府提供的各種資源生存,且與其聯系密切的也多為專業的部門。同時,社會對于防艾組織的需求也隨著制度環境、醫療技術以及社會對艾滋病的態度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因此,這些特點既與大多數圍繞“國家—社會”框架的研究中活動領域較為寬泛,歸屬街道、社區管轄的社會組織不同,也不同于那些與政府關系疏離,獨立性較強的組織。因此,在研究的過程中,需要時刻意識到防艾組織這一身份所帶來的特殊影響。

(二)民間防艾組織的特殊境遇

從歷史脈絡來看,防艾組織在中國的興起與艾滋病在國內的蔓延相伴相隨。20 世紀90 年代末,全國范圍內艾滋病疫情的快速蔓延催生了防艾組織這樣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型,并為社會組織、政府與國際社會合作解決公共衛生問題創造了空間。這些防艾組織側重通過發放健康用具和普及性教育來預防艾滋病,并向官方機構不易接觸到的所謂“重點人群”伸出援手,社會組織在防艾知識宣傳教育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認可(Ren & Gui,2024)。

艾滋病防治領域的專業性以及艾滋病作為公共衛生危機的特殊性質使得防艾組織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組織,其現實處境在當下社會更具有復雜性:一方面,艾滋病的傳播途徑使得某些群體被認定為“易感人群”,防艾組織的服務對象也大多是這些特定的群體,因而這類組織既面臨與艾滋病相關的污名,還需要面對與特定群體有關的污名,這也是這類組織常常遭遇排斥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我國的防艾組織大多是在國際組織支持或者中外合作項目的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徐金燕、范學工,2016;張寧、趙利生,2011),是全球衛生治理體系的產物,受到國外社會組織文化的影響。但隨著國際政治環境的變化以及國內對于境外資金管理的收緊,防艾組織的生存面臨危機,除了經費大幅縮減外,組織合法性受到挑戰,活動空間也不斷縮小。另外,由于防艾組織所提供的服務大多具有專業技術性質,其常常需要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以及官方機構的認證下展開。

既有研究主要圍繞“資源獲得”與“社會資本”兩個角度討論防艾組織的運作與發展。在資源獲得方面,目前依賴官方資源運作的防艾組織數量最多(乜琪,2013),其中,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本土防艾組織的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辛美哲等,2010)。但與具有官方背景的社會組織相比,民間防艾組織在獲取官方的資源與支持方面存在明顯劣勢(俞志元,2014,2016)。在“社會資本”方面,防艾組織具有更易接近“易感人群”的特點,可以發揮組織成員在“圈內”的社會資本,聯結“易感人群”,實現干預目標的作用,而運用“社會資本”開展運作也成為防艾組織的行動邏輯之一(張寧,2014)。

總的來說,針對防艾組織的研究依然強調制度環境對組織具體生存策略的影響,而社會需求及其與制度環境的互動對于防艾組織行動之影響在其中并未獲得充分的重視。同時,防艾組織相較于其他社會組織有著自身的獨特性,難以照搬針對其他社會組織的分析框架,因此,有必要結合防艾組織的實際情況,與既有研究展開對話。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防艾組織的歷史發展脈絡、活動領域及其服務的群體都較其他社會組織更加復雜與敏感,在討論防艾組織的生存策略時,需要將其視為重要的因素加以討論;另一方面,防艾組織服務的群體、活動的領域,以及面臨的制度環境、社會需求都存在明顯的變化,而這正是防艾組織與其他組織相比最突出的特點,會對防艾組織的命運與生存策略產生顯著的影響?;诖?,本文試圖將這一系列復雜的因素納入組織行動的分析框架中,探討防艾組織在社會環境變遷的過程中如何調整生存策略,以便順利地獲取資源與合法行動空間,實踐其最初的公益目標。

三、研究方法與分析框架

(一)研究方法與案例介紹

筆者在2019 年7 月到2020 年7 月間在一家防艾組織——“逍遙”——展開田野調查。2003 年,“逍遙”的創始人林文在某國際基金會的資助下,成立了“藍語”組織(“逍遙”前身),開始向易感人群提供艾滋病的宣傳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當時,該基金會認為,在中國的大城市有許多這樣的群體,他們的工作使得自身面臨較高的艾滋病感染風險,但由于社會環境的歧視,其無法獲得相關的幫助,更被相關政策排除在外,甚至遭到公眾的排斥。因此,該基金會計劃資助一些社會組織,面向該群體開展艾滋病宣傳干預和權利倡導工作。此前就從事艾滋病干預工作的林文對該群體和艾滋病干預知識較為熟悉,便和原來的部分同事一起承接了該項目,在向易感人群宣傳艾滋病防控知識、派發預防器具的同時,為他們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詢,協助他們維護自身權益。2010 年前后,隨著國際防艾資金逐漸撤出中國,林文與部分同伴成立了“逍遙”組織,通過承接政府采購社會組織服務及其他由政府出資的基金項目獲取資源,向易感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檢測咨詢服務。

筆者主要通過參與觀察和深度訪談收集資料。筆者通過在“逍遙”進行為期一年的服務,有機會參與到來訪者咨詢、檢測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陽性關懷活動中,同時在參與機構項目申請與執行的過程中,了解其與項目資助方的復雜關系。此外,筆者對“逍遙”的主要負責人、部分員工及服務對象展開了半結構式訪談,以便進一步了解“逍遙”的歷史、組織的生存策略與邏輯以及組織內部的文化建構與互動等。研究采用“主題式”的敘事分析方法,在每個主題之下呈現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材料。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于感染者和機構對于隱私的要求度較高,本文除了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的姓名進行匿名處理外,在研究過程中,筆者已向相關機構和人員說明本次研究的目的以及使用相關材料進行分析,并已征得其同意。

(二)分析框架

綜合已有文獻及本研究實際情況,本文得出了以下分析框架(見圖1)。首先,制度環境指的是國家相關制度以及項目方的管理制度等,是激發組織生存策略轉變的重要原因。從上文可以看到,與其他社會組織不同,防艾組織在發展過程中經歷了明顯的制度結構的變遷——項目方由國際組織、基金會變成各級政府或政府出資的基金,二者對防艾組織的定位和管理制度截然不同;另外,國家出臺的艾滋病防治法規與政策、社會組織管理法規與政策亦構成影響防艾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其次,社會需求是防艾組織賴以生存的土壤,其中既包括項目方對艾滋病防控的需求,亦包括社群對相關服務的需求,這些需求受到制度環境的形塑,亦受到社會文化情境的影響。也就是說,二者并非完全割裂而對立的,制度環境會根據社會需求的變化而進行調整,制度環境的調整又會重塑社會情境,進而改變既有的社會需求,形塑新的需求。二者的動態變化會促使防艾組織采取一定的行動加以應對,在轉變組織定位和主要工作內容的過程中,不斷順應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的變化。

圖1 分析框架

四、作為倡導者:國際組織資助下的防艾組織

(一)國際組織與反歧視需求:防艾組織誕生的背景

20 世紀末,艾滋病開始在我國蔓延,隨著疾病發展態勢的不斷嚴峻,國家開始將預防和控制艾滋病視為事關現代化建設和民族興衰的戰略問題予以高度重視。但在當時,我國艾滋病防控的基本策略是“御敵”,將艾滋病視為“資本主義腐化的生活方式”導致的疾病,是對我國社會的“入侵”(潘綏銘、侯榮庭,2014),民間甚至將其命名為“愛滋病”或“愛資病”,由此確立了將艾滋病攔于國門之外的社會需求。當時國家主要的艾滋病防治策略是對外加強入境人員的艾滋病檢測,對內加強掃黃、禁毒力度,并未制定系統化、具體的防治方案和感染者權利保障政策。艾滋病被視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之后果,加之當時國內尚未普及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大量感染者迅速發病,只能在痛苦中死去,媒體對于這些病人的報道充斥著“渾身瘡疤”“流膿流血”“骨瘦如柴”等形容,這再次加重了社會對于艾滋病及艾滋病人的恐懼,加深了艾滋病人身上的污名與歧視。

在上述背景下,相關國際組織關注到了當時中國嚴峻的艾滋病蔓延形勢,開始向中國提供資金和技術上的幫助。1988 年,世界衛生組織資助中國50 萬美元用于艾滋病監測工作,這標志著國際資金對中國艾滋病防治工作資助的正式開始。此后,國際資金陸續進入中國。2001 年,各國領導人于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上簽署了《關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承諾宣言》,隨后,包括中英性病艾滋病防治合作項目、中國全球基金艾滋病項目、中美艾滋病防治項目、中蓋艾滋病項目等國際資金大規模進入中國。據統計,在2001—2008 年間,中國艾滋病防治領域的國際資金總額超過25.7 億元人民幣(李慧,2009)。與此同時,《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7 號)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繼續爭取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資金和技術支持,為國際資金項目在中國的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2005 年全國涌現出十多個以社區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提供各種艾滋病教育和預防服務。到2008 年,在中國35 個城市存在幾十個地方社會組織,有6 000 多名志愿者,他們提供電話熱線、在線社交網絡、同伴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區建設和支持(Miller,2016a,2016b)。

不過,此時防艾組織在艾滋病綜合防控體系中的角色并未明確,雖然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早已指出要加強重點人群的宣傳干預與行為改變,但承擔這一任務的依然是以疾控中心為代表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組織以及鄉鎮、街道等基層政府。而自國際組織進入中國以來,防艾組織一直是其扶持資助的主要對象,在項目預算制定的過程中,國際組織通常將社群組織培育作為項目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相關項目執行的過程中,防艾組織亦是主要的實踐者。國際防艾資金對中國的投入主要包括政策倡導與能力建設、檢測、重點人群宣教干預、抗病毒治療等方面,以相關資金對地方層面的投入為例,其中早期政策倡導與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領域的資金投入最高,在2003—2008 年間,該領域投資占比均超過30%,在2004 年更是超過60%(李慧,2009)。由此可見,當時國際資金項目關注的重點在社群防治體系的建立、感染者權利保護以及對感染者友好的社會環境塑造方面。

國際組織參與中國艾滋病防治的時期恰是我國艾滋病綜合防治體系建立完善的階段。當時我國針對艾滋病防治、感染者權利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劃尚未完善,社會對于感染者的污名和歧視較為嚴重,大多數人對艾滋病缺乏了解,也缺乏獲得相關信息的渠道,與之相關的知識也充斥著夸張與污名的內容。因此,獲得艾滋病相關知識并營造一個平等無歧視的社會環境是社群的主要需求。社會組織作為社會需求的“代理人”,在面對此情形時,極力倡導國際資金關注社會環境和知識體系的緊迫改善形勢。因此,對于國際資金(基金)而言,改善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和歧視的社會環境、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是主要的需求。社會組織作為實際的委托代理方,一方面向國際資助方傳達國內感染者和相關人群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獲得資助后通過日常工作內容踐行反歧視宣傳。值得注意的是,此時國際資金對于社會組織工作的監管較為松散,社會組織的工作較為自主。

(二)政策倡導與權利維護:防艾組織的初始策略

國際組織試圖在中國的防艾領域培養由社群自發組織、獨立的防艾組織。彼時依靠國際組織資助建立的防艾組織大多遵循這一原則,盡管在技術業務上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聯系,但在資金來源、具體活動內容上并不依附于政府。與當時大多數防艾組織所持的理念一樣,與林文一同創立“藍語”的合作伙伴大多認為,“藍語”的定位是保持自身應有的獨立性,起到監督的作用。一方面,“藍語”與政府僅有技術合作關系,沒有形成上下級的垂直隸屬關系,亦沒有對政府產生資源上的依賴;另一方面,國際組織作為出資方,“藍語”作為項目承接方,形成的只是橫向的項目考核關系,出資方對承接方行動并不進行直接的、行政上的監督和管理。因此,彼時“藍語”的行動自主性更強,在資金的使用上也較為靈活。這一點直接體現在當時的項目考核制度上,如上文所說,國際資金項目下的子類目更多,包括政策倡導、社群活動、組織能力培育、工作人員薪酬等,在考核的過程中,除了通行的檢測量指標外,還有對于活動影響力的考核,即使當年該組織的重點人群檢測量未達到預期目標,其他類目的資金依然可以照常撥付。

一開始我們拿國際資金的項目,里面有很大一部分的錢用于機構的管理,包括工資、房租等,出資方不僅僅考慮到檢測,還考慮組織能力的建設、政策倡導,還有人群干預、志愿者的支持等,這都是他們衡量的標準。出資方也會有一定的績效考核,但是這個考核會分兩大塊,活動影響力和組織在志愿者方面的影響力。假如有些新的不可預計的因素出現了,這筆相關的費用沒用完還可以延續使用,或者是在征得項目官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把這部分錢轉到其他一些子項目中。(訪談對象:林文)

在這樣的考核制度以及當時的社會環境之下,提供檢測服務并不是當時“藍語”的唯一工作。最初,“藍語”主要面向易感人群開展艾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此后,由于發現這一人群尤其是其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常面臨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甚至頻繁遭到暴力傷害,“藍語”又開始向這類人群提供法律咨詢等權利維護培訓。

我們把法律援助項目做成一種針對這一人群培訓的項目,告訴這些人群他應該做些什么,或者應該去規避什么,或者遇到搶劫敲詐問題,他們應該更主動地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因為自己的身份害怕或者縱容這些人。(訪談對象:林文)

另外,政策倡導也是林文等人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向當地疾控中心表達社群的需求以及說明易感人群在艾滋病防控中的關鍵地位。在這一過程中,林文建立了與當地疾控中心的良好關系,倡導取得了顯著的效果,當地疾控中心也開始關注到易感人群的問題與需求,更開始支持社群內部培育的組織持續在當地開展工作,開展同伴教育,由此為之后的合作奠定了基礎。

我們在不斷地讓他們知道這些易感人群,還有這些人群出現的問題,我們一直在做這些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起找到問題,一起解決,這是比較關鍵的。當然,每個機構選擇的方法不一樣,帶來的結果也不一樣,可能我們機構一向采取的是在合作中尋求發展的模式,所以疾控部門的負責人也非常愿意或積極投入進來,也愿意去認識或者了解這個人群。(訪談對象:林文)

總而言之,在這一階段,防艾組織主要接受國際資金項目的扶持而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易感人群的艾滋病知識宣傳、行為轉變、感染者權利維護等倡導性的工作,這一方面與當時艾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會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存在明顯的污名和歧視,需要相關組織開展倡導、權利維護有關,另一方面又是國際資金項目的關注重點、對于社會組織發展的理念、項目資金考核制度的直接產物。而隨著國際資金的逐漸退場,防艾組織必須轉變原有的模式,在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之下,重新對自身進行定位,并轉變具體的工作內容。

五、服務提供者:國家進一步“入場”下的防艾組織

(一)政府入場與服務需求:防艾組織的新處境

2003 年12 月,我國頒布“四免一關懷”政策,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對農村和城填經濟困難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并向生活困難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各項關懷措施。2006 年,《艾滋病防治條例》頒布施行,“四免一關懷”被正式納入其中并在全國推行,該條例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此后出臺的各項國家政策中,“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權益”“不得歧視感染者”被反復提及,針對感染者的關愛活動也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由此,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各項權利擁有了重要的制度基礎。

2010 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8 號)指出,我國“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分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勢頭有所減緩,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質量明顯改善,社會歧視有所減少。但防治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部分地區和人群疫情已進入高流行狀態,許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發現;艾滋病傳播方式更加隱蔽,性傳播已成為主要傳播途徑,男男性行為傳播上升明顯;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和流動人群防控工作難度加大;一些地方對防治艾滋病存在認識不高、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防治任務十分艱巨。在這種情況下,擴大檢測成為我國艾滋病防治的首要策略(中國性病艾滋病防治協會,2019)。同時,免費抗病毒治療開始在中國普及,接受治療的感染者不斷增加。2016 年,隨著《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藥物治療手冊(第四版)》的發布,所有確診的艾滋病毒感染者都可以接受免費抗病毒藥物的治療?!邦A防即治療”的理念在公共衛生領域被廣泛接受,因此,發現更多的感染者使之盡早進入治療,成為艾滋病防治的首要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防艾組織具有便于接近易感人群的優勢,加上前期其在艾滋病防控中的耕耘,借助防艾組織加強對易感人群的檢測和宣傳干預成為這一時期政府作為項目出資方的主要需求。

與此同時,隨著艾滋病相關知識在易感人群內部的逐漸普及,“定期檢測”“安全性行為”“發生高危行為后及時檢測”等理念逐漸成為社群文化的一部分,甚至變成社群內部的一種道德規范,易感人群有較高的獲得便捷、安全、保密的檢測和暴露前(后)預防服務的需求。人們也可以通過互聯網購買試劑進行自我檢測。此外,隨著艾滋病檢測網絡的完善,大多數醫院、疾控中心門診都能夠提供自愿檢測服務。那么,為何易感人群還會選擇到防艾組織進行檢測咨詢,甚至在確診后還參加防艾組織的陽性關懷活動呢?訪談對象小杰的觀點可以提供一些線索。首先,“逍遙”的檢測方式與自測有所區別,是抽取靜脈血后通過離心機分離出血清后再進行檢測,若初篩陽性,則送到疾控中心實驗室進行復核與確診;而當下市面上的自測試劑往往使用指尖血進行檢測,自測陽性后還要到疾控中心進行確診檢測。由于小杰自己從事醫療工作,對他而言,“逍遙”的檢測結果相對而言更準確。另外,小杰認為前往醫療機構檢測會在其系統中留下記錄,有隱私暴露的風險,而“逍遙”作為一個“獨立”組織,“應該會更加安全”。在社群內部,前往防艾組織進行咨詢檢測是大多數人的選擇。在田野過程中筆者發現,防艾組織工作人員常常需要在線上或線下解答服務對象的諸多問題,無論是性病、艾滋病風險,還是情感咨詢,對于部分易感人群而言,防艾組織工作人員儼然是社群內部的“專家”,而這也體現了防艾組織在社群內部樹立起了獨立、專業、值得信任的形象。在“逍遙”確診的感染者小逸就將“逍遙”的工作人員視為“唯一值得信任的人”:

我現在也還是不相信誰,唯一能相信的就是“逍遙”。如果我現在連他們都不相信的話,我覺得我心態會出現很大的問題。不管他們是不是認真待我,他們對工作是盡責的,他們表現的狀態會讓我更踏實一點。他們對確診感染這件事情表現得很云淡風輕,那我覺得可能確實不是很大的事情。(訪談對象:小逸)

對于小逸而言,醫務人員的話語大多屬于專業的醫學知識,要理解起來并不容易,每次的診療時間也有限,而網上的信息往往真假難辨。在這種情況下,防艾組織工作人員便是其既方便接觸又值得信賴的人。這或許得益于大多數防艾組織工作人員來自社群的優勢,也有賴于防艾組織早年在艾滋病防控領域的專業表現。因此,對于社群而言,獲得方便、準確的日常檢測服務以及認真專業、值得信賴的咨詢與關懷服務是其主要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這些服務必須要足夠“安全”,確保隱私不會被泄露。

項目出資方和社群對于防艾組織服務的需求又推動了政府對防艾組織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的認可?!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印發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動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17〕8 號)指出,要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險行為人群干預、感染者和病人隨訪服務、關懷救助等領域開展工作。也就是說,從國家的視角來看,防艾組織的角色就是發揮其來自易感人群的優勢,為相關人群提供服務,其本質是服務提供者。

與此同時,社會組織的管理制度也發生了變化,國家也加強了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監管。首先,國際資金開始撤出中國。隨著我國艾滋病防治制度的不斷完善及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高,2011 年,全球基金做出決定,包括中國在內的5 個國家因屬于“中等收入且疾病負擔不極端嚴重”而失去申請2013 年以后任何全球基金項目的機會(賈平,2011)。隨著全球基金的離場,中國作為“中等收入國家”的地位越來越被各項國際基金的出資方接受,各基金會逐漸減少甚至停止對中國艾滋病防治項目的資助。自2010 年開始,國際資金金額數量不斷下降,由2010 年的超過6 億元人民幣,減少到2015 年的4 000 萬元人民幣,國際資金占中國艾滋病防治經費的比重也從2010 年的15.4%下降到2015 年的0.8%,到2018 年,國際資金占比僅占0.3%(馬英鵬等,2016,2019)。

與國際資金的全面離場相對應的是國家在艾滋病防治領域的進一步入場,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撥款數額逐年增加?!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印發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動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4 號)強調,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投入為主、分級負責、多渠道籌資”的經費投入機制,明確了艾滋病防治領域的資金來源主要以各級政府財政撥付為主。從資金投入來看,2010—2015 年,中央及地方財政資金占艾滋病防治經費總額的比重由84%上升到98.3%(馬英鵬等,2016,2019),幾乎成為我國艾滋病防治經費的唯一來源。為了進一步彌補國際資金離場給社會組織帶來的資金空缺,國家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采購社會組織服務等方式為防艾組織提供支持。2015 年,國家設立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基金,中央財政每年為基金提供5 000 萬元,支持防艾組織開展艾滋病干預檢測、HIV 感染者隨訪關懷及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等工作;2017 年,《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動計劃》中提到,發揮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導作用,要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2019 年,《關于印發遏制艾滋病傳播實施方案(2019—2022 年)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9〕54 號)強調要開展艾滋病綜合干預工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利用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基金和各地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工作,加強技術支持和監督管理。

其次,國家不斷通過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對社會組織的運作及資金使用的監管。2016 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強調要“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并對社會組織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尤其是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2017 年1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正式施行,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需要依法備案,這使得防艾組織承接國際資金項目的難度不斷加大。在此背景下,原本將國際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防艾組織必須調整自身的組織定位,與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在這一階段,面對國際資助方的退場,政府為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社會組織急需審時度勢,轉為與政府合作。同時,保障感染者權利在制度層面得以確立,感染者生存境況得到改善與保障,此時獲得安全、專業的檢測咨詢以及關懷服務則成為社會需求,相應地加強對易感人群的檢測干預成為國家對防艾組織服務的要求。防艾組織此時的“代理”工作重點是公共服務提供,包括檢測咨詢、關懷服務、重點人群干預等。不過,國家通過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對社會組織的運作及資金使用的監管,使得社會組織需要緊緊圍繞政府購買服務開展工作,完成考核指標,這需要社會組織靈活應對。

(二)公共服務提供者:防艾組織的重新定位

2010 年前后,隨著國際防艾資金開始陸續結項與離場,大多數防艾組織的處境越發艱難:一方面,組織運行所需的資金大幅縮減,甚至失去了穩定的資金來源,這對于社會組織而言是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防艾組織的服務群體較為敏感,且多由國際資金項目培育,因此,其活動的合法空間也在不斷縮小。觀察到環境發生變化的林文意識到,如果不和政府開展合作,獲得政府的資金與活動空間支持,“藍語”也會像其他防艾組織一樣走向末路。林文的這一想法使得“藍語”內部產生了分歧,有的成員認為選擇與政府合作、接受政府的項目會讓社會組織喪失獨立性,背離創建組織的初衷。而林文認為社會組織更多是“彌補政府的不足”,而非監督政府。

最終,“藍語”內部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林文和其他支持與政府合作的成員選擇繼續留在組織內開展服務,并將“藍語”改名為“逍遙”??梢哉f,“逍遙”的誕生就是林文選擇與政府展開合作的結果。此后,“逍遙”承接了當地的政府采購社會服務項目,為易感人群開展艾滋病預防干預服務,并與當地疾控中心合作,入駐艾滋病自愿咨詢檢測點負責咨詢工作。在林文看來,政府的相關項目對于“逍遙”而言至關重要,讓其得以運行至今。

人員工資和房租是一個非常大的持續性的投入,如果沒有政府支持的話,真的很難發展,這個也是我們到現在能夠生存的很重要的原因,至少現在看來當時的選擇應該還可以,應該不算錯。(訪談對象:林文)

組織定位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一個組織的命運,在制度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選擇繼續保持獨立還是承接政府項目,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對于“逍遙”而言,正是在林文關鍵時刻的判斷與選擇,調整了組織的定位與角色,進而得以在大量防艾組織停止運作的時代生存下來。

如上文所言,國家對于防艾組織的定位為向易感人群提供檢測咨詢以及向感染者提供指導、關懷,社會組織在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下被定義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由此,“逍遙”轉變了組織的工作內容,轉向以提供咨詢檢測服務和開展感染者關懷活動(包括心理咨詢、抗病毒治療咨詢等)為主。相關項目的考核也以檢測量作為唯一指標。據林文介紹,無論是政府采購社會組織服務還是社會組織防艾基金,在項目申報中都是以檢測與干預為導向的,因此,在考核的過程中,參與檢測和干預活動的人數是衡量組織工作成效的唯一指標。

現在的政府項目更多的是偏向以檢測為主,比如我的計劃要做100個人的檢測就是按100個人的錢來算,至于這100個人的錢怎么花,自己去設計,但是最終要以檢測量為衡量標準,這是跟其他項目非常不一樣的。像社會組織防艾基金,5萬塊錢的標準正常來說應該是你要做500個檢測,但現在如果你只做100個,它只會給你1萬塊錢,只看你的檢測量,以檢測量為最終的導向標準。(訪談對象:林文)

隨著考核方式的變化,當下的防艾組織行動大多圍繞項目考核目標展開,由此直接導致了組織工作內容開始由政策倡導和支持性環境建設轉變為向相關群體提供服務,組織的業務成績也就體現在開展服務的數量上。一個直觀的例子是,筆者在田野的過程中,曾協助林文完成了某區政府采購社會組織服務的結項報告,在報告中,“逍遙”一年來的工作被簡化為幾個具體的數字,“逍遙”的專業能力則需要通過工作成效達到甚至是超出預期目標來彰顯,一個“漂亮的數據”不但構成組織獲得全部經費的憑據,更是之后繼續與政府開展合作的底氣。

預期目標:將為活動場所的600人次易感人群提供干預和檢測服務,主要為艾滋病宣傳教育和行為干預;對場所內易感人群開展HIV抗體檢測服務,動員場所100人參與HIV的快速檢測,為5名易感人群中的HIV陽性、性病感染者提供轉介和治療服務。

工作開展與成效:1月1日至11月30日,通過在活動場所的宣傳與檢測,我們一共為1 069人次的易感人群提供檢測,并在檢測中提供簡單的咨詢服務,在1 069人次的檢測中,發現20名HIV口腔初篩陽性,其中,有10名服務對象愿意來檢測點做血液HIV檢測,結果均為陽性。(資料來源:某年度某區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完工報告)

同時,社會組織防艾基金開始加強對防艾組織開展艾滋病檢測的過程監督。據林文介紹,目前社會組織防艾基金開始要求社會組織使用NGO Fund 這一軟件對檢測過程進行監控。只有在軟件內注冊檢測人的信息,最終才能成為社會組織的檢測量數據,而社會組織的檢測資金結算依據的就是軟件內上傳的檢測人數。

對“逍遙”來說,在這種考核方式之下,檢測量的多少事關組織的命脈,因此,包括林文在內的所有組織成員都需要為了完成項目的指標要求而努力提高檢測量。林文曾直言,政府的項目是必須完成的,一方面,政府項目的資金監管和過程督導相當嚴格,在執行上幾乎不存在靈活操作可言;另一方面,組織的項目執行成效事關其與基層政府尤其是當地疾控中心的關系,在當地疾控中心成為防艾組織某種意義上的“依靠”的情況下,按質按量完成檢測任務,避免影響疾控中心的績效,是林文在日常工作中必須要考慮的重要事項。

另外,隨著抗病毒治療的普及,提升感染者的服藥依從性,改變其原有的行為成為相關政策的新關注點。因此,向感染者提供心理咨詢和治療咨詢也成為“逍遙”當下主要的工作內容,當地疾控中心亦為其提供了支持,以便其開展面向感染者的關懷活動。

雖然說我們做前期的動員檢測,但并不是發現這個人是陽性之后就不管他了,他們怎么去走出負面的心理,或者怎么去使用藥物,怎么去跟家人去溝通,就是這種感染之后的問題都需要有支持。這時候我就在想,如果我們只是幫人發現出來了,不去幫人,我把你拉出來不給你解決事情,這個好像也是不對的,這些感染者不能游離在外。(訪談對象:林文)

如果說與政府合作成為“逍遙”轉型的起點,那么保持在社群內部的“聲望”才能實現組織的日常運轉。同伴教育的重要性,使得“逍遙”能夠保持在社群內部的影響力,成為不可忽視的防艾力量。在成立之初,“逍遙”主要負責動員檢測、社會服務的工作,直到2013 年,他們與原本由當地疾控開辦的檢測點合并,由醫院退休的醫務人員負責抽血檢測,“逍遙”的工作人員負責咨詢和服務。無論是個人檢索還是官方發布中,“逍遙”作為當地疾控中心的HIV 檢測點赫然在列,在訪談中,林文不斷提及疾控中心作為資金方對于各項活動的支持。與疾控中心的合作無疑為“逍遙”提供了專業合法性,這也解釋了為何“逍遙”的檢測量能夠超過當地的另一個機構,也說明了“逍遙”為何能在社群中構建起值得信賴的形象。

你在檢測的時候,如果有同伴在里面的話,那么更多的檢測者可能會正視自己的身份,特別在做一些相關的研究調查的時候,他們會愿意更真實地去填寫信息,所以我們一直在推這個概念,然后疾控也接受了。(訪談對象:林文)

六、討 論

伴隨著國際基金的撤出,防艾組織面臨的制度環境與社會需求同時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部分組織未能及時應勢轉變自身的定位與主要工作內容而漸漸關停,而有的防艾組織則在轉變的過程轉向與政府合作,順應社會需求,面向易感人群提供服務,獲得了生存的資源與空間。由“逍遙”的案例可以將防艾組織的發展歷程分為兩個階段(見表1),在不同的階段,其面臨的制度環境、社會需求不同,由此導致組織的定位及主要工作內容也不同。首先,在第一階段,“逍遙”主要接受國際資金的援助而獲取組織資源,國際資金及其項目管理制度是“逍遙”面臨的首要制度環境。國際組織項目主要關注的是政策倡導、社群能力培育以及感染者權利維護和宣傳干預等內容,其對于組織資金使用的管理較為靈活。而這一特點與社會需求相關,彼時我國的艾滋病綜合防控體系尚未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亦未完善,對易感人群的艾滋病干預和對感染者的權利維護力度不足,社會上存在較為明顯的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歧視,甚至暴力侵害等現象;同時,人們對于艾滋病存在偏見,也缺乏獲得準確信息的渠道,對艾滋病既無知又恐慌。因此,社會組織需要在政策倡導和感染者權利維護、社群能力培育等方面發力,并為社群提供準確的信息。也就是說,在這一階段,開展政策倡導、培育社群的權利保障能力是防艾組織的主要工作。

表1 不同階段防艾組織面臨的制度環境、社會需求和組織定位、主要工作內容

第二階段,隨著國際資金的退場,政府采購社會組織服務及國家出資的項目成為“逍遙”主要的資金來源,同時,國家亦加強了對社會組織的管理。由此,政府項目及嚴格的以檢測量為唯一導向的資金管理制度成為防艾組織面臨的主要制度環境。由此,“逍遙”轉變了組織定位,開始與政府合作,承接相關項目。而隨著艾滋病防治體系的建成,保障感染者權利、反對歧視的制度基礎得到奠定,社會對于感染者的污名、歧視在總體上減少;同時,我國的艾滋病疫情也出現了新的情況,性傳播成為主要的傳播渠道,以及免費抗病毒治療開始在中國普及,“預防即治療”的觀念使得發現更多的感染者成為艾滋病防治的關鍵,因此,擴大檢測、盡早治療成為國家艾滋病預防的首要策略,易感人群成為艾滋病防治的重點群體。在這樣的情況下,“逍遙”的主要工作內容變為協助政府完成各種艾滋病防控項目,并向易感人群和感染者提供服務,成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相比而言,“逍遙”與其他組織的不同點在于第二階段與政府合作的深化。在第一階段,“逍遙”的前身“藍語”較多依賴國際資金,但是由于艾滋病服務的專業性,他們時常邀請當地疾控部門的人員對成員進行培訓。在這一過程中,林文自然而然地與政府建立了良好的關系。于是在國際基金離開中國后,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社會組織防艾基金填補了部分組織運作的資金缺口。此時,早已與疾控中心形成信任關系的林文及“逍遙”自然成為承接這些服務的首選。在第二階段,“逍遙”與政府的合作力度和強度明顯提高,不僅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增多,而且“逍遙”的辦公地點也搬到市疾控的檢測點,實現深度合作。同時通過專業性展演,“逍遙”不斷擴大在社群內部的聲望,這有利于“逍遙”完成來訪咨詢、檢測、關懷的指標。從整個過程來看,盡管第一階段大多數社會組織共享著幾乎同樣的資源,但隨著制度環境的變化,一些不愿與政府合作或者缺少資金的組織自然關停,而及時轉變策略的組織在經歷轉型后依舊生命力旺盛。

已有研究中關注的組織自主性大多是靜態單一的,其面臨的制度環境和需求也是固定不變的,但近來學者關注到社會組織的歷時性自主發展(姚華,2013;張京唐、陳毅,2022)。在本研究中,“逍遙”不僅自身面臨發展變化,其所處的制度環境也發生明顯變化,這是以往研究較少關注的。具體而言,這要求社會組織及時調整策略,以服務對象需求為目標,以資助方需求為基礎,通過項目目標、方式和能力的及時轉換,實現對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的把握,從而在組織競爭中生存下來。需要強調的是,社會需求與制度環境并非割裂的,社會需求會自下而上地促使制度環境變遷,制度環境的變化亦會帶動社會需求的改變,防艾組織的生存需要放置在國際和國內的整體制度背景下審慎看待,也需要關注社群這一目標對象需求的更迭變化,在此基礎上社會組織作為中介轉譯需求從而完成社會服務。

當然,防艾組織也面臨社會組織所面臨的一般性問題,如資源不足、自主性受到約束、活動受限等。從“逍遙”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其負責人采取的是一種更加實用主義的應對策略。一方面,生存是“逍遙”在制度環境不斷變遷的情況下的首要目標,對于林文而言,只有組織“活下來”,才有資格談自主性,如果拋開組織的生存談“自主”,很可能會“魚死網破”;另一方面,林文并沒有為了獲得資源而拋棄服務社群的公益目標,而是充當政府與社群的橋梁,讓政府更多地了解社群,也為了社群的權利保障而奔走。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社會組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社會組織能否在治理格局中發揮作用(李朔嚴、曹渝,2018)。而順應“制度環境—社會需求”的變化、適時轉變策略顯然是“逍遙”能夠生存并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因。此外,這也反映出得以生存的防艾組織形態:既與政府保持連貫合作的關系(在兩個階段均有體現),同時在社群內部維持緊密的人際關系網絡,通過在社群—政府間有效“游走”來維持生存。

本文一方面對防艾組織的自主性和生存策略進行了梳理,明確了不同階段防艾組織所面臨的制度環境和社會需求對其行動所產生的影響;另一方面,本文將“制度環境—社會需求”的雙重視角引入對社會組織行動的分析當中,在社會需求與制度環境的互動中窺視社會組織的變遷,突破了原有單一、靜態的“國家—社會組織”視角。但同時,本文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首先,在某種程度上忽視了不同利益博弈的結果以及多樣化的主體劃分,這些不同的聲音雖然對整體的政策實施和管理影響較小,但仍不可忽視;其次,缺失針對項目出資方的訪談,在探討制度環境時僅從政策和歷史材料入手,忽視了政府—社會組織之間日?;拥那榫呈讲牧弦约跋嚓P負責人對政府—社會組織關系的認知。未來的研究可以從這些方面繼續深入。

總的來說,防艾組織是我國艾滋病防治綜合干預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上的經驗在防控其他新發傳染病中亦能發揮關鍵的作用。因此,防艾組織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運作對于建立健全重大傳染病防控機制、助推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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