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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究竟是什么

2024-02-27 03:53馬衛紅
關鍵詞:相關者責任企業

馬衛紅,蘇 尋

(深圳大學 管理學院,廣東 深圳 518000)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CSR)是備受關注的研究議題和實踐難題。近年來,期待企業更多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這一方面源于企業行為偏離了“責任”,出現各種扭曲,諸如漂綠、印象操縱等[1]。相關機構的研究顯示,中國企業300強中超四成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低于20分,表明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發展戰略呈現一定程度的“脫嵌”色彩[2]。另一方面源于公眾期待企業為解決社會問題提供有效方案,現實中企業并沒有如期那樣的表現。于是,有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不是失靈了、是否還可持續的疑問[3]。那么,企業社會責任是否還能持續?企業社會責任究竟需要企業做什么?

本質上講,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不容置疑的“元問題”,就像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樣?!柏撠熑巍笔敲恳粋€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員應該承擔的最基本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必須持續。那么,為什么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成為了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呢?問題的根源在于“企業是一種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謀利組織”這一經濟學色彩濃厚的假說。德魯克曾經評價過,這種說法“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答非所問”[4]48。實際上,企業是利潤最大化的追逐者這一假說以及理性經濟人假設已經被后來的經濟學家們拋棄了,經濟學領域對現實更具解釋力的一系列經濟學理論基本上都是對這一假設的“反叛”,尤其以制度學派最為顯著。然而,管理學領域的企業理論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卻仍然建立在企業利潤最大化這一假說之上,至今仍以這樣標志性的宣傳語向社會大眾描述企業組織。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企業組織聲譽的負面效應。

現實中的企業真的是利潤最大化的追求者嗎?其實不然。雖然企業必須算計利潤,卻不是單純地算計利潤,而是根據自身的信條從自身利益出發與他者不斷地相互作用,以求產生有益的結果。我們對企業的研究應該盡可能為真,那么,什么算是具有“真”的特征?那就是,企業理論對企業行為的分析應該具備實證性內容特征,而不是一種純粹的邏輯推理,對企業行為所蘊含的社會事實不能過度化簡[5]174-177。時至今日,“企業應該負有社會責任”是常識,不需要過多討論,但是,“負什么責”“對誰負責”“怎樣負責”等問題則需要認真討論。而且,這三個根本問題具有層次性,要先弄清楚負什么責,才能談對誰負責以及怎樣負責,否則會造成其他研究問題的偏離。出人意料的是,現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文獻,恰恰在企業應該“負什么責”的問題上缺乏有洞見的討論,太多的研究跳過這個前置問題聚焦在對誰負責或怎樣負責的問題。鑒于此,本文的目的是探究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究竟是什么,我們該怎樣理解企業社會責任,以及從此理解出發如何促使企業社會責任的有效落實。

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擺脫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功利主義視角,從“企業組織是社會的一員”認識論闡述企業應該承擔、能夠承擔的“有限”社會責任。管理啟示是為克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困境,應改變觀念,從內生性約束角度規約企業行為,而不是通過無節制地加強監管或懲罰去實現,那樣做只會耗費更多的社會成本卻收效甚微。

二、文獻綜述

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文獻汗牛充棟,從本文最關心的“如何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一問題出發,著重對現有文獻中最突出、最集中的幾個視角做如下綜述。

(一)指向財務績效的企業社會責任

很多研究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當作一種獲取更高財務績效水平的經營策略。絕大多數文獻提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種種好處,如認為企業可通過承擔社會責任獲得形象差異化和產品差異化的優勢,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提供長期的競爭優勢[6],增加企業價值[7],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更容易獲得政府采購訂單[8]等。這些好處最終都歸結為財務績效,即履行社會責任被當作企業為達成更高水平財務績效的一種資金投入活動[9],相應地,履責的投入也被看作企業的經營成本。

企業履行責任與財務績效的關系究竟是正是負一直存在爭議。20世紀70年代有學者開始用實證方法檢驗兩者之間的關系[10],此后這一關系又在不同的測量方法和情景下被反復檢驗[11-13]。然而,它們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仍沒有明確的結論,兩者呈正相關、負相關或沒有相關性的研究文獻都存在[14]。即使二者關系不明確,多數研究者仍然相信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有顯著關系且相信正向關系居多,并進一步揭示了企業社會責任對財務績效的影響機制。主要包括:(1)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在企業內部培育具有責任感的企業文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吸引優秀的人才,最終增加財務績效[15];(2)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能夠改善企業形象、獲得良好社會聲譽,獲得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信任,由此提高財務績效水平[16];(3)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將經營目標與地方政府的環保、經濟發展等目標相聯系,從而與政府保持良好關系,借此獲得財政訂單或者其他政策優惠,結果也有利于企業財務績效[17-18]。

(二)關注利益相關者的企業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提出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奠定了基礎[19],把分散且有爭議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逐步聚焦在較為一致的對象身上。企業社會責任也從對股東負責擴展到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如對雇員、顧客、供應商、銷售、社區、媒體、監管者等,企業需要用一套制度安排來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20]。有研究表明,企業對應不同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影響程度不同[21]。員工方面,在招聘、培訓、考核等環節均考慮員工的社會責任感[22]。通過這種方式,員工被納入組織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當中,可提高員工的社會責任意識,將員工利益與其他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相聯系,減少了員工對企業實施如捐款、環保等社會責任行為時的排斥心理[23]。有研究解釋,利益相關者壓力能激發企業對資源及合法性的需求,促使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進而有助于企業價值的提高[24]。

因此,從利益相關者視角出發,企業應當邀請利益相關各方都參與到公司治理活動中,一些公司設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以維系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謀求合作共贏的結果[25]。除了設立委員會之外,企業通過公布社會責任報告披露與投資者、員工、環境、政府、社會等方面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也是企業與利益相關者聯系的重要制度[18]。由于強調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一些研究甚至主張企業應該從經濟組織轉變成社會組織[26],還有研究認為企業是兼具政治功能與經濟功能的政治實體[27]。概括而言,利益相關者理論從描述性、工具性和規范性三個層面展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28]。

(三)主體意義建構的企業社會責任

這一研究視角將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從利益相關者“角色集”拯救出來,將其視為企業的理念、選擇和行動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建構界定了認知、釋義和行為三個階段,分別對應著思考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以及更廣泛的外部世界的關系、對外解釋企業行動的原因、采取與承諾一致的行動[29]?;谶@一視角的文獻主要研究企業如何根據意義建構來選擇利益相關者告知策略,決定了企業與利益相關者溝通社會責任的效果[30]。企業意義建構的價值在于為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問題提供方法,但是只有與企業外部的制度因素相結合或產生交互作用才能帶來企業社會責任行動的最終結果[31-32]。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企業的認知、釋義和行為過程,當企業從身份認知出發選擇與行業特征相匹配的社會責任行為、并將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在一起時,企業更易獲得發展所需的資源并建立合法性[33]。在環境領域的研究也發現,企業話語建構的方式會影響公眾的態度和行為[34]。意義建構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還發現,企業意義建構的主體是高管,這一群體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行動的具體內容[35]。而且,近幾年在“善經濟”理念的影響下,有研究主張企業在社交媒體日益發達的社會中塑造主動承擔其社會責任的形象,推動員工進步和環境改善,建立起人—盈利—環境“三重底線”機制,將品牌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目標相匹配,以吸引員工、合作伙伴和資金,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36]10。

(四)高管行為與企業社會責任

高管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決策者,相對于高管背景特征這一靜態因素而言,高管行為的動態因素可能與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更相關。企業家內在驅動力強時傾向于承擔更為廣泛的社會責任,用善的倫理價值管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盡可能使企業的管理理念、制度安排、發展戰略和組織職能設計符合企業倫理要求,并對利益相關者負責[37]。企業家社會責任認知高的企業其社會責任行為表現也會更好[38]。對高管進行薪酬激勵會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39],尤其是超額高薪激勵會產生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但可能在企業業績表現上會出現負向影響[40]。

企業高管在其他領域的行為表現也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有影響。有研究發現,高管政治關聯級別越高其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水平越高[41];當然,不同類別的政治關聯方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路徑也存在顯著差異,高管代表委員類政治關聯的正向促進作用更明顯[42]。關于高管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究竟是為了個人聲譽或私利還是真正負責任的表現,現有研究存在觀點爭議,不過,新近較為綜合的研究顯示,高管策劃和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大企業價值,并非借助履行社會責任的幌子牟取個人私利[43]。為鼓勵高管決策行為,近年來一些企業實行了高管責任保險制,但是,不僅沒有起到讓高管放下包袱做決策的目的,反而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起到抑制作用[44]。當然,高管行為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用是相互的,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對高管的內部交易行為具有抑制作用,有利于提升企業治理效果[43]。

(五)對現有研究的簡要評價

討論企業社會責任的現有文獻非常豐富,很多研究頗具啟發性和洞見。然而,正如本文開篇所問,在如此豐富的研究之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什么成為一個爭議不斷的話題。說到底,根源在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學理研究未能很好地回答一些根本問題?,F有研究至少在如下四個方面不如人意。

首先,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視為一種“投資”行為,而不是“責任”行為,這種功利主義認識論導致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困境和實踐困境。非常多的研究文獻集中在檢驗財務績效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成本的關系上。這從理論認識上暗示企業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能是“不劃算”的。雖然企業應該履行社會責任在當前已經很少被質疑,但是在功利主義認識論的驅使下讓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盈利變成了一對“被假設”的矛盾。

其次,重視變量關系,忽視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含義?,F有文獻把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演化為一種純粹的“CSR變量研究”游戲,抽空了企業社會責任在真實世界的社會性內容。如果按照這種傾向繼續下去,似乎已經沒有進一步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了。因為從實證研究的角度看,幾十年來都沒有搞清楚CSR與財務績效以及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的關系,可能不是研究還不夠而是方向搞錯了,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本身就不是一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可簡潔檢測的東西[45]26-27。

再次,混淆了“不做壞事”與“做了好事”的行為差異。很多相關文獻在分析闡述中隱含表達了“只要企業不做壞事就是履行了社會責任”這一論斷,顯然這是對企業應負有的社會責任的錯誤誘導。因為不做壞事與做好事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不做壞事不等于做了好事[46]4。企業社會責任是要求企業以不做壞事為底線,力所能及地做好事。所以,不能把底線要求等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全部要求。

最后,依靠外部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難題無法破解。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問題上,絕大多數現有研究主張加強政府監管或第三方監督。然而,目前諸多事例事實顯示外部監督作用極為有限。即便一些研究主張從倫理、道德甚至美德的角度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但這種建立在道德自覺基礎上的愿望猶如結草之固。本文認為,責任履行是自我認知的產物,是內在驅動的一種行為,不是靠外部監督實現的;而且,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驅動力與倫理、道德驅動力也不完全一致。企業履責行為是管理決策的結果,決策一定是多種因素契合度的綜合考慮,取決于管理者的知識與經驗。

當前,已經有一些研究開始反思企業社會責任。呼吁告別“股東至上”、提倡走向更加綜合和動態的利益相關者視角是此類反思的主要導向,提出諸如開放體系中的利益相關者視角[45]289、合意性CSR[3]、企業可持續商業[1]等改進的思路。這些反思頗具啟發,且對改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風氣”具有導向作用。但是,本文認為仍然不夠徹底,或者說長期來看還是不能解決已經顯現的弊病。因為,從這些反思的關注點來看,其所謂的新視角仍然把重心放在了企業社會責任“如何做”的問題上,再次忽視了企業社會責任“是什么”的前置性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性質

鑒于當前已經出現對企業社會責任根深蒂固的誤導性理解,本文在回答企業社會責任是什么的問題之前,需要先討論一個更加根本的問題:企業社會責任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問題。

從利潤最大化和功利主義視角理解企業社會責任是造成當前不良后果的認識論根源,加之,卡羅爾把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四類[47]?,F如今,已經出現了把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簡單等同于慈善捐贈和道德問題的傾向,或者企圖無限擴大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認為企業應該對所有問題都出力才算是很好地履行了社會責任。本文認為,這些傾向都不利于消除當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困境。管理學上一個常識性的原則告訴我們,當任務不可能完成時,行為人將會放棄或者“應付”,對本該完成的任務也會產生倦怠。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也是一樣,如果不區分主體與客體關系,一味強調企業組織應該對其他主體及外部環境負有責任、不管這些責任是不是應該由企業承擔都寄望于它,那么,其結果一定是不理想的。因此,如果要真正地推動企業有效落實社會責任,必須認真地從理論上思考“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性質。

回答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性質,其實是厘清我們這個社會秩序中可被識別的一種企業與社會的關系模式,亦即,在責任要求上,如何使企業更好地對自身行為產生的社會影響及其后果負責。具體來講,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責任問題,不是慈善問題

什么是責任?責任就是分內的事,意味著行為人的承諾,它是一種內在的要求,不是可以拿出來“量化考查”的。當企業社會責任分維度作為變量被考查時,它就成為一個可以被有意識地操縱的對象,履行社會責任就有很多伎倆可用。其中,成本相對低且顯效快、顯示度高的慈善捐贈就成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標志性”行為。已經有研究發現,有的慈善捐贈背后是一種不負責任的真相,企業可能會利用慈善捐贈來掩蓋或轉移社會公眾對其環境污染嚴重、員工薪酬福利水平低等問題的關注[48]。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企業社會責任的重點應該在“責任”而不是“慈善”,慈善捐贈不應當被當作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要求。

如果企業正當履行了它應負的責任,慈善捐贈行為就只是企業善行,不應該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應有之義。慈善捐贈可以為企業贏得良好聲譽進而對企業帶來積極的市場反應,但是企業捐贈不能等同于企業履行了社會責任,因為,企業破壞/不良行為的負面影響的消除同樣是需要治理成本的,可能此類治理成本遠遠大于企業慈善捐贈的數額。因此,企業應該直接為自身行為產生的外部治理成本埋單,而不是通過慈善捐贈加以掩飾或替代。

(二)企業社會責任首先是契約問題,其次才是道德問題

契約體現的是人與人、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在交往互動中才會產生和發揮作用,也會在互動中發生變化;道德體現的是修養和自律,是自我約束的準則。契約意識與道德自律雖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但是二者也不能混同,且有優先次序之別。在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上,準確把握“契約為先、道德為次”的優先次序尤為重要。這是因為,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員,且是容納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重要組織,以顯性或隱性的方式與內外部存在契約關系[49]。

我國傳統上偏好重道德不重契約,現代市場經濟需要的是契約意識,空洞的道德說教在現實中不起作用。因此,企業肩負著“訓練”社會成員契約意識的責任,企業不一定是也很難是一個社會中的道德楷模,但它可以也應該是這個社會中最有契約意識的主體,應該是履約行為的標桿。在契約意識方面,企業必須成為榜樣,成為這一重要社會價值觀的締造者。對于企業信守承諾的行為不應該過多從道德意義上去評價,比如,企業誠實不欺是其契約意識的基本要求,不應該歸因到道德榜樣加以宣揚。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應該首先看企業能否履行契約、怎樣履行契約(包括顯性的和隱性的)。

(三)企業社會責任是有限責任,不是無限責任

當前,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時往往會更加關注企業在處理和解決社會問題方面應該或者可以做些什么,在這種認識主導下,出現了一種對企業社會責任無限需求的趨勢。這實際上是對企業的“過分”要求,不可能讓企業承擔無限的社會責任,不應當要求企業承擔它無力(無財力和無能力)承擔的社會責任。當我們以無限放大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時,不可能產生有益于社會和他人的結果,而且有重回“企業辦社會”老路的風險,不值得提倡。從結果上來說,企業社會責任是針對企業自身合法行為產生的社會影響而言的;從后果的時效性來說,它不應該是短期的經濟結果,而應是持續的“負責”進而最終實現“尚善”的結果。有效負責的前提是有限責任。

四、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什么

利益相關者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奠定了理論基礎,為確定企業社會責任對象和內容提供了理論框架。然后,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型把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50]26?,F有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基本上都沿用這樣的解釋框架。但是,仔細分析會發現,利益相關者理論只是回答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問題(但是對象的優先級劃分成為新的難題);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型看似界定了CSR的內涵,但實際上沒有言明“責任是什么”,反而把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向了無限擴張的方向。

雖然本土學者也試圖修正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對股東承擔經濟責任的同時,基于一套制度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對債權人、政府、供應商、客戶、員工和社區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環境所必盡(法律上的)或應盡(道德上的)的責任”[51];或者,以倫理責任概念統合法律和慈善兩方面的責任,將其界定為三個層次[52];還有學者提出公共利益相關者、制約利益相關者、優勢利益相關者三維金字塔模型[28]??梢钥闯?這些再界定的嘗試仍然沒有跳出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卡羅爾模型的束縛,自然也沒能克服二者的缺陷。

本文認為,界定企業社會責任需要跳出既定認知框架,重新思考企業與社會的關系,擺脫以往僅僅把企業作為一個社會中的“客體”來期待它做什么的思路,而應以企業主體性視角建立企業與社會的主客體關系。從企業客體視角轉向企業主體視角,不僅可以解決利益相關者對象優先級劃分難題[53],還可以避免無限制地擴張企業社會責任的外延。

基于前述對企業社會問題性質的解析,分清楚兩個層面的問題才能更好地討論企業應負有的社會責任:第一個層面是企業對社會可能會產生的影響,另一個層面是社會自身已經存在的現實狀況??梢哉f,企業對前一個層面負有責任,對后一個層面沒有“直接的、應該負有的”責任。后一個層面是企業量力而行的選擇,不應該作為“責任”去要求。但是,對于第一個層面是任何企業都必須肩負的責任,做到不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這是企業的分內之事。只要企業在前述的第一個層面上做到了為自身造成的社會影響負責,就是很好地履行了社會責任。

本文對企業社會責任做如下簡要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僅指企業對其合法活動產生的對人以及對外部環境造成的影響所負有的責任,這里的外部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那么,在企業對社會可能會產生的影響層面,企業的社會責任究竟有哪些呢?

企業的首要責任是保持利潤。這里從責任的角度強調企業賺取并保持利潤與前述的利潤最大化的假說是完全不同的涵義。在利潤最大化的假說中,利潤是目的,而且是一切行為的最終目的。在責任視角下,利潤是手段,是保障企業履行其應有的社會責任的最有效的手段。反對利潤最大化假說,不是說利潤不重要,更不是說企業不要賺錢。破產的企業連自己的員工都養活不了,如何做社會貢獻?說不定還可能會帶來更多社會問題!對整個社會來說,企業的利潤相當重要,沒有企業的豐厚利潤,公共財稅就沒有來源,一切社會服務都將無法提供。反對利潤最大化只是反對把賺取利潤作為純粹的目的。正如德魯克所言,企業采取行為時考慮利潤因素,代表了對企業決策有效性的檢驗[4]49。

利潤無罪,但是,利潤最大化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觀點卻是極其錯誤和極具誤導性的,把“企業賺取利潤的合理性”陷入認知危機和爭議之中?,F實中,利潤最大化是最具諷刺意味的一個說辭,因為,很多企業別說利潤最大化,能做到賺取企業生存的最低利潤、保障企業活下去都已經是不小的挑戰。企業成長史證明,多少企業在成長中瞬間死去,這就是連最低利潤、保住企業生存都沒有做到,這樣的企業又如何履行基本的社會責任呢?所以,本文主張企業的首要責任就是“賺取利潤”。企業經營者要為資源使用的績效負責,這是他作為商業經營者必須負有的責任。把它作為一種要求,而不是目的,是企業決策的必要條件。只是,企業決策不是為了賺錢而賺錢,企業活動的目的是經營好自身的業務。

在保證盡到首要責任的基礎上,企業的社會責任還包括從企業主體性出發由近及遠的優先級形成的三個圈層:企業對自身員工的責任,企業對在地社區的責任,以及企業展現的社會形象和倡導的社會公共價值。對于企業員工,只有照顧好自身員工的企業才有可能成為一個負責任的企業。其次,企業的行為對在地社區會產生各方面影響,企業要為其負責。尤其是對周邊環境會造成影響甚至破壞的情況下,企業應該支付相應的治理成本,而不應該像如今的處理方法:依靠“社會治理”去解決企業引發的外部問題。然后,企業對社會公眾的普遍責任主要體現在它要傳遞一種怎樣的公共價值觀和企業形象。有一個重要現象未被充分認知,更未得到應有的關注:企業的再社會化和再教育功能。企業對其員工和社會公眾都具有再社會化和再教育的影響力。企業體現的是一種控制關系,它的非正式制度與觀念,公司權力價值觀的導向,都具有重要的規訓作用,可以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教育、藝術、休閑、日常生活等,各個區域——社區、城鎮、地區甚至國家。企業看似在“私人領域”的決策具有公共領域的影響[54]17,因此,企業要對自身傳遞的價值觀和展示的社會形象負責。

根據本文的責任界定和分析,企業的社會責任皆由企業自身的行為波及產生,且有遠近之分,不同責任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企業社會責任與其說是企業對社會肩負的責任,不如說是企業管理者對企業應負的責任,管理好企業組織,使組織存續并不產生負面社會影響,就是重要的社會責任。

圖1 企業社會責任的圈層關系

五、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機制

從企業主體視角出發,本文所思考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機制不同于現有文獻主張的依靠外部監管/監督。本文的主張是主要靠內生性約束,且這種內生性約束機制的有效性不是指望企業作為行為主體的道德高尚,而是內外部因素的“集體約束”所形成的威懾作用使得行為主體不得不約束自己的行為,從退出成本與合作成本、監管成本和自律成本兩對約束關系內在性地建構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機制。

(一)退出成本與合作成本

企業是社會的一員,應該做一個負責任的一員,而不是“自利”的一員,企業不要以自利行為損害社會,在自己有限的責任中做好企業該做的。當一個社會的成員都會說一套做一套,而且說一套做一套不用付出代價的話,那就是很糟糕的結果。

當欺騙者確信他們能以更低的退出成本找到與其他人合作的時候,那么他們就會更多地采用欺騙或搭便車行為。因為,他從現有的合作中退出雖然有成本,但是很容易能夠找到新的合作者,通過新的合作帶來的收益支付退出成本仍然是劃算的。所以,這里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強調退出成本仍然不能有效約束行為人,而應該是在現實當中同時增加他的合作成本。讓行為人非常清楚地知道,一旦他為了自身利益進行欺騙或者采取了違規行為,他再找新的合作者就非常難,合作成本高昂。這樣一個預期對行為人將具有強約束力,而且是簡約的。達到這個效果,就有賴于社會成員之間是否具有不跟不誠信或者非善意者合作的共識。

如果這個合作成本里包含了信用價值,而且這個信用價值的權重又很大,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約束力就更強。這時候的行為人所考慮的不是退出成本,而是要預期到他一旦退出,新的合作是否還有可能。當重新合作非常難的時候,他就必須對現在的行為負責。如圖2所示,行為人1如果采取了欺騙退出的行為,他只能得利一次,再無合作者;如果他采取誠信合作的行為,那么就會有更多的合作者。這一機制的建立有賴于一個社會高度贊賞誠信,而且不接受失信者。如果一個社會當中大家不守信也不用付出高昂代價的話,將導致一個非常壞的結果。在一種環境當中,企業也在不斷利用環境學習解決問題,與所處環境以及這個環境當中的其他行為者交流,然后形成一些大家都共同接受、默認的東西。

圖2 退出合作博弈

(二)監管成本與自律成本

現有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機制的研究總是寄托于有一個外在的監督機制。實際上,監督機制通常是不起作用的,因為評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真實性非常困難[55],不少研究發現,企業有可能通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作假的手段迎合政府[56],甚至會出現規制合謀導致監管失效的問題[57]31-32。所以,在履行責任中自律才是最有效的。企業需要為自己的決策識別社會影響,認真考慮“對不對”以及“會產生何種影響”等問題,包括一種新的技術創新也是一樣的,盡量減少企業對社會的影響,尤其是明顯負面的影響。

強調自律成本,將會抑制企業家以抵押或賒賬的思維考慮他的決策,他必須以成本的方式考慮決策問題,而不能以預期可能會有的利潤來決策(在這方面金融的確是個壞榜樣),那樣會造成不可估量的間接的社會成本。強化企業家的自律責任,在他的決策中系統考慮某種方案可能會產生過大的社會代價而不采用。如果指望企業預期失敗后通過監管或處罰讓它付出代價,那就意味著加大了監管成本,而且會導致監管成本無限擴張(參見圖3)。因為,不論怎樣的監管政策總會有漏洞,一旦這個漏洞被行為人發現進而利用的話,勢必引起新的監管政策出臺,如此往復,沒有盡頭。而強調自律成本就不一樣,它是有限的、收斂的,止于行為人,而且行為人預期到不自律會帶來高昂成本,自然會慎重決策并為其負責。

圖3 監管無限擴張

然而,在現實中,我們已經太習慣于外部監管機制;盡管經驗證明,外部監管難以解決根本問題,仍然從監管入手尋找出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幾乎不考慮監管成本問題。真正要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問題,還是要轉換思路,從自律成本角度而不是監管角度入手,圍繞自律,形成簡約、有效的方式。

六、結論與管理啟示

(一)研究結論

企業社會責任反映了我們這個社會中的某種預期,企業為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負責,應該是最基本、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責任。這一點,應該是一個社會所有成員的共識,是社會中最底層、最基本的那些“規則群”的一條。

本文的基本結論是:首先,企業社會責任是從企業主體性出發,在保持好組織績效的基礎上,對員工和在地社區負責,并傳遞、展示和倡導積極的社會公共價值。其次,企業社會責任是“有限”責任。企業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組織形式,負擔的社會責任也必須與企業組織的固有特征、特定企業的目標與使命相關。社會也應當適當降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預期,大致界定企業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邊界,防止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再次,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應當尋求內生性的約束機制。傳統的外部監管機制成本巨大,且不可能消除監管漏洞。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機制的設計應當更多地考慮利用企業的存續高度依賴于其他社會成員合作的特性,以社會信用機制提高企業的合作成本與自律成本,形成有效約束力。

本文的理論貢獻在于解釋企業社會責任時,用“責任觀”代替流行的“利潤觀”,解構了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功利主義視角,把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問題”重新置于社會背景中,探索企業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功利主義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產生謬誤的根基在于,將企業應負責的行為與利潤或績效綁定,并以效率為標準評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如此,縱使社會公眾再多道德呼吁也無力約束管理者的行動。在反思功利主義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基礎上,本文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在本質上是一種回應問題的責任,企業要回應在經營過程中給社會、社區帶來的各種影響,并對這些問題承擔責任。

本文還強調,應當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義寄托在維持企業組織運作和成長這一目標當中。功利主義企業社會責任觀所重視的利潤,應當被看作實現企業組織存續和運作這一目標的重要支撐,贏取利潤是企業決策時判定決策有效性的一個尺度,而不應該成為企業行為的最終目的。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利潤賺取與履行社會責任才不會成為矛盾對立關系。

(二)管理啟示

本文可能產生的管理啟示是,在實踐中跳出用監管與懲罰的方式迫使企業履行責任的傳統思路,重新思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生性約束機制。從本質上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管理者的自發行動,是建立在管理者對企業與社會關系理解基礎之上的行動。所有的外部約束機制都需要作用于管理者的內心才發揮效力。

從管理者的角度而言,本文提供了認識企業組織本質的新視野,能夠啟發管理者理解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不是為了提升財務績效。他們的工作是在制定企業的戰略和完成日常任務中識別持續變化的社會議題,結合企業組織的使命和能力將社會問題轉化為組織機會,在此基礎上開發解決問題的技術。

從社會角度而言,本文提供了有別于傳統的規制方式,建立一種內外部因素“集體約束”的威懾機制,提高不負責企業的社會合作成本,比如可通過社會信用系統真實記錄并及時披露企業做出的不負責行為,使得潛在的社會合作對象有充分可靠的信息拒絕與其合作;一旦合作,自身可能也會受到不良記錄的牽連等等,以此壓縮不負責企業的社會生存空間。這樣的履責機制也能把企業主體的注意力從尋找監管漏洞、計算接受處罰的成本與收益這些功利考慮,轉移到他們的決策是否會引起社區、社會的反感,讓企業明白后者將會決定企業組織在社會中的生死存亡。

總之,本文指出,功利主義的企業社會責任為企業追求私利提供了道德支持,也扭曲了慈善、道德、效率的本意,最終在管理實踐中造成管理者的觀念、語言與行動斷裂的現象,即管理者的語言不再反映心聲,行動也不再與言辭一致。管理者必須做出根本的改變,理解企業組織和管理者自身的存在意義,拒絕功利主義的誘惑,敢于承擔企業的“有限”社會責任,不負企業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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