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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行業碳會計信息披露問題與對策分析

2024-04-26 13:11楊雪
中國市場 2024年10期
關鍵詞:信息披露

楊雪

摘?要: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氣候變化的影響也愈演愈烈,極端的天氣事件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給人類生存帶來極其嚴重的影響,人們逐漸認識到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的重要性。因此,在倡導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社會背景下,碳會計在會計領域嶄露頭角。碳會計作為一種新型核算方式,在其體系中信息披露是重要的一環。文章通過研究重污染行業企業在碳會計信息披露中暴露的一些問題,提出加強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大內外部監管力度,培養復合型碳會計人才和提高企業的低碳環保意識四個方面建議,希望為相關企業和研究人員提供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重污染行業;碳會計;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24)10-0108-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10.027

1?引言

從2020年我國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雙碳”目標愿景,到2021年“雙碳”首次被寫進政府工作報告,碳會計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學術界的研究熱點。與此同時,隨著政府對綠色低碳發展的強調與公眾環保意識的提升,重污染企業的生產排污狀況也逐漸被社會各界所關注。這就要求企業,尤其是重污染企業積極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及時準確詳細地披露企業的環境管理信息,也即要求企業高質量的披露碳會計信息,更好地展現企業的責任與擔當。

2?文獻回顧

隨著環境問題的愈發嚴重,全球對環境問題愈發重視,“碳會計”這個詞應運而生。但是“碳會計”這個概念最早是由Stewart?Jones?等在2018年提出來的,他們將與碳排放、碳交易和其鑒別驗證有關的問題總稱為“碳會計”[1]。我國學者王愛國(2012)認為,碳會計實際上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是會計學面對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與低碳減排問題的新響應和新應對[2]。

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碳會計信息披露展開了豐富的研究:Andrew(2011)認為碳會計信息的披露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在年報中單獨披露、在年報中與其他信息一起披露、獨立地在社會責任報告和環境報告中披露[3]。He等(2022)認為碳會計是利用會計方法記錄、計量、分析和報告氣候變化信息,解釋碳資產和碳負債,管理碳風險和評估碳績效,利于利益相關者做出更明智的決策[4]。我國學者談多嬌等(2020)認為將氣候變化問題納入會計體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時將氣候變化風險和環境會計的基本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有效融合并運用也是非常重要的[5]。楊方蕾(2018)[6]、吳君民和吳學晶(2022)[7]認為我國企業在碳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披露積極性與披露自愿性不強、披露方式不統一與披露內容較為主觀隨意等問題,這與我國尚未出臺規范性的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健全披露機制和缺少有效監督等國情有關。

綜上所述,上述研究從理論層面對碳會計的含義、披露方式、核算方法和披露現狀進行了討論,可以發現目前國內外對碳會計的定義和核算方法還沒有達成統一,但是國外發達國家對碳會計的研究已經比較完善,國內研究還處于初期階段。

3?我國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現狀及問題

3.1?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重污染行業是根據生態環境部2008年6月公布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進行篩選,主要包括火電、煤炭、鋼鐵等16類行業。通過查閱我國滬深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碳會計信息可以發現:

在披露方式上,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的碳會計披露主要集中在企業年度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和年度環境、社會與管治報告(ESG),只有極少數企業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根據2021年的最新數據,在文章選取的1009家重污染企業中,有1003家企業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占比為99.41%;有381家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占比為37.76%;僅有97家企業在年度環境、社會與管治報告(ESG)中披露,占比為9.6%;選擇用其他方式披露的僅有兩家,占比不到0.2%,如表1所示。

在披露內容上,大多數企業會選擇表內披露與表外披露結合的方式。財務報告之中的會計信息即為表內信息,這類碳信息通常是利用貨幣進行衡量的;財務報告之外的會計信息即為表外信息,這類碳信息通常是無法通過貨幣來衡量的,為非貨幣信息。但是,通常企業在表外披露的內容多以文字形式呈現,相對簡潔宏觀,對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的負面信息,如企業因環境問題而受到的處罰等較少披露,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積極性不高,多披露對企業利好消息。經過查閱這1009家重污染企業2019—2021年度的財務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和環境報告,可以看出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較多的為企業碳排放量、排放物及治理辦法、碳排放指標及完成情況、碳減排制度與體系認證和碳減排投入等;在社會責任報告中,企業通過對碳減排治理、碳減排成果、碳減排績效和碳減排量進行非量化披露,披露指標較為模糊;企業對碳信息審計鑒證、碳排放權交易情況、低碳機遇與風險和企業碳排放違規處罰情況披露較少,甚至有的企業不披露這些信息,可見我國重污染行業碳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缺乏核查與監督,數據的真實性有待驗證。表2是《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要求,經過上文對我國重污染企業披露內容的分析,可以發現有些企業披露的碳會計信息與規定內容差異較大??傊?,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內容較為全面,其中環境、社會與管治報告(ESG)中披露的碳會計信息最為豐富。

3.2?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通過梳理和總結我國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的資料可以發現:其一,作為重點碳排放的重污染行業,企業對碳會計信息披露的積極主動性不高,而且企業管理者未將碳減排置于公司發展的戰略目標,大部分重污染企業沒有披露發展低碳經濟的具體計劃。由此可見,公司對于低碳發展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對碳會計信息披露積極主動性不高,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其二,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較低,披露的內容缺乏可比性。通過查閱企業財務報表等可以看到企業披露的內容差異較大,有的企業例如塔牌集團、贛鋒鋰業等在年報、社會責任報告和環境報告中披露得非常詳細全面,而有的企業例如大唐發電、常保股份、華斯股份等只是在社會責任披露中草草提及碳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質量較低,從而導致企業間的碳會計信息無法有效對比。這可能與目前我國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仍處于自愿披露階段,缺乏對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的規范約束、與相關懲治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全面有較大關系。

4?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原因

4.1?碳會計的制度與準則不夠完善

在我國進行改革開放之后,財務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對企業的會計核算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會計基本準則這個框架體系進行業務處理。但是由于我國碳會計發展起步較晚,相關研究滯后于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碳會計交易和事項的基本準則還有待完善。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在碳會計信息披露方面有較好的表現,其相對健全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的約束性是很大的一個優勢。目前,我國對于碳交易的規定主要為碳排放權的確認、計量層面,對碳會計信息的披露方法、內容與期限并未做出詳盡的規定。因此,我國政府應加強碳會計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體系的制定,及時糾正企業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讓企業能夠客觀公正地披露碳會計信息。

4.2?碳會計信息披露監督機制不健全

從內部監督來看,我國大多數重污染企業未建立規范的監督機制,企業內易出現董事會監督機制失效的現象,未能使碳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發揮應有的效應。此外,企業的高管人員由于受到企業自身利益的約束,很難提供真實的內部信息,而且企業披露碳會計信息會產生額外的成本,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發展,會選擇少披露或者不披露與碳排放有關的負面新聞。從外部監督來看,目前對碳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獎懲機制不完善,對不披露、假披露行為的懲罰措施不夠明確,懲罰力度較小,企業違規行為的成本太低。此外,社會大眾大多時候缺乏維權和監督的自覺與意識,不會向政府部門及時反映,媒體缺乏對企業環境問題持續性的跟蹤與關注、不能及時客觀的發布信息以及獲取公司內部特質信息存在較大難度等,進而導致無法起到對應的監督作用。

4.3?企業對碳會計信息披露投入力度不足

由于我國碳會計起步較晚,且大部分的實施經驗需要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建設碳會計信息系統時需要考慮本國國情,能夠借鑒的經驗較少,在研發碳會計信息系統時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加重企業的負擔。此外,碳會計人才培養成本高,企業培育優秀的碳會計人才同樣需要投入大量資金??梢?,碳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管理需要企業初期投入大量資金,且短期見效慢,但是眾多企業在沒有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下,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較少主動投入,甚至有一些企業存在一定的短視行為,只考慮短期利益,對碳會計披露問題投入極少甚至不投入。

4.4?企業缺乏碳會計復合型人才

碳會計是環境會計的前沿分支,不僅包括傳統會計學,還包括能源、生態、管理、法律等多個學科領域的知識。隨著碳會計的快速發展,企業越來越重視碳會計信息披露,而會計人員是碳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的重要角色之一,因此對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格的要求。會計人員需要負責碳交易、碳管理、碳披露等工作,報告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學習新的碳會計理論體系和準則。目前,會計人員對碳會計的認識不夠全面,對碳會計理論知識掌握不足。作為信息的處理者和傳遞者的會計人員,如果缺乏碳會計專業知識,出具規范可比的碳會計信息披露報告是非常困難的,那么就無法傳遞有效的信息,會極大地降低企業披露碳會計信息的有效性。

5?促進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的建議

通過上文分析重污染企業的碳會計信息披露情況,可以看出重污染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有相關制度體系不完善、監管不到位、企業責任意識不足等。因此,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提高重污染企業的碳會計信息披露質量。

5.1?加強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建設

我國目前在環境保護方面出臺了相關規章制度,但是關于碳會計的規定鮮有提及,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的約束是我國企業在碳會計信息披露方面表現不盡如人意的重要原因。因此,國家立法部門應當制定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明確規定碳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披露標準、披露方式和違規責任等。此外,在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的基礎上,制定更加詳細的準則條例,例如碳會計信息披露指南、碳會計信息披露準則、碳會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要以獨立報告的形式披露碳會計信息,不能局限于表外披露,而是要通過碳會計披露的法律法規引導企業定性定量相結合、利用單獨的碳會計信息報表的方式披露公司污染防治、低碳減排等信息。

5.2?加大內外部監管力度

內部監管是企業內部進行的自我約束,企業應當增強自身環保意識,正確認識環保對企業長久發展的重要性,通過建立內部低碳發展監管部門,將低碳目標層層分解,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積極主動地披露碳會計信息,展示出企業的責任擔當與良好的企業形象。

外部監管是企業之外的部門監管,其中政府是外部監管的重要主體。一方面,政府要加強對企業碳排放、碳信息披露的引導和宣傳工作,通過互聯網、媒體、各種宣傳平臺進行宣傳和報道,讓企業認識到綠色生產對其發展的長遠意義,讓全民自覺參與到清潔生產中來,形成全民監督治理的良好風氣。另一方面,政府部門也要加強對企業碳排放的監督工作,通過出臺相關制度規范、管理條例,對企業的碳行為進行約束與規范。通過制度并執行低碳減排的獎賞制度和違法違規的懲戒制度,引導企業積極地披露碳會計信息,例如,對積極進行碳會計信息披露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資金獎勵、榮譽稱號等;對于碳會計信息披露造假或者不執行碳會計信息披露管理標準的企業進行大額罰款、納入失信名單等,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讓企業加強碳會計管理活動,主動披露碳會計信息。

5.3?培養復合型碳會計人才

復合型碳會計人才是指既熟悉財務會計知識、環境會計知識,還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人才。隨著碳會計的發展,復合型碳會計人才是企業迫切需要的。培養復合型碳會計人才,首先,要加強高校環境會計、碳會計的課程培養,讓學生掌握扎實的理論知識,高校應結合市場需求,著眼于當今社會上短缺崗位,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力度,制訂合理的培養方案,培養學生碳會計理論與實踐綜合能力。其次,企業需要加強人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公司實際需求有針對性地培養復合型碳會計人才,通過制訂人才培育計劃,合理地開展碳會計方面的相關培訓活動與繼續教育。最后,對于從事碳會計方面的注冊會計師、事業單位等相關的審計監管與管理人員,也要加強對其業務能力的培養與提升,進而滿足企業碳會計資源管理的“外治”人才需求。

5.4?提高企業的低碳環保意識

從上文中可以看到,由于企業自身缺乏環保意識與社會責任感,只注重經濟利益,披露經過慎重“篩選”出來的碳會計信息,以樹立企業良好的外在形象,但是就出現了在碳會計信息披露中的各式各樣的問題。因此,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與社會責任感,首先,要完善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例,建立低碳管理體系,強化低碳管理措施等來約束企業碳會計披露行為;其次,要通過媒體等機構加強宣傳,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在企業內部培養低碳發展的企業文化,主動積極、客觀公正地對碳會計信息進行高質量披露;最后,要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以提高其社會責任感,社會公眾是利益相關者和監督者,其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環保意識能夠給企業帶來無形壓力,倒逼企業重視環境問題,開展低碳減排活動,披露更高質量的碳會計信息,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時刻關注其生產活動是否會對環境造成壓力,在合理利用生態資源進行生產活動時,更要積極主動地承擔起解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重任,這樣更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低碳發展的良好風氣。

參考文獻:

[1]STEWART?J,JANEK?R.A?inconvenient?truth?about?accounting:?the?paradigm?shift?required?in?carbon?emissions?reporting?and?assurance[C].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Annual?Meeting,Anaheim?C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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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NDREW?J,CORTESE?C.Accounting?for?climate?change?and?the?self-regulation?of?carbon?disclosures[J].Accounting?forum,2011,35(3):?130-138.

[4]HE?R,LUO?L,SHAMSUDDIN?A,et?al.Corporate?carbon?accounting:a?literature?review?of?carbon?accounting?research?from?the?Kyoto?Protocol?to?the?Paris?Agreement[J].Accounting?&?finance,2022,62(1):261-298.

[5]談多嬌,袁野,李益博.論氣候變化風險下的碳會計創新[J].財會月刊,2020(7):48-52.

[6]楊方蕾.高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碳會計信息披露研究[J].財會通訊,2018(25):10-14.

[7]吳君民,吳學晶.“碳中和”背景下航運業上市公司碳會計信息披露研究[J].生產力研究,2022(6):?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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