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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原因探析

2024-05-06 17:13胡平仁
公共治理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主權國家條約人權

胡平仁,陳 思

(1. 中南大學 法學院,湖南 長沙 410083;2. 深圳大學 區域國別與國際傳播研究院,廣東 深圳 518060)

一、引論

從最初的價值取向來講,“人權”用以對抗國內公共權力;而“主權”則用來對抗國際強權。這本來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但在全球化越來越走向深入、各層級法律主體日漸交錯的當代世界,人權和主權這兩個不同層級的問題也變得紛繁復雜。比如“人權”除了傳統的價值取向外,常常被國際強權用來對抗甚至消解被主宰國的主權。因而主權一方面隨著民族國家在國際社會的普遍參與而得到強化;另一方面又因為國際勢力的介入和干預而被限制與削弱。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聯合國憲章》第1條強調促進人權是宗旨之一,但在其第2條第1款和第7款中又強調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涉內政”原則。從1967/1970年開始,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的第1235號決議(XLVI)和第1503號決議(XLVIII)授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發生嚴重和系統性的人權侵犯時,不論相關國家是否批準了某項人權公約,接受來自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的申訴,而且在公開和保密程序中對相關情勢進行審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自20世紀80年代初,建立了越來越多的國別工作組、專題工作組和特別報告員來執行調查事實及報告任務[1]32-33。冷戰結束后,人權國際保護備受矚目,國際人權領域獲得空前發展。繼聯合國在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上確認國際人權保護是其合法關注的事項之后,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各主權國家對人權問題越來越重視,簽署和批準部分國際人權條約,接受逐步“統一”和“普遍化”的國際人權標準。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通過至今,聯合國已經先后確立九部核心國際人權條約;據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網站統計,幾乎所有的聯合國成員國都至少批準了一部核心國際人權條約,此外,八成的成員國已經批準了四部以上。然而,國際人權條約不僅不像關稅或貿易協定那樣為締約國提供明確的互惠利益,條約內容大部分涉及歷來被國家視為其內部事務的“國家與其國民之間的關系”,并且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締約國的義務。那么,為什么主權國家對外做出保護人權的國際法律承諾并同意在國際社會中建立對其國內人權政策進行外部監督的體系呢?20世紀末以來,國際政治學、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等相關領域的學者開始積極為更深入地理解國際法在規范國家行為方面所起的作用尋求解答。

托馬斯·里瑟(Thomas Risse)等學者提出了人權發展的“螺旋模型(Spiral Model)”,認為國家對待國際人權標準的態度歷經壓制、拒絕、戰略性認可、標準規范化及實際履行五個階段,呈螺旋模型狀態[2]1-38。安德魯·莫勞夫奇克(Andrew Moravcsik)2000年提出了“民主鞏固(‘lock-in’ domestic democracy)”理論,認為潛在的不穩定的民主國家很可能成為人權約束機制最強有力的倡導者,而穩固的民主國家和專政獨裁國家卻很可能會抵制這種約束機制[3]217-252。烏納·海瑟薇(Oona A.Hathaway)2007年提出了“國內法律實施(domestic legal enforcement)”和“條約附帶效應(collateral consequences)”理論,認為國家在斟酌是否加入一個國際人權條約時會權衡該條約在國內進行法律實施可能需要花費的代價和批準條約的附帶結果可能會帶來的利益,進而基于條約的附帶結果效應,更有可能基于吸引外國資本、國際貿易、國際援助和國際政治支持等考慮而批準國際人權條約[4]588-621。貝斯·西蒙斯(Beth Simmons)2009年提出了“承諾并遵守”觀點,認為大多數國家簽署人權條約是其政府意向和實踐的體現[5]57-158。大衛·弗西斯(David P.Forsythe)2012年提出“國際關系中的互動影響”觀點,認為國際人權標準通過全球、區域、國家等各層面的實踐融入國際關系領域中,某些奉行人權外交政策的國家通過外交、經濟和軍事手段對其他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有重大作用[6]3-36。

國際人權話語地位的日益增長和區域、國際人權機制的逐步擴散已經引起了學界的重點關注,而主權國家對外進行人權法律承諾這一理論困惑還在探索之中,但國內法學界尤其是理論法學界對于主權與人權關系的探討和國際法學界對于國際人權條約的研究卻很少直擊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原因,國內尚無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原因的專門研究成果。本文試圖以全球化為時代背景,以理性思辨和實證分析為切入點,從內部動因和外部誘因兩個方面闡述和論證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原因,以期開辟一個認識主權國家和國際人權標準之間關系的新視角。

二、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內部動因

(一)主權國家歷史使命的時代性詮釋

盡管主權學說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和古羅馬法,但首次把主權與王權結合起來,系統論述主權的本質,使之成為近代以來的國家主權概念的,是16世紀法國的讓·博丹(Jean Bodin)。他認為:“主權是共同體(國家)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主權是凌駕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絕對的權力”;而且“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消滅的”[7]1,146。與把主權歸于君主的博丹不同,16、17世紀之交的約翰內斯·阿爾色休斯(Johannes Althusius)認為,主權本質上不是個體的屬性,而是整體的屬性。它不是由社會中的某個具體成員創造的,而是源自所有集合在一起的人的作用;因而它肯定不能歸于個體,而必須歸于所有的人。換言之,主權是人民原始的和不可轉讓的整體性和永久性權力[8]8-9。在現實層面,歐洲的“三十年戰爭”結束后,各交戰方于1648年10月在威斯特伐利亞簽訂了《奧斯納布呂克和約》與《明斯特和約》,兩個合約后來合稱《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根據和約,獨立的諸侯邦國對內享有至高無上的國內統治權,對外享有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國家主權從此具備對內對外的雙重屬性。而建立在這種國家主權之上的國家體系,被稱作“威斯特伐利亞主權國家體系”。此后,由領土、主權和人民三要素構成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便一直是人類政治生活的核心[9]2-3。

而洛克和盧梭的“人民主權說”更是完全改寫了主權理論的歷史,并闡述了主權國家應踐履的歷史使命。洛克通過其代表作《政府論》闡述了其對于人權思想、國家起源和政府義務的理解,以自然狀態為“歷史”前提,以社會契約論為理論基礎,詳細論證了國家的本質和國家權力的來源。在洛克看來,人權是人的天賦權利,神圣不可侵犯;但這種權利在自然狀態下很不穩定,無論是財產權、生命權還是健康權,都很容易受到別人的侵犯。所以,人們彼此達成協議和訂立契約組成國家,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并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0]59,77。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中人的自然權利靠自然法進行保護;而政治社會人的權利則由政府和法律進行保護,而且政府和法律的保障比自然法更穩定、更可靠。不過,人們達成協議組成政治社會只是交出了部分權利,即他們在自然狀態下享有的解釋和執行自然法的權利。在政治社會成立后,人們把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權力授予擁有最高權力的政府,但是并沒有把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交給政府,尊重和保護這些權利是政府的責任。因此,政府的權力和權威并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這種限制的條件便是政府的權力不僅不能侵犯人權,而且必須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政府的權力絕不容許擴張到超出公眾福利的需要之外,政府所做的一切只能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思想,并將以“自然權利”為基礎的“人民主權學說”發展到了頂峰。盧梭從社會契約論出發,系統地提出了人民主權學說,認為個人意志中共同因素的抽象將導致“公意”的形成,“公意”即主權的根源在于原初的契約,并且在由契約產生的政治體中得到遵守,具有不可轉讓、不可分割、至高無上等特性。而“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就是人們所稱之為主權者的、由社會公約賦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個道德人格”,又稱作“城邦”“共和國”“國家”“主權者”“政權”?!叭祟愑捎谏鐣跫s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的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倍?,“構成公共人格的那些私人,他們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獨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盵11]21,26,37盧梭認為,包括立法權在內的主權屬于人民,并且只能屬于人民,而政府的根本目的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自由、財產權和公共福利。

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和全球經濟的飛速發展,全球化背景下的國家主權和人權關系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深化發展。全球化基本特征之一即在經濟一體化的基礎上,世界范圍內產生一種不可分離的和日益加強的相互聯系。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家義務作為主權國家歷史使命的具體體現形式,在實踐中日益受到重視。首先,現代政府理念的轉變促使國家義務具體化。傳統的國家義務理論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國家需要履行的義務比較模糊。而在全球化背景下,隨著各國法制的完善和進步,絕對主權理論逐步衰落,公共服務理念深得人心,各主權國家越來越認識到履行國家使命和政府義務的重要性,許多國家逐步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并以公共福利為政府的目標和宗旨,國家使命感和政府責任感愈發明確。如政府逐步實踐提供公共服務設施、促進平等就業、改善醫療條件和完善教育設施等承諾。其次,國內和國外兩個層次的監督推動國家義務現實化。在國際層面,對人權等許多重要權益的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政府若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不僅會招致國際輿論的抨擊,也可能會招致國際社會的制裁。在國內層面,隨著民主機制的發展和國民權利意識的增強,國民可以通過諸如投票、示威游行、罷工請愿和媒體報道等多種渠道,監督政府是否履行義務及其履行程度,并在政府轉型和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政府期望對外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對內贏得民眾的支持,往往樂于宣傳自己的施政綱領并對民眾做出承諾,在執政過程中也會盡量兌現自己的承諾,認真履行義務,以便鞏固其政權并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二)接受國際人權標準與履行國家使命的一致性

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觀念的重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警察國”逐步轉向“福利國”,對自由權利的消極保護逐步轉移到對社會權利的積極保障。社會權利是指基于社會國家之理念,由政府采取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民實現尊嚴生活之權利的總稱。

保護人權是政府治理國事、服務人民的重要內容。適格的政府必定是一個“愛民”的政府。無論有無明確的宣告和承諾,保護人權都是現代社會民主政府的重要施政綱領,是政府應盡的國家義務。從長遠眼光看,只有在決策時考慮到國民福祉,實現國民利益,國家才能長治久安;而只有長治久安并持續穩定發展,國家才能不斷發展壯大,政府的力量才會不斷增長。

人權具有普遍性,國際人權標準即國際社會共識的具體表現。在國際人權條約中,以政府為代表的主權國家是義務的承擔者,國家中的個人是權利享有者。國際人權標準中所規定的人權保護義務是國家使命和國家義務的題中之義。接受合理的國際人權標準,使主權國家既對外保障了作為國際人權條約利益相關方的國民個人權利和利益,又對內以良好的政府形象贏得了國民支持,從而為國內政治、經濟、文化的繁榮發展奠定了穩定和諧的基礎。

三、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外部誘因

國際人權條約不能為其締約國提供顯而易見的互惠利益,并不意味著條約的批準與否對于締約國毫無利益可言。促使主權國家不顧“犧牲”主權代價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外部誘因,包括政治權力的誘導、經濟利益的驅使和國家社會化的推動。

(一)政治權力的誘導:爭奪國際人權標準話語權

在國際關系領域中,人權話語體系已經成為國際援助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許多國際律師的一種非常重要的交流體系和思維方式。這種現象甚至引發了文獻資料和人權理論的大量繁衍,也吸引了國際政治和法律領域的廣泛關注。一些評論家甚至宣稱,人權話語正在邊緣化甚至逐步取代分配正義、公共利益、團結等道德話語模式,已然成為最近50年間公共道德話語系統的主導模式。

從提出建立國際人權保護機制,到協商制定國際人權條約,直到國際人權標準初步確立并被世界各國逐步接受,各主權國家對于國際人權標準話語權的爭奪貫穿國際人權標準發展的整個過程。提出建立國際人權保護機制和參與制定國際人權條約的主權國家對于國際人權標準具有天然話語權,在國際人權標準的形成初期就有效地表達了其國家的人權理念;而未參與制定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家雖不具有優勢地位,仍可以通過接受現有的國際人權條約而爭取話語權并憑借國家實力對國際人權標準的進一步發展施加影響。一方面,只有參與到國際人權話語平臺中,主權國家才能施加自己的影響力,從而進一步爭取國際人權標準話語權;另一方面,主權國家在形式上履行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基本承諾,不僅能獲得話語權資格,而且還能更有效地應對國際負面評價。

美國對于國際人權條約態度的轉變是一個非常鮮明的案例。美國是二戰期間宣傳國際人權保障最積極的國家。戰后初期,國際人權條約剛開始醞釀時,美國政府曾給予了最初的推動。早在聯合國成立大會閉幕式上,美國總統杜魯門就表示:“我們有充分理由期望制定國際人權法案,它將成為國際生活的一部分,就像我們的權利法案是我們憲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樣”[12]6。美國一開始對人權條約極力推崇,反復強調其重要性,與二戰后初期美國爭奪國際人權標準話語權、宣傳其人權價值觀念、提升其國際影響力有很大的關聯。而之后美國國會長期對國際人權條約持抵觸態度,直到1977年美國總統卡特才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但在當時沒能得到國會批準。一向以“世界人權衛士”自居的美國歷來對別國的人權狀況橫加指責,但是因為美國長期以來對國際人權條約持抵觸態度,其并未融入國際人權條約體系,而其對別國人權的批評也廣受詬病。冷戰結束之后,隨著國際形勢巨變,美國對于國際人權條約的態度隨之轉變。1992年6月8日,美國國會有條件地批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盡管是有條件批準,其在國際人權事務和大國政治上的影響力和作用力卻顯著提高。美國國會從1999年開始每年都發布《國別人權報告》(The Annual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憑借其大國地位和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而在國際輿論上對他國人權政策有較大的影響,每年的《報告》都會在全世界引起軒然大波,引發世界上對人權問題的激烈討論。

國家融入國際人權標準話語體系,不僅有助于增強其國際人權話語權,還能有理有據地應對部分國家對其國內人權狀況的主觀評判甚至是惡意指責、詆毀等,有助于其國內人權狀況得到相對客觀的評價和建議。例如,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旨在確保一視同仁地評估每個國家的人權狀況,每個國家都可以借此平臺和機會向國際社會公開其為改善國內人權狀況而采取的行動及履行人權義務的情況。正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先生曾評價的,普遍定期審議“在世界上最黑暗角落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具有很大的潛力?!甭摵蠂糯蠛诵娜藱鄺l約都有相應的機構和機制監督條約的實施,比如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施,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負責監督《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的執行,兒童權利委員會負責監督《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運行等。這些委員會每年都會召開會議,討論人權問題,通過人權決議等。本文認為,只有認可國際人權標準,批準相關條約,才能以締約國的身份參加與各國利益和形象相關的國際人權會議,應對國際社會的不合理評價,減少相關機構通過不利于本國利益的決議,切實維護本國和本國人民利益。

(二)經濟利益的驅使:追求硬實力和軟實力的雙贏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復雜的國際形勢下,國際人權條約成為大多數國家融入世界經濟發展體系的敲門磚。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期待從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中獲利。海瑟薇認為,主權國家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等國際人權條約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使他們看起來親善、友好;在批準條約時,這些國家期望能通過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來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國際援助、國際貿易及其他有形的利益[13]199-212。杰伊·古德來夫(Jay Goodliffe)和戴倫·霍金斯(Darren G.Hawkins)認為,國家批準《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后,會從其他締約國,甚至從企業或非政府組織等第三方獲得投資、貿易、經濟援助和積極的政治關系等等“獎勵”或“回報”[14]358-371。埃里克·波斯納(Eric A.Posner)認為,西方國家將國際援助及歐洲聯盟成員身份綁定在一起是發展中國家批準國際人權條約的首要影響因素[15]1758-1801。喬爾·特拉赫特曼(Joel P.Trachtman)認為,沒有比“條件互換邏輯”(quid pro quo logic)更適合解釋國家批準國際人權條約的原因了[16]851-886。盡管世界銀行等援助機構并未明顯地將其援助與國際人權條約的批準情況聯系起來,但是眾多研究成果顯示,國際組織也通過將條約與某些物質利益如經濟援助聯系起來,鼓勵各國政府和議會批準國際人權條約[17]681-712。

伴隨著人權條約而來的經濟利益可以理解為主權國家批準國際人權條約所能得到的有形利益,主要包括國際援助、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這些都有助于加強國家的經濟硬實力。和平與發展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兩大主題,越來越多的國家把經濟發展作為國家的首要任務。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深化,部分國家(特別是經濟水平相對較落后的國家)僅依靠自身努力往往很難取得較好較快的發展,必要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國際經濟援助等措施往往成為其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條約可以減少國際社會對其進行經濟制裁的借口。例如,一直拒絕國際人權條約的緬甸,自2010年進行政治改革以來,承諾調整政策,改善國內人權狀況,承諾陸續加入相應的國際人權條約。近幾年來,緬甸雖尚未正式加入國際人權條約,但其以行動表達了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誠意,其各項改善國內人權狀況的措施出臺以后,國際社會也給予了相應的肯定和鼓勵。2012年,美國取消了對緬甸的經濟制裁,開始對緬甸進行經濟支援;日本、印度等國家同樣采取經濟合作的措施,加強與緬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國際人權條約不僅有助于增強國家的經濟硬實力,而且還將為國家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氛圍,從吸引國際優秀人才、創造良好的旅游國家形象等方面增強國家的經濟軟實力。通過接受國際人權條約,并依據條約要求積極采取改善人權狀況的措施,主權國家向國際社會傳遞了正面的經濟信息:本國有能力保障管轄范圍內居民的基本人權,有能力營造和平、安全、舒適的經濟發展環境,有能力保障國內外投資者及游客等的人身財產安全,有誠意與世界各國及各國人民建立長期的互惠互利合作關系,謀求共同的發展和繁榮。這些正面的經濟信息和相關的保障措施都將有利于主權國家樹立良好的經濟形象,吸引外部投資、貸款、援助資金的流入,促進產品、技術和人才的國際交流,同時,還有利于推動旅游等相關經濟產業的發展,促進本國國民就業和綜合經濟水平的提升。

(三)國家社會化的推動:獲取國際社會中的正當席位

個體社會化是傳統社會學的基本理論之一。其基本內涵是,人之所以為人只因為他生活在社會中;個體的成長過程,就是不斷地從生物人向社會人演進、努力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而國家作為國際社會的主要成員,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屬性”,這一社會屬性隨著國際事務的深入發展和全球化的時代背景而逐步深化。因為,在國家走向世界的同時,世界也走向國家?!皣疑鐣?state socialization)”正是學界針對全球化浪潮在20世紀末仿照“個體社會化”提出來的一個重要概念。

1.國家社會化推動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主權國家要想在國際社會中生存和發展,進而影響國際社會,首先就必須在國際社會中獲得某種“正當性(legitimacy)”。隨著國際社會化進程的不斷加強,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在國際交往中越來越重要。既然國際人權標準正逐步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性規范,認同與采納這些標準,也就成了主權國家實現國際社會化的重要標準之一。通過認同主流的國際人權標準,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將得到確認與提升。事實上,融入國際社會的民族國家,無論是通過政府間網絡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融入,都更可能批準國際人權條約。這表明使自身看起來“正當”“合法”的國家社會化壓力是國家批準人權條約的重大影響因素。注意到這一點,我們就能更好地理解在主權有可能被“削減”的情況下為什么仍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批準人權條約。這也是本文與偏重權力和利益角度的眾多傳統國際關系和國際法論著的主要區別所在。

國家天然地傾向于捍衛和維護其主權,但他們也試圖在國家群體中成為正當的、合法的成員。若批準國際人權條約有助于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增強其正當性,國家則認為批準條約是值得的,特別是當一些國家預料條約很大程度上會成為一紙空文時——正如冷戰期間的情形。批準國際人權條約帶來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促使主權國家在全球人權與國家主權可能沖突的情況下仍然批準人權條約??他惤z汀·明·沃特普卡(Christine Min Wotipka)和克優特魯·特蘇素(Kiyoteru Tsutsui)認為,需要在國際社會中爭取更多正當性的政府更有可能批準人權條約,不論這些國家是不是經濟上欠發達的國家,是不是國際體系中的非核心國家,或是否需要掩蓋其國內人權問題的遮羞布[18]724-754。國際人權標準既然已成為國際規范的一部分,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也就成為國家社會化進程很重要的一部分。美國對待國際人權條約的態度和智利批準國際人權條約的情況似乎體現出穩固的老牌大國政權和不穩定的新政權所受到的社會化影響。

接受國際人權條約,既是主權國家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融入國際社會的體現,也是主權國家審時度勢、順應法律全球化浪潮的表現。盡管西方國家的現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結構在全球化過程中占盡先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話語霸權,但法律的多元文化屬性決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是全盤的絕對的法律西方化,而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博弈互動和兼容并蓄的協調發展。法律全球化推動了國際法的發展,雖然法律一體化及全球治理的理論預測尚未實現,但是近幾十年來,大量的多邊國際條約紛紛出現,統一法規范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在國際人權條約領域,因人權條約并不具有明顯的經濟互惠互利性,并未像經濟領域條約那樣如火如荼,但全球化的國際環境和全球化影響下國際人權條約所能創造的機遇與發展潛力,使得主權國家也逐步接受國際人權條約。1977年10月,美國總統卡特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并提請國會批準,然而,美國國會并未采取行動;15年后,在美國總統喬治·布什的推動下,國會于1992年6月批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向來以“本國人權標準”至上、以“人權衛士”自居的美國也經受不住全球化的沖擊,開始融入國際人權話語體系,逐步簽署和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并接受相應條約機構的審議。

在國際社會中,人權的正當性日益增強,國家融入國際社會程度的加深增加了國家批準條約的規范壓力,這使得融入國際社會的國家更有可能批準條約。從全球人權的視角來看,盡管承諾可能在最開始時只是空頭支票,這些承諾卻促成了一個有影響力的國際機制的形成,在實踐中有助于人權保護。

2.三重外部驅動力推動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萊恩·古德曼(Ryan Goodman)和德瑞克·金克斯(Derek Jinks)認為,接受國際人權標準正是主權國家社會化進程的一部分;在國家社會化過程中,國際社會作用于國家的主要形式有三:強制(coercion)、說服(persuasion)和文化同化(Acculturation),而國際人權標準很大程度上正是通過這三種機制進入主權國家的[19]621-655。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家融入國際社會的程度越來越高,各個國家參與國際事務的頻率、深度和廣度都空前地增大。這也意味著國家的發展越來越離不開國際社會。若想得到內外兼修的發展,國家必須時刻保持與國際社會的緊密聯系,并無法避免地會深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就本文的論題而言,強制、說服和文化同化是推動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三重外部驅動力。

(1)強制。國家主權平等是《聯合國憲章》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在現實的國際情境中,各個國家在領土面積、人口數量、經濟實力、軍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質等方面都存在差異,所以主權國家又出現大國與小國實力的失衡。世界少數大國甚至某些時期出現的超級大國或大國聯盟往往在國際活動中居于主導地位,掌握核心話語權。在人權領域,國際人權話語權同樣出現由大國掌控的情況,國際人權條約的理念、價值及基本規范往往主要反映大國的意志。所以,大國常憑借其優勢地位,借助其經濟、軍事和政治的實力,通過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脅迫或強制小國接受主要體現大國意志的國際人權條約和人權標準。而某些國家出于國家實力懸殊的現實分析和希望得到大國保護以及獲得更多利益的考慮,也往往對大國亦步亦趨。2007年由英國和澳大利亞聯合攝制、約翰·皮爾格導演的紀錄片《是誰在與民主為敵》(The War on Democracy),就以大量事實,揭露了20世紀80年代美國中央情報局是如何以民主、人權的名義,在拉丁美洲扼殺民主、挑起戰爭、顛覆他國主權、大規模侵犯人權的。

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程度的提高,主權國家所面臨的強制性壓力,除了來自主權國家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強權國家和超級大國的存在)之外,也越來越多源于國際組織與國家聯盟等國際社會力量。如東歐劇變之后,新政府掌權的東歐國家大量簽署國際人權條約與西歐主要大國作為一個集體的影響不無關系。西歐大國打著提供援助的口號,要求東歐國家改善國內人權狀況;而東歐國家為了獲得援助,只能認同現有的大國人權標準,采取措施接受國際人權條約,同意受其拘束。遺憾的是,萊恩·古德曼和德瑞克·金克斯這兩位作者更多地看到了其中的物質性因素,而忽視了國際社會強制性力量的新發展,因而他們最近將國家社會化過程中國際社會作用于國家的三種主要形式(強制、說服和文化同化)中的第一種形式“強制(coercion)”變更為“物質誘引”(material inducement)[20]21-37。其實,當今國際社會對主權國家的強制不僅在日益強化,現在已經發展出立法權、行政權、軍事權和司法權四種形態。聯合國憲章、各種國際人權公約、歐盟憲法等其實是世界性或區域性的憲法;聯合國安理會以及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通過的許多決議和決定也是重要的國際行政法規;而以國際維和部隊名義存在與發展的國際武裝力量,也正成為一種日趨穩定與壯大的強制性力量。各種形式的國際法院也正在行使日益重要的司法職能,如依據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12條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等四種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行使強制性、普遍性的管轄權。

(2)說服。說服和模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說服意味著特定國家受到他國的影響而被動地接受國際人權條約,而模仿則表明其遵從他國示范而主動接受國際人權條約。烏納·海瑟薇的研究表明,在加入人權條約的國家比例相對更高的區域中,未加入的國家很大程度上更可能加入那些人權條約[21]588-621。貝斯·西蒙斯也認為,一國政府會基于環境影響效仿其所在區域中其他國家的行為,例如批準人權條約、提出保留條款、批準條約的任擇議定書等[22]110??他惤z汀·明·沃特普卡和克優特魯·特蘇素針對1965年至2001年間164個國家對于七部核心國際人權條約的態度,提出了一種歷史事件分析方法,其研究結果為世界社會論點和歷史論點都提供了支持,并且具體指出國際社會的規范壓力和模仿是促使國家批準國際人權條約的重要因素[18]724-754。接受國際人權條約,主權國家的行為將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受到國際社會的贊許和肯定,從而樹立負責任的國家形象。在國際組織、區域機構、其他國家及非政府組織等力量的說服和影響下,民族國家往往傾向于模仿全球社會及其區域鄰國批準條約的國家實踐行為。

國際組織是說服和推動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重要力量。聯合國作為最重要、最有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其框架內逐步發展和完善的人權保護機制和相關機構在推動人權保障與鼓勵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聯合國人權保護機制主要包括基于憲章設立的機構(憲章機構)和基于人權條約設立的機構(條約機構)。憲章機構包括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及其前身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和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s)。人權理事會采取多種措施推動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條約,如廣泛地宣傳國際人權條約以引起各國政府及其國民的重視,任命國別和專題特別報告員等進行人權狀況實地調研并定期提交報告,根據利益平衡原則制定條約,引入開放性條約的生效方式等。由人權理事會主持并由國家主導的普遍定期審議是一個獨特的程序,涉及對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的人權記錄進行審議。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是旨在從專題角度或具體國別角度對人權問題提供建議和報告的獨立人權專家機制,涵蓋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多方面的人權問題,截至2016年10月,共有43個專題任務和14個國家任務。每個任務由人權理事會任命的獨立專家個人或者獨立專家工作組根據其授權開展工作。條約機構包括根據九部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成立的10個機構,負責監督和推動核心國際人權條約的實施?!秲和瘷嗬s》就是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大力推動下出臺,在聯合國大會1989年11月20日通過該條約之后,根據條約成立的兒童委員會致力于推廣工作,呼吁各國重視兒童問題,為《兒童權利公約》得到各國的認可貢獻了寶貴的力量。

區域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國際人權標準的傳播和發展。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通過稱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條約的行為鼓勵主權國家做出保護人權的承諾和實踐。此外,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和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也在推動歐洲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故接受國際人權條約,主權國家的行為將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受到國際社會的贊許和肯定,從而樹立負責任的國家形象。在國際組織、區域機構及其他國家的說服和影響下,民族國家往往傾向于模仿全球社會及其區域鄰國批準條約的國家實踐行為。

(3)文化同化。萊恩·古德曼和德瑞克·金克斯認為,在國際法和國際制度改變國家行為方面,迫使國家(和個人)與體制規則保持一致的“強制”方法未能抓住國家在其中行動的社會環境的復雜性,而讓國家(和個人)信服人權法有效性與合法性的“說服”方法,未能考慮到社會規范和法律規范擴散的許多方式。而文化同化(acculturation)是國際法能夠改變國家行為的第三種機制。它意指行動者采納其文化環境中的信念和行為模式。該機制通過來自他人或自己的壓力來實現同化,并借助正統觀念、模仿、認同以及地位的最大化等一系列的微觀社會化進程來實現[19]625-626。文化同化導致行為變化,不只是通過改變行動者的動機結構或心智,而且也通過改變行動者的社會環境來實現。在他們看來,理性主義研究聚焦于批準條約后獲得的有形利益,而文化同化論關注的是批準條約行為直接產生的認知利益,即增強在國際社會中的社會正當性。

在全球化的當代國際社會中,人權知識廣泛傳播,人權理念深入人心,人權事業發展快速,在某些場合,人權甚至成為國際社會中衡量國家形象的首要標準。接受國際人權條約體現出國家對人權的認可和尊重,人權保護的承諾將有助于國家建立高尚的國家形象并贏得良好的國際聲譽。例如,兒童的身體和心智均未發展成熟,其權利最容易受到侵害,而兒童的健康成長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所在,所以兒童問題歷來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一個接受兒童權利條約并切實保障兒童權利的國家才能稱得上一個重視人權的國家,才能稱得上一個文明國家。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締約國最多的國際公約,它規定了兒童的四大基本權利:生存權、保護權、參與權、發展權。截至2016年12月,《兒童權利公約》已有196個締約方,全世界絕大部分的兒童生活在《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中。索馬里于2015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受到廣泛歡迎;而世界上唯一尚未加入該條約的美國一直飽受國際社會尤其是兒童權益維護者的批評。

其實,作為一種文化同化,人權觀念、人權標準和人權知識的傳播,更重要的影響在于它對輸入國文化生態環境的重塑,包括對輸入國國民價值觀念潛移默化的塑造和對價值目標潤物無聲的變更。文化同化在影響的基礎、行為的邏輯、影響的形式和結果等方面都有別于強制和說服,這三重外部驅動力都對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具有推動力(見表1)[19]655。

四、結語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前言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嚴?!笔澜缧孕?、國際性憲章和國際人權條約的前言部分均有類似的宣誓。人們期待國家基于國際道德和尊重、保護人權的國家意愿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但我們無法否認,在現實情境和理性思維中,主權國家的決策除了受到國際道德和國家意愿的影響之外,還會受到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

從主權理論的發展和實踐來看,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具有尊重與保障人權的義務和使命,現代政府理念的轉變和國民權利意識的增強構成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內在動因。從國際社會對國家的影響來看,人權在國際社會中的正當性逐步提升,國家融入國際社會程度的加深增加了國家批準條約的規范壓力,政治權力的誘導、經濟利益的驅使和國家社會化的推動構成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外在誘因。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是國內層面內部動因和國際社會外部誘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主權國家對于國際人權標準的認可與接受,一方面在國內贏得了國民的支持,從而為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繁榮發展奠定了穩定和諧的基礎,一方面在國際社會上參與了國際事務的政治對話,贏得了經濟發展機會,并且獲得了正當的國際地位。

國際人權標準與主權國家的歷史使命具有一致性,而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也是全球化背景下國家參與國際社會事務的重要部分,但國際人權標準的現實走向還有待實踐的打磨與檢驗。主權意味著至高無上,但并不意味著任意、獨裁、專斷和無限。特別是隨著國家在國際社會的社會化程度的加深,主權的相對性也日益明顯。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權越來越深入到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也滲透到我們對于主權的理解之中。國際人權的“政治性”和“跨國性”難以避免地影響著國家主權?!爸鳈唷焙汀叭藱唷眱蓚€詞語都代表著美好的寓意,然而,在詮釋這兩個同時承載著法律、政治甚至道德含義的重要詞匯時,應盡量避免其豐富的含義被“工具化”或“政治化”,既要避免“主權”成為否定人權、拒絕保護的借口,也要避免“人權”成為個別霸權主義國家干涉、侵略他國以及推行其全球霸權的工具。在當代國際社會復雜的政治、經濟環境下,要做到這些實屬不易。但愿本文所闡發的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內外動因分析模型,一方面從理論上會有助于我們進一步理解全球化背景下主權和人權的關系,另一方面從實踐上能促進國際人權標準的優化設計,使人權狀況相對落后的國家能更好地接受國際人權標準并付諸實踐,使人權保護達到最低標準的國家能更好地實踐國際人權標準并在全球化體系中為人權的國際保護作出更多貢獻,從而有助于實現“人人享有所有人權”的美好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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