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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序視野下的法官司法責任制

2024-05-07 16:31姚雅潔郭宇燕
關鍵詞:合議庭陪審團公正

姚雅潔,郭宇燕

(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司法責任制是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如何將司法責任制落在實處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曾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遵循總書記的教導,在多年的司法改革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人民群眾心中越來越能體會到:我國的司法機關即是公平正義的代表。在諸多成就之中,法官責任制的改革也取得了不小的進步,但距離習近平總書記的期望仍有一定的差距。誠然,有諸多原因導致這一局面,但其中最主要的問題莫過于,未能將司法責任制妥善置于正常運轉的軌道之上——即正當程序之中,而這正是實現司法責任制的最有效手段。在司法責任制中,法官的角色至關重要,以審判為核心、實質庭審、明確審判者的責任、強調法官行使審判權,都是在強調法官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1](P207-209)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司法改革的成敗和效果與法官司法責任制的貫徹和落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自司法改革推行以來,從人民群眾和訴訟參與人的反饋來看,全國范圍內對于審判案件的滿意度,以及法院和法官的權威性都有很大的提升。但由于缺乏正當程序方面的規制,仍偶有發生法官司法腐敗的案件。雖然許多專家、學者和法律工作者從不同角度和方法對此進行了研究與討論,給出了相應的原因分析,但通過檢索近幾年的相關研究,鮮有人從程序正義角度來探討這方面的問題。我國的訴訟法學理論從誕生之初的懵懂匱乏,發展到如今的初具規模,法學界早已達成了一種共識: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必須雙管齊下,正義才能切實實現。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在眾多的司法改革措施中,行政性的措施與辦法占了大多數,正當程序的引入和實踐仍然較少。因此,只有將審判權置于正當程序的軌道上運行,才能有效地控制審判權的恣意,從而真正實現法官司法責任的有效落實。

一、用正當程序規制審判權

審判權是所有司法權中的核心權力,法官司法責任制與審判權運行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法官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在正當程序的軌道上去行使神圣的審判權,而這種“軌道”運行的前提需要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并且能夠被看見。僅僅機械地適用實體法,或是只注重事后錯案的追究是無法實現看得見的正義的。多年的實踐也已證明,事后的責任追究不論是對法官還是對當事人都很難做到“雙贏”。法官司法責任制的核心應當是將公平正義落到實處,讓法官和當事人都在正當程序的軌道上馳騁,在能夠切實感受到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雙方都能夠“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機會去感受司法的公平和正義。

“程序的公平性和穩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適用公平、不偏不倚,嚴厲的實體法也可以忍受?!背绦蚍ǖ南荣t們很早就認識到程序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發源地--英國,是程序正義理論最早提出的國家。不同的國家對于程序正義的說法有所不同:在英國,人們一般將程序正義稱為“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在美國,程序正義更多的被稱為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common law)。我國法學界也普遍認為,程序的公正即代表了正義本身。人們將案件判決結果的公正性與司法程序運行的合理性同等看重,程序本身從來不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存在,它的出現代表著一種能被看得見的公正。因此,法學家們一直秉持這樣一種觀念:實施法律的過程必須要同追求正義保持一致。程序的存在本身就先于真實與權利,它從誕生之初就是一股獨立的力量,程序也從來不是實體的附庸。[2]不可否認的是,程序從功能性的角度上來看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工具性的,但實際情況是,實體的規則也必然要在公正、有效的正當程序的規制下才能實現其應有的正當性。[3](P167-169)在現代法治原則的作用下,當一個案件的審判需要適用到實體法律規范時,這種適用的過程必然要有一個明確的步驟和方法,并且這種適用實體法的過程一定要有同樣的規則來規范,此時相同的規則絕不僅僅包括實體上的相同,更要有程序上的一致。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程序作前提,那結果的正當性就必然會大打折扣。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法官在主持公正時,公正的結果必然重要,但是還要使參與人明確無誤的、毫不懷疑地看到我們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極為重要?!盵4](P8-9)鑒于此,不論是普通法系還是我國法學界都普遍認為,人民獲得公正審判的前提是:每一個案件都要嚴格遵循詳細的、公正的訴訟程序。[5](P334-338)

公正的法治需要有公正的過程來體現,而公正的過程必須要有既定的程序去展現在公眾面前,這些都是一個法治體系中公平正義最基本的要求。[6]公正是法律的最低標準,這早已是人們的共識,而正當程序則是體現法律公正最有力的平臺。由此可見,一個國家訴訟法中設立的審判程序是否正當,將直接決定這個國家的司法審判是否能做到公平和公正。那么,如何衡量程序的正當與否呢?樊崇義教授認為,程序正義可以用以下幾個方面來衡量:1.裁判者中立原則;2.當事人平等原則;3.程序參與原則;4.程序公開原則;5.判決理由;6.形式正義。[7](P192-200)在這六個基本標準之中,裁判者中立最為重要,是其他標準的前提和基礎,如果這項法則不存在,公平正義將無從談起。當我們用這個最低標準衡量和審視我國的訴訟程序和司法實踐時,就會發現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留給了司法機關特別是具體行使審判權的法官較大的恣意空間。司法責任制實施之后,如何使法官的裁判權在有限的空間中體現出無限的公正,是我們現在亟待解決的難題。正當程序的規制,無疑是這一難題的最優解。鑒于此,提出以下三項有關正當程序設立的建議,以供斧正。

二、建立快速封閉連續審判程序

設立一個能夠阻斷法官與當事人接觸,使得法官始終保持中立,并最終公正裁判的審判程序的設計構想來源于2000 年到2008 年山西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實施的“快審快結”訴訟制度改革。為了在審判過程中徹底切斷法官同外界的一切聯系,這項“快審快結”的訴訟改革將審判過程置于一種特定的程序之中,使得法官和審判組織在行使審判權時可以免于受到各種干擾,從而保持審判人員中立,并及時快速審判案件。從《刑事訴訟及時審判問題研究》一文作者的調研情況可以看出,在當初改革的八年里,這項“快審快結”訴訟制度受到了當事人和人民群眾普遍支持,案件滿意度和其他相關的各項指標都遠遠高于全省各級法院。從調研結果中還可以看出,當支持這項改革的院長退休之后,“快審快結”的訴訟制度之所以沒有持續下去,一方面是因為當時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為這項改革作保障,另一方面則是來自于法官們的阻力。因為這項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積極性,法官判案的壓力也陡然上升。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在員額法官的基本素質普遍有所提高的同時,法官的薪酬也得到了大幅提升,加上其他各項司法改革制度的落實,實行此項訴訟制度改革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實施快速封閉連續審判程序的環境也已基本具備,因此,又將此項制度提了出來。[8](P30-33)

當前,由于案件的各方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接觸審判人員,因此使得腐敗的邪惡之果有了孕育的土壤。為了確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依法審判,也為了將司法腐敗的邪惡之果扼殺在萌芽狀態,從根本上截斷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之間任何可能的利益鏈條,使得法官無法徇私枉法,快速封閉連續審判程序的改革就顯得迫在眉睫。這項程序的特點主要有三點:首先是快速。法院的立案庭在收到案件之后應當立即立案,并且只確定案件的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但并不確定具體的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在案件開庭的當日早晨,立案庭再由計算機隨機選定主審法官。當被選定的主審法官和其他合議庭成員在接到指令之后立即到指定的法庭等候開庭。在等候開庭的過程中,主審法官需要首先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當日開庭的案件資料,然后在限定的時間內閱讀并熟悉案件的基本情況,隨后和其他審判人員一起到法庭開庭。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由于法官和其他審判人員在開庭審判日之前完全沒有時間接觸到要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因此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在開庭前,法官和案件當事人完全處于一種隔離狀態,進而確保審判權主體和審判權客體的完全分離。其次是封閉。建立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供審判人員裁決案件,是隔斷審判人員與利害關系人聯系的又一方法。具體做法是:法官在開始審理案件之前,需將其通信設備,例如手機交回法院的相關部門,暫時中斷與外界的所有通訊聯絡,從而防止審判活動被外界干擾。進入庭審階段后,除非當事人發現審判人員有法定的需要申請回避的事項,案件的審理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完成,合議庭成員必須一直在場參與審理。當暫時休庭或是其他中斷審理的情況出現時,也要設法保障合議庭成員包括書記員在內的審判人員不能與雙方當事人有接觸的機會。最后是連續。案件的連續審判是保證審理公正的基礎。簡單來說,就是讓案件的審理過程保持連續性,不得因為任何非正當的理由而中斷。一個案件的審理從開庭到宣判都必須連續、完整。案件的舉證、質證以及辯論都必須在法庭內集中完成。當開庭審理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到最后的裁判階段時,合議庭應當馬上進入為連續審判專門準備的合議室內進行合議。假如合議庭經過合議之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法律適用也沒有爭議,案件就應該當庭宣判,判決書可視具體情況當庭制作也可擇日制作;當一個案件被合議庭認為屬于極端復雜的案例,并且案件仍處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就需要繼續審理,法官可以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直至將事實查清、證據補足,再最后當庭宣判;如果合議庭在多次合議之后仍不能對最終判決達成一致意見,此時就需要宣布暫時休庭,擇日宣判。但此時合議庭仍不能離開合議室,審判人員需要繼續合議,直到形成最終統一的決議后才能走出封閉的合議室;如果合議庭因爭議較大,需要外界支持時,可將爭議寫成書面報告上報給咨詢委員會或相關專家陪審團。由法院紀檢部門會同其余部門,協同相關專家組成專家陪審團,給出法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并最終做出裁決。從開庭審理到最終合議,再到最終判決結果的得出,整個過程合議庭成員都要被隔離在相對封閉的合議室內,直到得出裁判結果。這種強調時間上“連續、快速”以及空間上“封閉”的審判程序,可以讓法官在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擾與干涉的環境下做出最中立的裁判,審判的公正也自然能得到保障,法官在這種快速封閉連續的審判過程中,必須也只能依照事實與法律客觀公正地做出判決。

但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上文所介紹的快速封閉連續審判程序,這種快速封閉連續審判程序一般只適用于一審程序的普通案件。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一些政治性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或是其他一些新型案件并不適用。

三、設立有限多元人民陪審團制度

2018 年4 月27 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進一步確立了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大合議庭陪審機制和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是這次立法改革的一大亮點。如何讓人民群眾能夠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最有效的手段無疑就是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案件的審判之中,讓人民群眾從現實中感受到公正審判的力量,從根本上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就需要在這次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設立有限多元人民陪審團制度。

有限多元人民陪審團制度中的“人民陪審團”從某種意義上與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有相似之處:原被告雙方可以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選取一定數量的陪審員,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是6、8、10人,雙方共同選定或由法院指定一名陪審員作為團長組成人民陪審團,以相對多數原則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主審法官的任務只能是在陪審團認定的事實基礎上來適用法律,或者只能負責事實認定的法律指導。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審團制度需要在“有限”的前提下適用。也就是說人民陪審團并不適用于所有案件的審判過程,實際上即使在陪審團制度有上百年歷史的英美國家,也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陪審團審判。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可以采取概括加排除的方式將哪些案件適用人民陪審團、哪些案件不適用人民陪審團分別加以明文規定,從而使得陪審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更具有操作性。[9]通過分析國外陪審團制度的實施情況,加上對我國陪審制度的實地考察,結合我國現階段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對于一個案件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團制度,可以做出以下規定:首先,可以框定適用陪審團制度的一審案件的范圍:第一,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涉及群體利益的公益性案件;第三,對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的案件,比如知識產權類案件;第四,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10]第五,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復上訪且需要再審的疑難案件。其次,對于不適用人民陪審團案件也應當給出適當的指導,例如下列案件可能就不適合人民陪審團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雖適用普通程序但屬于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法院認為不應當適用人民陪審團的案件;最后,對于絕大多數案件,當事人有權利自由選擇是由法官獨立審判還是由人民陪審團審判,當然此類案件陪審團成員的勞務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其次這里的“多元”一方面是指陪審團可以由6人、8 人或10 人組成;另一方面是指依據案件的性質不同,可以組成各種專家陪審團,比如法律專家和各行各業的科技專家等。此處的專家陪審團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直接參與審判過程,并負責事實審查的陪審團。第二類是作為審判人員的輔助人員,僅就相關專業問題給出客觀的解釋和建議,供法官判決時參考?!岸嘣钡奶岢鍪歉鶕嗣衽銓張F制度的理論基礎——分權理論而提出的,將事實判斷與法律適用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通過陪審團的參與天然地分割開來,從而達到用權利制衡權力的目的。在過去的司法體制中,由于各種原因,總是一味地增加或追究法官的責任其實并不利于這個職業的發展,反而會脫離公平公正的審判目的。分權之后既避免了由于法官的一權獨大而形成的司法獨裁問題,又減輕并明確了法官的責任。同時,更重要的是讓人民群眾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身臨其境地參與到庭審之中,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體會到司法的公正。

四、完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

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完善雖然不是訴訟法領域研究的內容,但卻是保證法官司法責任制能夠在正當程序下有序運行的強有力手段。從制度層面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司法的公正性,使程序正義真正落到實處,讓公眾在每項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的公平與正義。增強法官職業保障,首先應著手優化法院外部的管理體制,加強法官獨立審理案件的機制,其次應強化法官職業權利、地位、收入及安全的保障。最后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性,法官職業榮譽感的提升也至關重要。[11]

“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盵12](P35)其實中共中央很早就為如何完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即建立垂直統一的管理機制,不論是在經費管理,還是人事升遷,都應該減少中間環節,保證各項經費和政策能夠落到實處,同時也能確保法官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的掣肘,強化法官辦案的獨立性。

想要杜絕司法腐敗,實現司法獨立與公正,法官薪資的保障是不能忽視的環節。為了確保法官能夠專注于其司法職責,避免外界干擾,首要任務是提升法官群體的經濟待遇。這樣做能夠有效減少法官面臨的經濟壓力,進而降低他們受到外界誘惑的可能性,提升其自我約束力。在當前情況下,不論是與國際上的法官薪酬標準相比,還是與國內其他行業的收入水平相比,我國法官的薪資普遍處于中低等級,遠不能滿足無憂無慮的生活需求。雖然高收入并不總能保證廉潔,但從長遠的制度建設角度來看,提高基層法官的薪資待遇對于防范腐敗現象具有重要意義。在提高法官薪酬的實踐操作中,不僅應當保障法官在任時薪酬的穩定,還應當考慮法官退休之后的薪資保證。因為合理的退休金可以使法官不會因為退休而受經濟困擾,能夠最大程度激發法官在工作期間公正廉潔的辦案決心。

綜上,建立快速封閉連續審判程序,設立有限多元人民陪審團制度,同時注重完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三管齊下,才能確保法官司法責任制的運行可以如同精準的鐘表一樣,在正當程序的軌跡上穩健而有序地推進,從而確保每一次審判都嚴謹而精確地遵循法律的導引。相信在黨的領導下,我們國家一定能夠構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正當審判程序,在最大限度上遏制司法腐敗,實現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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