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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

  • 存款被挪用,銀行只肯賠一半?律師:銀行或構成違約
    后時某寧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李先生要求銀行賠償,卻被銀行拒絕。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一審判李先生勝訴,責令銀行返還儲戶存款。然而銀行不服,進行上訴,南京中院在二審時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耙呀浽谀暇┙瓕幏ㄔ洪_庭前調解會議幾次了,但銀行以我們存錢后沒有經常查詢為由,認為我們應該承擔責任?!崩钕壬f,據多份調解筆錄顯示,銀行答辯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裘紅偉表示,

    新傳奇 2023年13期2023-05-30

  • 村干部的“撈金術”
    月25日,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他被北京二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用地建廟張洪,1973年9月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8月任槐房村黨支部書記、黨總支書記,并兼任槐房村三家村集體企業——北京盛世源達投資管理公司(簡稱“盛世源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世紀開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北京宏南鄉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宏南鄉依公司”)董事長、

    檢察風云 2022年22期2022-12-03

  • 企業高管與挪用資金犯罪
    于興泉挪用資金罪,由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演化而來。本世紀初,該罪曾因在企業高管及實際控制人的范圍內長期呈現高發態勢而被稱為“企業家繞不開的坎兒”。這種犯罪的頻發一定程度上與公司企業人員對企業資金權屬的認識偏差有關。時至今日,這種對于企業資產屬性誤解的問題仍舊存在,尤其在公司制私營企業數量劇增、企業效益下滑、企業賬戶與個人賬戶混同時,企業高管挪用資金的刑事風險更易觸發。挪

    中國商界 2022年6期2022-06-22

  • 無自立不成才
    事長王少巖因挪用資金罪獲刑九年。令人感慨的是,王少巖在上訴時稱其父親王巖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他是聽父命挪用資金,資金給其父控制的其他企業使用。作為成年人,不辨是非,聽從父命,落得個身敗名裂,可悲可嘆。如果自立,不至于此。聽父命毀前途王少巖生于1982年,先后獲西海岸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伯明翰大學制造工程與管理碩士學位。2016年,王少巖出任北斗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王少巖曾三次利用擔任北斗嘉藥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挪用資金共1.03

    風流一代·TOP青商 2022年2期2022-02-23

  • 中國商人繞不過的坎 ——挪用資金
    企業家觸犯了挪用資金罪,給企業及其自身帶來不可挽回的后果。案例一:挪用資金超9億元這位“帶頭大哥”輸掉了整個人生1988年,吳長江在惠州創辦了照明用具企業“雷士照明”。他找來兩位高中同學杜剛和胡永宏,自己出資45萬元,杜和胡各出資27.5萬元。胡永宏在彩虹電器做過10年營銷,為雷士照明創立了“家電專賣”模式,使其品牌從小工廠里脫穎而出。1998年,雷士照明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2002年則超過1億元,2005年超過7億元。但吳長江與杜、胡經營理念不合。吳

    中國商人 2022年1期2022-01-25

  • 論銀行工作人員挪用資金案件性質認定
    銀行工作人員挪用資金案件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案件較難區分,尤其在偵破、審查起訴及審判等環節案件的性質難以界定。因此,界定此類銀行工作人員挪用資金案件的性質對案件的處理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案件綜述:被告人木某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員工,2012年到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工作。2014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木某某利用其系銀行工作人員為客戶指導購買理財產品的職務便利,在幫助指導四十余名被害人操作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通過預購成功后進行撤銷理財產品或

    區域治理 2021年18期2022-01-01

  • 依法平等保護民企權利
    義近日,張宇挪用資金無罪案受到關注。張宇是一名企業經營者,受吉林龍騰房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個人委托,代其完成對海南美好中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部分股權收購,后雙方產生爭議,張宇因伍某報被詐騙案被抓?;景盖槭?,2017年8月伍某通過愛人給張宇轉3000萬元,用于相關股權、債權收購。但期間,張宇為順利完成股權收購,借給海南美好中和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王某500萬元。于同年9月25日個人融資500萬元支付收購剩余股權的對價。報案后,張宇于2019年1月2日被吉

    民生周刊 2021年1期2021-01-20

  • 挪用資金罪的修改完善和司法適用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視角
    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這兩類犯罪不僅犯罪構成上有差別,刑罰設置也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過小。這種立法現狀不利于保護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鑒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十一》)對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重大修改。而在修改的這三個罪名中,挪用資金罪增刪的內容最多。本文試就挪用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 2021年4期2021-01-14

  • 侯擁軍:村支書違紀走上“審判臺”
    有公共財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侯擁軍違反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貪污犯罪和挪用資金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陵川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侯擁軍開除黨籍處分,責令其辭去沙上頭村村委主任職務,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又是村支書又是村主任兩個重擔一人挑這是組織的信任組織的重托你卻都把它們辜負了這樣,

    支部建設 2020年13期2020-11-18

  • 產權平等保護精神的貫徹與刑法修正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關規定為基礎的思考*
    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所進行的調整、提升。本文擬以此為基礎展開討論,以求對刑法的未來修正有所裨益。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刑罰配置的調整、提升及其背景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保護產權意見》)在“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的名目下明確提出要“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這意味著對公有制產權與非公有制產權應當進行平等

    法治研究 2020年5期2020-02-25

  • 控股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的刑事法律效果
    志。2 股東挪用資金應承擔的責任與違法原因2.1 股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現行《刑法》第272條中:“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所有或借給其他人,進行非法盈利,超過三個月未還,且金額巨大的責屬于挪用資金罪”。前文提到,公司財產是獨立出來的,股東出局財產則變成了公司的資產,就不屬于股東個人,既然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置,那么股東私自挪用不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盈利的,就構成了挪用資金罪。那么,股東該承擔的責任則是挪用資金罪。2

    贏未來 2019年32期2019-12-18

  • 任性花錢付出的代價
    告人凌燕東犯挪用資金罪案二審刑事判決書,一人公司股東凌燕東被二審法院認定挪用資金4125.5萬元,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創業者普遍青睞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稱“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創業實踐中,由于一人公司因對于公司經營管理不僅較為簡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經營成本,加之其可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而受到眾多創業者的青睞?!耙蝗斯尽奔劝?/div>

    民主與法制 2019年22期2019-06-25

  • 顧雛軍案再審是給科創企業上了堂法治課
    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此次改判,對于激發民營企業的市場活力,很有重大意義。此外,顧雛軍挪用資金罪成立,也是給當下滿懷上市科創板的企業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十年前顧案處理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損失早在20世紀80年代,顧雛軍就開始投資開發環保節能的不含氟利昂的制冷劑,并創立了格林柯爾公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非氟利昂制冷劑的生產廠商之一。2000年7月,格林柯爾公司獲準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并開始進入國內A股市場。20

    證券市場紅周刊 2019年14期2019-06-11

  • 企業家應強化法律風險意識
    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這些都是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尤其要注意防范的法律問題。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在法律專家眼中,顧雛軍一案的宣判有著重要警示意義:它一方面彰顯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給企業家敲響了警鐘,警示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相關法律風險。切勿虛報注冊資本“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的行為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法人 2019年5期2019-05-22

  • 挪用資金犯罪案件的難點及對策探究
    10000)挪用資金犯罪案件與職務侵占類犯罪案件在作案過程、作案手法、作案動機等方面有著很強的相似性,致使該類案件的偵查面臨諸多難點。因此,探尋挪用資金犯罪案件的特點,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對策,使案件得以“快、好、省”的偵破,將其危害降到最低,無疑是目前經濟犯罪偵查的當務之急。一、挪用資金罪的界定挪用資金案件之所以難以偵破,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就案件的性質難以界定。挪用資金罪與許多罪名類似,在實際操作上較難區分,稍有疏忽就會劃分到其他類型的案件上。因此,界定挪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9年2期2019-03-15

  • 企業家應強化哪些法律風險意識
    說。絕對不能挪用資金挪用資金罪是顧雛軍揮之不去的一大痛處。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張宏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彭新林分析,挪用資金罪有三種行為類型,關鍵是要準確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含

    山東國資 2019年9期2019-02-19

  • 挪用公司資金,只為賭球
    院案件類型:挪用資金罪承辦檢察官秦蕾侍某沉迷賭球,不停輸錢仍無法自拔,在9個月的時間內,利用自己擔任公司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偷偷將公司資金轉入自己的賬戶內。截至案發,侍某已挪用公司資金逾2300萬。近日,虹口區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對侍某提起了公訴。30多歲的侍某是一家貨運代理公司的財務經理。2016年下半年,侍某在參加朋友聚會時,被人介紹了一款網絡賭球游戲,以英超、中超等真實足球比賽作為賭局,吸引玩家投錢下注。侍某試了試手氣,沒想到運氣不錯,居然有盈利。嘗到

    檢察風云 2018年15期2018-08-20

  • 企業實際控制人“挪用資金”行為的法律認定
    上的工作人員挪用資金、侵犯其他主體財產權的犯罪行為。挪用資金罪要求必須將資金用于個人目的或以個人的名義借貸給他人。私營企業實際控制人非個人目的挪用資金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和現代公司治理原則,“挪用”行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組織責任。完善產權保護和現代公司制度,必須堅持“公私分明”的原則,準確把握相關法律問題的性質。關鍵詞: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控制人 挪用資金 產權保護一、本案的幾個基本問題《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8年2期2018-04-19

  • 控股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的刑事法律效果分析
    控股股東 挪用資金 責任一、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關系在探討公司控股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的法律效果時,必須首先厘清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才有可能進一步探究任何一方對這種法律關系的破壞是否會觸犯刑法,以及是否會產生何種刑事法律效果。股東與公司,對于熟悉現代經濟生活的人來說,早已稀松平常,然而二者在法律上卻有著紛繁復雜的關系,之于公司,才有了股東身份的存在,而之于股東,公司才有其創始的資本基礎和生命前提,利益與財產的糾葛成為了股東與公司之間復雜關系的真實寫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8年2期2018-04-19

  • 挪用資金案中司法會計鑒定目標與技術探析
    黃路 范鵬挪用資金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所有的金錢或其他資產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我國《刑法》對挪用資金行為從三個維度進行區分,一是挪用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挪用的用途是歸個人使用還是借貸給他人,用于生活還是用與盈利;三是挪用資金的性質、金額與期間,是否是特定款物,是否是金融機構資金?!缎谭ā分械?span class="hl">挪用資金類的罪名分散在三章共五個罪名,一是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挪用資金罪(第272條)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二

    中國注冊會計師 2018年3期2018-03-23

  • 企業實際控制人“挪用資金”行為的法律認定*
    作人員”作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通常被理解為“董事、監事、職工”,“職工”是指行使管理職權或經手、管理資金的人員。如經理、廠長、財務科長、會計、出納、供銷人員等。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范圍主要側重于公司、企業等單位中從事涉及財務工作的部分人員,他們在工作中能夠接觸到公司的資金,但是資金與其之間沒有多大的所屬關系。因而,當他們挪用這些資金為己所用時,實際上侵犯了這些資金所屬業主的所有權,具有“盜用”性質。事實上,挪用資金罪也是一種侵犯財產權的犯罪。

    中國檢察官 2018年4期2018-02-07

  • 私營企業內部借款行為的入罪與出罪
    舉報呂某涉嫌挪用資金罪,案發后,絕大多數股東對呂某批準借款的行為表示諒解。一審法院認為,呂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呂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重審認為,呂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逐步走向深入,挪用資金逐漸成為了經濟領域較為常見的現象。目前,此類涉及犯罪的案件雖然具有涉案金額較大、主體不一、手段多樣、形式變化等特點,但是,更存在一些罪與非罪的問題,給司

    中國檢察官 2018年4期2018-02-07

  • 控股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的刑事法律效果分析
    一部分。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與控股股東身份我國《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非法活動的則無超過三個月之限。從該罪名的罪狀描述中可以看出,挪用資金的主體和挪用行為是理解本罪的關鍵。根據《刑法》第272條之規定,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同時司法解釋將本罪的主體范圍擴

    中國檢察官 2018年4期2018-02-07

  • 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的要件簡析 ——臺州某集團有限公司、林某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
    期間,因大量挪用資金造成資金不足,大量借取外債。為防止資金鏈斷裂,被告人林某以該公司名義多次編制假合同、虛假財務報表等貸款資料,虛構貸款用途,以工程建設需要為由,取得政府土地抵押擔保,騙取臺州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臺州黃巖支行、農村合作銀行臺州黃巖支行等多家銀行貸款共計人民幣8000余萬元,用于周轉還債及對外投資等,在偵查機關立案時未償還銀行的信貸資金,但被告單位在取得貸款同時有土地抵押等擔保方式為保證?!景讣裹c】第一,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能否成為挪用資金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吳長江:創始人“傷”于刻舟求劍
    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判處吳長江有期徒刑十四年(挪用資金罪刑九年、職務侵占罪刑六年,共執行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責令吳長江退賠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公司。此前,公訴方起訴書稱,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間,吳長江在未經雷士控股公司授權及雷士中國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利用雷士中國公司為其實際控制的5家公司提供貸款擔保金,雷士中國公司為此先后出質保證金高達9.2388億元。作為雷士公司創始人、成就頗大的企業家,吳長

    風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2期2017-08-13

  • 挪用資金增加“銀行流水”的行為認定
    顧某某雖然有挪用資金的行為,數額也特別巨大,但挪用的時間長短不是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因素,顧某某挪用這筆資金的用途才是決定性因素。該意見認為,顧某某挪用資金目的是為了增加自己公司賬戶的銀行流水,不屬于營利活動,根據刑法規定,挪用資金未超過3個月,且未用于營利活動的不構成該罪。第三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顧某某挪用的資金達4500萬元,超過數額巨大的標準,直接可以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理由是:根據刑法的挪用資金罪條款,只要符合“數額巨大”這一條件,就無須考慮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7年6期2017-07-06

  • 論單位債權能否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
    債權能否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閻慧鳴(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北京 100875)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單位資金”,文章從詞義和法益兩個層面對單位債權能否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問題進行了探討,最終認為:金錢之債是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的。債權;挪用資金罪;犯罪對象一、從詞義層面上的探討刑法的目的是法益保護,而財產權利作為權利集合中的重要一部分,是刑法保護法益中的重要一環??v觀我國刑法中有關財產保護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山西警察學院學報 2017年4期2017-04-11

  • 企業家挪用資金的罪與罰
    江很可能要在挪用資金方面栽大跟頭。中國企業家挪用資金的“罪與罰”,何以前赴后繼?受累于創始人、時任董事長王恩權涉挪用資金,時空客集團2016年10月24日發布存在被終止掛牌風險的提示性公告。據公告,王恩權2015年年初占用公司資金241萬元,全年累計占用1.86億元,截至2015年底仍占用6607萬元:通過指使基層員工借用備用金和以預付款名義向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轉款等方式。今年5月,王恩權因占用公司資金問題到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自首;公安局認為王

    董事會 2016年11期2017-02-21

  • 采取支出重復入賬以及報銷假賬的方式侵占集體財產并占為己有
    月未還,涉嫌挪用資金罪。觀點:二陳某任村委會主任期間,采取支出重復入賬以及報銷假賬的方式侵占集體財產并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涉嫌職務侵占罪。在日常執法工作中,挪用資金案和職務侵占案在案件界定上往往容易混淆。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兩種行為在客觀表現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有時在表現形式上還有交叉,但二者也有本質區別,要正確區分二者不能只看其外在表現形式,而應綜合分析行為的客觀表現、侵犯客體的具體內容以及行為人主觀目的等,孤立地拿任何一個要素來為該行為定性都是不準確的。在

    中國防偽報道 2017年4期2017-01-27

  • 挪用資金增加“銀行流水”的行為認定 ——挪用資金罪中“營利活動”的理解與適用
    文◎潘志勇挪用資金增加“銀行流水”的行為認定 ——挪用資金罪中“營利活動”的理解與適用文◎潘志勇*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犯罪嫌疑人顧某某作為股東之一且任職副總經理的浙江金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浙江金財公司)發生股權變更,犯罪嫌疑人顧某某失去該公司股東身份,但為工作銜接需要,其實際上繼續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一職(沒有任職文件)。2008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顧某某未經浙江金財公司法人代表邵某某以及其他公司控制人、股東的同意,未經正常審批手續,擅自

    中國檢察官 2017年12期2017-01-25

  • 替父還債盡孝心 挪用資金終被捕
    方法,從單位挪用資金180多萬元。近日,江蘇省阜寧縣檢察院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對周小莉批準逮捕。80后的周小莉精明能干,在單位任外勤兼會計,月工資3000多元,一家三口倒也其樂融融。只是父親因為做工程欠下了很多外債,債主幾乎天天上門,父母有家不能回,女兒看在眼里,急在心里。2015年上半年起,為幫助父親盡快還上債務,周小莉開始挪用單位存折、存單上的錢幫父親還債。挪用時間短則幾天,長則幾個月,數目也從剛開始的幾千元,到后來的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為

    方圓 2016年22期2016-12-06

  • 精準定位服務非公經濟
    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犯罪,為非公經濟發展營造穩定有序的環境。2015年以來,批捕職務侵占罪1件1人,起訴1件1人;起訴挪用資金罪1件1人,對14件發生在市場群、影響市場群正常經濟秩序發展的案件快捕快訴,維護了42名私營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了市場群的經濟秩序。二是依法保障非公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牢固樹立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一視同仁的觀念,確保非公經濟主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依法公平公正辦理涉及

    方圓 2016年17期2016-10-22

  • 冒領公司合同款是職務侵占還是挪用資金
    職務侵占還是挪用資金文 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 吳勁松 朱洪偉案情簡介江蘇省靖江市黃某與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某系朋友關系。2013年5月始,黃某幫楊某所屬公司跑業務。因為雙方是朋友關系,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該公司未給黃某辦理履行相應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在此期間,黃某在該公司除領取每個月1500元的固定工資外,還按照業務費的3%提成,工資與業務費每半年結算一次。截至2014年12月,黃某的工資及跑業務簽訂合同款的業務費都已結清。2014年1月份,黃某

    中國防偽報道 2016年2期2016-08-31

  • 簡論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案件的偵查
    論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案件的偵查杜樹鵬(276000 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 山東 臨沂)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罪都是我國刑法中比較常見的罪名,二者有著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日益凸顯,已成為當今最常見的經濟犯罪案件類型之一。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樣性,偵辦難度不斷增大,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偵辨出兩罪之間的區別,給案件初步定性;在偵查階段,要確定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了解犯罪嫌疑人經濟糾紛和社會往來,不斷收集證據,靈活運用偵查手段,查控犯罪嫌疑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2016-01-31

  • 利用職權向管理對象借錢炒股的行為定性
    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雖然張某某使用了借條這種形式,但其借款對象是大型民營企業,該企業有嚴格的財經紀律,犯罪嫌疑人魏某不經董事會集體研究,私自將該筆款項借給張某某,其涉嫌挪用資金犯罪。作為該起犯罪的始發庸者,如果沒有張某某的提議,魏某也不會挪用企業資金,因此,作為共同犯罪,張某某應該被追究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借用”他人資金炒股,實際上就是他人向其輸送“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5年9期2015-11-28

  • 20年來近20位資本大佬“跌倒”
    交易、行賄、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其中,德隆系的唐萬新,被法院判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曾經操控深發展、川化股份的“莊家鼻祖”張少鴻,亦被判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及“操縱股價”和“操縱證券交易”等罪名的,則有原上海首富周正毅、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張榮坤、“坐莊”億安科技的羅成等人。另外一個與股票交易密切關聯的罪名,為“內幕交易罪”。在法院庭審時,黃光裕被認為利用內幕信息買入了中關村的股票,并且獲益甚大。而被警方帶走的徐翔,其中

    新傳奇 2015年45期2015-05-30

  • 利用職權向管理對象借錢炒股的行為定性
    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雖然張某某使用了借條這種形式,但其借款對象是大型民營企業,該企業有嚴格的財經紀律,犯罪嫌疑人魏某不經董事會集體研究,私自將該筆款項借給張某某,其涉嫌挪用資金犯罪。作為該起犯罪的始發庸者,如果沒有張某某的提議,魏某也不會挪用企業資金,因此,作為共同犯罪,張某某應該被追究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借用”他人資金炒股,實際上就是他人向其輸送“

    中國檢察官 2015年18期2015-01-31

  • 挪用130萬5天歸還獲刑三年緩刑三年
    書記楊志玉因挪用資金罪被平陽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楊志玉2005年開始任陳交大村村委會主任,2013年村兩委換屆選舉中被選為該村黨支部書記。2011年10月31日,時任陳交大村村委會主任的楊志玉,在未經村兩委同意的情況下,利用其全面負責村務的職務之便,指使村出納將村銀行賬戶里的資金人民幣130萬元轉給其胞兄,用于償還楊志玉名下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欠銀行的到期商業貸款。同年11月4日,楊志玉主動將挪用款項歸還村里。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

    浙江共產黨員 2014年10期2014-07-10

  • 村干部挪用型犯罪司法懲處的亂與治 ——以H省為例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界定模糊;被挪用款項主要用于自己或他人購買股票、收取高息、購買房屋、做生意等,挪用人與用款人多為直系親屬且用款人被追訴的極少。村干部挪用型犯罪的司法懲處亂象主要表現為公共事務與村集體事務管理之間界定模糊、征地補償款是公款還是資金界定混亂、量刑畸輕而且罪刑倒掛、控辯審三方對案件定性分歧大。應基于管理職能界定村干部是否具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基于被挪用款項性質界定犯罪性質,以犯罪數額為主要依據予以恰當量刑。挪用公款;挪用資金;司法亂象;司法治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3期2014-07-02

  • 關于挪用犯罪幾個問題的思考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罪都屬于挪用類型的犯罪,兩者主要區別是主體不同。國家工作人員為了個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從犯罪主體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則出發,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應該定為挪用資金罪?!芭灿谩币辉~在三個罪名中大同小異,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顯著特點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歸還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則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歸還的意思為前提。挪用犯罪;犯罪主體;個人使用;私利性一國某個時期的法律是對社會和經濟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4年4期2014-06-26

  • 時效制度在挪用資金(公款)罪三個月期間認定中的應用
    欣時效制度在挪用資金(公款)罪三個月期間認定中的應用文◎黃福濤*白欣**本文案例啟示:挪用資金(公款)罪三個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挪用之日,截止時間是挪用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因不可抗力使挪用人不知歸還、不能歸還;被害單位承諾及司法機關介入可導致三個月期限中止。挪用人在三個月期限內歸還所挪款項;被挪用單位承諾及挪用人死亡可導致三個月期限終止。一、問題的提出在我國《刑法》分則四百多個罪名中,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具有特殊的犯罪結構和入罪條件,尤其以時間長短作為犯

    中國檢察官 2014年18期2014-02-05

  • 公司股東侵害公司財產權的可以構成抽逃出資罪
    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等侵犯財產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成為抽逃出資或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主體。因為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單位財產權。雖然從法律形式上,單位財產權獨立于股東財產權,但作為單位財產實質權利主體的股東,在其同時身為公司決策者時,其處置單位財產的行為,從實質上講,是權利主體的自我處分行為,并不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在一般觀念中,公司的出資者是公司的老板,在我國引進西方股權概念前,通常認為公司的出資者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

    中國檢察官 2013年16期2013-01-30

  •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將資金挪借他用的行為定性
    于經營,構成挪用資金罪。三、評析意見(一)主體及主觀方面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王某身份是某商業銀行的行長,符合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要件。挪用資金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在該案中,劉某告訴王某說和A公司的總經理說好了。后在單位定期存款之后兩天提前支取,這里成為判斷王某主觀方面是否明知劉某挪用的關鍵所在。我們都知道銀行的行長對銀行業務是非常熟

    中國檢察官 2013年8期2013-01-30

  • 挪用資金罪司法認定中的若干疑難新問題
    樊天忠現階段挪用資金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挪”而未“用”、挪用后不退還、挪用人與使用人的共犯判斷等傳統挪用公款罪延伸至挪用資金罪的共性問題,相對較少地顯現挪用資金罪作為獨立個罪的實行行為本身具有的新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指導司法實踐的使命。事實上,由于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與生成過程明顯區別于挪用公款罪,其實行行為樣態的表現更為復雜,有必要進行獨立且深入的研究。筆者以辦案實踐中的案例為基礎,剖析挪用資金罪司法實踐中最新的疑難問題。一、使用

    政治與法律 2011年5期2011-02-19

  • 超過未還型挪用資金(公款)罪三個月的時限探討
    濤超過未還型挪用資金(公款)罪三個月的時限探討文◎黃福濤*一句話導讀時效中止理論是解決超過未還型挪用資金(公款)罪三個月時限計算的有效方法,既不會導致放縱罪犯,也不會違背客觀規律和現實可能性單純為懲罰而懲罰,能夠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一、基本案情賈某某系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納。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賈某某先后挪用公司旅游團費、酒店房費、銀行支票、備用金共計30余萬元。2006年12月26日,賈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供稱挪用公司資金7萬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2010-08-15

  • 非法占有個人存款賬戶中的公司資金應如何定性
    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馮某主觀上投有占為己有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挪用資金的特征。第三種意見認為馮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馮某在擔任出納期間,造成公司短缺現金227340,80元,案發后承認收款不入賬的行為,又拒不承認占有該款,亦不歸還,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評析意見上述分歧意見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1)公司以職工熊某等人的名義設立的賬戶,是否為勝某公司的資產,及其能否成為馮某利用職務之便侵犯的客體對象?(2)馮某的行為是構成挪用資金罪還是職務侵占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09年4期2009-05-21

  • 榜單
    交易價格罪、挪用資金罪等被判刑。顧雛軍身份:格林柯爾前董事長問題:因虛報注冊資本罪、挪用資金罪被判刑。劉根山身份:茂盛集團前董事長問題:因抽逃注冊資本金罪、挪用資金罪被判刑。張榮坤身份:福禧投資前董事局主席問題:因行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刑。張文中身份:物美商業集團前董事長問題:因個人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被判刑。

    視野 2009年20期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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