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騫文
摘 要:“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作為穿插在公檢法辦案的各環節中的重要制度,對保障刑訴各環節順利開展、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等方面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聽取辯護人意見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882(2015)05-037-01
辯護制度是法律規定的關于辯護權、辯護人、辯護原則、辯護方式、辯護人的權利義務等一系列內容的總稱。辯護人,是根據法律和事實,通過提供一系列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和材料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眾多訴訟參與人之一。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基于辯護制度有很多權利,其中,提出意見權便是諸多權利之一。
一、制度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問題
1、法條模糊了權利與義務歸屬的界定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有著積極爭取有關部門聽取自己意見的義務,這就意味著,參與整個刑事訴訟是其應當向公權力履行的義務而不是他們的權利;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權力機關是否需要聽取律師意見,主動權是掌握在律師手中的。
2、缺少具體的程序規定
聽取意見制度,作為一項完整的程序,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在審查批捕、偵查終結前等程序中要聽取律師意見,規定只涉及主體、客體,至于如何聽取、聽取的具體時間及地點、及效果后果等操作方法無規定,關于聽取律師意見的規定十分籠統,細節未確定,缺乏可行性。
3、局限在“聽取”上,沒有制度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有關機關需要聽取律師意見,對于不聽取時如何制裁沒有任何規定。這樣,權利得不到制約,便會被濫用。新法僅局限原則上的要求,缺乏配套制度的保障和制約,這會直接導致有關機關在具體操作時流于聽取的形式。
(二)原因
1、司法工作人員落后的執法觀念
當前檢察隊伍執法中還存在很多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等突出問題。實踐中部分司法人員缺乏將司法理念轉化為司法實踐的能力。在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規定時中,往往不主動、不執行。
2、實踐中無具體配套措施的實務操作
盡管立法明確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人意見,但目前在實務中仍缺乏具體的措施,這就導致大部分地方司法機關目前還沒有建立起聽取辯護人意見制度及相關的配套工作機制。
二、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完善相關法條,使聽取律師意見有法可依
盡管新刑訴法已經規定在審查批準階段、偵查終結等各階段都需要聽取律師意見。但規定終究還是籠統,原則化太強,缺乏操作空間。這樣容易導致,聽取意見變成一紙空文。
(二)規定聽取辯護人意見制度的具體程序,讓實踐中的做法更加規范
聽取辯護人意見作為《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內容,實效性的發揮才是其真正的價值所在,而時效性的發揮程度與完善的可操作的實施程序密切相關。
(三)出臺聽取辯護人意見制度的配套保障機制,讓“聽取”更有實際意義
權利的實現不僅需要具備具體的操作程序,還需要配套制度的保障。聽取律師意見作為一項辯護權,除了具備操作性,還應有其落到實處或在受到阻礙后獲得救濟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陳興良著.《當代中國刑法新境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張文顯,盧學英.《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6).
[3]周平.《遏制刑事“冤假錯案”的頂層設計的法治思考》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