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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制度在我國的構建與實現

2016-11-30 09:36劉書戎鄧晶胡明陽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沉默權

劉書戎+鄧晶+胡明陽

摘 要:沉默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已經廣泛的被西方各國所接受,并規定于憲法或法律中??墒怯嘘P沉默權的爭辯一直都存在,我國直到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才真正規定了體現沉默權的條文,“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币虼巳绾螛嫿ㄖ袊降某聊瑱嘀贫?,成為法律人眼中的焦點。筆者正是在這個變革的背景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關鍵詞:沉默權;明示的沉默權;沉默權制度

一、沉默權的含義和發展歷程

(1)沉默權的含義及種類。沉默權在法律上的本質就是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或不被強迫自我歸罪的特權。享有沉默權的主體是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這一權利的方法和方式是緘口不語;行使這一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企圖或正在用強迫方式讓被追訴者自證其罪或自我歸罪的行為。[1]

根據沉默權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條文的存在形式不同,存在“默式沉默權”和“明示沉默權”之分?!澳境聊瑱唷笔侵阜刹⑽词褂谩澳阌袡啾3殖聊敝惖淖謽?,但默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利。這其實就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而“明示沉默權”則是指法律明確:任何執法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之前,必須明確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問的權利。

無論是哪種形態的沉默權,都是側重于保障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司法原則,著重于防范刑訊逼供或以非自愿的方式獲取口供。同時沉默權是一個人生而應當具有的能力,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基本權利。[2]

二、沉默權在中國現有法律中的體現和困境

(1)沉默權在中國現有法律中的體現.我國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于被告原則或曰 “疑罪從無”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倍嘘P沉默權的方面則體現在2012年修訂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p>

(2)沉默權在中國所遇到的困境.沉默權制度的建立在中國面臨著很多的現實困難。首先,在訴訟理論上,將刑訊逼供獲取的供認稱為“毒樹”;把由供認提供的證據線索再獲得的物證、書證等稱為“毒樹之果”。一旦將二者都給予排除,使得犯罪嫌疑人逃脫了法律的懲罰,這樣的話輿論的壓力會對國家非常不利,嚴重的還會引起社會不穩定。其次,我國自古以來的傳統文化,如政治上的公權大于私權、國家權力凌駕于公民權利;使得廢私立公是中國歷來的價值選擇。還有法家“人性本惡”的觀點一直影響著古代司法的價值理念。這些潛在的價值觀念讓老一輩的司法工作者們很自然的形成一種逼供的司法實踐習慣,就會由于司法工作者的這一習慣,反而把定罪的關鍵性證據因取得手段有程序瑕疵而給予排除,導致重罪輕判,有罪沒法判的尷尬局面。

三、如何構建適用中國的沉默權制度

(1)明示的沉默權是否適用于我國.根據上述本人對我國沉默權的探討,我們認為默示的沉默權制度已經開始在我國形成,那么我們應不應該更進一步推進明示的沉默權制度的建立。

首先,我們要進一步了解明示的沉默權制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國的米蘭達告知規則。美國的米蘭達規則實際上包括沉默權、會見律師權和獲得法律援助權。[3]會見律師權與獲得法律援助權實際上都是為了輔助沉默權。這個規則實質就在于司法人員的告知義務,而默示的沉默權是不需要告知的。也就是說法律假設的前提不同,默示的沉默權制度更傾向于假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知曉他們具有沉默權。而明示的沉默權制度則不同,其假設其并不知曉,所以司法人員在執法時應予以告知。沉默權的設定就是要從維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秩序中做一個平衡,使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上,更多的側重于維護人權方面。既然沉默權是出于對人權的尊重,那么就應該有義務去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知曉,而并不是法律推定他們應該知曉。中國作為一個剛剛推行法治和憲政的國家,如果不采取一些積極的法律措施,那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更加無法保障。

一些人認為明示的沉默權會導致沉默的濫用,因為中國由于執業律師數量和犯罪嫌疑人的數量不成正比,不能保證都能得到律師的援助。同時不同地區之間中國人員素質結構高低不齊,文化水平的高低差異較大,所以在法律明示沉默權后,會容易導致濫用沉默權利的出現,甚至對法律雖然明文規定的沉默權的限制,但其會仍然無視這一限制,會使警察的訊問成為空殼。筆者認為這些原因,更應該是推行明示沉默權的原因。用沉默權去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時間,直到律師介入,這樣便不會使案情發展到對犯罪嫌疑人極其不利。正好彌補了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數量不成比例這一問題。對于素質與文化水平的差異問題,素質與文化水平低的人群相反更需要法律的特別照顧,我們不能因為這類人群的文化水平低就剝奪他們沉默的權利,只是說我們應當對這類人群進行規范與教育。

(2)對于我國沉默權制度的整體構思.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我國法律應該在完善現有的默示的沉默權制度基礎上,進行適合我國的明示的沉默權制度的探索,只有找到了適合我國的明示的沉默權制度,才能真正算是向人權與法治又邁進了一大步。

參考文獻:

[1]樊崇義.沉默權與我國的刑事政策.法學論壇第三期,2001年

[2]何君毅.論中國沉默權制度的構建,2012年

[3]何家弘.中國式沉默權制度之我見——以“以美國式”為參照.政法論壇.第31卷第一期,2013年01月

作者簡介:

劉書戎(1992~),男,漢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法律碩士,單位:云南大學法律碩士(非法學)。

鄧晶(1991~),男,漢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法律碩士,單位:云南大學法律碩士(非法學)。

胡明陽(1993~),男,漢族,河南信陽市人,法律碩士,單位:云南大學法律碩士(非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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