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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

2018-01-23 14:51黃昱橙張雨濛
中國市場 2018年3期
關鍵詞:政府監管環境規制

黃昱橙 張雨濛

[摘 要]波特假說提出后,引發了關于環境規制的大量研究,但少有文獻研究不同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文章基于六種環境規制,利用一汽企業的微觀數據,比較分析了不同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影響的差異化。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主要的六種環境規制對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都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波特假說”,但政策的實施離不開政府的監管,政府的監管力度保證了環境規制的效果。因此,在制定環境政策時,要考慮不同環境政策的效果,有針對性地實施環境規制;且政府與企業間不是零和博弈,要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提升全社會的環保意識。

[關鍵詞]環境規制;綠色技術創新;政府監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229

現代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賴以生存的環境不堪重負,環境污染等企業生產的負外部性問題日益突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適應的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環境規制也逐漸成為現今世界交流最多的問題。

比較分析表明,我國環境規制的績效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差距。我國應在保證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同時,適當規制環境政策的強度,在環境承載限度之內,力求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實現雙贏。因此,研究環境規制與技術創新的協調發展問題成為我們此次研究的課題。

1 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1991年Porter提出了適當的環境規制能夠激勵企業技術創新這一假說。在參考了大量國內外環境規制與技術創新的相關研究成果后,我們基本認同波特假說的成立,但本課題不僅僅是對波特假說的驗證,更是在此基礎上,結合行業特點,深入分析不同環境規制的作用機制。

不同的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具有差異化影響,因此才能夠“對癥下藥”地對環境規制進行分類。許士春等(2012)、張倩、曲世友(2013)等建議政府應根據具體環境目標來實施最優的環境政策。大量研究學者認為,基于市場激勵的環境規制更有利于企業的綠色技術創新。結合實際情況,我國環境規制的發展趨勢是政府的管制職能不斷地降低,政府逐步轉變為環境規制的引導者,企業則由環境規制的被動接受者變為環境規制的主動參與者,其中我們參考了呂仁志(2016)等對規制變動的研究。

以上述理論為基礎,本文研究了不同的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差異化影響及環境規制強度的重要性。我們認為通過研究不同環境規制的影響,有助于明確其影響機理,對制定合理的環境規制、促進企業選擇最優的創新行為以及推動雙型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而結合政府這一角色,分析政策實施中的博弈行為,為我國環境規制的發展提供了啟示。

2 不同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

借鑒國際經驗,我國主要推行以下六種環境規制:排放標準、技術標準、環境稅、可交易的排放許可、政府補貼和自愿性協議。其中,排放標準及技術標準屬于命令—控制型工具,是國家對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直接管理和監督的強制性政策。例如,若企業的生產條件達不到政府所規定的相關排污標準,或項目設計標準達不到國家基本環保技術標準,則不能進行生產或投資。而環境稅、可交易的排放許可及政府補貼屬于市場激勵型工具,旨在通過經濟激勵的方式,推動企業在衡量成本與收益后進行最優選擇。自愿性協議屬于自愿行動型工具,具有激發企業自主治理污染、減少政府管理成本等優勢。不同的環境規制,由于設立的出發點相異,各有優劣。

綜觀政府的六種環境規制,通過對一汽企業的實地調查,我們發現企業作為“理性人”,對于命令—控制型工具所產生的排污成本及R&D投入成本(主要包括資金和人員投入),具有隱藏實際污染量的傾向,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排污標準以及技術標準對企業造成的高成本?;谒鸭囊黄髽I內部信息,可以得知企業的實際污染量與企業的技術特征密切相關。一汽作為汽車行業的領頭羊,綠色技術創新的R&D投入占比行業領先,環境規制的成本對研發投入造成了負面影響,企業隱瞞污染量的傾向加重。這凸顯了政府監管力度在環境政策實施中的重要性,企業是否遵守排放標準與技術標準,主要取決于政府監管力度,而與企業自身的技術創新不存在直接聯系。

相較于市場激勵型工具,環境稅與政府補貼所產生的環境效果一致,所不同的是環境稅使企業仍存在謊報污染量的傾向,且環境稅率越高,謊報量越大,這也意味著政府監管力度要足夠大來實現規制目的,而政府減排補貼占用的是政府財政支出。兩者都會激勵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使得實際污染量變低。2017年政府對一汽企業補貼的減少給一汽新能源項目帶來的困境可謂最好的例證。對于可交易的排污許可,其價格是實現環境規制效果的決定性因素,當企業更新技術所帶來的預期成本小于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價格時,企業會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即可交易的排污許可價格與企業技術更新的激勵存在正相關關系。

自愿性協議建立在一定的經濟與社會行動利益的激勵之上,當企業面臨來自政府的減排壓力、激烈的市場競爭和環保的社會輿論等多重因素時,企業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開展自愿環保行動,努力提高自身綠色技術水平。一汽企業早在2008年便開始發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積極承擔環保義務。自愿性協議對前幾種環境規制工具是一種積極補充,也意味著環保意識的提升。

3 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基于一汽企業的微觀數據,采用實證分析與橫向比較,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上述環境規制都能對企業產生積極的綠色技術激勵,且從不同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果來看,企業完全遵守排污標準及技術標準的效果最好,為達到政策目的,環境稅、政府補貼及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能達到相同效果,自愿性協議作為補充工具而存在。

其次,企業是否完全遵守規制,即是否存在謊報排放量的情況,主要取決于政府治污部門的監管力度,即政府監管力度越大,企業的謊報量越低。然而,企業的謊報量與企業所采用的技術無關。這些結論表明,解決企業污染謊報問題主要在于政府監管,而不是提升減排技術能力。

根據以上結論,本文提出一些政策建議:

實現減排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提高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梢酝ㄟ^提高環境規制的強度,例如提高排放標準、提高環境稅率、增加減排補貼等,來激勵企業積極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再結合影響企業實際污染排放量的因素可知,欲讓企業做到既減排又誠實上報排放量,其最佳途徑是政府提高環境規制的強度,加大監管力度。需要強調的是,不同環境規制的效果是相異的,所以,政府有必要依據具體的規制目標來實施適合的環境政策,且可以根據各企業的不同狀況,有針對性的實施政策,調動企業積極性,提升社會環保意識。

參考文獻:

[1]Vasanthakumar N.Bhat.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Innovation Activities — A View Poi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tudies,2001,58(6).

[2]李婉紅,畢克新,曹霞.環境規制工具對制造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以造紙及紙制品企業為例[J].系統工程,2013(10):112-122.

[3]張倩,曲世友.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及政策啟示[J].中國科技論壇,2013(7):11-17.

[4]許士春,何正霞,龍如銀.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J].科研管理,2012(6):67-7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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