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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2020-09-02 06:47金波
現代交際 2020年13期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行政機關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侵權會給受害者帶來精神上的傷害,此時就需要通過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來進行規制。但目前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不完善,致使不能很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因此,以此為切入點,首先對其概念進行界定,其次論述完善相關制度的必要性,梳理當前制度所存在的不足,最后結合國內外的相關規定對此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行政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行政機關 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20)13-0069-02

目前,關于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較為籠統,難以妥善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完善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對精神損害予以相應的賠償,撫慰受害者心靈的創傷,減輕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傷害,有助于消除受害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葛,有效阻止矛盾的進一步擴大。學者們關于這一問題的研究側重點各不相同,本文將致力于對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進一步的探析,以期為該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參考。

一、相關概念概述

1.行政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有模糊地提到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但并未對行政侵權的概念做出明確定義。從理論上分析,行政侵權的主體應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在主觀上被認為是有過錯的,這其中包括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等過錯,而行政侵犯的客體應是個人利益。因此,行政侵權可以定義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公務活動時,違法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行為。

2.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

學術界對如何界定行政侵權精神損害有著不同的意見。有的學者表示既然是精神損害,則應只包括精神層面的損傷,而不應將肉體傷害囊括在內。有的學者則指出不能單一地看待“精神損害”這一概念,認為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傷害都應包含其中。王利明教授提出,在自然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就會遭受精神痛苦,失去精神層面的利益,此時便需要賠償這部分損失[1]。在對各種觀點進行比較后,筆者比較認同此觀點。

二、完善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展現現代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人民群眾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而使自身權利受到損失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獲取賠償,這也體現了公職人員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受到監督和約束,其不得以侵害公民權利為代價。對行政侵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則充分實現了對于人權的保障,以及現代法治精神、理念的社會化呈現。因此,完善相關制度與國家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相契合。

三、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賠償范圍過于狹窄

請求權人的范圍過于狹窄,按照《國家賠償法》中的相關規定,只有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行政侵權行為的發生可能并不只有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傷害,其近親屬同樣也會遭受精神上的打擊。未將近親屬納入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請求權人的范疇,與保障人權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此外,對于法人能否請求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學界對此還有不小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法人不存在受到精神傷害的情況[2]。但筆者卻認為法人在遭到行政侵權時,其名譽、聲望都會有負面影響,這應當也是屬于受到精神傷害的情形,而目前法人尚未被納入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請求權人的范圍。

另外,客體范圍過于狹窄,目前僅包括名譽權、榮譽權等,其他的權利則沒有被納入。從司法實踐中不難看出,這樣的規定不夠完善,在遇到復雜的情況時也難以發揮作用。

2.賠償數額不合理且不明確

之前還未就賠償數額做出規定時,時常發生法院判決過高或者過低的賠償情況。目前,規定了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為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此限制[3]。然而,現實中的判決卻與此規定有所出入。此外,如何確定賠償數額在實踐中沒有一個確切的標準,難以準確地判定,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有時會導致受害人不能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3.追責制度存在瑕疵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雖然有提及追責制度,但是存在瑕疵。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受害人造成侵權時,國家要對此全部負責,但是如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侵害受害人權利時,國家還需要對此全部負責,這顯然是不合適的。對于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的工作人員,應當追究其責任,這就要求對追責制度進行完善。在現實中還存在著有的工作人員工作態度不夠積極,相互推諉,此時的責任人很難確定。追責制度不加以完善,工作人員就不會重視這個問題,不會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受害人精神傷害。

四、域外相關規定及啟示

1.美國的相關規定

在美國,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完全適用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就意味著行政侵權可以視為特殊的民事侵權,不同州之間的精神損害的范圍會有區別,需要依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確定。美國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包括了多種情形,例如在事件發生時受到的驚嚇與恐慌,在事件發生后對未來的憂慮,在身體遭到嚴重傷害后產生的負面情緒,等等。此外,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近親屬可以就死者死亡前曾受到的精神傷害,以及近親屬本身因死者死亡而受到的精神傷害提起精神損害賠償[4]。

2.法國的相關規定

法國沒有將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單獨列出,而是將其包含在行政賠償制度中,受害人在進行行政訴訟時可以直接提出。行政侵權的賠償范圍廣泛,法國未對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事項進行具體規定,而是看受害人自身的要求,受害人認為自身哪個方面受到損害提起賠償,法院就必須對該賠償事項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為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權益,法國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要求由被告進行舉證,且在裁判時注重運用公平原則[5]。

3.對我國的啟示

以上各國都未將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單獨列出,而是適用民事侵權的相關規定,這對于我國來說是值得借鑒的。受害人提起行政或者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都是為了獲得物質上的補償,二者的目的也是相同的。法國行政侵權精神賠償的范圍比較寬泛,只要受害人主動提出自己在某方面受到了傷害,法院就必須進行審理。我國只有在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時,才能要求行政主體進行賠償,這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6]。另外,法國舉證責任倒置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行政機關受害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很難收集證據,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五、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措施

1.賠償范圍過于狹窄之完善措施

筆者建議借鑒美國的法律規定,擴大請求權人的許可范圍,將受害人近親屬納入請求權人的范圍。此時可以引入心理學評測機制,只有通過評測確定遭受到精神損害的近親屬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6]也應當將法人納入請求權人的范圍,法人的名譽權等可以表現為其名望、商業信譽,法人的名望、商業信譽在受到侵害時,難免會致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直接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將法人納入請求權人的范圍是對法人非財產性利益和財產性利益的全面保護。

擴大權利賠償范圍,將肖像權、隱私權、姓名權等權利納入其中。行政機關一旦侵害受害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姓名權,勢必會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且民法早已將這些權利納入保護的范圍,基于公平正義原則,行政法需要將權利賠償范圍擴大至與民法相同。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參照民法的相關規定,將肖像權、隱私權、姓名權等權利納入客體范圍,同時考慮到法律需要保護的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擴大,設立兜底行條款(即“其他人身權利”)也是十分必要的,從而確保受害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2.賠償數額不合理之完善措施

在實踐中,賠償數額的多少往往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決定的,自由裁量可以保證判決的靈活性,但也會出現自由裁量權濫用導致受害人未能獲得合理賠償的情形。對此,筆者建議通過司法解釋來設置一個賠償范圍,并以相關因素作為考量標準,合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臺司法解釋,設置合適的賠償范圍,確定賠償數額的上限和下限,使其穩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不會過高也不會過低,各地區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在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本地區賠償數額的上限和下限進一步做出合適的規定。法官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受害人遭受精神傷害的程度,受害人未來是否會因此受到負面影響;第二,行政機關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程度大小;第三,行政機關是否及時予以補救,補救后的情況如何。

3.追責制度存在瑕疵之完善措施

在賠償之后進行追責也是行政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中的重要一環,行政侵權是由國家公職人員引起的,減少國家公職人員侵權行為的發生關鍵在于建立完善的追責制度,即建立系統完備的懲罰機制。建立完備的懲罰機制,可以對造成行政侵權的工作人員進行較大數額的罰款,對于情況極其嚴重的工作人員做出開除公職的決定,對于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人員都應當追究他們的責任,一經發現就要立即處理。通過追責制度,可以促使工作人員認真做好每一項工作,行政侵權的案件也會相應地減少,真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彰顯社會發展中的公平與正義。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民法·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619.

[2]鄭趁意,鄭國帥.論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9(4):74-78.

[3]周志波.行政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17.

[4]胡慧宇.論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行政侵權賠償[J].現代商貿工業,2010,22(6):81-82.

[5]周永華,唐先濱.行政侵權行為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探析[J].新疆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37(5):55-58.

[6]周美艷.對我國行政侵權之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思考[J].沈陽建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1(1):88-91.

責任編輯:張蕊

[作者簡介]金波,吉首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碩士(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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