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取保候審適用問題分析研究

2020-12-11 09:17溫金慧鐘菊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取保候審法律適用影響因素

溫金慧 鐘菊

摘 要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一項常用的刑事強制措施,具有適用的特定性,同其他強制措施相比,相對緩和,從作用上看,可以明顯減少訴訟前可能出現的沖突。雖然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有了一定的細化,但從當下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由于取保候審制度的相關規定完善程度不足,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還存在著該制度適用不當的問題,其具體的可操作性還有待提高。

關鍵詞 取保候審 法律適用 影響因素

作者簡介:溫金慧,廣西廣播電視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學理論);鐘菊,桂林市平樂縣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律碩士(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6

作為對當事人財產、人身進行限制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制度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有適用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不受損害地享有合法權益。如今刑事訴訟法在經歷兩次修改后,其中相關規定已趨于完善,但是仍存在缺陷和不足。關于取保禁止的情形或是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等問題,依舊沒有被明確規定出來,這在取保候審的適用問題上會造成很大影響,從本質上說,將會有違人權保障的初衷。

一、取保候審相關概念及適用現狀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到第71條、第77條分別對取保候審作出了規定。取保候審,是特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為自身不逃避或者妨礙此后的訴訟程序,并且能夠隨傳隨到做出擔保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具有的財產性和人身限制性的雙重特征,這是其區別于其他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財產性體現在保證金上,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保證金,并做出相應保證,便可以使其免于被羈押。這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當時中國的經濟發展,為適應社會要求而新增的取保候審方式。人身限制性,類似于監視居住,區別于拘留、逮捕對人身的限制,從限制程度上說并不算高,只是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監視,并不限制其更多的人身自由[1]。

(二)我國取保候審適用現狀

在歐美國家,刑事案件中采取取保候審是一種常態,但在我國,雖然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該制度進行了修訂,我國的取保候審適用率仍處在低位,其適用甚至可以說成是一種例外。從司法實踐經驗上看,我國取保候審的適用受到的大多數制約力都來自于所謂“偵查職權主義”。為保證后續的偵查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穩妥起見,在控制住人犯后對其進行羈押,降低后續可能出現風險問題的概率,是公、檢、法三機關習以為常的手段。這也是為什么就連很多律師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時候,申請也無法被審批同意的一大重要原因。在實際的適用上,能夠被準許取保候審的,普遍都是危害性較小、刑期短的罪名??傮w來說,我國目前的取保候審適用率依舊偏低。即便經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此作出的調整,理論上可以提高取保候審適用率,可事實證明,在實際的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其制度的效用依舊不能理想體現。

(三)取保候審適用中存在的缺陷

單從理論上看,取保候審本身的立法目的和這一制度起源的理論基礎之間,其實是存在沖突的。取保候審制度起源于英國,最初是英國的“保釋”制度,以保障人犯人權為初始目的,體現的是英國的人權思想;而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是為了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下去,才設立的相應的強制措施,是以程序不受妨礙為前提而順帶的人權保障[2]。

從負責評定當事人是否可以適用該措施,即擁有取保候審決定權的機關上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由我國共、檢、法三機關所有。然而,這樣的權力分散不僅不能起到監督制衡作用,反而會使刑事訴訟出現不統一性,到底該情況適不適用于取保候審,不同的機關所采取的評判標準會有所出入,也就導致最終決定出現分歧。雖然一定程度上,三機關之間可以起到互相監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但是取保候審上的法律監督的空白,根本無法讓其監督作用得到有效落實。也正因如此,雖說以成文形式將適用條件寫進了法條中,但當遇到適用情形難以判斷,或者是適用主體混亂使用的時候,其監督效力不就能得到體現,從而會造成刑事訴訟程序的混亂。

二、取保候審適用問題的影響因素

結合理論和實際分析,影響到取保候審適用的因素并非單一的,為何我國取保候審適用率不高,現階段也難以提高,究其原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必須要從宏觀入手,再從微觀分析。

(一)社會觀念影響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寫出的“無罪推定”的字樣,但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中,已經充分體現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然而,雖然說法條的修訂做到了保障人權,但是當前社會上仍然不乏“有罪推定”的觀念,無論是案件之外的普通民眾還是負責案件的司法人員,前者容易在輿論的引導下先入為主,認為進了公安機關就是有罪;后者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做出其他妨礙訴訟程序的行為,往往會選擇直接羈押,這已經在意識上把其當作了確實有罪的罪犯。我國在不斷建立完善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也在盡力改變人們長久以來的司法偏見,但想一下子扭轉這一社會性的觀念,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受“有罪推定”影響,我國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情況時有出現,這也導致我國取保候審的申請通過率低、適用率低的問題[3]。

(二)實體法影響

隨著我國社會的總體經濟水平的提高,涉及到錢財的犯罪的入罪標準,我國現行刑法已經做出了相應調整。同樣,受到社會發展情況影響,出現的新型犯罪、擴張型犯罪等,刑法也新增或者調整了入罪標準。就入罪標準來說,一部分做到了放寬,例如關于盜竊案件的金額調整等;而另一部分則是收緊,例如對信用卡犯罪的擴大解釋等。受到入罪標準的影響,近年來,我國的取保候審適用程度較過去而言是相對提高的,只是其適用率從總體上看依舊偏低。

在考慮實體法的問題上,法條中所提到的“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這其實是一個難以界定的標準,且不說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對其明確規定、使其內涵易在司法解釋中變得不確定,這一標準本身就具有主觀性,沒有任何人能確定當事人一定不會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要使這一條規定起到應有的約束性,必須要內部和外部共同完成。要辨明取保候審和當事人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程度上可以按照刑法規定的罪名罪刑來判斷,但仍具有不穩定性。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在第79條中,對“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進行了細化,和以往相比,適用模糊的情形得到了減少,可以說這是提高我國取保候審適用率的一大進步性舉措。

(三)訴訟程序影響

取保候審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體現出的是一種公權力而非權利。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以及其聘請的律師,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審批通過該申請的最終決定權始終被掌控在公、檢、法三院手中??v觀我國刑事案件的處理經驗,在司法機關選擇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的時候,首要考慮的都是其適用后是否會影響到自身利益,即訴訟程序的完整實施、結案效率等,這是一種單純靠司法機關自身權力來進行的約束,欠缺公正性。對于司法機關而言,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所要承擔的風險遠遠大于羈押,以此避免增加司法機關和偵查機關的負擔。

三、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保證人保證金相關制度

在我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方式上,存在著一定缺陷。其一,保證人資格的確定問題,《刑事訴訟法》第67條中,對保證人作出的“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要求,本來就是模糊不清的,這兩個條件根本無法清晰準確地判斷出來,相應的司法解釋應該對其作出細化;其二,保證金只接受現金,這一點實際上是可以不這么局限的,這種局限會增添申請人的經濟負擔,也會因為申請人繳納保證金的延遲而增加司法機關的工作量。

(二)設立監督程序

在我國的職能分工中,檢察機關是作為監督機關來行使職能的,有鑒于此,在取保候審問題上,不建議將其決定權直接交予檢察機關。而應由檢察機關來監督取保候審的審批情況,保障決定機關正確地適用之。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也可作為對于取保候審適用的一大監督途徑,對于違反規定的審批可以進行司法審查。公安機關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可以擁有部分決定權,對于明顯沒有爭議的輕罪刑,可以由公安機關審批備案之后直接決定取保候審適用;當遇到難以界定是否適用的情況,應當由法院、檢察院參與其中,由檢察機關給出檢察建議,最終由法院行使決定權。由此,真正實現三機關互相制約監督的作用,防止瀆職、濫用職權等現象出現[4]。

(三)增加取保候審救濟途徑

在取保候審救濟上,當申請人的取保候審申請被拒絕之后,目前并沒有途徑可以進行申訴,而且幾乎所有的申請人都選擇了沉默解釋,好像是人們將其默認為了一種只能服從的公權力。這是對擁有決定權的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力濫用的一種縱容,對于人權保障和社會法制建設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現象。是以,參照我國訴訟程序,應為取保候審增加申訴途徑,允許申請人要求審批機關復審,并要求審批機關說明理由。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制度蘊含的是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的理念,而由于受到眾多條件制約和影響,使我國取保候審的適用要達到理想狀態還有一段距離,這對于我國刑事司法來說,是一種必須改變的現狀。除了對可能影響到取保候審的適用的因素進行改革完善之外,從根本上轉變刑事司法思想掛念,將保障人權作為基礎,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才能真正達到我國取保候審適用上的“治本”。

參考文獻:

[1] 張耀心.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分析與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9(27):24-25.

[2] 郭爍.取保候審適用的影響性因素實證研究[J].政法論壇,2017,35(05):158-166.

[3] 楊朝飛.我國取保候審制度適用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7(35):89-90.

[4] 龍建明.取保候審制度反思與重構[J].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1(03):71-75.

猜你喜歡
取保候審法律適用影響因素
中國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體系中的適用
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需求影響因素分析
村級發展互助資金組織的運行效率研究
基于系統論的煤層瓦斯壓力測定影響因素分析
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取保候審適用問題探析
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收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取保候審運行機制的利益分析
論取保候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和不足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