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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角度下關于偷換支付二維碼行為的認定

2020-12-23 04:53呂蒙
西部論叢 2020年16期
關鍵詞:認定盜竊罪詐騙罪

呂蒙

摘 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移動支付方式的發展與普及,利用移動支付的漏洞所產生的惡意案件也逐漸增多,這對我國的現行的法律制度來說無疑是一種挑戰。在這些案件之后,如何從法學角度對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進行定性也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目前,針對偷換支付二維碼的法學定性主要集中在盜竊罪和詐騙罪這兩個方向。本文將從實際案例出發,并從法學的基本定義中分析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闡述對于偷換支付二維碼行為的法學定性并分析其原因。

關鍵詞:盜竊罪;詐騙罪;認定;支付二維碼

在科技的發展之下,新型的犯罪行為也逐漸凸顯,給現行的法律帶來一定的挑戰。例如,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就是支付方式的創新下所出現的新型犯罪行為。對這種行為進行法學定性是量刑的基礎[1]。因此,如何對偷換支付二維碼行為進行法學定性也在法學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一、案例分析

隨著科技的進步,目前在二維碼支付已經成為主流的支付方式。所謂的使用二維碼支付,就是指消費者通過掃描商家所提供的支付二維碼而進行支付的一種方式[2]。近來,在社會上出現了多起的偷換支付二維碼而使得商家遭受巨大損失的行為。

案件陳述:嫌疑人A在某日晚將某商家B的收款二維碼偷偷更換為自己的收款二維碼,導致次日商家B的營業額收入全部進入到A賬戶中。截止在B商戶發現時,已有B商戶的營業額80000元進入到A的賬戶。在嫌疑人A抓獲之后,如何對A的行為進行法學定性成為引發了法學界的廣泛爭論。

目前,法學界學者對于偷換支付二維碼的法學定性討論主要集中在詐騙罪和盜竊罪這兩個方面。以下將針對詐騙罪和盜竊罪的法學定義展開討論,對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進行法學定性。

二、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3]。從主觀上來講,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客觀上來說,所使用的方式是欺騙的行為,通過欺騙的行為讓受害人產生認識錯誤而受到經濟損失的一種行為。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起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4]。從主觀上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客觀上來說,所使用的方式是公然的通過暴力或者類似方式進行竊取或者占有,是的受害人造成損失。

從這兩者的法學定義上來看,兩種罪行中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所使用的方式不同。詐騙罪主要是通過隱瞞或者欺騙的行為讓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而盜竊罪主要是通過盜竊的方式。因此,給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進行法學定性的根本就在于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是屬于欺騙隱瞞使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還是一種公然竊取的行為。

三、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行為的法學定性

如同上文所述,從法學上界定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是屬于詐騙罪還是盜竊罪,最為主要的是分析該行為是否有欺騙隱瞞使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的行為。從盜竊罪和詐騙罪這兩者之間最為核心的區別來看,可以講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從法學上定性為盜竊罪。

1. 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是盜竊罪。詐騙罪最為主要的方式是通過欺騙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讓受害者產生錯誤認知,并且對財物進行處理而造成損失的一種行為[5]。從這個案例中來看,在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中,雖然嫌疑人有欺騙,隱瞞真相的行為,即通過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讓受害者產生錯誤的認識。但是在其中的關鍵行為即“受害者對財物進行錯誤處理”并沒有發生,也就是受害者營業額8000元的損失并不是通過受害者本人通過真實意思表示處分財產,而是通過消費者的正常支付行為到嫌疑人的賬戶,因此嫌疑人對受害人并不構成詐騙罪。而盜竊罪的定性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行為的平和性,是否通過平和的手段對受害人的財物進行非法占有。從該案例來看,嫌疑人通過偷換支付二維碼這種行為對受害人的財物采用平和的手段。因此,嫌疑人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對商家即受害人來說構成盜竊罪。

在此案例中,還有另外一組關系容易受到忽視,即嫌疑人偷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對顧客來說所構成的犯罪行為。在這個案例中,顧客與商家之間有約定俗成的支付契約,并且通過支付二維碼的方式完成了支付的行為并且獲得了相應的商品,因此,顧客并未受到損失。但是顧客并不知道支付二維碼已經被更換,也就是說嫌疑人通過更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欺騙顧客,是使得顧客錯誤的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理。雖然在這個案例中,顧客完成支付之后得到了相應的商品,沒有受到實際的損失。損失主要是由商家所承擔。但是根據刑法的定義,無論是否產生實際的損失,侵占行為已經發生即可進行刑法意義上的定罪。因此,從這個行為過程來看,嫌疑人更換支付二維碼的行為對顧客構成了詐騙罪。

2. 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犯罪行為程度的法學定性。目前,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可以定性為盜竊罪,但是如何該犯罪行為程度進行法學定性還有值得討論的內容。一般來說,盜竊罪的犯罪程度定性主要是從盜竊金額以及盜竊行為的惡劣程度。

從盜竊金額來看,實際產生的侵占金額為80000元,從數額上來定性可以定義為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定性的話,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是否屬于多次盜竊行為[6]。從實際的行為上來看,嫌疑人所侵占的80000財產是通過顧客的多次支付行為而產生,那么多次支付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多次盜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多次盜竊”的定義為兩年內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其中包含了已處罰以及未處罰,刑事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行為。此案例中的多次支付行為可以構成多次盜竊行為,但是嫌疑人在此案件中主觀上并沒有多次盜竊的認知,因此從整體的角度來看,應當屬于盜竊巨大數額的盜竊行為。另外,此案例中的支付行為是連續性的,而不是一種客觀上的多發性行為,因此應當將此案例中的連續支付行為定性為一個整體,在法學定性中定義為一次性盜竊巨大財物。假如嫌疑人在一段時間內,多次更換一家或者多家商家的支付二維碼竊取財物,則可以定性為多次盜竊。因此從此案例的侵占金額來看,法學定性中屬于一次性竊取巨大的金額財物的盜竊罪,并可以根據這個具體金額進行量刑。

結 論

當前,科技的發展也帶來一些新型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也在挑戰著我國的司法制度,需要我國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社會行為的發展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本文中的偷換支付二維碼取財的行為,根據《刑法》中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定義應當可以定性為一次性竊取巨大金額財物的盜竊罪,應當根據其金額以及盜竊罪的相關規定進行量刑。隨著社會物質水平的不斷提升,可以預見的是,我們的法律法規將會受到更大的影響,這也是促進法治完善,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 吳情樹,許鐘靈.論網絡支付方式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分——以“偷換二維碼案”為視角[J].海峽法學,2020,22(02):64-71.

[2] 李嵐.移動支付下“偷換二維碼”行為定性研究[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0,35(01):76-80.

[3] 鄭怡.偷換二維碼獲取財物的行為宜定性為盜竊罪[J].法制與社會,2020(02):43-44.

[4] 魏小健.關于偷換商家二維碼取財犯罪之定性[J].河北農機,2020(01):111-112.

[5] 王剛,王洪坤.偷換商家收款二維碼案的刑法定性分析[J].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9,18(05):47-50.

[6] 王康輝.偷換商家支付二維碼行為的刑法學識別[J].哈爾濱學院學報,2018,39(12):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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