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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2024-01-21 09:51陳昱潔
中共樂山市委黨校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碳排放信息披露企業

摘? ?要:以市場手段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總體目標已進入國家實踐階段,確保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運行的關鍵一環。然而,當前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受相關立法效力位階不足、制度建設可操作性不強、企業合規披露意識淡薄等因素的影響,尚存在國家層面法律規制的主法缺位、違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懲罰失效、信息披露尋租空間巨大的監管失靈問題。為加強碳排放信息質量管理,提振碳市場信用信心,促進碳市場健康發展,應當加快明確碳排放信息披露法律規定、完善配套制度、創新激勵機制,明晰重點排放單位、相關政府監管部門、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主體的法律責任,形成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協同發展的多方監管體系。

關鍵詞: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32? ? ? ? 文獻標識碼:A? ? ? ?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3.06.005

文章編號:1009-6922(2023)06-34-07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是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是重點排放單位對國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額進行交易的活動。究其本質,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建立在碳排放信息基礎上的虛擬市場,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是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運行、交易價格穩中有升的關鍵要素。從全國首例公開披露的碳排放報告造假案件,到中碳能投、中創碳投、青島希諾、遼寧東煤篡改偽造檢測報告、制作虛假煤樣、報告結論失真失實等突出問題,充分說明碳排放信息質量問題顯然已成為制約碳市場發展的痛點。本文從法治視角出發,通過分析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行為的相關規定,揭示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國家層面法律規制的主法缺位問題、違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懲罰失效問題、信息披露尋租空間巨大的監管失靈問題,并從相關立法效力位階、信息披露配套制度、企業合規披露意識等角度分析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構建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頂層設計、明晰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多方監管等建議,以期對規范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行為和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平穩運行有所裨益。

一、問題的提出

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事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態勢,事關“雙碳”目標實現程度,事關生態文明建設狀況,事關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履約能力,必須以最嚴密的制度、最嚴格的法治確保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為此,應當深入思考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在國家立法層面的主法缺位問題,在執行過程中企業違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懲罰失效問題,在監督管理中信息披露尋租空間巨大的監管失靈問題。

(一)國家層面法律規制的主法缺位

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試點先行到全面推開,各地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但對于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探索經驗均有不足,披露要求各有不同,無法滿足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趨勢。同樣,單一的部門規章受限于法律層級,對保證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效力欠缺?!半p碳”目標下,國家層面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頂層設計亟待明確。

在地方規范性文件層面,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七省市開展試點,各試點地區制定的碳市場管理規定為試點階段碳市場建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但對于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鮮有規定且較為局限。截至2021年,我國已有陜西、四川、江西、吉林、浙江五省正式印發了關于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的管理文件[1]。但是上述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各地區對披露主體、披露內容、披露平臺等規定不盡相同,難以指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碳排放信息披露。在部門規章層面,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效力層級過低。在行政法規層面,《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暫行條例》)重申了《管理辦法》的規定,其立法層級高于《管理辦法》,但其出臺仍在期待之中。在法律層面,我國尚未針對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專門性立法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一般性規定不適用于碳市場信息質量監管,現行立法也未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劃歸為大氣污染物,這導致上述立法規定中有關“企業污染物信息公開”的規定無法在碳市場領域適用[2]。

(二)違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懲罰失效

《管理辦法》專章設立“罰則”,但未能有效制止碳排放信息披露造假行為,主要原因在于其有違過罰相當原則。一是懲罰力度畸輕。碳排放信息造假可得利益空間巨大,但企業實施造假行為所需承擔的罰款金額卻遠遠小于違法可得收益。二是被懲罰主體不全面。碳排放信息披露造假行為人不僅僅是企業還可以是咨詢機構、檢測機構、核查機構等,任何一方造假行為人未切實承擔其造假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都會進一步助長其僥幸心理和違法行為。

1.懲罰力度輕,處罰金額遠遠小于違法可得收益。處罰方式重在罰款且罰款力度不大,不足以形成威懾力,極易造成重點排放單位無視立法規定?!豆芾磙k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币匀珖际袌?021年12月31日收盤價54.22元/噸的價格計算[3],重點排放單位通過篡改數據、偽造報告等途徑,每減少1萬噸碳排放量可避免54.22萬元支出。對于年排放量上千萬噸的重點排放單位,其可規避的碳排放交易成本更是一筆龐大的金額。對比違法狀態下的罰款數額和守法狀態下的企業成本,企業的逐利本能更天然地誘使其一邊繳納罰款,一邊繼續嘗試以更加隱蔽的方式虛報、瞞報碳排放信息。在此情形下,“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的法律約束力也幾近喪失?!稌盒袟l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在上述基礎上提高了重點排放單位的罰款金額,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仍顯得微不足道。在全國碳市場交易價格穩中有升的良好態勢下,重點排放單位可規避的碳排放交易成本將逐漸提高,若重點排放單位的違法成本不足以震懾其違法行為,全國碳市場的交易秩序必會受到威脅。

2.被懲罰主體少,部分責任主體并未受到處罰。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多方主體,不僅包括重點排放單位,還包括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受重點排放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包括咨詢機構和檢測機構)?!豆芾磙k法》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分別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傲P則”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重點排放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予以規定,但并未提及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咨詢機構、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稌盒修k法》對此進行了改進,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實施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定程度的追責,但對于咨詢機構和檢測機構數據造假、偽造報告等違法責任尚無具體規定,對其處罰一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內容,且極大可能并不進行處罰[4],這無疑助長了企業碳排放信息造假之風。

(三)信息披露尋租空間巨大的監管失靈

碳排放權交易的本質是碳排放配額交易,重點排放單位等相關主體可以通過碳排放信息造假行為輕易躲避本應承擔的大額碳排放費用。在暴利誘惑下,重視不夠、監管不足,碳排放信息披露有了尋租空間。一是監管意識薄弱,還有一些地方政府未能正確認識碳排放權交易這一新興事物,未能重視環境治理監管,對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信息披露監管不足。二是監管主體單一,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監管責任大多歸于政府部門,企業自身、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力量未能有效利用。

1.監管意識薄弱,環境治理績效管理考核失范。低碳發展在大部分地區都尚未被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一些地方政府仍秉持唯經濟增長至上的陳舊觀念,采用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沒有權衡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5]。地方政府將有限的注意力集中在經濟發展上,未能把人、財、物的優先配置投放于環境保護,也未能將碳排放信息監管工作安排分解到各個部門,把責任細化到具體崗位[6]。特別是產業結構層次較低地區的地方政府基于保護當地經濟發展的考慮,不免會做出監督企業提交排放報告不力等行為,甚至受巨大利益驅動發生權力尋租和腐敗等現象,最終使報告制度淪為空談,無法實現其重要價值。

2.監管主體單一,尚未構建全面的監管體系。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監管具有跨部門性,需要政府、企業、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各方力量的相互協作[7]?!豆芾磙k法》對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職責的分配主要落實在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稌盒袟l例》同樣將監督管理職責歸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但未提及公眾、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2021年12月1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將碳排放信息納入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積極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綜上,在對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活動的監管過程中,政府監管的作用尤為重要且始終占主導地位,公眾、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也開始受到重視,但是企業自身的監管作用、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的監督作用仍未受到關注。

二、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治探析

我國碳市場建設政策先于立法,這導致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給各主體實施碳排放信息披露弄虛作假行為留下了空間。一是相關立法效力位階不足,難以達到矯正違法行為的效果。二是碳排放信息披露配套制度建設不完善,難以指導企業有效披露碳排放信息。三是企業自身法治意識不強,尚未樹立合規披露意識,極易產生從碳排放信息弄虛作假行為中獲益的心理。

(一)相關立法效力位階有待提高

現行有效的指導企業披露碳排放信息的效力位階最高的法律文件是生態環境部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該《管理辦法》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碳排放數據,定期公開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及時公開有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要求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要求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為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撐。但是囿于部門規章的限制,《管理辦法》對碳排放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的行政處罰限于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不能完全符合行政監管要求,懲罰力度較輕、懲罰主體遺漏等問題面臨上位法缺失的窘境[8]。此外,當其與地方性法規相沖突時,也將面臨適用上的困境。

(二)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我國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時尚短,在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方面存在較大缺陷。其一,全國碳排放數據檢測和報告的標準不夠穩定,各重點排放單位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有所欠缺。其二,國內第三方核查機構的能力參差不齊,技術水平總體較低,碳排放核查市場長期被外方企業占據,缺乏本土專業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和人員。其三,各省對碳排放核查的尺度有所不同,缺乏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核查標準,嚴重影響核查的效率性、精準度和認可度,第三方核查機構往往出現操作上的困惑。其四,碳信息披露具體要求不明確,現有規定對披露義務主體行為的指導性不強、可操作性較差,后續的配套細則也沒有及時出臺。其五,缺乏信息披露激勵機制,企業自覺、主動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動力不足,信息披露質量不高。

(三)企業合規披露意識較為淡薄

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是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保障碳排放信息質量不僅需要外部的嚴格監管,更需要內部的自我管理。然而不少重點排放單位尚未樹立低碳發展理念,忽視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協同共存的長遠價值,自我管理意識薄弱,認為準確報告碳排放信息既限制了自身的發展,又沒有相應的政府補貼。受碳排放權交易背后的巨大經濟利益影響,重點排放單位在監測和報告排放數據時,少報、瞞報排放數據,對碳排放信息的公開有所保留,導致碳排放清單報告的結果不科學。咨詢機構、檢測機構、核查機構也極易與重點排放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碳排放信息以牟取違法暴利。

三、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治應對

真實、完整、準確的碳排放信息是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額和衡量重點排放單位是否遵循約定的重要依據,規制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信息披露行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過程中的首要任務之一。推動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走向法治化,是推動全國碳市場建設、實現“雙碳”目標、應對氣候變化的必由之路。為此,應當構建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頂層設計,明確法律規定、完善配套制度、創新激勵機制;應當明晰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責任,加快出臺《暫行條例》,加大懲罰力度、細化罰款標準、明確多元主體責任;應當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多方監管,推動企業內部管理和政府部門、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外部監督協同發力。

(一)構建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頂層設計

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是順利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推動經濟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必須在立法層面予以確定。首先,應當明確碳排放信息披露法律規定,在法律層面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在行政法規層面出臺《暫行條例》。其次,應當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配套制度,指導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操作規范,在碳排放信息披露和企業商業秘密之間尋求利益平衡。最后,應當創新碳排放信息披露激勵機制,利用考核指標、傳統激勵工具等鼓勵企業樹立低碳發展意識,抓住低碳發展契機,化被動要求為主動披露。

1.明確碳排放信息披露法律規定。在法律層面,關于“雙碳”立法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制定《碳中和促進法》;二是碳中和立法分三步走;三是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四是制定或修訂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9]。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是保證全國碳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核心要素,全國碳市場的建立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舉措,實現“雙碳”目標的最終目的在于應對氣候變化,故從全局性考慮應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在該法中設置條款對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作出指導性規定,明確其地位。同時,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過程中加入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相關的內容[10]。在環境法規層面加快推動《暫行條例》的出臺,明確規定各級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登記和交易機構等主體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義務。

2.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配套制度?!豆芾磙k法》對政府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作出了一般性規定,把公開原則作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則,但其內容比較抽象,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夠。因此,應抓住《暫行條例》的制定契機,進一步細化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注重實質性信息的披露,明確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時間、時限、方式、平臺等內容,方便碳排放市場相關主體和社會公眾獲取所需信息[11]。同時,堅持“以公開為原則,非公開為例外”的制度導向,兼顧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將抽象性和具體性相結合,規范碳信息披露的具體范圍,增加有關信息披露強制性規定的條款[12],協同保護披露主體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

3.創新碳排放信息披露激勵機制。企業具有逐利本性,重點排放單位天然地具有高碳排放量的特征,對生態環境會產生負面影響。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將企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間接地暴露在公眾面前,引導企業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有選擇地披露正面的碳信息和隱瞞負面的碳信息[13]。綜合考量碳信息披露現狀,為鼓勵重點排放單位及相關機構自愿公開碳排放信息,可以將信息披露程度、信息披露真實性、信息披露及時性等納入考核指標,通過傳統的激勵工具如降低銀行貸款利率、增加初始碳配額等,對達到相應指標的重點排放單位予以激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重點排放單位信息披露和積極減排的主動性。

(二)明晰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責任

基于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弄虛作假等問題,重點排放單位、相關政府監管部門、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主體在確保企業碳排放信息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方面的法律責任必須進一步明確。首先,應當加快出臺《暫行條例》,滿足行政監管的需求。其次,應當設計嚴格的追責機制,加大懲罰力度,區分虛報、瞞報、不報等擾亂碳排放信息監管等不同情形,細化罰款標準。最后,應當考慮各單位的不同性質和在碳信息披露中的不同角色,創新違法懲戒機制,明確多元主體責任,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有效機制。

1.加快出臺《暫行條例》?!豆芾磙k法》由生態環境部發布,僅為部門規章,無論在處罰種類還是在處罰力度上均受到其效力等級的限制,直接導致監管碳排放信息質量的權威性、穩定性和透明度不足,不利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運行和整體功能的發揮[14]。為確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長期、穩定、向好發展,必須提供層級較高、系統規范、可操作性較強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同時,提高立法水平,引入更為嚴格的問責機制和追責機制勢在必行。因此,應當推動《暫行條例》盡快出臺,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完善對碳排放信息質量的監管機制,明確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協調好信息質量規制過程中國家各部委之間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避免在實踐中的適用沖突[15]。

2.加大懲罰力度,細化罰款標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成功經驗表明將重點排放單位的違約懲罰和碳價掛鉤,這樣更加嚴格且具有可操作性,懲罰力度也更大,對碳市場更加具有約束力。設定罰款數額應當體現多元性,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獨用、并用或復用處罰方式;應當體現區分性,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級別的罰款,區分初次違法和多次違法的不同罰款設置,細化不同危害后果下的不同罰款金額的劃分標準,實現對違法行為的全方位、差異化規制,在達到懲戒目的的同時,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免給重點排放單位造成無法承擔的后果[16]。

3.明確多元主體責任。對于不報、虛報、瞞報等影響碳排放信息的各種違法行為,應綜合考量重點排放單位、政府監管部門和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法律責任,創新懲罰機制。對于重點排放單位而言,罰款并非是唯一的、最優的法律制裁手段,但能夠對企業產生最為直接的威懾力,故應采用“罰款+責任不可免除”的雙重懲罰機制,在罰款金額設定方面,與碳價掛鉤,處以市場均價的倍數罰款;在責任不可免除方面,視情況選擇對下一年度排放配額分配進行等額核減或雙倍扣除,倒逼重點排放單位高效完成當年的配額清繳任務,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生產能效提高[17]。對于政府監管部門而言,監管水平的高低關系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穩健運行,因此可以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定期或者事后評估監管部門的職能績效,并將其納入具體工作人員的政績考核,加強對貪污腐敗的懲處力度,嚴肅追究受賄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增加其違法成本,迫使其主動減少尋租行為。對于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和咨詢機構、檢測機構而言,應當采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的雙重管理模式,將其違法行為計入信用記錄,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同時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與原重點排放單位合作;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從事碳排放核查技術服務。若其通過幫助重點排放單位弄虛作假碳排放信息以獲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不法利益,應當上繳不法利益并進行一定比例罰款。

(三)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多方監管

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涉及主體眾多,應當從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方面聯合發力、多措并舉、緊密結合,形成內外聯動的多方監管體系。首先,應當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由重點排放單位自身規范其碳監測行為和碳排放報告行為,提升其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其次,應當加強政府部門、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外部監督,敦促重點排放單位依法履行碳信息披露義務,準確、及時、完整地公布碳排放信息。

1.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企業是碳排放的主體,有責任和義務確保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尤其是排放規模大、在產業鏈中占主導地位、有重要影響力的重點排放單位更應該主動承擔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主體責任[18]。重點排放單位應當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在企業原有治理框架和內部控制等制度中加入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和糾察方案,由企業內部管理層或監督部門開展碳排放信息審計,對碳排放問題信息進行自我糾察[19]。

2.加強政府部門、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外部監督。一是強化政府部門監督責任。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審查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信息披露情況,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協同推進,盡快搭建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平臺,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評價體系。二是培育和發展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負責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披露的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國家應制定第三方核查服務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制定機構準入資質標準、資質認定管理制度,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條件、統一的認定評審程序、統一的資質證書格式、統一的監管要求,對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實施規范化管理。在借鑒國外健全的碳排放MRV制度的基礎之上,參考國內各試點省市的成功核查實踐,盡快培育一批適應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節奏的,既與國際接軌又具備中國特色的優質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三是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監督。企業碳排放信息質量既關乎全國碳市場交易秩序,又關乎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社會公眾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應當引導社會公眾對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進行有效監督。

四、結語

碳排放信息既可以作為碳排放許可的重要依據,又可以使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更具科學性。及時、全面、真實的碳排放信息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支撐,是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關鍵要素。在我國“試點先行”政策的指引下,各省市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同時也發現了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國家層面法律規制的主法缺位、違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懲罰失效、信息披露尋租空間巨大的監管失靈等問題。對此應當分析相關立法效力位階有待提高、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不夠完善、企業合規披露意識較為淡薄等原因,深入研究認識到碳排放信息披露須盡快構建包括法律規定、配套制度、激勵機制在內的頂層設計;盡快明晰嚴密、嚴格、行之有效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加大懲罰力度、細化罰款標準、明確多元主體責任,進而倒逼企業自主減排;盡快建立企業內部管理和政府部門、第三方核查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等外部監督協同推進的多方監管。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仍處在起步階段,碳排放權交易未來發展潛力巨大,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在不斷摸索的過程中彌補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穩步向前,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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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利民

[收稿日期]2023-10-13

[作者簡介]陳昱潔(1999—),女,浙江臺州人,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2021級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生態保護法律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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