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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的運行特點及評析

2024-03-13 07:54牛靜瞿歌高歌
中國新聞評論 2024年1期
關鍵詞:新聞倫理自律

牛靜?瞿歌?高歌

Operat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Analysis of Australian Press Council

Niu Jing Qu Ge Gao Ge

Abstract: The Australian Press Council deals with publics complaints about newspapers, magazines and digital media, and urges the media to practice good codes of conduct and promote the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concerning public interests. In recent years, the main ethical problems of Australian media are inaccurate news reports, misleading content, harm to people and prejudice caused by publication content, and infringement of minors privacy. The Australian Press Council has established a code of ethics, including the Statement of General Principles, on which complaints are adjudicated. The Council seeks to deal with disputes quickly and easily.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in the Press Council, such as the source of funds affecting its independence, the result of the decision being questioned, and the lack of binding force on the media. Generally speaking, the Press Council is an important organization for citizens to safeguard and fight for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has been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restricting media behavior and guaranteeing freedom of speech.

Key words: Press council; Self-discipline; Journalism ethics; Factual report

摘 要: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主要是處理公眾對報紙、雜志和數字媒體的投訴,同時督促媒體踐行良好的行為準則、促進涉及公共利益信息的傳播。近年來,澳大利亞媒體存在的主要倫理問題有新聞報道不準確、傳播誤導性內容,出版物內容對人造成傷害和引發偏見,以及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等。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制定了《一般準則的聲明》等倫理規范,并依據這些倫理規范對投訴案例進行裁決,評議會力求快速便捷地處理相關的糾紛。新聞評議會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資金來源影響其獨立性、裁決結果受到質疑、對媒體的約束力不強??偟膩碚f,新聞評議會作為公民維護和爭取自身權益的重要組織,一直在約束媒體行為和保證言論自由方面尋求平衡。

關鍵詞:新聞評議會;自律;新聞倫理;真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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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澳大利亞《信使郵報》(The Courier-Mail)發表了題為“國家公敵:青少年瞞報行程致使疫情防控混亂,引起民憤”(“ENEMIES OF THE STATE: Outrage as deceptive teens cause COVID chaos”)的報道。這篇報道說:“兩名19歲的確診新冠病毒的女孩因前往墨爾本后向當局謊報她們的行動軌跡,每人被罰款4000美元?!蔽闹蟹Q,“奧利維亞·溫妮·穆蘭加(Olivia Winnie Muranga)是帕克蘭基督教學院(Parklands Christian College)的一名清潔工,她在生病幾天之后于周五打電話請假,盡管如此,她還是繼續參加社交活動,去了伊普斯威奇和布里斯班的餐館和酒吧。目前她所工作的地方已經關閉?!眻蟮乐羞€寫道:“她的旅伴戴安娜·拉蘇(Diana Lasu)也被檢測出陽性”。這篇文章出現在當天報紙的頭版,并在標題“國家公敵”下附上了穆蘭加(Muranga)女士和拉蘇(Lasu)女士的照片。

針對公眾的投訴,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要求該出版物就該文章是否符合評議會的準則作出回應,特別是在文章中使用穆蘭加(Muranga)女士和拉蘇(Lasu)女士的姓名及照片時,該出版物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步驟,以避免侵犯被報道者對隱私的合理期待,以及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造成重大實質性傷害、痛苦或偏見。對此,該出版物表示,發布違反新冠病毒管理規則個人的姓名和照片的案例并不少見,并且在報道此類人員時一直保持一致。該出版物指出,穆蘭加(Muranga)女士和拉蘇(Lasu)女士的行為非常令人擔憂,因為她們不僅違反了幾個州的防疫管制,而且從墨爾本返回后,她們的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據稱還沒有配合警方和官方衛生工作人員的調查。該出版物指出,她們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昆士蘭州的公共利益,因此為了公共利益公布她們的名字是必要的。關于標題,該出版物表示已經考慮了穆蘭加(Muranga)女士和拉蘇(Lasu)女士所采取行動的后果及其對社區造成的消極影響,鑒于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封鎖相關地點對商業和社會的影響,這個標題是完全公平和恰當的。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指出,在發布相關報道時,已經有公開記錄表明,這兩位女性因未能遵守新冠病毒旅行限制的相關條例而被指控,所以評議會認為她們對私隱的合理期望已被削弱。因此,評議會認為其沒有違反《一般準則的聲明》(Statement of General Principles)條款五,即“應避免侵犯個人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這樣做是完全為了公共利益”。評議會承認,鑒于該文章使用的語言和標題旁突出展示的女性形象的照片,該標題具有挑釁性。然而,評議會也承認該報道反映出的兩位女性的行為性質嚴重,對社區造成了危害,這些并非基于涉事女性的任何個人特點。因此,評議會認為該文章沒有違反《一般準則的聲明》條款六,即“避免引起他人或極大地造成他人遭受實質性傷害、痛苦、偏見,或給他人帶來健康方面和安全方面的風險,除非這么做完全是為了公共利益”。

一、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概述

澳大利亞的新聞媒體在防止權力濫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實現政治民主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我約束是澳大利亞傳媒業的重要準則。在所有新聞自律組織中,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是極其重要的代表性機構,其成立于1976年,負責回應有關澳大利亞報紙、雜志和相關數字媒體的投訴,同時也負責督促媒體踐行良好的行為準則、促進涉及公共利益信息的傳播,以及通過媒體促進表達自由。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處理投訴的流程主要分為三步,分別是初始評估、第一級審理和第二級審理。初始評估主要由評議會工作人員判斷接到的投訴能不能被評議會受理,如果可以即轉交給第一級審理。第一級審理主要由評議會在投訴人和被投訴出版物之間協調,以求更快速便捷地解決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功則交給第二級審理。第二級審理由評議會的裁決小組進行裁決,并給出裁決結果,裁決結果由被投訴出版物公布。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新聞評議會按照其準則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出版物進行約束,并根據準則對具體的投訴作出解釋和處理。具體來說,評議會通過《一般準則的聲明》《隱私信條的聲明》規約等為印刷媒體及網絡媒體設定需要遵守的實踐標準。

本文基于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2015年至2021年裁決的近150件糾紛案例,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探討,分析其糾紛事件評議的特點和評議會面臨的問題。這些糾紛案例均來自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官網公布的案例細節和每年公布的年報。

二、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裁決案例分析

近五年,評議會平均每年接到的投訴量約為700件。在這些投訴中主要涉及的倫理問題包括:關于準確性、事實和誤導性的問題;公平和平衡問題;造成犯罪、痛苦和偏見問題;侵犯隱私問題;完整性和透明度問題等。

(一)最大倫理問題——關于報道的準確性和誤導性問題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一般準則的聲明》的條款一要求:“保證新聞報道中的事實性材料和其他材料準確,不帶歧義。新聞報道應當與其他類型材料如評論區分開來?!币话銇碚f,公眾針對某一出版物內容的投訴不止一種倫理問題。其中,條款一“準確性、誤導性”這一項在評議過程中被使用得最多,也表明被公眾投訴違反此條款的內容也最多。新聞失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新聞編輯直接通過網站搜索而沒有實地考察導致的事實不準確,也可能是素材來源比較單一。以下是一則案例:

澳大利亞的一個網站(news.com.au)在2016年1月13日發布一篇題為“創紀錄的15億美元強力球抽獎現已向澳大利亞投注者開放”(“Record $US1.5 billion Powerball draw now open to Australian punters”)的文章。這篇文章報道了一家博彩公司Lottoland“為澳大利亞人提供了購買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彩票的機會,獎金高達15億美元(合21.5億澳元)的強力球獎金?!蔽恼乱肔ottoland一位代表的話“現在澳大利亞公民不必離開自己的休息室或辦公室,就可以通過Lottoland贏得大型國際彩票,這簡直是不可思議”。

在接到投訴之后,評議會要求該網站自查其文章是否違反了實踐標準,尤其是文章中顯示的“澳大利亞公民能夠直接購買通常是美國居民才可以購買的彩票”這一內容。評議會還要求該網站自查是否已經充分解決潛在的違規行為。

該網站承認,Lottoland實際上并未向澳大利亞公民提供購買強力球彩票的機會,而是讓他們參與押注該彩票的結果,還表示文章中的信息部分是基于Lottoland的新聞稿。該網站稱,他們在2016年1月19日發表了一篇后續的解釋性文章,標題是“詳細說明——為什么您的彩票不是看上去的那樣”(“Its in the fine print——why your lotto ticket is not what it seems”)。這篇文章告訴讀者Lottoland不是彩票機構,而更像是博彩公司。該網站還表示,他們在得知對原文章的投訴后已經于2016年2月15日左右修改了該文章,以確保讀者不被混淆視聽,并在修改的文章上附上一份編者注,以告知讀者它已被修改。

評議會認為,原文中的信息可能導致讀者相信他們可以通過Lottoland直接進入美國彩票市場購買彩票,然而事實是不允許的。盡管出版物在1月19日發表了解釋性的文章,但原文章中的主要事實錯誤卻在一周內仍未得到糾正。因此,評議會得出結論,該文章違反了《一般準則的聲明》的條款一和條款三。

評議會的準則規定,在發表的文章明顯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的情況下,媒體需要采取合理措施發布更正或采取其他適當的補救措施。評議會承認,該出版物在收到投訴通知后,于2016年2月15日左右對原始文章進行了修改,但該出版物本應該在2016年1月19日發表解釋性文章時就認識到原始文章的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評議會認為,該出版物有義務將1月19日的解釋性文章與原始文章聯系起來,以便使這些更正的信息引起讀者注意。此外,盡管1月19日的文章對Lottoland和美國彩票的區別做了明顯的解釋,但經修改后的原始文章沒有出現在該出版物的主頁上的顯眼位置,隨后的修改和編者注不太可能引起原始文章讀者的注意。因此,評議會認為出版物還違反了《一般準則的聲明》的條款二和條款四。在此案例中,文章的作者并沒有核實信息的準確性,誤導了讀者,因此違反了評議會的準則,受到了評議會的裁決。

在評議會每年接到的數百起投訴中,違反條款一的案件多時超過一半,少時也占到四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如上述案例這樣的倫理問題在澳大利亞新聞行業中經常出現。

(二)造成實質性傷害、偏見和痛苦的案例數量較多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一般準則的聲明》的條款六要求:“避免引起他人或極大地造成他人遭受實質性傷害、痛苦、偏見,或給他人帶來健康方面和安全方面的風險,除非這么做完全是為了公共利益?!边@是對被報道者權益的保護,但在媒體實踐中,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為時常出現。以下是一則案例:

2016年2月22日,《悉尼先驅晨報》(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發表了一篇文章,報紙上該文章的標題為“露易絲可怕而不為人知的故事”(The horrifying untold story of Louise),網上版本的標題為“露易絲的故事:我們永遠不知道悉尼強奸流行有多嚴重”(The story of Louise: well never know the scale of the rape epidemic in Sydney)。新聞評議會審議了這篇文章是否違反其準則。

該文章報道了一起涉嫌強奸受害人露易絲的案件情節。據露易絲所說,實行強奸的男子講的是講阿拉伯語,并描述其為“雇傭兵”和“中東強奸犯”。文章還指出,當露易絲報案時,新南威爾士州警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

評議會請出版物就該文章是否違反評議會的準則作出回應?!兑话銣蕜t的聲明》要求出版物采取合理步驟,確保事實材料準確無誤(條款一),并以合理公平和平衡的方式呈現(條款三)。如果材料嚴重不準確、不公平報道或產生誤導,出版物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提供充分的補救措施或給被報道者發布回復的機會(條款二和條款四)。這些標準還要求出版物采取合理步驟,避免造成實質性傷害、痛苦或偏見,除非這樣做充分符合公共利益(條款六)。

作為回應,《悉尼先驅晨報》承認,自己的新聞報道中包含違反新聞實踐標準的行為。但該報稱,同一作者隨后發表了另一篇文章“露易斯的故事:警方沒有理由回答,但我有”(The story of Louise: police have no case to answer, but I do),作者試圖回應先前文章中的過失。該報說,2月24日,同一作者的新文章對原文章中提到的最具爭議的指控進行了修改,包括刪除了對中東團體的誹謗和對新南威爾士州警察不作為的指控,該報于3月1日將原文章全部撤回。該報還指出,它已于2月29日在其印刷媒體、線上網站,以及社交媒體上發表了道歉信,并且還發表了其他文章對其原文章作出批評。該報補充說,它已經實施了編輯保障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將來發生這種錯誤的風險。

該報承認其文章違反了評議會的準則。該文章出現的錯誤可能會對澳大利亞的中東社區、新南威爾士州警方、性侵犯受害者和更廣泛的中東團體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困擾和偏見。因此,媒體有必要在報道時對露易絲聲稱其遭到講阿拉伯語的男子的強奸以及后來警察不作為這兩個事實進行核查,以保證真實性。而通過進一步的采訪和基本的事實核查,所有這些說法都會輕而易舉地被駁回,說明該報未履行審核的責任。

評議會得出結論認為,該報沒有采取合理的步驟來核實或證實報道的準確性,這顯然違反了《一般準則的聲明》中關于準確性和公正性的業務標準。評議會還認為,該出版物沒有采取合理步驟來避免造成實質性的傷害、痛苦和偏見,特別是文章中露易絲把講阿拉伯語的男子描述為“雇傭兵”和“中東強奸犯”時,這些也不是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

此案例中被投訴出版物刊登的文章中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種族偏見,挑起社會矛盾,評議會接到投訴后當即對其進行了裁決。

(三)未成年人卷入隱私侵犯案件受到關注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一般準則的聲明》的條款五要求:“避免侵犯個人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這樣做是完全為了公共利益?!痹谇址鸽[私的案例中,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尤其引起了廣泛關注。與成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較低,可能會因為隱私暴露而感到羞辱,產生較大心理負擔,對其成長造成不良影響。所以評議會強調了要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以下是一個典型案例:

2016年3月26日,《信使郵報》(The Courier-Mail)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是爸爸做的”:謀殺案審判中八歲的關鍵證人在法庭上說道》(DADDY DID IT: Eight-year-old star witness in murder trial, court told),在線文章的題目為《八歲男童成為父親謀殺案審判的關鍵證人》(Boy 8, to be key witness at fathers murder trial)。

該文章報道了一名被指控謀殺的男子提出的保釋申請,檢方正在考慮傳喚該男子8歲的兒子作為關鍵證人,而謀殺案發生時這名男孩只有6歲。這篇文章公布了男孩的全名以及被指控的謀殺地點,透露了這名男孩的真實身份,使得人們很容易辨識出他。

評議會要求該出版物就其是否違背了《一般準則的聲明》條款五作出回應。該出版物說這篇文章來自一個合法的、公正的、準確的法庭訴訟報告。該出版物表示,為了全面準確地報道整個過程,有必要提及這名男孩的身份、不透露他的身份是不合適的。該出版物認為該報道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司法人員沒有發布任何禁止公布男孩身份的命令,而且在公開法庭審理的案件中,證人不能有隱私期望,指出他的身份符合公共利益。同時該出版物還表示其他出版物已經公布了男孩的名字。

評議會的準則要求出版物采取合理步驟,以避免出現侵犯個人隱私、造成實質性傷害、痛苦或偏見、或對他人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危險的行為,除非這樣做是為了公共利益(條款五和條款六)。評議會承認,法院沒有發出禁止公布男孩名字的命令,也沒有任何其他法律對公布身份進行限制,所以公布名字顯然不算是違法行為。然而,除了法律的嚴格要求外,出版物還有責任確保遵守《一般準則的聲明》。

評議會認為,考慮到男孩的年齡、針對其父親的指控的性質,以及檢察官正考慮傳喚他作為其父親的證人這一事實,有理由認為男孩的隱私不應受到侵犯,他的名字不應被報道出來。即使檢察官在處理申請保釋期間,在公開法庭上使用了他的名字,也不應該公布這名男孩的身份信息。評議會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布他的姓名不足以符合公共利益,超出了個人對個人隱私的合理期望。因此,評議會得出結論,認為該報道違反了《一般準則的聲明》條款五。

評議會還認為,該出版物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對該男孩的生活造成實質性傷害、痛苦或偏見,也未能采取措施避免對男孩的健康或安全造成風險。曝光他會使他陷入困境、感到痛苦或者更糟,例如影響其在校園里的正常生活。公布他的名字不僅沒有增加故事的影響力,也不足以符合公共利益。因此,評議會認為該出版物也違反了《一般準則的聲明》條款六。

未成年人由于隱私曝光而深受困擾的案件多次出現。曾經有一個家庭因其孩子的隱私信息遭到不當報道釀成了悲慘事件,這個家庭向評議會提交報告,要求對記者進行更多、更規范的教育和培訓。這使得評議會進一步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評議會就媒體對兒童和青年的報道進行了廣泛的社會咨詢,包括開會討論、單獨咨詢主要利益相關者、借鑒其他組織的相關經驗及閱讀廣泛的研究文獻。評議會以此制定了更加具體的準則,規范媒體對未成年人的報道。

三、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糾紛處理的特點

(一)糾紛處理力求快速便捷

處理投訴案件的時間過長曾經是評議會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在1998—1999年中,評議會收到了58起投訴,然而處理這些案件時間最長的一次用了32周,最短的一次用了5周,平均每起案件用時13周。緩慢的處理進程不僅降低了評議會的工作效率,也不能被大眾接受。

在2013年,評議會提出規定,提交投訴的期限從相關材料出版后的60天內減少至30天內,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這一規定從2014年正式開始實施。這相當于拒絕了超過規定時長進行的投訴,督促人們盡快進行投訴,同時加速了評議會的工作進程。在2015年,評議會提出增加一個“直接裁決”程序,并在2016年正式投入實施?!爸苯硬脹Q”可以使裁決小組能夠僅根據書面材料做出裁決,并不要求投訴人或出版商參與該小組的討論,這提高了處理投訴的速度。對于很多投訴人來說迅速解決問題是最重要的,“直接裁決”這項程序便實現了這一點,在使用較少資源的同時提供了更快的決議。同時,2015年評議會取消了從2013年開始實施的“投訴說明”(Complaint Note)這項流程,使得投訴處理流程更加簡明實用。

總體來說,評議會在逐年改善投訴處理中的各種問題,使案件的處理效率不斷提高,程序也越來越便捷。

(二)糾紛案件處理方式靈活、人性化

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收到投訴后評議會并不會直接開始裁決,而是首先嘗試在糾紛雙方之間進行協調,以求在裁決流程開始前可以解決矛盾。糾紛雙方的最終目的不是得到評議會的判決,而是解決問題,最好用協商的方法解決糾紛。如此,一方面可以避免強制執行裁決結果而使糾紛中的一方受到“羞辱性”懲罰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節省評議會的工作時間和成本。除此之外,裁決過程中評議會的執行主任還會撰寫“問題摘要”(Provisional Summary of Issues)遞交給糾紛雙方,還給糾紛雙方進行材料補充的機會并征求雙方意見。同時,裁決過程中的完全裁決程序還可以邀請糾紛雙方開討論會,提出各方觀點進行交流,推動案件裁決進程。裁決過程對于糾紛雙方來說非常透明,評議會也在不斷聽取雙方意見,這體現出糾紛處理過程的靈活性和人性化。

(三)監督媒體公開裁決結果

評議會大多數投訴都是在全體會議中審議的,如果經過了新聞評議會的討論,某投訴被支持,那么相關的被投訴媒體應該對裁決結果予以公開的發表。要求被投訴媒體公布裁決的規定不僅是對媒體的一種監督,還是為了告訴公眾,新聞界是可以被批評的。

按照新聞評議會的章程,媒體組成成員有義務遵守公布裁決的要求。例如,每一出版商必須確保只要評議會對其擁有的出版物做出了裁決,則必須在該出版物中完整刊登裁決結果。裁決結果需要有完整的標題,如“新聞評議會裁決書”或“新聞評議會裁決”,附帶新聞評議會的圖標發布,并不得附上編輯的評論。如果是每日出版物,則必須在收到終審通知后7天內公布裁決。如果裁決涉及網絡材料,則必須在網站主頁上發布至少為期24小時的簡要摘要說明,提供完整裁決的鏈接。這也使得公眾可以能夠更加直接、清楚地了解到被投訴的內容,即文章或出版物中出現的違背新聞倫理的地方。

(四)基于實踐而不斷制定更詳細的準則

評議會出臺的《一般準則的聲明》是處理案件和裁決案件的基礎?;诿磕杲拥降陌讣蟹从吵龅膯栴},評議會不斷頒布新的倫理規范,讓準則越來越完善,從而更全面地規范出版物和從業者的行為。

2011年8月,評議會發布了新的《自殺報道的具體規范》。這一規范中強調正確報道自殺的重要性,以幫助公眾了解自殺的原因、警告自殺跡象等。不過,該規范指出不應該公布自殺的方法,以避免引發模仿自殺的行為,有關新聞報道還應包括自殺求助熱線等細節。2014年7月,評議會發布了新聞工作者《采訪病人的具體規范》。該規范的目的是在媒體與醫院、護理機構的人員接觸時,確保尊重患者及其家屬的健康、尊嚴和隱私。具體來說,該規范旨在防止記者與處于弱勢地位的病人有不適當的接觸、防止記者對其他患者和醫院工作人員造成不合適的侵擾。2021年11月1日,評議會發布了更新后的《家庭暴力報道的咨詢指南》(Advisory Guideline on Family and Domestic Violence Reporting)。該指南的原則并不是為了限制或阻礙有關家庭暴力的新聞報道或評論,而是幫助編輯和新聞工作者對要報道的事件做出判斷,如收集哪些信息以及從誰那里收集、如何構思報道,要求記者在報道時考慮責任、文化敏感性等問題?;诿磕杲拥降耐对V以及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評議會不斷出臺、更新涉及不同報道主題的倫理規范,從而督促媒體的報道在倫理要求的范圍內進行。

四、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面臨的問題

(一)評議會資金來源反映出的獨立性問題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由其媒體組成成員提供捐款,并且不收取任何政府資金,努力在更大程度上做到真正的“新聞行業自律”。但正由于評議會受到它所評估和監管的對象,即各出版商的資助,因此出現了評議會過度擔心失去贊助商而使裁決偏向贊助商的現象。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承受著來自社會的質疑。

2011年,英國爆發了震驚世界的電話黑客丑聞,在此之后澳大利亞對本國的媒體監管進行了獨立調查,該調查由聯邦法院前法官官雷·芬克爾斯坦(Ray Finkelstein)負責,因此被稱為“芬克爾斯坦媒體調查”。該調查主要評估媒體行為準則的有效性以及技術變革對傳統媒體的影響?!胺铱藸査固姑襟w調查”發現,澳大利亞監管媒體的方式不夠嚴謹,無法確保責任落實并且存在透明度問題。同時,“芬克爾斯坦媒體調查”報告中還建議成立一個新的法定機構,即新聞媒體委員會(News Media Council)。這個新的機構比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更強大,它由政府提供資金支持,資金來源獨立于媒體行業,這樣就可以避免評議會作為監管機構偏向受監管的出版物。在“芬克爾斯坦媒體調查”質疑了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之后,評議會采取了措施回應這些問題。一方面出版商同意加強對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的捐款支持,在2012到2013年度,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獲得的資金從80萬美元提高到了160萬美元,次年提高到180萬美元。另一方面,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的出版商成員同意做出三年的具體資助承諾,其后的資助承諾至少要提前兩至三年商定。出版商成員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供資金,并遵守評議會的裁決,不會出現突然增加資金或是撤資的情況,由此證了新聞評議會的獨立性。

當時的新聞評議會主席朱利安·迪斯尼(Julian Disney)教授當時表示:“出版商的捐資承諾非常受歡迎,此舉將大大增加評議會的資源和增強其效力。在未來的三年中,出版商會員的數量繼續增加,資助資金大幅度提高,評議會可以實施一項持續的計劃,以履行監管印刷和網絡媒體的職責......這一套方案基本上解決了‘芬克爾斯坦調查對評議會獨立性和有效性的質疑的問題?!?/p>

盡管資金來源影響獨立性的問題暫時得到了緩解,但可以看出,不論采取怎樣的措施進行彌補,評議會都很難做到完全獨立和公正,只能通過不斷地嘗試和改進,在動態中尋找平衡。

(二)對媒體的約束力有限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對于成員出版商的約束力有限,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是一個非法定的行業自律組織,它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相比法定機構而言,它在強制力和執行力方面單薄很多。另一方面,評議會的裁決結果通常是公布對出版物的批評,或要求出版物公開道歉,這樣的懲罰措施本身就只是一種“羞辱性懲罰”,只在道德和輿論方面對出版物造成影響,而評議會并沒有采取具有法律懲處的權力。另一方面,評議會的資金來源于受它監督的出版物,雖然出版物簽訂了文件保證三年的捐資不會變化,以此避免因為對裁決的不滿而減少資金供給。但這被認為只是為了應對質疑的手段,評議會的資金來源制度本身就存在欠缺,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約束力有限的問題。

(三)主席和評議會工作受到媒體成員質疑

多年來,評議會和它的組成成員出版商之間始終存在著緊張的關系。出版商時常會對評議會的裁決結果表示不滿和質疑,而評議會一方面需要堅持自己作為公正公平監督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其資金又來源于出版商的捐款,因此評議會處于兩難的境地。如《澳大利亞周末報》(The Weekend Australian)與評議會的糾紛受到廣泛的關注。2014年8月,默多克新聞集團旗下的《澳大利亞周末報》發表了20多篇文章和評論,對評議會的工作和領導層進行了批評。該報指責評議會有越權行為,并發布可疑的裁決。該報在2014年8月9日發表的一篇社論中表示,對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主席朱利安·迪士尼(Julian Disney)失去了信心,并對他所帶領的評議會前進的方向感到擔憂。該報認為,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的裁決程序繁雜而迂回,其裁決被其主席的特殊口味和政治偏好所帶偏,它沒有起到促進良好新聞實踐的作用。

從這樣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評議會的權威受到了挑戰和質疑。其組成成員出版物可以用退出評議會這樣的方式來表達不滿和威脅,而評議會為了維持其行業自律組織的地位,不能輕易地退讓妥協,所以這樣的糾紛時常出現。

五、結語

澳大利亞的新聞業比較發達,國內社會現實比較復雜,因而新聞生產中產生的倫理問題也比較多樣。澳大利亞的新聞自律機制受到英國的影響,又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調整。評議會根據制定的準則對糾紛案例進行裁決,監督和規范著新聞業從業者的行為。在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成立的幾十年中,評議會不斷進行著準則的修改和完善,這些準則成為澳大利亞新聞自律的重要依據。評議會也不斷適應數字化時代,2016年6月投訴管理系統(CMS)投入使用,提高了評議會準確掌握投訴數據的能力。通過投訴管理系統,新聞評議會可以得出投訴數據的趨勢并生成評估報告,以及時地了解報道中出現的違規問題。

實際上,澳大利亞新聞倫理涉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新聞報道的不準確,存在著誤導性內容。出現這樣的問題往往由于出版物的作者在沒有了解清楚事件經過的情況下進行了報道,或者由于商業競爭,出版物為了獲得更多的關注而使用帶有誤導性的表達方式。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不僅需要評議會這樣的監管機構對出版物進行懲罰,更需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教育。其二,出版物內容給人造成傷害和引發偏見。澳大利亞是移民國家,多種族并存,人們對于出版物中涉及種族的報道比較敏感,所以此類報道中出現的失誤更容易激發偏見、給人帶來痛苦。因此評議會建立更加清晰全面的關于種族問題的報道準則是非常必要的。

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自身也面臨著很多問題,除了資金來源影響其獨立性、裁決受到質疑外,最大的問題就是其約束力不強。作為一個行業自律組織,澳大利亞新聞評議會不具有法定權力,對于違背新聞倫理準則的媒體或個人只能通過譴責、罰款、革除會籍等有限的幾種方式進行懲罰。在缺乏有效制裁的情況下,必然有媒體不尊重評議會的裁決。由此可見,約束媒體和給媒體以自由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非常難以平衡,而新聞評議會也在不斷尋求著動態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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