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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具結書單方保證性的邏輯與實踐展開

2024-04-14 05:43黃祖帥
長白學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犯罪事實量刑協商

黃祖帥,何 磊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 300222)

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文書,因為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較為模糊,其法律性質一直在理論上存在爭論,內容設置上也有一定爭議。2016年9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始在全國開展試點。2016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應當簽署具結書[1],但是沒有規定具結書的具體內容。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具結書模板,這是我國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第一個模板,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權利知悉、認罪認罰內容、自愿簽署聲明等,其中認罪認罰內容包括罪名、量刑建議、程序適用三部分,但是沒有對犯罪事實的描述。2018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寫入其中,關于具結書的規定基本沿用上述規定。2019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及2019 年12 月30 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均規定:“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內容”,未作更為具體的規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2020版)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第四條規定具結書應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從告知犯罪嫌疑人角度規定了具結書必須具備的內容。同時,該文書格式樣本分別制定了自然人、單位及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三種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模板,內容基本一致。該模板與2016 年模板的四個部分大體相同,最大的變化就是在認罪認罰內容上將概括的犯罪事實改為詳細犯罪事實,并增加了對罪名的認定,還在制作說明中規定“《具結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送人民法院”。從具結書的內容和形式的演變歷程上看,其具有典型的單方聲明屬性,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爭議,并由此衍生出對具結書內容設置的諸多爭論[2]。因此,厘清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性質,是修改完善其內容設置的先決性問題。

一、認罪認罰具結書單方保證性之邏輯證成

(一)諸說爭議

目前理論上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存在證據說、自認說及契約說。

1.證據說

2016年,我國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模板第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證據,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惫视杏^點認為,認罪認罰具結書有證據屬性。證據說又分為書證說與供述說。書證說認為,具結書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態度,以及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書證;供述說認為,具結書相當于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的簽字認可,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3]97-99。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2020版)》中的新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刪去了上述內容,故證據說已缺乏制度基礎。同時,從證據學意義上講,“具結書……不符合證據所具有的還原案件事實的基本功能和要求,實務中不能將具結書直接作為口供來用,更不能徑直以具結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4]。因此,目前關于具結書的性質辨析,主要是自認說和契約說之爭。

2.自認說或保證說

自認說和保證說觀點相似,均認為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的單方認罪保證。此觀點認為,具結書是對犯罪行為的自認,可以被視為犯罪嫌疑人自認式的單方聲明、保證或者悔過[5]。這種觀點認為,具結書顧名思義,即“具結悔過”,是犯罪嫌疑人的書面“自認”。這里的“自認”借用了民事程序法上的概念。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對方表示認可的,可免除舉證責任[6]。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人相當于民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具結書中對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這種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認可,應視為一種“自認”或者認罪保證[2]。

3.契約說

契約說認為,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控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是具有契約性質的法律文書。契約說又具體分為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具結書屬于雙方契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是被追訴人的單方具結,而是控辯“合意”的結果呈現,是控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后簽訂的刑事司法契約(當然有觀點認為該契約系受限的契約)[7]。第二種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具結書不是完整的控辯契約,而是雙方契約中的“承諾”。具結書雖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從形式和內容上,均不是完整的控辯契約。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要約”,被追訴人認可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屬于“承諾”。因此,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控辯契約中的“承諾”,與量刑建議書一起才構成完整的控辯契約[8]。第三種觀點認為,具結書兼有雙方契約和單方保證的性質。具體來說,量刑部分屬于控辯雙方協商的結果,具有刑事契約性;而定罪部分是被追訴人基于事實的承認,是一種認罪保證[9]。

(二)辯訴協議說之批駁

經過對某直轄市近三年來認罪認罰反悔案件數據、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對該市檢察機關及辯護律師的深入調研,筆者得出以下結論:認罪認罰具結書雖然具有一定的契約要素,但其法律性質屬于犯罪嫌疑人單方的認罪認罰保證或承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協商性司法興起的大背景下誕生的。協商性司法最早起源于19世紀在美國誕生的辯訴交易制度,該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代表性制度[10]。自20 世紀70 年代起,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探索刑事協商制度,直至2009 年,德國正式立法將刑事協商制度納入刑事訴訟法典。目前,協商性司法制度主要以英美法系的辯訴交易制度及大陸法系的認罪協商制度為代表。比較而言,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充分吸收了辯訴交易、認罪協商制度的合理成分,又高度契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需要,是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平衡國家追訴與訴訟民主而建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認罪協商制度”[11]。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別借鑒了這兩種制度的優點,但與二者又存在不同之處[12]。具體來說,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辯訴交易制度存在本質不同[13],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等同于辯訴交易制度中的辯訴協議。

1.控辯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

美國辯訴交易制度是基于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辯訴交易既可以由控方也可以由辯方主動提出,控辯雙方進行平等協商,直至達成協議。而我國實行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1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司法機關主導的,這種主導地位首先體現在,認罪認罰程序只能由司法機關啟動,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動選擇接受或不接受[15]。在開展量刑協商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也處于主導地位,提出量刑建議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雖然可以在該量刑建議的基礎上提出更輕量刑的意見,但是這種意見要么基于檢察機關沒有認定的從輕、減輕情節,要么通過同類案例檢索找出同樣情節量刑更輕的判決,總之,要找到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理由,不能憑空“討價還價”[16],雙方量刑協商的過程也很顯然不是平等協商的模式[17]。因此,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雙方的地位明顯不平等,犯罪嫌疑人甚至連提出要約的權利都不具備,從這一角度來說,將具結書解釋為一種司法契約的觀點很難自圓其說[18]。

2.協商內容的局限性

美國辯訴交易不限于量刑的協商,也可以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進行協商,即公訴方放棄指控部分事實及罪名,或者放棄指控重罪而只指控輕罪,以換取被告人的認罪[19]49-53。而在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自愿認罪是從寬的前提,但絕不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換取從寬量刑的籌碼。從寬是在犯罪嫌疑人案發后自愿、主動地如實供述,表現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退賠、爭取寬大處理的積極態度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從其事后主觀惡性低、受損的社會關系已得到修復的角度,做出的恰當處理。在此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認定的事實及罪名不屬于協商內容,控辯雙方僅對量刑部分,也就是從寬的幅度進行協商。因此,我國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主體內容包括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四個部分,犯罪嫌疑人只能就其中的量刑部分、程序適用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其他兩部分不屬于協商內容,顯然不具有協議的合意性[20]。

3.協商程序的不完整性

任何協議的訂立,都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而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設計中,如果認為具結書是一種司法契約的話,那么契約訂立的過程中顯然缺少要約這一環節。要約是期望與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按照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受理案件后,應向犯罪嫌疑人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含義,告知其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權利,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體現于訊問筆錄、提取辯護人筆錄中,這實際就是檢察機關向犯罪嫌疑人發出認罪認罰要約意思表示的過程。因此,具結書無法涵蓋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很難被稱為“契約”。

(三)單方保證說之提倡

1.文義解釋:“具結”具有“保證”之意

“具結”在《辭?!分械慕忉尀椤芭f時對官署提出表示負責的文字”,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 年版)中的解釋為“以文字的形式做出保證”。在我國,自古將備辦詞狀、寫狀子稱為“具狀”;“結”則有“判決”“治罪”之意,如表示保證負責或承認了結的司法文書都被稱作“結”?!霸谇宕?,具結制度則成為一項正式和特有的司法制度,主要指由犯人、證人等出具的保證證言事實真實或對判決書表示服從的書面保證書?!盵21]

2.體系解釋:“具結”具有“認錯和保證”之意

在我國,“具結悔過”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中均有規定。如,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可責令具結悔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責令其具結悔過”;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具有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人可責令具結悔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妨害訴訟秩序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币陨弦幎ㄖ?,“具結悔過”中的“具結”都有書面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的含義。

3.目的解釋:“具結”具有“認罪保證”之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由此看,具結書顯然是“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保證書之意。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并未體現任何“具結書是控辯協商所達成的契約”之意。這一點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中體現的更為明顯?!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2020 版)》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第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簽署具結書;第四條規定了具結書應載明的內容;第五條規定了控辯雙方量刑協商的內容;第八條規定,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的,有權不簽署具結書,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的上述規定來看,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是其自愿認罪認罰的單方承諾或保證,控辯雙方協商量刑和程序適用是簽署具結書的過程性行為,犯罪嫌疑人同意協商結果則簽署具結書,不同意則不簽署具結書,檢方不能以從寬的量刑建議引誘犯罪嫌疑人違背其真實意愿簽署具結書。因此,具結書在我國制度設計上或者說立法原意上,并無契約之意,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單方承諾或者保證。

二、認罪認罰具結書單方保證性之實踐不足

2020 年至2022 年,某直轄市適用認罪認罰52185 人,其中簽署具結書后反悔上訴1401人,占比2.68%。經筆者針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模板結構、內容設置、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保障、具結書的屬性等問題制發“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用情況調查問卷”700 余份,分別征求某直轄市各級檢察機關及80 余名刑辯律師意見,反饋目前版本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主要存在以下五個問題。

(一)參與人身份信息不充分

一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構成過于繁瑣。認罪認罰具結書第一部分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戶籍地。由于該部分只是為了準確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像起訴書一樣將上述項目全部列出實際意義不大。二是缺少律師身份信息。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作為重要見證者,未列明具體信息,無法證明律師身份。三是缺少其他參與主體的身份信息。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適成年人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結過程中在現場作見證的,也缺乏具體信息,無法證明其身份。

(二)特定犯罪事實的表述較為繁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具結書模板將犯罪事實及罪名合并表述為“××檢察院指控本人××的犯罪事實,構成××罪”,故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將具結書的犯罪事實部分概述甚至省略,如寫為“××檢察院指控本人盜竊的犯罪事實,構成盜竊罪”。具結書只寫罪名而不描述事實的做法極大影響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故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實施后,具結書模板將事實部分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指控本人犯罪事實:……”此后,檢察機關一般會將此部分所載明的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保持一致,以避免被告人提出異議,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但對于涉及多人、多起犯罪事實的情形,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部分比較詳盡,包括需要用一定篇幅講清楚共同犯罪的預謀、分工情況,再詳細闡述每起事實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犯罪手段、后果、分贓情況等。如具結書仍然與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保持一致,會導致此部分占用的篇幅過長,顯得過于繁冗拖沓。

(三)量刑建議部分過于簡略

調研中,檢察機關及律師均認為目前版本具結書的量刑建議部分只有最后的刑期,未體現量刑的計算過程,是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實踐中,在簽署具結書的過程中,檢察機關雖然會對量刑建議進行一定說理,但是因為文化程度、具結時間等因素,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能在短時間內完全理解量刑建議是如何形成的;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緊張、擔心等心理因素,即使檢察官對量刑建議如何產生、如何計算作出解釋,其仍是一知半解。如某區檢察院辦理的謝某介紹賣淫案,檢察官在訊問謝某時,謝某明確表示認罪認罰,檢察官遂在與辯護人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的量刑建議。在簽署具結書時,謝某卻表示不想簽,經詢問原因,其表示檢察機關對其同監室的另一名同樣涉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非同案犯)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一年,其不理解量刑建議差異的原因,認為檢察機關給自己的量刑建議過高。檢察官遂詳細向其解釋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包括其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從寬前的量刑、從寬幅度、同類判決結果,以及比同監室人員量刑建議重的原因等。經釋法說理,謝某打消了顧慮,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目前模板具結書中的量刑建議部分只顯示量刑建議的結論,缺乏法定刑、量刑情節及從寬幅度等具體內容,易產生兩方面的影響[22]。一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準確了解量刑情節。該部分沒有靜態反映各量刑情節的具體情況,缺少法定刑的規定、量刑情節的認定等內容,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犯罪行的量刑情節沒有直觀認識,對從寬的期待值過高,如所犯罪行應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且沒有能夠減輕處罰的情節,犯罪嫌疑人卻期望將刑期降到三年以下,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不將法定刑和量刑情節詳細寫明,犯罪嫌疑人會認為檢察機關從寬幅度不夠,增加了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概率。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準確掌握量刑減讓幅度。具結書沒有動態反映量刑調整過程,犯罪嫌疑人不能直觀感受從寬幅度,也不能感受到其一旦反悔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這與部分辯護律師所反映的“量刑協商不夠充分,犯罪嫌疑人在簽署具結書時自愿性沒有得到充分保障”[23]的意見相契合。

(四)缺少風險告知的內容

有檢察機關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行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在收到判決后為留所服刑或者反悔后上訴,浪費司法資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本著僥幸或投機心理以最大化謀取制度紅利是原因之一,故有必要在具結書中明示簽署具結書后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24]。實踐中,有的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具結書模板的基礎上增加了“簽署具結書后反悔并上訴的,檢察機關將提出抗訴”的內容。目前,雖然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簽署具結書后提出異議或變更的,檢察機關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的告知內容,但是該表述不夠清晰準確,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對于無正當理由反悔的風險認識不足,這也是被告人認罪認罰后無故反悔、上訴的重要影響因素[25]。如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檢察院辦理的琚某忠盜竊案,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法院判處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后琚某忠反悔,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以琚某忠認罪認罰后反悔,導致審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基礎不存在,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正確,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①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琚某忠盜竊案(檢例第83號)。。

(五)具結書形式有改進空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留存具結書可能影響其對從寬利益的充分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具結書為一式四份,一份由檢察機關附卷,三份分別交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人民法院。該制度正式施行后,2020 年發布的自然人及單位的具結書模板修改為一式兩份,只由檢察機關及人民法院分別留存,取消了交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留存的規定。對于此種變化的原因,尚未查詢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種修改原因的權威解釋,可能原因是具結書的主體內容,包括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程序適用,均在起訴書及量刑建議書中有所體現,而后兩個文書在案件提起公訴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能收到或查閱,故沒有必要再交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留存。然而,犯罪嫌疑人本人沒有具結書,不利于其深入理解認罪認罰給其帶來的量刑利益。如某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陳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具結書后,卻在庭審時表示檢察機關建議的刑期過重,希望法庭給予更大的從寬幅度。公訴人詢問其反悔原因時,被告人表示一審時未仔細閱讀與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當時的值班律師也沒有詳細向他解釋清楚相關內容,故當庭反悔②(2020)魯1625刑初77號,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見中國裁判文書網。。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單方保證性之優化建議

在厘清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單方保證性質的前提下,綜合檢察機關及律師基于司法實踐所提意見建議,筆者認為認罪認罰具結書應在保持現有結構的前提下,在內容形式上進行一定修改完善,以切實保證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進一步降低被告人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反悔的可能。

(一)完善參與人身份信息

一是簡化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部分??s減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四部分,民族、職業等其他信息應適當省略。具結書與起訴書不同,其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保證書,身份信息部分能起到準確識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作用即可,其余部分應省略,以保證具結書內容的簡潔明了。二是補充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身份信息。辯護人和值班律師均是犯罪嫌疑人自愿簽署具結書的見證者,是法庭核實具結書簽署情況的證明人。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法律援助律師還實質行使辯護權,在查閱案卷的基礎上,有權就定罪量刑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并參與量刑協商。根據2023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第五條,“制作法律文書時,應當寫明律師相關信息”。故應在具結書增加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等信息。三是添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時,應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在場。故在場的法定代理人應在具結書中寫明姓名、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等簡要信息,以證實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也應寫明姓名、工作單位,以證明其在場見證了具結書的簽署情況。

(二)適當精簡表述特定犯罪事實

具結書都會與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保持一致,在辦理涉及多人、多起犯罪事實的案件時,起訴書需要針對整體犯罪情況作出事實認定,具有整體性,故需要對每個人、每一起犯罪事實及其全部情節進行全面敘述。但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由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的,具有個體性,需要針對簽署具結書的具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作出個別化表述,剔除與具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關的事實和情節,因而,檢察官需要在起訴書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具結書的事實部分,務求在準確的基礎上更加凝練,保證具結書篇幅適當、重點突出。

(三)詳細釋明量刑建議形成過程

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發布相關文件要求檢察機關對量刑協商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以進一步規范量刑協商工作,但在具結書中詳細釋明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也是十分必要的,以增強量刑建議形成的公開性、透明性:一是靜態列明其所涉罪行各量刑情節,罪名的法定刑、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確可以協商量刑的具體內容;二是動態展示建議刑罰的計算過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晰量刑建議的產生程序。通過詳細釋明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在保障知情權的情況下,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與檢察機關進行充分協商,增強量刑建議形成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更加充分地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更為準確地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四)增加風險告知內容

此項內容可選擇添加的部分為具結書的第二部分“權利知悉”、第三部分“認罪認罰內容”及第四部分“自愿簽署聲明”,經深入分析,將其添入第四部分“自愿簽署聲明”更為合宜。首先,風險告知不宜放入第二部分“權利知悉”部分。風險告知內容雖與第二部分“權利知悉”內容具有相似性,但該風險并不屬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更類似于應承擔的義務,因此,將其添加在第二部分“權利知悉”中不合適。其次,風險告知不屬于“認罪認罰內容”。如上文提及,實踐中有的檢察機關在具結書第三部分“認罪認罰內容”的最后部分添加認罪認罰反悔后果的內容,但此做法未必合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認罰的內容包括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程序適用,也就是目前具結書第三部分的四項內容,體現犯罪嫌疑人對于四項內容均表示認可,以表明其認罪認罰的態度。但無正當理由反悔可能面臨的后果屬風險告知內容,并不是認罪認罰的具體內容,將其添加在第三部分并不恰當。最后,風險告知應放入第四部分“自愿簽署聲明”中。該部分的設立目的是體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在完全自愿、清醒的狀態下簽署具結書。保障自愿認罪認罰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對認罪認罰的有利和不利后果均有清醒認知。認罪認罰反悔可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來不利后果,在此部分予以明確是題中應有之意。目前,“自愿簽署聲明”部分第一款的表述為“本人就本具結書內容已經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法律意見,知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可以將“知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修改為“知悉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有利量刑結果和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可能產生的不利量刑結果”的表述,以保證犯罪嫌疑人對認罪認罰無故反悔后果的清楚認識。

(五)優化具結書的表現形式

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會將具結書復印件提供給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或者同意辯護人將具結書作為證據拍照留存。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留存具結書更有必要。如前文所述,如果在具結書的量刑建議部分增加說理過程,更有必要交由犯罪嫌疑人留存,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起,由犯罪嫌疑人仔細閱讀、核對,保障其充分理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及從寬幅度,以降低其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反悔的可能。

此外,第三部分“認罪認罰內容”的部分表述可以進一步簡化。目前版本此部分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等三項前面,均有“×××人民檢察院指控”或“提出”字樣,略顯重復,可將“×××人民檢察院”放在該部分開頭,即將該部分第一行的“本人知悉并認可如下內容”修改為“本人知悉并認可×××人民檢察院指控、提出的如下內容”,之后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三部分就不再重復檢察機關名稱,使該部分內容更為精練簡潔。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2016 年試點以來,經過不斷的探索實踐,已日趨成熟,但也存在聽取意見不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問題。當前,對于司法機關來說,不應只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而是應將重心放在進一步提升制度質效上。其中,健全犯罪嫌疑人自愿性保障機制是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運行的重要一環。因此,通過進一步完善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和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對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罪名,特別是對量刑建議產生的過程有更加清晰的認識,并充分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同時提升律師的參與程度,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進一步完善,也將對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完善中國特色犯罪治理、推動刑事訴訟模式轉型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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