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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刑法規制實踐、困境及完善建議

2024-05-07 12:03龔一帆劉珊鄭杰中宋瀟王靜怡
秦智 2024年4期
關鍵詞:刑法規制治理對策

龔一帆 劉珊 鄭杰中 宋瀟 王靜怡

[摘要]網絡暴力犯罪近年來一直被大家所關注,2023年10月“兩高一部”更是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筆者通過對網絡暴力犯罪的裁判案例分析來反映其現狀,同時就刑法規制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路徑。

[關鍵詞]網絡暴力犯罪;刑法規制;治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TN915.08? ? ? [文獻標識碼]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13

一、網絡暴力犯罪現狀及犯罪人特征

(一)網絡暴力犯罪現狀

1.網絡暴力犯罪刑法規制路徑

對于涉及網絡暴力犯罪的罪名較為廣泛,在刑法實踐中常用的罪名有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同時根據最新的“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指導意見》中還涉及到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在上述6種罪名中,筆者檢索案例統計到了4種,分別是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犯罪類型主要集中在侮辱罪、誹謗罪和尋性滋事罪上,案件量分別占比43%、31%和18%。

2.犯罪數量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以及北大法寶對2016-2022年涉及網絡暴力的案件進行了統計,一共檢索到747件案例,2016年62例,2017年82例,2018年80例,2019年103例,2020年137例,2021年132例,2022年151例;2020至2022年是犯罪的高發期,每年的數量均在130例以上;在變化趨勢上,2016至2022年案件數量整體上呈現上升趨勢。

3.網絡暴力犯罪人年齡

在犯罪人年齡分布上,集中在20至40周歲的青年群體,占比達到61%。在2021年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發布的《網絡科技犯罪白皮書》中,也指出涉網絡犯罪犯罪人年齡總體呈現青壯年化。

二、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困境

(一)以侮辱罪、誹謗罪規制網絡暴力的困境

1.情節嚴重認定的唯數據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依法才構成誹謗罪。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是關于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認定情況,其中關鍵就在于瀏覽量和轉發量是否達到相應標準;然而不同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看待事物的態度也不同,因此相同內容的誹謗信息的瀏覽量和轉發量對于公民個人的傷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在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案例——檢例第138號岳某侮辱案中,誹謗信息的瀏覽量僅為600余次,遠遠達不到《誹謗問題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瀏覽次數5000次,但是卻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試想如果僅僅因為瀏覽量達不到相應標準導致被害人無法得到救濟,只能眼睜睜看著相關不實消息傳播更廣從而尋求司法救濟或者像本案導致被害人死亡后司法機關介入,都是有違公民基本的法律觀念的。

2.第三款的規定在司法適用中存在缺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的規定給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間,但也會導致認定的隨意和缺位,例如自訴人譚某收集了其被網暴的部分證據,請求法院立案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協助,但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譚某的起訴,后譚某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應當立案并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因此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該案。[1]

(二)以尋釁滋事罪規制網絡暴力的困境

1.尋性滋事罪中規定的公共空間無法涵射網絡空間

在學理上,曲新久教授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網絡空間也具有公共場所的屬性,由此認為在信息網絡上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符合‘起哄鬧事的特征,造成社會公共秩序混亂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93條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要求?!盵2]但仝宗錦教授則認為:“將公共場所解釋為包括信息網絡,這個解釋過程意味著有關罪行和法益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盵3]

在司法實踐中,例如趙某某尋釁滋事案[4],司法機關是肯定了網絡中的起哄鬧事;但也有部分案例,司法機關認為沒有現實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無法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即無法構成尋釁滋事罪,例如“王某軍尋釁滋事案”[5],法官認為構成該罪需要發生在公共場所,進而擾亂公共秩序[6]。

筆者認為隨著網絡的普及與發展,將網絡空間認為是一種社會空間無可厚非,但就《刑法》中規定的起哄鬧事中的公共空間不論從文義解釋還是目的解釋來看都應當是嚴格限制在現實的空間之中。就如陳興良教授所說:“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將網絡傳謠這種刑法沒有規定的行為,利用起哄鬧事這一中介加以轉換,由此實現了司法解釋的造法功能?!盵7]雖然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行法律的漏洞,但其不能以解釋之名行立法之實。

2.尋性滋事罪適用泛濫

《刑法》條文對尋性滋事罪的規定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對此罪解釋的隨意性和司法實踐中的選擇性執法。對于同樣是在網絡上侮辱、造謠,針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司法機關往往都會積極主動追究當事人責任;但針對普通公民在適用尋釁滋事罪上就會顯得猶豫不決,這種司法隨意性只會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制網絡暴力的困境

1.人肉搜索網絡暴力行為的入刑主體存在爭議

有關人肉搜索的網絡暴力事件中參與主體往往涉及多人,包括組織者、參與者、傳播者等。在這些人當中,不同人對個人信息的侵害程度存在不同,因此如何認定應承擔人肉搜索刑事責任的主體,目前仍是一個難題。對于該問題,《指導意見》做出了部分回應,其中第四條將實施人肉搜索而應受到刑法規制的主體進行了限制,規定“組織人肉搜索,并非法收集和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吨笇б庖姟穼袚淌仑熑蔚闹黧w限制在實施人肉搜索的“組織者”這一條件,重點追究惡意發起人肉搜索、并以非法目的獲取或向網絡群體發布個人信息的發起者、組織者的刑事責任,這一規定為解決人肉搜索入刑的主體提供了一定的解決思路,但如何在實踐中界定網絡暴力的“發起者、組織者”也是要面臨的難題。

2.人肉搜索網絡暴力行為的入刑標準存在爭議

有關人肉搜索的網絡暴力行為在入罪的標準也存在分歧,如侮辱、誹謗罪一樣死板地以數量作為判定此類規范構成要件要素的依據,難免會使條文失去其應有價值;而“情節嚴重”本屬于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中的一種量的評價要素,法官僅僅根據法律法規的記述仍不能確定該類要素的內涵,需要進一步就具體的事實關系進行判斷與評價才能確定[8]。因此,對于所產生的危害后果可能波及現實生活的網絡暴力,如僅僅根據數量標準來認定犯罪情節是否達到嚴重的地步,則可能忽略網絡暴力才是引起被害人實質危害的內在原因[9],從而導致現行刑法規定過于追求數量標準,而難以在其中規制網絡暴力下的非法人肉搜索行為。

三、完善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對策

(一)以侮辱、誹謗罪規制網絡暴力的完善

1.以名譽的實際影響程度為判斷標準

筆者認為,之所以《誹謗問題解釋》中相關誹謗信息傳播的數量標準難以適應現實情況,是因為對于“情節嚴重”的判斷過于武斷。對于傳播量和瀏覽量,我們要精確化判斷,不能單一看某一種的數量,更多的需要結合現實情況對個人社會評價造成的影響進行實質判斷。對此,有學者認為,《誹謗問題解釋》還應當對名譽權的外部損害結果予以規定,將第2條第1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修改為“導致被害人的社會評價嚴重降低或者名譽貶損嚴重的”。[10]

2.增加司法解釋,維護自訴人合法權益

考慮到自訴人維權困難、收集證據難等問題,筆者建議針對《刑法》第246條第3款規定增加司法解釋來加強適用,將相關舉證的標準進行完善,強調當事人的初步舉證即可;同時對于當事人達到初步舉證證明時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相應協助。

(二)以尋釁滋事罪規制網絡暴力的完善

對于網絡暴力犯罪用尋釁滋事罪來規制是不妥當的,應當排除這一選擇。網絡暴力型尋釁滋事,本身司法解釋“立法”的合法性問題就令人質疑,加上司法機關適用該罪的標準具有太大的主觀色彩,造成司法隨意性很大。從這一罪名本身出發其模糊性導致被大眾批評為“口袋罪”,再把網絡暴力犯罪納入尋釁滋事罪之中只會加劇這種矛盾。

(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制網絡暴力的完善

1.對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行適當地擴大解釋

筆者認為,其中可以著重對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個人信息的組織者的主體認定標準進行明確;同時有必要以在網絡中流轉個人信息時,以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犯為主,對侵犯個人信息的非法手段做出合理的擴大解釋,以應對網絡中不斷變化的犯罪形式。鑒于《指導意見》對于非法人肉搜索入刑的規定,可以通過網絡信息溯源、違法信息的傳播范圍和社會影響力,以及人肉搜索者的主觀過錯等要件進行綜合判斷,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

2.新增刑法條文

有學者認為,出于《刑法》對公民隱私權進行特殊保護的現實需要,應當增設有關網絡人肉搜索的罪名,原因是眾多網民在“人肉搜索”過程中非法出售、提供、傳播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無法進行刑法規制,而后者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更為嚴重[11]。另外,《刑法》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是有暗含的,如第245、252條等,因此也不會造成體系上的矛盾。

參考文獻:

[1]參見裁判文書網:(2020)遼09刑終125號.

[2]曲新久.一個較為科學合理的刑法解釋[N].法制日報,2013-9-12(7).

[3]仝宗錦.對曲新久教授《一個較為科學合理的刑法解釋》一文的評論[EB/OL].http://tongzongjin.blog.21ccom.net/?p=21.

[4]參見裁判文書網:(2020)豫0482刑初475號.

[5]王某軍尋釁滋事案: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2020)浙0825刑初31號刑事判決書.

[6]王廣利.尋釁滋事罪的性質及其構造[J].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3(5):113-129.

[7]陳興良.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以起哄鬧事為中心展開[J].中國法學,2015(3):265-283..

[8]張明楷.刑法學(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21.

[9]劉曉航.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困境及應對[J].北京社會科學,2023(5):106-117.

[10]劉湘廉.師曉東.網絡誹謗“情節嚴重”標準之探討[J].海峽法學,2015,17(1):68-75.

[11]馬松建.論惡意“人肉搜索”的刑法規制[J].中州學刊,2015(7):53-58.

基金項目:西南民族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項目名稱:網絡暴力刑法規制的實踐、困境及路徑研究——以近年來典型網絡暴力案例為例(項目編號:S202310656088)

作者簡介:

龔一帆(2003.8-),男,土家族,湖南常德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學;

劉珊(2003.10-),女,漢族,湖北宜昌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學;

鄭杰中(2002.11-),男,漢族,福建福州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學;

宋瀟(2004.2-),男,苗族,貴州銅仁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學;

王靜怡(2003.6-),女,漢族,河南洛陽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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