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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決獄”中的輿論監督

2020-09-02 06:47楊蕊
現代交際 2020年13期
關鍵詞:司法獨立輿論監督

摘要:自媒體時代的輿論監督有助于公民尊重司法獨立和維護司法公正,但由于權威性與可靠性不足,往往容易導致輿論監督走向“輿論審判”,這種現象可稱為“微信決獄”。從“微信決獄”的視角出發,闡述以“微信決獄”為代表的自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相關內容,分析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存在的原因、對司法監督的影響,明確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意義,并在此基礎上對自媒體時代的輿論監督進行完善,更好地平衡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之間的關系,與司法獨立和公正形成積極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微信決獄”輿論監督 司法獨立

中圖分類號:G2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20)13-0067-02

近幾年,有諸多案件都是當事人在現實中難以解決而事件經網絡發酵后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繼而推動司法機關盡快查清案件事實,將結果公之于眾。這種通過網絡實現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有利于我國司法活動更加公開透明,能夠有效地遏制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但是同樣也要將這種輿論監督控制在法律的范圍內,從目前的各種現象來看,網絡的有些監督有違案件事實的真相,個別人通過散播謠言吸引公眾關注,引導輿論走向,嚴重影響了法律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本文針對“微信決獄”,分析了自媒體時代的網絡輿論監督存在的原因,以及這種輿論監督方式的利弊,在發揮各種自媒體網絡輿論監督優勢的同時,加強對這種監督方式的法律規制,最終實現更加有效的監督。

一、以“微信決獄”為代表的輿論監督

回顧近幾年的熱點法律事件,幾乎都經過了事件發生、媒體關注、媒體深度報道從而引起社會公眾重點關注這一系列過程。相較傳統的報刊,自媒體具有傳播范圍更廣、傳播速度更快、發布信息更加平民化等一系列特點,使得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在熱點法律事件的傳播與發酵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眾在通過自媒體了解熱點法律事件基本情況的同時,再通過自媒體平臺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情感,制造出強烈的社會輿論,這種現象可稱之為“微信決獄”。所謂“微信決獄”,是利用類似“微信”一樣的自媒體平臺對于熱點法律事件持續關注,對司法裁判造成一定的影響,但這個影響是具有雙面性的。一方面,自媒體憑借其時效性,促使司法機關做出有助于穩定民心且兼顧公平的司法行動,引導人民尊重司法獨立和維護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其存在權威性不足的問題,而且容易由輿論監督轉向“輿論審判”[1],即通過一些試圖干預司法公正、謀求法外利益的情形來影響審判人員的情感,甚至影響案件的判決,對司法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二、“微信決獄”現象的深層次原因

公民進行輿論監督,既表達了民眾對于輿論監督的內在訴求,也反映了對于司法審判進行監督的客觀要求[2]。然而很多情況下,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所形成的巨大影響力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獨立?!拔⑿艣Q獄”現象的背后存在著深層次的原因。

1.公民價值觀與審判結果之間的直接沖突

每位公民都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價值觀,指導著公民本人的社會實踐和行為模式。然而,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新的法律不斷頒布實施,舊法的修訂也逐步加快,法律本身的價值追求也在不斷調整。但因公民的法律接受程度不同,使得公民的價值觀會與法律的價值取向之間存在一定錯位。在具體發生某一熱點法律事件時,這種個人價值觀與法律審判結果的直接沖突便直接爆發出來,引起個人對于社會熱點事件的意見與評論,當這種意見和評論引起足夠多的人的認同與關注時,形成輿論。這種輿論雖起于毫末,卻容易如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勢。

2.傳統官方媒體在涉案信息公開方面存在滯后性

一直以來,基于以下兩種原因,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涉案信息的公開相對滯后。首先,作為公民監督刑事司法活動的工具之一,傳統官方媒體信息公開渠道和公開形式都比較單一,最常見的就是公告、通知等方式,且所用語言比較官方、客觀、簡練,傳統官媒對于社會熱點事件的報道、分析相對滯后,與自媒體平民化、個性化、互動性強的特點相比,不易引起公眾的重視。其次,對于公開相關涉案信息,有些案件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有回避態度,導致了傳統官方媒體信息公開滯后。近年來,由于媒體對案件的關注,對審判人員起到很大的約束震懾作用,導致司法工作人員對于涉案信息的公開變得非常敏感,傳統媒體和官方媒體被動獲得的涉案信息存在滯后性。而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則由于“人人都是新聞人”的特點活躍起來,及時滿足了公眾的好奇心。

3.自媒體規范管理不規范且非理性特征明顯

自媒體作為新興的媒體形式,在規范管理領域尚不完善,在具體事務的認定處理上還存在很大分歧。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臺的編輯、網評管家代替傳統的報刊編輯決定一篇文章的生死存廢,而其標準往往是模糊且不公開的,這種不確定性無疑影響了輿論監督與司法監督之間的良性互動。自媒體輿論監督的非理性特征十分明顯,強調主觀性。自媒體在監督司法領域無論起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面對熱點事件往往不是根據實際調查,而是僅憑主觀判斷便在媒介上發言發聲,甚至會對以暴制暴、血親復仇等與現代法治背道相馳的事件進行渲染。這些非理性的輿論聲音會給司法裁判的獨立進行帶來很大影響。

三、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合理性

1.實現和踐行憲法賦予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自媒體時代的公眾輿論監督,實質上是公眾保障自身言論自由,實現公眾知情權和行使憲法權利的一種方式。我國憲法賦予了人民言論自由及批評建議權,要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的實現,輿論監督是一種快捷有效的方式[3]。如“掏鳥窩案”,此案引發了社會輿論的持續關注。作為對此事的回應,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在自媒體和官方微博發布此案的情況通報,闡明案情的來龍去脈,及時回應了輿論熱點。同時,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也通過各種形式證明了被告長期從事販賣國家保護動物的行為。這些都是公民在社會事務中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踐行。

2.自媒體時代的輿論監督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平臺上,每一個用戶都可以闡述觀點、發表見解,不受職業、階層、學歷的限制,用戶可以自發在自媒體平臺上曝光社會上不合理的現象。自媒體改變了傳統媒體占據信息發布者角色的格局,使普通民眾也能參與到傳播活動中來,進而形成了一種以民眾為主體的輿論監督模式。由此可見,自媒體監督能力更加強大[4]。依托互聯網建立的自媒體平臺能夠令用戶擺脫時間、空間限制,隨時隨地參與到信息傳播和話題討論中來。同時,自媒體平臺的傳播速度超越了傳統媒體,使得經由自媒體的輿論監督更具時效性[5]。因此,自媒體監督具有超越了傳統媒體的方面,在監督能力和影響力上更勝一籌。

四、對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規范

在公眾參與的輿論監督逐漸成為主要監督方式之一的背景下,應該將自媒體作為獨立的個體,圍繞其獨有的特性進行探討。一方面,自媒體時代的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新興的監督方式,必須保障其實施的活力和高效;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較之傳統的社會監督需要更加靈活的規范措施。

1.規范輿論監督的原則底線

自媒體的監督者來自全國各地,由于自媒體監督人員素質的不同,對于具體監督的內容、質量當然也不同。司法監督有其特殊性,但不能影響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因此,必須嚴格規范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范圍和形式,不能以監督權的名義進行司法破壞。具體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應根據司法進程而相應調整。對尚未審判的案件,自媒體輿論監督應著重對案件事實進行監督與追蹤,避免出現引導性的言辭和表述,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和判決。對已判決的案件,自媒體輿論監督應注重案件審理結果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對審判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將自媒體輿論監督的范圍牢牢地限制在事實領域。

2.保障輿論監督的有效活力

自媒體時代的輿論監督呈現出高效、靈活、及時等特點,因此,保障其監督活力不受影響是規范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首要任務。第一,確保輿論監督的規范措施快速有效?;谄浼皶r性的特點,對于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規范,原則上要盡可能地實現快速規范,減少程序設置,保證監督內容,從而在實現規范目的的情況下保證自媒體監督的活力。第二,確保公民監督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妨礙時獲得救濟的權利。在網絡上發布自己的言論進行監督,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極容易來自各方主體的侵害與阻礙,如禁言或者封號等的濫用必然會導致對公民監督權甚至言論自由權的損害。因此,必須明確監督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

3.促進輿論監督的良性發展

促進自媒體的良性發展,既體現在自媒體的素質要求中,也需要官方媒體與自媒體的優勢互補。第一,提高自媒體參與者的素質是使自媒體監督走向良性發展的前提,明確其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作為輿論監督過程的參與者,其權利是發表自己的意見觀點,其義務是合理合法地使用該權利。自媒體的輿論監督不等同于自媒體審判,尤其在“微信決獄”類的自媒體輿論監督上要明確這一點。自媒體監督本質上是一種輿論監督,不是司法監督,更不是司法審判,不能用自媒體監督的姿態來要求司法監督和司法審判的社會效果。第二,促進自媒體的良性發展需要傳統官方媒體與自媒體優勢互補。由于自媒體參與者往往不能全局、深度地觀察社會事件,因此其帶有片面性、局限性的弊端。同等情況下,傳統媒體的思考更理性、更深入,報道的相關信息更權威,兩者的有機結合可以達到優勢互補的效果,從而促進自媒體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五、結語

綜上,我們應該看到,互聯網和自媒體的興起是整個時代的趨勢,必將深刻地影響我們每一個人,自媒體監督的廣泛運用不僅會打破舊有的司法監督的藩籬,也會對司法監督的變革產生相當積極的影響。同時,自媒體監督的興起不僅打破了監督的身份限制,同時也帶來了新生事物的無序性。因此,對于自媒體監督的規范和引導不可或缺。只有這樣,輿論自由才會被充分尊重,才能與司法獨立和公正形成積極的良性互動,共同推動社會的進步。

參考文獻:

[1]時金陽,岳華范.由“媒介審判”困境帶來的思考[J].中國檢察官,2016(21):22-24.

[2]王越,梁剛.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審判互動:以“鄧玉嬌案”為例[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2(2):5-10.

[3]梁平,張蓓蓓.從輿論監督到新聞法治:基于當代傳媒與司法的關系研究[J].河北法學,2012,30(3):45-51.

[4]石瑩.新媒體傳播中的“蝴蝶效應”及其對策探討[J].新聞研究導刊,2015,6(17):211-212.

[5]張夏力.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管理的創新路徑[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15,33(6):87-90.

責任編輯:趙慧敏

[作者簡介]楊蕊,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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