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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2020-09-02 06:47梁婧妮
現代交際 2020年13期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立法建議認定標準

摘要: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一直以來都困擾著司法實務界,立法者和學界都圍繞此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頒布的新解釋,該解釋更詳細地規定了在實務中如何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也做了明確的區分,平衡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由于規定過于絕對而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僵化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但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立法中仍然有著許多不足之處。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標準 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20)13-0088-02

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速度愈來愈快,民間借貸的數量也與日俱增,其中夫或妻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借貸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加,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對債權人及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權益保護有著重要影響,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也成了立法者在制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時的一大難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述

(一)夫妻共同債務釋義

當前,法學界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尚未達成共識,沒有對此做出統一的解釋。法學界的許多學者關于夫妻共同債務都有各自獨特的見解,有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需要所承擔的債務。這種觀點將夫妻負債原因分為為了生活需要和為了生產經營,并且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沒有考慮夫妻共同債務產生于其他時間的可能;有些學者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產生主要是考慮該債務的最終目的,比如為了共同生活、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因治療疾病等。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都過于片面,不能準確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其所述只是司法實踐中的大多數情況而已。

從上述幾種觀點可以看出,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定義主要是從債務產生的目的和債務產生的時間兩個方面進行。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為了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治療疾病而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在多數情況下產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負債用于夫妻婚后生活的也應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債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的主體必須存在受法律所保護的夫妻關系,只要雙方存在過夫妻關系即可。也就是說,既可以是正在存續的合法婚姻關系,也可以是曾經存在過的合法夫妻關系。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雙方因為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此種情況下,其不具有夫妻共同債務的主體資格。

2.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及相關解釋規定,當一項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后,那么夫妻雙方就應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在共同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夫妻之間關于夫妻財產的約定不能成為未舉債方抗辯債權人的理由,但債權人在債務發生前就已知悉夫妻該約定的除外。

3.夫妻共同債務的用途是特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產生在兩種情況下:一是為了共同生活而產生,二是為了家庭生產經營需要產生。為共同生活所負之債主要是為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治療疾病、購買家庭生活所需等負債;家庭生產經營之債主要是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生活而從事經營性活動所負之債。

二、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在認定一項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一個重要指標。日常生活紛繁復雜,外延無窮無盡,但“日常生活需要”可以概括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借款目的的實現主要在日常生活中;第二,家庭成員都可以直接從該債務中獲益;第三,對家庭財產的管理風險較小。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夫妻一方是否知曉,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雙方在負擔債務時有舉債合意,自然應該認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該債務有無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即“共債共簽”;第二,雖然沒有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非舉債一方知悉舉債事實并同意舉債;第三,未舉債方雖然當時沒有簽字表示合意,但其事后進行了追認,則可以認為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

(三)該債務是否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當然地享有家事代理權,因此一方有權對外舉債。通常情況下,一項債務產生在此期間內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相反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此處的“相反證據”通常情況下是非舉債方有證據證明夫妻中舉債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而虛構的債務,或者是通過賭博、吸毒等非法活動產生等。

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相關法律對于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沒有明確的界定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尋求債務人、舉債人及未舉債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統一與公平。但是對于如何認定“用于家庭生活”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界定其范圍的相關法律制度也很模糊。法律規定及相關制度的缺失也給司法實務審判帶來一些難題,在涉及此項認定的案件中大多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為了統一審判標準和追求司法公正,應當針對此項內容進行規定。

(二)在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認定起來也存在一定困難

如果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當事人沒有特殊的約定一般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居的現象也屢見不鮮,而在分居期間雙方經濟獨立,夫妻生活的隱秘性使得外人很難得知其婚姻狀態,因此對于這種特殊的狀態下產生的債務的認定也應當結合案件情況,謹慎判斷。

(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舉證責任分配不盡合理

現有法律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時的舉證責任大多由非舉債一方承擔,非舉債一方如果想要認定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則非舉債方應當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比如,需證明債權人明知夫妻之間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又或者存在虛構債務等情形,但是由于非舉債方并沒有參與到該借貸中,很難了解到其中的細節,因而證明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很大困難,往往導致非舉債一方敗訴。

四、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立法建議

(一)對“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進行更加明確的界定

當前我國立法與司法解釋對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界定不明,這就導致了在實務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出現許多問題,因此明確界定該范圍對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起著重要作用。而在界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時應該以一般人的生活習慣和社會大眾的普遍觀念為基礎,同時吸收借鑒外國相關法律的有益經驗,為司法實務審判提供一個相對確定的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

(二)建立分居期間的夫妻財產認定制度

夫妻分居是當前比較常見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婚姻存續的一種特殊形式。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生活,對彼此的財務狀況也很難知悉,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再享有家事代理權,因此相比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分居期間的夫妻債務承擔有其復雜性和特殊性。建立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認定制度對于保障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夫或妻一方在此期間產生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除非是為了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及其他特殊情況產生的債務。

(三)制定更加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新司法解釋》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規定了債權人在一定情況下也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規定將夫妻共同債務中的一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相應的改善了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困境。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借貸關系愈加復雜,立法者要充分考慮社會的復雜關系,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對舉證責任進行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五,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社會大眾的傳統家庭觀念不斷受到沖擊,導致夫妻之間的財產觀念也逐步改變,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成了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權益的關鍵。當前我國法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還有許多不足,內容比較分散,因此還需要法學界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夏吟蘭.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之檢討[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13(1):30-34.

[2]姚旭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缺陷及其修正[J].江南論壇,2015(11).

[3]郭子群.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D].長春:吉林大學,2017.

責任編輯:劉健

[作者簡介]梁婧妮,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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