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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企業綠色創新

2023-03-02 02:27王蕓鄧釗張妍瑩
會計之友 2023年5期
關鍵詞:綠色創新調節效應環境規制

王蕓 鄧釗 張妍瑩

【摘 要】 在“碳達峰、碳中和”的背景下,綠色創新成為企業轉型發展的重要支撐,基于2016—2021年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重點考察環境規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機理。研究發現: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存在顯著的倒“U”型關系,并且隨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的增大,倒“U”型曲線表現出拐點右移和下降傾斜度減小的變化,說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能顯著增強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促進作用,削弱其抑制作用。進一步研究還發現低碳試點政策和產權性質會影響這兩種政策對綠色創新的協同作用,研究結論為完善環境政策與財稅政策、促進企業綠色創新提供了新的思路。

【關鍵詞】 環境規制;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綠色創新; 調節效應; 倒“U”型關系

【中圖分類號】 F27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23)05-0059-09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存量和居民收入有了飛速增長,但也伴隨著生態惡化的日趨嚴重。據《中國環境統計年鑒》數據,2021年中國碳排放總額近111.02億噸,約占全球碳排放總額的31.56%,已連續五年處于增長態勢,說明當前綠色發展狀況仍不容樂觀。因此,推進綠色清潔生產,控制碳排放成為“十四五”規劃中的重要任務。而碳排放主要來源于企業的日常生產活動,所以促進企業開展綠色創新變得十分重要。環境規制作為政府引導企業綠色創新的外生力量,被寄予了促進企業開展綠色創新,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期望。

綠色創新是指能夠將產品價值與環境效益合二為一的新技術研發行為,其兼顧了“綠色”與“創新”兩大新發展理念,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雙贏”的有效路徑,也是解決生態難題,支撐經濟提質的關鍵所在。但由于綠色創新具有“雙重外部性”的特征[1],使得企業面臨綠色成果易被抄襲和額外環保成本過高的雙重困境,企業開展綠色創新的動力往往不足,因此需要通過政府環境規制來引導企業的綠色創新[2]。但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作用不僅受規制政策自身的影響,現實中還會受到其他相關政策的協同影響,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作為一項為鼓勵企業創新而推出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優惠強度勢必也會影響企業的綠色創新行為,在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機理中起到調節作用,從而發揮環境政策和財稅政策的協同作用。

本文將環境規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企業綠色創新納入同一邏輯框架中,研究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以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該影響中的調節效應。主要的邊際貢獻在于:(1)剖析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非線性影響和拐點位置,為完善相關環境規制政策提供數據支撐;(2)驗證加計扣除政策在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影響中的調節效應,分析兩種政策的協同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3)檢驗低碳試點政策和產權等異質性對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指出政策在不同條件下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差異性效果,為實施具有針對性的環境規制政策和稅收激勵政策提供理論依據。

二、影響機理與調節效應分析

(一)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

環境規制是政府為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所推出的一項約束性制度,關于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現有文獻的觀點并不一致。比較主流的有“波特假說”[3]的促進論,大量學者也通過他們的研究支持了“波特假說”,證實了環境規制確實可以引發“創新補償效應”,從而促進企業綠色創新[4-5];當然也有反對“波特假說”的抑制論,該觀點認為環境規制帶來的環保投入會明顯擠占企業的創新資源,產生“擠出效應”[6],所以環境規制會抑制企業的綠色創新行為;還有一些學者提出了“U”型和倒“U”型論,即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是先抑制后促進或先促進后抑制的影響[7];此外,還有一些學者研究發現,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存在明顯的規制類型差異[8]和規制強度差異[9],即二者間的關系受當地環境規制的類型和強度的影響較大。

綜上所述,雖有大量學者研究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的關系,但尚未得出統一結論,原因在于,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存在兩種路徑:一是“創新補償效應”,政府通過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提高污染稅以及各類環保檢查來倒逼企業通過綠色創新降低排污成本,提升了自身的競爭優勢;二是“擠出效應”,企業遵循環境規制政策就必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增加企業的環保支出,形成企業對環境規制的遵循成本,依據新古典經濟理論,這部分成本會擠占企業的創新投入,對企業綠色創新形成“擠出效應”。從這個角度來看,環境規制又會抑制企業的綠色創新。因此,關于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不可簡單地一概而論。從當前的學術研究成果來看,現有結論分歧的根源在于“創新補償效應”和“擠出效應”二者中誰占據主導地位,雖然現有文獻對這兩種效應都有相應的研究,但缺乏對這兩種效應的綜合考量??紤]到在環境規制強度較低時,其產生的環保成本也較低,此時主要表現為促進作用;但隨著規制政策的不斷增強,企業需要承擔的環保成本也大幅提高,這時就會表現出抑制作用,即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可能為先促進后抑制的倒“U”型影響,由此提出假設1。

H1: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存在顯著的倒“U”型關系。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的調節作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為一項對企業創新行為進行補償的優惠政策,近年來在減稅降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企業研發創新提供了財務激勵。也引起了眾多學者對它的關注,研究的側重點主要集中在這項政策對企業創新行為的影響上?,F有研究指出該政策可以通過對企業創新行為的補貼,削弱創新研發的正外部性[10],從而有效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11-12],激發企業的創新意愿,并通過提高創新產出間接提升企業的全要素生產水平和發展績效[13-14],這種對于企業創新行為的激勵作用可能也會有益于企業的綠色創新。

現實中,綠色創新水平較低的企業可能會對外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從而造成區域環境的污染,使得綠色創新水平高的企業要承擔更多的額外成本,造成“負外部性”,而綠色創新水平較高的企業也會由于其綠色研發工藝和產品容易遭到抄襲和利用,產生技術外溢的“正外部性”。不論是“正外部性”還是“負外部性”,都會抑制企業開展綠色創新的積極性。環境規制政策約束了污染物的排放,實質上削弱了綠色創新的“負外部性”;而加計扣除政策帶來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成為政府將技術外溢的社會效益補償給企業的一種方式,從而達到“正外部性”內在化的目的。因而當環境規制政策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二者發揮協同互補作用時,能夠極大激勵企業的綠色創新意愿[15]。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使企業通過創新來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增強了環境規制的“創新補償效應”。此外,加計扣除政策帶來的稅收補償,既降低了企業的綠色創新風險,又減輕了環保成本的壓力,從而減弱了由環保投入引起的“擠出效應”。因此,加計扣除政策增強了“創新補償效應”,延長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發揮促進作用的時間,提高了兩者間關系由促進轉向抑制的閾值,反映在影響曲線上就是其拐點發生右移;與此同時,加計扣除政策還削弱了“擠出效應”,減緩了環境規制強度對企業綠色創新的消極影響,反映在影響曲線上就是其下降的傾斜度更小了。據此提出假設2。

H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倒“U”型關系具有顯著的正向調節作用,隨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力度增大,倒“U”型曲線的拐點會右移,處于環境規制強度更高的位置。

根據上述分析,給出環境規制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機理如圖1所示。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選取2016—2021年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其中企業綠色創新數據通過手工整理上市公司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獲取,其余變量數據來源于《中國環境統計年鑒》、CSMAR數據庫和Wind數據庫。在初始樣本的基礎上還進行了以下數據處理,剔除了:(1)存在相關變量缺失的企業;(2)ST和金融行業企業;(3)不符合加計扣除政策的負面清單行業;(4)未對外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共計得到2 946個觀測值,并對數據進行1%的縮尾處理,避免了極端值對結果造成干擾。

(二)變量的選取與衡量

1.被解釋變量

由于暫無上市公司披露可用于直接判斷其綠色創新水平的信息,且考慮到企業的綠色創新行為主要表現在有利于環保的工藝流程和產品產出[16],所以本文借鑒曾江洪等[17]評價企業綠色創新水平的做法,采用文本分析法,根據綠色工藝創新與綠色產品創新的定義制定關鍵詞標準,然后整理企業對外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通過對其相關內容進行關鍵詞篩選與量化處理。具體標準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當上市公司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每披露一次上述關鍵詞內容,則計1,沒有則計0,然后以其累計值為該企業綠色工藝創新(GT)和綠色產品創新(GP)賦值,最后以兩者之和的自然對數作為企業綠色創新(GTI)的數據。

2.解釋變量

目前學術界對環境規制強度的評價,尚沒有一個權威的判斷標準,現有的文獻存在多種方法來衡量環境規制強度,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18]、地區環境政策個數和群眾反映環境問題數量[19]、環境污染治理支出占產值比重[20]、污染物去除率[21]等??紤]到本文是在企業層面研究環境規制強度的影響,而企業所受到的環境規制強度越高,企業就需要支出更多的排污費用以滿足環境規制的要求,本文參考王鋒正等[22]的做法,用企業所支出的排污費占比來衡量企業受到的環境規制強度,即計算排污支出/營業收入的值,該比值越大,說明企業受到的環境規制強度越高;反之,企業受到的環境規制強度則越低。

3.調節變量

選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作為研究的調節變量,參考唐明等[23]的研究,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來量化該指標,即計算出企業因該政策減少的研發支出占總資產的比重。計算公式為: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研發投入×加計扣除比率×所得稅稅率)/營業收入×100%

其中,加計扣除比率為樣本各個企業當年確定的實際扣除比率,所得稅稅率為企業當年的名義稅率。

4.控制變量

考慮到企業的綠色創新還受到企業盈利能力、研發基礎等其他特征的影響,于是將企業營業收入增長能力(GROW)、杠桿率(LEV)、股權集中度(TOP1)、固定資產密集度(CAP)、企業規模(SIZE)、研發人力資本(LAB)和地區產業結構(IS)作為研究的控制變量。

各變量具體定義如表2所示。

(三)模型的構建

為了研究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的關系,構建模型1:

為了研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關系的影響,構建模型2:

其中,α和β表示相關系數,μi和νt分別表示個體固定效應和時間固定效應,ε為隨機擾動項。

四、實證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

表3為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可以看出:企業綠色創新(GTI)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2.303,標準差為0.854,表明樣本企業間綠色創新水平的差距較大;環境規制(ENR)的標準差為2.915,說明樣本企業受到的環境規制強度差距也較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力度(ID)的均值為0.493,標準差為0.427,說明樣本企業加計扣除的抵扣力度整體偏小。

(二)相關性檢驗

表4所示的是變量間的相關性檢驗結果,由結果可以看出,環境規制強度與企業綠色創新水平呈正相關顯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與企業綠色創新也呈顯著正相關的關系,說明環境規制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都能夠促進企業綠色創新。此外,關于多重共線性的檢驗,表4中主要變量間的相關系數小于0.5,因而認為各變量間不存在共線性的問題,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回歸檢驗。

(三)回歸檢驗

1.基準回歸檢驗

在面板數據模型的選擇上,本文通過Hausman檢驗最終選用時間和個體雙固定效應模型進行回歸檢驗分析。因篇幅限制,僅在表5中列出主要變量的檢驗結果,其中(1)列、(2)列分別是兩個模型的回歸結果。

關于倒“U”型關系的判斷依據,需滿足條件:(1)ENR二次項相關系數顯著為負。(2)當ENR取最小值時,曲線上的斜率為正值;當ENR取最大值時,曲線上的斜率為負值。(3)曲線拐點應落在ENR取值范圍內。

根據表5中(1)列模型1的結果,環境規制二次項系數為-0.0337,且顯著,因而滿足第一個條件;關于“U”型曲線斜率的計算公式k=2α2x+α1(α2為ENR二次項系數;α1為ENR一次項系數,下同),代入α2=-0.0337,α1=0.6489,該曲線的斜率可計算為k=-0.0674ENR+

0.6489,當ENR取最小值0時,k=0.6489>0,當ENR取最大值20.291時,k=-0.7187<0,滿足第二個條件;參考Haans et al.[24]關于“U”型曲線拐點的計算方式,該倒“U”型曲線拐點在ENR 處,代入α2=-0.0337,α1=0.6489,得ENR= =9.6276,由于自變量取值范圍為[0,20.291],因而滿足第三個條件。綜上,用于判斷倒“U”型關系的三個條件均滿足,因而H1得到了驗證,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是先促進后抑制的倒“U”型關系。此外,樣本的環境規制強度的中位數為0.036,這遠低于拐點9.6276,說明倒“U”型曲線是左偏的,即環境規制對樣本中大部分企業綠色創新更多地表現為促進作用。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的調節效應檢驗

基于模型2這個調節效應檢驗模型,對解釋變量和調節變量進行數據中心化處理后,得到回歸檢驗結果如表5中(2)列所示,從結果中可以看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ID)與環境規制強度二次項(ENR2)的交互項IDi,t×ENRi,t2的系數為0.0168,且滿足顯著性水平檢驗,說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調節效應是顯著存在的。

關于曲線拐點的移動,同樣參考Haans et al.[24]的判斷方法,通過回歸方程的系數來求得,由模型:

得到拐點的計算公式為:

再對上式中ID求導得:

要想判斷拐點的移動方向,則需要判斷δENR/δID的正負性,即β1β4-β2β3是否大于0,若大于0,則表示曲線拐點右移;若小于0,則表示曲線拐點左移。從表5(2)列的結果得出β1=0.6618;β2=-0.0356;β3=-0.1933;β4=0.0168,可以計算出β1β4-β2β3>0。由此得出: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提高時,倒“U”型曲線的拐點是向右移動的,因而H2得到了檢驗。

關于曲線形狀的變化,還可以繪制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調節效應圖,通過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的均值加減1個標準差,形成低加計扣除優惠力度和高加計扣除優惠力度兩個值,然后分別繪制出這兩個取值的曲線圖,如圖2所示。從圖2中可以看出,相較于低加計扣除優惠力度,當加計扣除政策力度較高時,曲線所在的位置更高,說明在同一環境規制強度下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更高。另外,曲線拐點更靠右,下降的傾斜度更小,綠色創新水平的下降過程更加緩慢,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抑制了環境規制的“擠出效應”。

3.穩健性檢驗

為了檢驗上述結果的穩健性,用企業每年的綠色專利申請量(GPATA)作為替代指標衡量企業綠色創新的水平,并替換模型中的GTI,在此基礎上重新進行固定效應檢驗,檢驗結果如表5的(3)列、(4)列所示。按照前述的方法,代入表5(3)列的結果,結果仍然滿足判斷倒“U”型關系的三個條件,說明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倒“U”型影響關系仍然成立;此外,依據(4)列的結果,按照前述的拐點移動判斷方法,可計算出曲線拐點是右移的,說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正向調節效應仍然存在,檢驗結果均與前文結論一致,說明穩健性得到了檢驗。

(四)進一步研究:異質性檢驗

1.低碳試點政策的影響

低碳試點政策是國家為了應對氣候變化,控制碳排放,在部分地區設立低碳試點城市,旨在盡快實現碳減排和綠色發展??紤]到低碳試點城市會采取更多措施促進企業開展綠色創新以達到政策目標,低碳試點城市內企業的綠色創新可能更容易受到環境規制的促進作用,因而將樣本企業依據其所屬城市是否屬于低碳試點城市分為兩類,并分別進行回歸檢驗,主要變量的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

從表6中可以看出各地區的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仍滿足倒“U”型關系,表明H1較為穩健。按照前文提及的方法可以分別計算出曲線的拐點,依據表6中(1)列和(2)列的結果,低碳試點城市內企業的拐點為8.85,非低碳試點城市內企業的拐點為7.56。這表明非低碳試點城市內企業會更早地受到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抑制影響。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節作用的差異,基于表6中(3)列和(4)列的結果,采用似無相關性的估計模型(Suest檢驗)對加計扣除政策力度與環境規制強度二次項的交互項(ID×ENR2)系數進行組間系數差異性檢驗。結果顯示組間系數在5%的水平上存在顯著差異,表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調節作用在兩個分組中存在顯著差異,加計扣除政策對低碳試點城市中的企業正向調節作用更大。

上述結論表明位于低碳試點城市內的企業的綠色創新行為會更容易受到環境規制的促進作用,低碳試點也有助于加計扣除政策與環境規制政策發揮更高的協同作用。這是因為在實際中,地方政府會由于低碳試點城市的身份,在推動企業開展綠色創新上會更加積極主動,以此提升政治合法性[25]。因此會出臺更多的諸如金融支持、人才激勵等政策,這些政策起到了減輕研發壓力的作用,企業為了回應地方政府的要求,也會更加積極主動開展綠色創新以期獲得更多的優惠補償。

2.產權性質的影響

產權性質直接影響企業的管理機制,而管理機制又影響企業的創新行為,因此環境規制政策和加計扣除政策對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綠色創新激勵效果可能不同。為了探究產權性質對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按產權性質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進行分組回歸檢驗,主要變量檢驗結果如表7所示。

依據表7中(1)列和(2)列的結果,不同產權性質下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均呈倒“U”型關系,但兩個曲線的拐點存在差異,通過計算得出國有企業的曲線拐點為11.61,非國有企業的曲線拐點為9.51。這表明非國有企業會更早地受到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抑制影響。原因是國有企業擁有更好的融資渠道和更多的資金支持,因而不太容易受到遵循成本的影響,而非國有企業需要自擔研發風險,創新成本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形成的資金壓力會更大,因而更容易受到遵循成本的擠出效應影響。

但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調節作用,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表現出相反的特征,從表7(3)列可以看出,加計扣除政策對于國有企業的調節作用不顯著,而(4)列結果表明對非國有企業的調節作用卻是顯著的??赡苁怯捎趪衅髽I作為政府意志支配的企業,且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也會降低國企的創新意愿。此外,國有企業具有更多的資金和資源,對由創新資金引致的不利影響沒有那么敏感,而且國有企業在多個優惠政策上往往都具有適用性,因而加計扣除這一政策對國有企業的影響程度相對于非國有企業并沒有那么高,這也就降低了加計扣除政策對國有企業的調節作用。而非國有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更重視創新背后的收益和風險,對于優惠政策的反應則更加敏感,政策帶來的補貼可能會讓非國有企業增強綠色研發意愿。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啟示

(一)研究結論

本文通過構建模型,檢驗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以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其中的調節效應,研究發現:

第一,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存在顯著的倒“U”型關系,即在環境規制強度較低的初期階段,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會隨著環境規制強度的增加而提高,但當環境規制強度達到一定程度之后,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會隨著環境規制強度的增加而逐漸降低。

第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的關系具有顯著的調節效應,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力度較大時,能使曲線拐點右移,延長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發揮正向效應的時間,即提高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由促進轉向抑制的閾值,以及當環境規制強度越過閾值后,使得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下降的更加緩慢。說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為一項稅收優惠政策,與環境規制政策結合后產生增強“創新補償效應”和削弱“擠出效應”的協同作用,擴大了環境規制政策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積極影響。

第三,進一步異質性分析發現,是否位于低碳試點城市和產權性質對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創新之間倒“U”型曲線的拐點和加計扣除政策的調節作用具有一定的影響,位于低碳試點城市和產權屬于國有的企業,其倒“U”型曲線的拐點越大,即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由促進轉為抑制的閾值更大。加計扣除政策的調節作用在低碳試點城市會更大,但在國有企業中會表現得不明顯。

(二)政策啟示

本文結論對于優化環境規制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具體為:

第一,政府部門在制定環境規制政策時應當考慮到其對企業綠色創新的作用機制是非線性的,環境規制達到一定強度后,抑制作用會逐漸占據主導,反而產生與政策目的完全相背的結果。為避免環境規制強度出現“過猶不及”的局面,政府在制定環境規制政策時應當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行為,防止過高的環保成本對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稅務部門應保持研發加計扣除政策的延續性和落實效果,針對企業綠色創新研發費用可適當提高稅前扣除比例,以增強加計扣除政策在環境規制促進企業綠色創新中的正向調節效應,實現環境規制工具與稅收優惠工具的有機融合,充分發揮環境規制政策與加計扣除政策的協同促進作用,提高企業綠色創新的動力。

第三,政府部門應加快低碳試點城市的步伐,擴大低碳政策及其配套政策的實施范圍;國資監管部門在對國有企業領導人業績考核中可考慮引入綠色創新類指標,要求國企承擔更多的環保責任,引導國有企業利用自身優勢資源進行綠色創新,以充分發揮環境規制與加計扣除政策的協同互補作用,達到政策實施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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